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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建華:中國宗族演變的階段性及其特色

常建華2022年07月05日14:31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作者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多卷本《中國宗族通史》”首席專家,南開大學中國社會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宗族作為社會群體或社會組織,長期存在於中國傳統社會,也是現代中國社會結構的組成部分。在漫長的中國歷史演進中,宗族呈現出階段性的變化並具有不同的特色。

奠基:先秦宗族的商、周兩種模式。中國宗族是祖先崇拜的產物,祖先崇拜的核心是祭祖。宗族的最初含義是圍繞宗廟祭祀的聚簇者,從而形成宗族組織。先秦時期的宗族可以分為商、西周至春秋、春秋晚期以降至戰國三個階段。

商代的宗族,表現為“多子族”的血族團體組織。即商王未繼位的王子王孫另立門庭,立廟鑄器,祭祀所自出的祖靈,形成血緣群體。根據周人所講,商遺的宗族成員是宗氏、小子與類醜。宗氏是以宗子夫婦為核心的小型家庭,小子是宗族內沒有主祭權的庶子家庭,類醜則是宗族內的依附民。宗氏可以恩賜小子獨立祭祀生身父母的權力。小子一經別族,擁有族邑,亦有自家的新墓地,便可獨立,還有了標榜自己家庭的族氏名號,則就是一個全新的宗族。相對於所自出的母族,他們是亞族,也就是分族。

西周採取賜民、賜土與賜姓命氏的封建制度。新出現的“姓族”,改變了周人對血親范圍的認知,彰顯出家族團結的重要性,分家別族的自發性本能沖動受到抑制,於是宗族結構發生了變化。分封制度下的社會結構,如《左傳》桓公二年記載,有姓族、宗族、分族與個體家庭,上自周天子、諸侯、大夫、士,乃至庶民,以血緣為紐帶,層層統屬。

春秋晚期社會結構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左傳》昭公三年記載叔向與晏子發出“季世”喟嘆,社會劇變,“高岸為谷,深谷為陵”。封建制崩塌,宗族無法繼續維系。庶民以氏相稱,氏失去了“別貴賤”的功能。顧炎武《日知錄·周末風俗》,總結春秋與戰國的社會變化:“春秋時猶論宗姓氏族,而七國則無一言及之矣”,即戰國時期宗族組織崩解,無需以姓氏來定血緣親情。“編戶齊民”的時代從此到來。

變異:秦漢至五代宗族的多樣性。秦漢的宗族大致有承轉接續、形態多變、宗法下移、功能轉換和影響深遠幾個特點。宗族自身族權的發展,主要在宗族長對族眾的管理、宗族的互助和自衛方面。至於祭祖和修譜的活動,因為與門第、選官和婚姻有關,就決定了士族的宗族活動必然還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官方的約束,族權的下移是相對的。秦漢社會在宗族形態、組織結構和宗族制度上是一個新舊交替和重要變化的時代,這一時期的特色至為明顯。漢代的家族帶有父系為主、母系為輔、族制上雙重性的特點,遠古時代一些氏族因素被保留在秦漢宗族組織之內。秦漢的宗族帶有“后氏族時代”特性。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宗族結構一般是共祖以下三代親族關系,即以己身為核心的父、兄弟、子,以及諸從父、諸從兄弟、諸從子。每個父系家庭分別是一個宗族單元。宗族是由若干宗族單元組成的親族關系網絡。宗族作為一種“關系”而存在,並非實體。每個宗族單元則是實體,更像家庭。宗族的存在是由族譜完成的,可見族譜對於當時宗族關系維系的重要性。宗族更為突出的是地緣性,宗族賴以生長發展的根基是“鄉裡”。鄉裡的宗族由鄉黨、鄰裡形成重要的地方支配網絡。出仕於各地的宗族成員形成了以官僚成員為核心的宗族單元。士族門閥是當時重要的歷史現象。

隋唐五代文獻中宗族、期親、親族、家族,都可以在某種場合表達宗族之意,作為宗族的概念,是指以血緣關系為紐帶而組成的家庭聯合體。宗族的基本組織結構,包括家廟、譜牒、祖塋、族產及其來源與管理,宗族類型可分為皇族、山東士族宗族、關中宗族、鮮卑族宗族、嶺南與蜀中地域特征突出的宗族以及安史之亂后的勛族等,宗族與國家政權的互動與博弈影響著國家治理,士族宗族的家禮、家法和家學等文化傳統影響著社會歷史發展,宗族發展呈現出承緒、振興、重建、大流動與大整合等不同時期,宗族組織在社會文化生活中具有廣泛、深入的影響。隋唐五代時期在中國古代歷史上帶有過渡性特點,但此時宗族的主要代表和核心價值,還是來自士族類型的宗族。此階段的宗族所呈現波浪式的發展過程,顯現為更加完善、成熟的組織、制度化形態。

