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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英譯比較研究

2022年04月08日08:54

西南政法大學熊德米主持完成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大清律例〉英譯比較研究》(項目批准號為:13BYY030),最終成果為同名專著。課題組成員有:龍大軒、汪友海、熊姝丹、敬雪華、羅丹、王良蘭、容軼愚。

我們遵循當代著名法史學專家武樹臣教授有關中國古代法學歷史研究上的時代劃分:“把自傳說時代至清朝末期的歷史稱為‘古代’,把這一漫長的中國稱為‘中國古代社會’”,並將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宏觀樣式”概括為從“任意法”到“‘成文法’與‘判例法’相結合的‘混合法’”。同樣,多數學者亦將《大清律例》視為“中國古代社會”的最后一部法律典籍,或“中國古代社會最后一部諸法合體的法律典籍”。“《大清律例》英譯比較研究”所傾力關注的,是《大清律例》的古代法律語言系統及其不同英文譯本的比較批評研究,旨在從古代法律語言英譯的視角,探索漢英法律語言轉換的基本規律。另外需要說明的是,研究所使用的“古代法律語言”,大多數情況指的是17世紀清代入關之伊始,到20世紀初近三百年的清代法律語言。

一 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一)研究目的

中國古代法制史上最后一部諸法合體的法律典籍———《大清律例》,繼承了清代以前兩千多年的古代法律思想及其語言表達系統。比較研究發現,對一般外國人而言,漢籍法古文難識、難解、難譯的問題特別突出,尤其是反映古代法制觀和法哲學觀的法言法語,更難用異域語言准確傳達,即使古代法律漢語頗有造詣的外國漢學家,亦絕非易事。對比研究《大清律例》的兩種譯文可鑒,我們欽佩兩位譯者不辭辛勞,殫精竭慮地向西方世界准確傳譯中國古代法律文化﹔同時,也不得不承認,因東西方傳統法律語言文化的巨大差異,譯者有時根本無法找到完全對等的法律語言,導致兩種譯文均存在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

比較研究兩位譯者對古代法律典籍的不同英文翻譯,主要目的在於正本清源,並希望以此促進古代法律典籍對外翻譯的良性發展,為提高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對外翻譯質量,實實在在地“講好中國故事”和“好好講中國故事”,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研究意義

以《大清律例》為代表的中國古代法律典籍,囊括了中國古代法律語言文化的精華,彰顯了中國古代法律語言根深蒂固的“民族精神”所在。針對中國古代法律語言“難讀、難解、難譯”的現象,比較研究不同外國譯者的不同解讀方法及其英文翻譯的得與失,旨在以此提高中國古代法律典籍文化的對外傳播效果。因此,成果的意義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可以引起更多從事古代文化典籍翻譯的學者關注國外譯者對中國古代法律典籍語言文化的翻譯批評研究。目前國內比較公認的古代漢籍外譯步驟是———“語內翻譯”(古文到現代漢語)和“語際翻譯”(現代漢語到外文)。調查發現,《大清律例》至今沒有現代漢語翻譯版。換言之,兩位外國譯者在沒有前述的條件下,直接從法律古文翻譯成英文,其譯文質量參差不齊的現象比較突出,需要更多專家學者關注古代法律典籍翻譯問題。再者,從不同角度比較研究不同譯文,可以一定程度上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對提高古代法律語言文化翻譯質量,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可以有效促進法史學與翻譯學的跨學科協同發展。法史學和翻譯學自古有著密不可分的關聯性。大量史料証明,一部完整的法學發展史,始終都未離開過法學翻譯的參與。嚴格意義上的翻譯史,本身就包括法學的翻譯史。事實上,法學和翻譯學之間的門戶之見,或法學與翻譯學長期“老死不相往來”的局面,至今沒有得到十分明顯的改善。因此,該成果是兼具法史學和翻譯學兩門學科所組成的《大清律例》跨學科英譯比較研究,試圖從法史學和翻譯學的雙重視角,考察古代法律典籍翻譯,並以此形成法律典籍翻譯的比較批評研究成果,有望以此促進法史學和翻譯學的交叉協同發展。

