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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芳:“國家大本,足食為先”:宋代倉儲制度的發展與創新

楊芳2023年03月29日11:07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作者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宋代倉儲與糧食安全研究”負責人、西北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副教授

“國家大本,足食為先”,糧食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在以農業為主要生產部門的中國古代社會,由於受季節、氣候影響與交通運輸條件的限制,糧食儲備至關重要。《禮記·王制》曰:“國無九年之蓄曰不足,無六年之蓄曰急,無三年之蓄曰國非其國也。”糧食倉儲在保証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調節糧價、備荒救災,以及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歷代王朝都十分重視糧食的生產與倉儲,將其視為治國理政的首要任務。兩宋時期,自然災害多發,戰爭頻繁,統治者更加關心荒政,重視倉儲救荒、備荒,倉儲制度在繼承前代的基礎上得到了進一步發展。

倉儲體系的完善

宋朝繼承漢唐以來由政府統一管理糧食征調、儲備的辦法,設置了從中央到地方完善的倉儲系統。北宋都城開封擁有四通八達的水陸交通運輸網,可謂“派引脈分,咸會天邑”。開封作為皇帝和中央政府百官僚屬所居、重兵拱衛之地,軍隊數十萬,城市人口百萬,糧食供應是重中之重。北宋初期,開封建有二十多座糧倉,統稱在京諸倉,分為三類:船般倉、稅倉、折中倉。船般倉十五所,受納四河(汴河、黃河、惠民河、廣濟河)漕糧。四河漕運中汴河最為重要,每年約有六百萬石江淮漕糧經汴河運至京師。稅倉和折中倉分別存儲京畿地區稅糧和商賈“入中”糧米,在京師諸倉中所佔比重較小。北宋后期,在京諸倉規模進一步擴大,數量增加到五十余所,為首都糧食供應提供了重要保障。

為了將東南漕糧輸送至京師,北宋在江淮漕運中實行轉般法,於真、揚、楚、泗諸州設置了七所轉般倉。北宋轉般倉並非單一的中轉倉,它有兩個新特點:一是寓有平糴之意,除滿足六百萬石的上供年額外,還承擔著在江淮糴米儲備、調節東南糧食市場的作用﹔二是漕運與鹽法相結合,運送江南漕糧的綱船到淮南后,米入轉般倉,利用返航空船運載淮南鹽回本路,“資船運而民力寬”。

與北宋都城開封為全國性糧食供應中心不同,南宋由於御前大軍屯駐各處,實行劃區供漕的體制,形成了除行在臨安之外的四個供應中心,即淮東、淮西、湖廣、四川總領所。行在臨安的糧食供應主要來自兩浙及江南東路的部分地區,但倉儲的規模仍然很大,有行在省倉上、中、下界等。四總領所之下設有大軍倉,在長江與運河等交通要地還因地制宜設置了規模與數量不一的轉般倉,用於轉運、存儲軍糧。

宋朝地方設置州倉和縣倉,有都倉、省倉等稱謂。諸州縣倉的主要職能是受納租稅、支給官兵廩祿,以及救濟災荒等。兩宋時期所設諸州縣倉,除南宋由於疆域縮小而數量有所減少外,其他變化不大。

宋朝還設置了專門的備荒倉儲。除繼承前代常平倉、義倉外,北宋還創建了廣惠倉、惠民倉。惠民倉用於城市糧價調節,功能與常平倉類似﹔廣惠倉側重於常規性濟貧,是為配合政府福利機構而專門設立的恤貧倉儲。南宋時期,在臨安、建康等地創建豐儲倉,收儲和糴糧以備災荒﹔地方上還興建了多種名目的備荒倉,如社倉、平糴倉、平粜倉等,成為救荒的補充力量。

宋代倉儲類型多樣,職能分工更細,從供官、軍糧廩到備荒救災、濟貧扶弱,建立了完整的體系。但各類倉也不是截然分開的,而是相互配合、相互通融的,京師諸倉、州縣倉等在供軍的同時兼具備荒功能,常平倉、義倉被移作軍糧的情況也十分常見。

《淳熙嚴州圖經·建德府內外城圖》作者/供圖

常平倉、義倉的發展

常平倉、義倉雖始自漢唐,但其全面發展則是在宋代。常平倉“遇貴量減市價粜,遇賤量增市價糴”,平准糧價,調節糧食市場。宋朝建立后,在各地普設常平倉。南宋董煟言:“漢之常平止立於北邊,李唐之時亦不及於江淮以南,本朝常平之法遍天下,蓋非漢唐所能及也。”

宋代常平倉發展的重要變化是常平新法的推行。北宋仁宗朝以降,常平倉運營中倉本虧空、糴粜不及時等弊端漸現,影響了其救荒功能的發揮。熙寧二年(1069),王安石實行青苗法,也即常平新法,對常平倉進行改革。具體運作是將原有常平倉、廣惠倉錢谷兌換成現錢,以借貸的方式,貸給城鄉居民。除了運行方式,還從倉本來源、倉儲管理等方面對常平倉進行改革,並與其他新法措施結合起來,形成相互聯系的有機整體。改革后的常平倉既可以解決青黃不接時農民缺少錢糧的問題,防止兼並之家的高利貸剝削,又能廣儲蓄、備凶荒,促進農業發展,較之舊法是一項積極的救荒政策。常平新法是倉儲制度的重要創新,也是宋朝國家力量推行“荒政”的體現,雖然遭到批判與否定,但影響深遠。