轉型:遼宋西夏金元明清宗族的組織化。遼宋西夏金元宗族形態演變過程中,明顯具有區域性差別。遼西夏金統治區域內的宗族,較多地繼承了門閥士族宗族制度的觀念和組織方式﹔宋代特別是南宋統治區域內的宗族,則沿著敬宗收族宗族制度的方向轉型。遼西夏金社會上層以世家大族為主體,宗族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發揮著作用﹔游牧民族與農耕民族由於生產生活方式的不同以及社會形態演變的差別,宗族組織方式亦表現出明顯差異。游牧民族宗族的組織結構十分復雜。宗族首領不但維持宗族內部的秩序,而且會積極參與部落等各級社會組織的事務﹔農耕民族宗族組織內部成員之間,明顯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關系。兩宋統治區域內,從魏晉隋唐門閥宗族制度轉變為宋代的敬宗收族宗族制度,是唐宋之際社會經濟關系變革的產物,同時也是士大夫為維護自身地位努力的結果﹔宋代宗族制度適應了中國傳統社會后期的社會狀況,在調和階級關系、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元朝統治時期,敬宗收族宗族制度的發展逐漸完善,表現出南方與北方的地域性差別。元的大一統帶來了相對穩定的社會環境,北方各民族的流動與交往日益頻繁。南遷的北方民族宗族組織方式受到漢族的影響﹔南方宗族組織在南宋原有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宗族群體意識有所增強,凝聚性更為明顯。

明代是宗族建設實踐活動的活躍時期。如果說宋代學者提出了宗族建設的各種方案,明代則以大規模實踐形成了新的宗族形態。明代宗族各種祭祖實踐發達,宗族鄉約化,還是族譜形態完善的時期。建祠祭祀遠代祖先的部分合法化,與修譜追記遠祖,導致明代宗族以確立遠祖建構宗族的模式形成,宗族規模擴大,宗族組織化,加強了宗族的向心力,改變著宗族的日常生活,形成新的宗族共同體,並形塑社會結構。明代士大夫的宗族建設實踐,形成了大量世家望族,他們是社會的中堅,移風易俗,風化天下。明代宗族活動呈現出比較明顯的階段性變化,大致可以成化、嘉靖為界,分為初、中、后三個階段。依據明代宗族的時空演化,分為三種類型:沿襲宋元傳統聚族而居、崇祠通譜的“閩贛皖型宗族”,役田、義田較為發達的“江南型宗族”,新興保家化俗的“粵型宗族”。明代宗族的社會屬性總體上基於正統的傳統意識形態,為移風易俗進行社會建設,是維護明代良好社會秩序的社會群體與社會組織,也在相當程度上適應了社會的發展變化。所謂中國近世宗族形態,是在明代完型的,宗族成為不可忽視的社會勢力。

清代宗族經歷了四個時期的發展變化。順康間宗族制度不健全,活動不力。雍乾嘉道時期宗族發展壯大,與政府一系列方針政策密切配合,呈現興旺氣象﹔宗族大眾化與祠堂、祭祖普及化,族譜體例完善,保甲、鄉約與宗族三位一體,構成基層社會網絡。咸同光時期,長江中下游江浙地區宗族遭受太平天國戰爭破壞並迅速復興,政府對宗族的控制力隨著國勢衰微而有所減弱。光宣之際出現由族人選舉產生的族會,使得宗族向近代民主自治團體方向演變。就宗族血緣性、民主性、自治性而言,清代宗族具有一定過渡性。清代宗族的發展變化呈現出四個特點:一是宗族大眾化,具有“自治”性﹔二是宗法觀念仍在生活中起作用,但在減弱,出現由傳統型族長制向近代民主制轉化的趨勢﹔三是宗族教化民眾,族權與政權相互配合,前者依附后者,也有一定的疏離﹔四為宗族的區域發展不平衡,不同時期發展程度亦不相同,其敬宗收族的努力與成效不相適應。清代宗族具有大眾性、民間性、平民性、民主性、自治性、互助性、宗法性和附庸性等諸種社會屬性。

20世紀以來,宗族受社會形態變更的巨大影響,自變、應變,逐漸克服已然不多的宗法因素,宗族形態越來越多樣化,而最終向著宗親會方向衍化。總之,作為中國社會重要組成部分之一的宗族,正不斷適應社會發展變化,逐漸克服其宗法性,向近現代社會團體方向轉化。

(責編:皮博、黃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