第三,有利於拓展中國古代文化典籍翻譯研究的選材范圍。中國古代法律典籍是“五大法系”的重要淵源之一,也是為世界制度文化做出特殊貢獻的中國古代制度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古代法律文化典籍漢外普及性對照讀物和翻譯研究性讀物都應該佔有一席之地。可以說,目前國內出版的各種古代漢籍全英文版或典籍翻譯的研究性作品,均未見任何真正意義上的法律典籍,與之相應的翻譯批評也幾乎是付之闕如。我們的英漢法律典籍翻譯比較批評研究,有望以此引起翻譯批評界和出版界關注這一現象,拓寬中國文化典籍翻譯批評和古代典籍翻譯出版選材范疇。

第四,可以促進典籍翻譯研究青年學子古代文獻選材范圍的拓展。古代法學或法律典籍,是熱愛國學知識的青年一代,從中國古代法文化典籍寶庫裡學習古代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部分。我們的調查發現,目前針對研究生層次的國內出版面世的十多部涉及古代文化典籍英譯的教程及其相關英漢典籍翻譯對照讀物,沒有一部摘選了古代法律文化方面的典籍。這種對古代法律典籍“視而不見”的選材傾向,顯然不利於漢英典籍翻譯人才的培養,更有悖於“中國文化走出去”的整體發展戰略。

二 成果的主要內容和重要觀點

(一)主要內容

該成果“《大清律例》英譯比較研究”的漢語原文《大清律例》,經順治、康熙、雍正、乾隆四代皇帝一百多年時間的“斟酌損益”和“詳悉參定”,最終於乾隆五年(1740)“頒布宇內,用昭畫一之守”。《大清律例》由“定律”與“例文”兩部分合並而成,其中“定律”436條,“因時制宜”制定的“例文”,到同治九年(1870)共有1892條。該成果是對英國譯者ThomasStaunton和美國譯者WilliamJones所譯《大清律例》中436條“律文”的英譯本進行比較研究,主要內容扼要陳述如下。

第一,《大清律例》英譯比較的基本原則與方法問題。目前,從事古代文學和古代思想文化典籍翻譯比較的專家學者為數眾多,學術著作和研究論文已頗具規模,不少學者提出了頗具參考借鑒價值的古代文化典籍翻譯批評原則和方法。但是,時至今日也鮮有人專門針對古代法律文化典籍翻譯批評比較提出令人滿意的具體原則和方法。鑒於此,該成果組在幾乎沒有前人經驗借鑒的情況下,針對《大清律例》法律語言英譯比較研究的特殊要求和兩種譯文在處理古代法律語言方面的具體表現,創造性地提出了古代法律語言翻譯比較批評研究的可操作性方法和指導性原則,並希望以此示范於其他古代漢語法律文本翻譯的批評研究。

第二,《大清律例》法律漢語專業詞語層面的不同英譯本的比較。通常情況下,古代法律詞語可分為普通法律詞語和專業法律詞語兩大類型。前者指納入古代法律語境且被賦予特定法律含義的古代日常生活用語,如“生母”“慈母”“服制”“丁憂”“舅姑”“田土”等﹔后者則是用於古代法律語境中的法律專業詞語或古代法律專業術語,如“主從(犯)”“遞減”“累減”“監候”“押送”“就地正法”等。我們主要從法律翻譯的角度,結合《大清律例》法律文本的具體法律語境,從法律翻譯批評的學理性與實踐性雙重視閾,對兩者的不同英譯進行比較研究,重點分析兩位譯者對原文的“法律性”理解與輸出過程中法律意義的傳輸效果。

第三,《大清律例》法律專業術語與其英文翻譯的比較。中國古代的法律術語,是古代“法律人”根據當時統治者意欲調控的社會行為控制需要,所創制出來的一套專門用於表達專屬性法律含義的固定語言結構體。法律文本翻譯的重點和難點是法律術語的翻譯,古代法律翻譯尤其如此。《大清律例》裡的法律術語主要繼受於清代以前法律文獻的專業語言,譯者應當盡可能站在“中國古代法制通史”的“全息性”視角,透徹理解並傳譯出每一個反映中華法系法律術語的特殊法律含義。為此,法律術語翻譯批評者應盡可能掌握比譯者更豐富的原文法律術語解讀信息及其“對應性”譯文法律術語的信息,從術語翻譯形式和內容的雙重視角,分析解剖和比較研究不同譯文,才能實事求是地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

