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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樹國:唐代色役與中國古代役制變遷

吳樹國2022年08月02日11:14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作者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唐代色役問題研究”負責人,福建師范大學社會歷史學院教授、閩江學者特聘教授

唐代色役是指官府指派人丁服務行政或事務部門,役使承擔某種職任或職事的役制形式。其發展到宋代則演變為職役,並被元、明、清所承繼。整體而言,中國古代役制前、后期之分野於唐代。唐前期役制承秦漢、魏晉役制之余緒,唐后期役制則開啟五代、兩宋乃至明清役制之先河。在這一役制變遷中,唐代色役尤為關鍵。其地位之升降、稅化之盈縮以及結構之整合,不僅形塑了宋代役制的嶄新面相,亦奠定了中國古代后期役制的基本格局。

促成主體役種更迭。中國古代役制以唐代為變遷節點,總體上呈現出由力役和兵役為主向以職役為主的嬗變,而唐代色役是促成主體役種更迭的重要因素。

唐前期色役已呈逐步上升態勢,並開始侵蝕力役和兵役的主體役種地位。唐代役制繼承了秦漢以來的徭、戍傳統,法令明確規定丁役為正役,每年役期為二十日,並將雜徭作為唐代役制的法定內容。同時強調“役莫重於軍府”,征發府兵衛士承擔兵役。與之相比,賦役律令中沒有色役位置,它則被附於職官中的職掌之列。不過百姓服色役可蠲免租調、力役和兵役,這使色役成為避役淵藪。隨著色役人群不斷擴大,唐玄宗時“色役偽濫”遂成為社會問題,色役也因此被納入役制視野。《唐六典》還將減諸司色役敕列入雜徭之后,說明色役已對力役和兵役地位產生了沖擊。

由於眾多百姓投身色役,造成免役人丁劇增,而能服力役和兵役人數相應下降,再加之人戶逃亡,最終使力役和兵役征發出現危機。對此,唐王朝最初採取派遣戶口色役專使來加強治理,如派宇文融“急察色役偽濫”和逃戶等。但該措施無法從根本上擺脫危機,最終不得不轉向財政改革,即推行役的全面稅化和雇役。力役和兵役在法定形式上走向雇役,為色役上升為主體役種准備了條件。但需注意的是,色役同時亦被賦稅化。由於色役屬於復合型役種,擁有眾多役目,所以納資課形式比力役納庸復雜。在稅化過程中,有些色役完全與役分離,像力役納庸一樣徹底變為單純賦稅。但有些色役職掌明確,在行政運行中不可或缺,所以隻能採取長上現役與明資或納課並列形式。即或變為交稅的明資或納課人,抑或成為專門服役者,在役期外延長時間替人服役並領取雇資。故色役被稅化后仍存在部分現役,這為其以后在法理意義上的存在留下空間。

安史之亂特別是兩稅法后,色役演變為諸司色役和府縣色役,並成為唐后期詔敕的通常用語,昭示了色役主體役種地位的確立。正役納庸后,中央強征力役已失去合法地位,而兩稅法中“租庸雜徭悉省”意味著地方力役征派亦屬非法行為。然而唐后期州縣往往非法派役,致使“隨戶雜徭”等力役事實上仍然存在。不過雜徭畢竟屬於減省之列,故它經常被包含在色役名下,“雜差役”“差科色役”或“府縣色役”等諸多“用語差互”現象亦體現出這一點。

唐后期中央諸司色役與地方府縣色役在向五代、宋過渡時呈現出新的面相。中央諸司色役漸趨吏化,逐步被“諸司人吏”取代,而地方府縣色役則走出色役與雜徭的裹雜狀態,最終形成宋代職役與力役的二元格局。在宋代役法中,職役已成為主體役種,其役制格局被元以后諸朝所承續,形成中國古代社會后期的職役時代。然而若究其主體役種更迭的肇端,開、天之際的唐代色役實為絕大樞紐。

奠定征役稅化路徑。中國古代役制由納資代役向納稅免役轉變亦開啟於唐代。其中色役走在稅化前沿,它牽動著力役完全納庸,並在上升為主體役種之際,奠定了征役稅化的發展路徑。

納資代役在中國古代社會前期頗為常見。秦漢更賦即有代役錢性質,而西漢景帝時出現“用其資以雇庸”,說明庸作為力役代役金在漢代就有成例。南朝塘丁、埭丁及城直之役和北朝運丁和工匠,也曾納資代役。但上述納資代役都產生在派役環節,屬於征役形式的調適,且需對役進行補償,或用來雇役,或維持役的運轉。因此本質上它尚屬代役金,而不是稅。但到唐代納資發生質變,唐長孺稱:“就整個徭役制度而論,唐代較之過去不同的一點,就是納資的普遍化。”唐代納資普遍化的性質已非代役錢,而是免役稅。這時因為通過財政統收統支,免役稅已脫離對具體役的補償,雇役之費由總體財政支出,致使現役的財政收支一體特征被改變,故免役稅體現為役作為財政收入的稅化狀態。