常平倉在宋代發展的另一個表現是其平糴功能的廣泛應用。常平倉自始至終是宋代主要的備荒倉種,雖然常平倉屢被移作軍糧的做法在南宋有愈演愈烈的態勢,但宋朝始終把常平倉作為救荒之政的重要舉措未曾改變過,現今所存宋代地方志記載倉廩部分,常平倉佔據最顯要位置就是明証。“賤糴貴粜”的常平功能不僅主導常平倉系統的運作,而且在其他倉儲中得到普遍推廣。無論全國性備荒倉惠民倉、豐儲倉,還是地方性備荒倉平糴倉、平粜倉等,大多採用了常平倉“賤糴貴粜”的運作方式。

義倉作為一項重要的備荒救災制度,北宋初年即建立,其后經歷了反復的過程,最終於北宋后期成為定制。宋代義倉的發展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與常平倉的合流,一是“義倉”精神的拓展。宋神宗時期,為保証青苗法的推行,於諸路設置提舉常平司。提舉常平司職能固定后掌常平、義倉、免役等事。事權的劃一使常平倉、義倉在職能上出現了合流的趨勢。按照宋人的分法,常平倉以賑粜、賑貸為主,義倉以賑濟為主,這種界限在北宋后期被打破,義倉用於賑粜的形式出現。南宋以后,義倉出粜合法化,與常平倉進一步合流。常平倉、義倉連用進行災荒救濟的事例在文獻中記載十分普遍。

義倉谷主要來源於上三等民戶隨二稅按比例交納的谷物,專用於災荒賑濟。南宋以后,因存貯條件的限制,義倉糧往往“混於省倉”,被州縣倉移作軍糧的情況較為普遍。義倉雖大多處於名不副實的狀態,但征納上戶救濟貧乏的“義倉”精神卻得到了充分發展。一方面,宋朝在救荒中加大“勸分”的力度,即勸諭富民出米賑濟貧者的救荒辦法,從更廣闊的層面實踐義倉精神﹔另一方面,災荒時調用州縣倉、上供米等對貧民下戶進行賑濟,利用國家儲備力量主導臨災救濟。

常平倉、義倉在運營過程中出現了種種弊端,受到時人的批評,以為有名無實。但從宋代整個備荒倉儲的發展來看,常平倉的平糴功能和義倉的災荒救濟功能則得到前所未有的廣泛應用,常平倉、義倉制度在宋代真正成為定制。

社倉的確立與基層力量助力倉儲建設

宋代以前的備荒倉儲主要是常平倉和義倉,常平倉隻設於州縣,並且自創設之日起即一直由國家經營管理﹔義倉立於隋,雖起初設於鄉社,由民間管理,但不久即逐漸歸屬官府,並移置於城市。南宋時期,由於地方財政困窘,常平倉、義倉儲備不足,各地於是想方設法利用本地資源儲糧備荒。乾道五年(1169),朱熹在借鑒青苗法的基礎上,在建寧府崇安縣開耀鄉五夫裡創建社倉,並由民間自主經營,取得良好效果。淳熙八年(1181)十二月,宋廷詔行“朱熹社倉法”於諸路。社倉的建立彌補了常平倉、義倉等官倉設置於城市的不足,將倉儲建置延伸到鄉村,成為鄉村糧食安全的重要制度保障。隨著社倉的興建,在地方上涌現出或官辦官營、或官督民營的多種類型的地方性備荒倉。

從宋代倉記等文獻記載來看,社倉等地方性備荒倉在創辦與管理上,既有地方政府參與,也有士人、富民、僧人等參與,反映出基層力量在地方倉儲建設中的影響力。許多備荒倉是地方官撙節費用、積極籌措資金創辦的,如建康府留守余嶸節約經費,措置糴本十五萬緡,建平止倉。袁州郡守滕強恕節省經費,購米二萬斛,建州儲倉。汀州郡守李華捐錢六千緡作為糴本,建均濟倉。鄉居士人是社倉等地方備荒倉發展的積極推動力量,朱熹以鄉居士人的身份發起了社倉的創辦,並“多委本鄉土居或寄居官員士人有行義者”管理。后來社倉的普遍推廣也得益於朱熹門人和理學同道的大力支持。富人是地方備荒倉的重要資助者和參與者,如撫州通濟倉,由富民曹堯咨“即其家立庾六”。澧州人萬鎮仿朱熹之法,“率鄉中富而有德者”建立社倉。此外,寺僧也在倉儲的管理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如興化軍郡守曾用虎創平粜倉,“擇二僧而守,吏不與也”。建安縣舉子倉,由常平、帥司共管,鄉裡“則有附籍鄉官專主名數,主首僧專司出納”。在地方官府主導下,鄉居士人與官員、富人等關懷鄉裡,出錢出力,共同推動了地方救荒、倉儲事業的發展。

社倉經朝廷大力推廣,各地因地制宜建倉,雖大多受到官府的監督,但其民間屬性未變。在推行過程中,社倉還與保甲、義役、宗族等結合起來,成為宋朝進行基層社會治理、保障鄉村社會穩定的重要途徑。社倉的確立為備荒倉儲制度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開辟了新的傳統,歷經元、明,終在清代獲得了長足發展。

總之,宋代倉儲無論在種類上,還是在分布范圍與職能發揮上都大為擴展,倉儲制度更趨成熟、完善。有宋一朝,雖天災人禍不斷發生,但沒有出現過大規模的、危及王朝統治的飢民變亂﹔雖多災多難,卻綿延維系三百年,與倉儲制度的進步不無關系。在宋代,常平倉、義倉與社倉三倉齊備,奠定了元、明、清備荒倉儲制度發展的基本格局,也對后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責編:皮博、黃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