第四,《大清律例》法律句子層面的翻譯比較。現代法學和法律語言學將表達現代法律意義的句子主要歸類為禁止性、授權性、義務性三大基本類型。但是,包括清代法律在內的中國古代傳統法律,所強調的大都只是禁止性與義務性。《大清律例》的禁止性與義務性兩類句子的具體表現形式為“陳述—判斷—處理”和“預設—行為—處理”結構。另外,還有清代律學家歸納的“律母”與“律眼”型句子形態。《大清律例》句子部分的英漢比較研究,就是聚焦在“陳述—判斷—處理、預設—行為—處理”和“律母”“律眼”三個方面,旨在考察兩位譯者對古代法律漢語“分析型”語句的理解及其現代“綜合型”法律英語語句對接過程中法律信息的傳達情況。

此外,該成果還就東西方法律交往歷史、法律語言與法學語言、法律典籍語言和法學典籍語言等諸多相關問題進行了必要的陳述與論証。

(二)主要觀點

1810年,英國出版了由T.Staunton翻譯的《大清律例》英譯本,首次為19世紀的西方人呈現了中國古代法典的基本概況。1994年,英國牛津大學出版了美國學者W.Jones翻譯的《大清律例》英譯本,再次將中國古代法律文本展現在當代英語的讀者面前,讓西方人更為全面地了解到中國古代法律典籍的風貌。然而,“諸法合體”的《大清律例》,不僅法律體系龐雜,法律語言佶屈聱牙,且“難解、難譯、爭議多”的問題十分突出。該成果比較原文與兩種譯文后認為,兩位譯者在忠實再現原文法律意義上,都付出了艱苦的努力,但兩者在准確理解和表達原文方面,也存在不少值得商榷的問題,需要翻譯批評者對較為優秀的譯文進行“歌功頌德”的同時,也要對理解偏差的譯文進行“批評指正”。有鑒於此,我們將該成果的主要觀點總結如下。

第一,典籍翻譯批評者應當注重對古代文化典籍中法律語言文化元素的異語傳通效果進行批評研究,以此促進法律典籍翻譯的質量。啟動該成果計劃之前,我們對以《大中華文庫》為代表的涉及古代法律文化的眾多中英文對照版本進行過橫向比較研究,發現中國古代法律語言在其法律英語裡的“對應”情況參差不齊,有的譯文根本沒能表達原文的真實含義。法律典籍翻譯批評者的任務之一,就是查閱相關理據,深入理解古代法律語言文化含義,並在此基礎上考察其英語譯文的“對應”效果,然后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為專業性法律典籍的翻譯批評提供真實可靠的參考依據。

第二,專業性法律典籍《大清律例》的英譯比較研究,可以引領其他同類古代法律典籍的翻譯批評研究。該成果在比較研究清代法律兩個英文譯本的過程中,也比照參考了目前國外出版的《唐律疏議》《大明律》《宋刑統》以及其他古代法律文化典籍的翻譯文本。我們對多種譯本比較的基本結論是,包括《大清律例》兩位譯者在內的外國法律典籍譯者,雖然都有“中國學者的輔助”及譯者本人多年研讀原文法律典籍豐富經驗所積累的中國法律語言文化知識,但其譯文從形式到內容的“等效”程度,大有值得探討的余地。我們認為,做好《大清律例》英譯的比較研究,可以引領其他同類法律典籍的翻譯批評研究。

第三,外語人與法律人優勢互補的古代法律典籍翻譯批評研究,是目前最為可行的有效措施之一。對《大清律例》進行系統的比較分析,尤其是從中國古代法律語言對漢英詞句翻譯進行微觀范疇的比較研究,正本清源,還原古代法律典籍語言的真實含義,是現代中國“法律語言人”和“法律專業人”的一項責無旁貸的共同使命。平心而論,比較分析發現,兩位翻譯《大清律例》的外國譯者,為傳播中國古代法律文化所付出的艱辛,令人欽佩,但在肯定和借鑒其翻譯優點的同時,更不能忽視翻譯中客觀存在的問題。隻有外語專業人士和法律專業人士的通力協作,才能對法律典籍的外譯質量,做出“合言”與“合法”的理性判斷。