在唐前期役的稅化中,色役最為激進。如防閤、庶仆等中央機構色役,作為官僚特權早已變為免役稅。仗身、白直、執衣等地方色役也漸趨“舍身納課”,成為單純稅收。這一趨勢影響了其他色役,開元二十三年(735)“因納資課,取便公私”,色役走向全面賦稅化。而色役稅化對兵役、力役亦起到牽引作用。開元二十四年李林甫推行長行旨符后,力役轉向普遍納庸﹔開元二十五年普遍實行募兵化,“州郡再無征發之役”。

前已談到,色役屬於官府行政或事務部門用役,即使在稅化后,仍需固定人員承擔,保持長上役的管理模式,這使現役形式得以保留。其結果不僅新色役類目會在舊制度軀殼上衍生,而且隨著中央到地方財政雇役能力的逐層遞減,地方就會因財政能力不足重新恢復某些色役。同時地方基層組織亦習慣於直接征派色役。故色役在開、天之際稅化后並沒有消弭,反而在唐后期特殊的政治環境和財政體制下復現,甚至衍生了新的色役。

唐代色役的稅化路徑在宋以后亦被不斷重演,如王安石募役法改革后職役在基層被重新差派,明一條鞭法改革后,亦“條外有條,鞭外有鞭”,足見舊職役始終無法徹底剪除,而新職役又重新滋長,形成稅化、再生、再稅化的“積累莫返”。故中國古代社會后期開啟的職役稅化路徑,自唐代色役時就已奠定。

推動役制結構重組。中國古代役制中的各役種通常彼此交叉組合,形成特定役制結構。唐中后期因色役凸顯,致使主體役種出現更迭,亦造成役制向地方下移,這些變化也相應地推動了役制結構重組。

唐前期役制包括中央正役、地方雜徭和府兵之役,這是中國古代社會前期“兵徭”役制結構的延續。秦漢時兵徭合一,適齡男子既服力役,還要服兵役。魏晉南北朝時力役與兵役走向雙軌,始有正役與雜徭之分野,而兵役變為戶籍有別、兵民分離的世兵制度。盡管職業性世兵與“役”存在距離,但“徭役性兵役”特征反映出兵徭結合的慣性。可見中央“御中發征”性的正卒、正役始終是“兵徭”役制主體,其背后是原始貢賦“以下獻上”“以供天子”的制度理路。而作為行政機構或官員用役的胥徒、吏役、服役吏、雜徭,也包括色役,都處於從屬地位。

隨著唐開、天之際正役普遍納庸和府兵制變為募兵制,原有“兵徭”役制結構逐漸向“差役”結構轉變,表現為色役地位凸顯,力役與兵役地位衰減。“差役”役制結構不再強調“以供天子”中央義務,而著眼地方實際征派。由於力役和兵役都走向雇役,故唐后期法定差役隻有色役,或稱“差科色役”。同時因色役有固定職掌和額定役期,故又可理解為正額定差,從而與雜徭等“雜差役”相區別。在唐后期“差役”役制結構中,色役具有法定地位,又兼具固定役職,因而成為役制主體。同時色役還不斷吸納其他役類,如個別夫役固定后的特殊役戶,及從“吏職”變為鄉役的裡正和戶長等,從而生發新色役形式,擴大色役內涵。

唐后期“差役”役制結構被宋以降各朝代所繼承,定差和雜差始終是役制的宏觀分類,僅是役制主體已由色役變為職役而已。職役包括鄉職之役和州縣職役,因鄉職在差役征發中充當具體管理角色,故在中國古代后期它在役制結構中更居核心地位。馬端臨職役概念生發於鄉職之役,明代鄉職中的裡甲甚至被稱為“正役”都反映出這一點。

總之,以唐代為分水嶺,以唐玄宗開、天之際為節點,中國古代役制呈現力役、兵役與職役的時代變換。唐代色役在此變遷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它不僅促成中國古代社會后期主體役種由力役、兵役向職役的更迭,奠定了稅化的變遷路徑,還推動了役制結構的重組。如果放寬研究視野亦能夠發現,中國古代役制的變遷過程亦與唐宋社會經濟變革以及中國古代社會前后期分野相契合,由此可見唐代色役具有更深層的聯動意義。

(責編:王小林、黃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