第四,理據充分的古代法律典籍語言翻譯比較批評研究,可以為現代法律語言翻譯批評研究提供良好的借鑒經驗。“古代社會最后一部‘諸法合體’法律典籍”《大清律例》,其法律語言的表現風格雖傾向於白話文,但主體上仍然屬於古代漢語范疇,即使法制史專業的現代漢語母語讀者,理解起來也仍有不少難度,遑論來自異國他鄉的外國譯者。以古代法律語言為基礎的《大清律例》法律英語翻譯的翻譯比較批評者,通常要穿梭於古代法律漢語、現代法律漢語以及現代法律英語三者之間,對原語和譯語進行多元化、多視角的比較鑒別,實事求是地提出問題和解決問題,最后得出令人信服的結論,有望由此為現代法律語言翻譯比較研究者提供可以借鑒效仿的法律翻譯批評方法。

三 成果的學術價值、社會影響和效益

該成果是目前國內第一部系統研究清代法律專業典籍漢英翻譯比較的學術專著,亦是同類研究中規模最大的著作。該成果主要從法史學、法律語言學、翻譯學和比較語言學四條路徑入手,聚焦《大清律例》及其兩個英譯本的多視角、多層次的比較研究,開創了古代法律漢語文化典籍英譯比較研究之先河,彰顯了課題本身應有的學術價值、社會影響及效益。

(一)學術價值

第一,促進譯學理論多元發展。法律典籍和其他典籍英譯比較研究都離不開現代譯學理論的指導,成功的《大清律例》英譯比較研究理論,會反作用於現代譯學理論,進而有效促進現代譯學理論的多元縱深發展。

第二,開闊英漢對比理論視野。目前國內外英漢對比語言的研究重心,大都局限於現代英漢語各層級的對比與翻譯,古代典籍語言英漢對比較少。該成果研究從法律典籍翻譯批評的視角,使英漢語對比理論視野更加開闊。

第三,拓展法律語言翻譯研究。中國的法律語言研究始於20世紀90年代,作為重要組成部分的英漢法律語言對比與翻譯研究,明顯缺少法律典籍翻譯部分,《〈大清律例〉英譯比較研究》試圖填補這方面的空白。

第四,促進典籍英譯批評發展。法律典籍翻譯英漢比較是典籍翻譯批評研究的重要部分。做好法律典籍英譯比較研究,有效解決“難譯、難評、爭議多”的問題,可以更好地推動“典籍翻譯評價機制的設立”。

(二)社會影響及效益

《大清律例》是一部“超越歐洲歷史想象的最佳‘法律典籍遺產’”,涉及大量反映中華法系獨特而佶屈聱牙的古代法律專業語言,其外文翻譯的難度超過其他文化典籍。該成果對其兩種譯文的比較研究,一方面可以借鑒前人好的翻譯經驗,另一方面可以吸取因“古代漢語深奧難懂”導致“翻譯訛誤”的教訓,由此改善古代法律典籍翻譯的負面影響,為古代法律典籍翻譯研究可持續發展提供切實可行的技術支持,服務於“中國文化走出去”和“講好中國故事”的總體策略。因此,該成果預期的社會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有助於改善古代法律典籍的翻譯質量。兩個譯本在處理原文語體風格、文化傳統和具體語言轉換技巧等方面都存在較大差異。我們的比較分析客觀真實,實事求是,力求理據充分,有望從根本上改善法律典籍翻譯的質量,使古代法律典籍翻譯真正發揮傳播中國古代文化的作用。

第二,有效促進法律典籍翻譯實踐。國內近年出版的典籍英譯教程和漢英典籍對照讀物,明顯缺少法律典籍實踐這一重要部分。我們在比較分析研究兩個譯本優劣的過程中,有意識地將其他文化典籍的翻譯與法律專業典籍翻譯進行了比較研究,有望引起更多學人關注法律典籍翻譯實踐並參與其中。

第三,有益於提高現代法律語言的翻譯認識。我國現行法律繼承了許多古代法律語言,如“徒刑”“罪”“法”“緩刑”“處決”等。古為今用,研究古代法律語言翻譯,是為了更好地示范於現代法律語言翻譯。從法律典籍的視角考察這些詞語在不同時期的不同翻譯,有益於更加准確地翻譯現代法律語言。

(責編:王小林、黃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