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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勤娜:唐代判文與文官銓選

陳勤娜2022年03月01日10:45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作者系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唐代判文文獻整理與研究”負責人、河南省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說文解字》雲:“判,分也。”《辭源》有“剖開”“半” “區別、分辨”“裁決獄訟”等意。“判”之為文由來已久,從西周時期開始,便出現以判文斷決獄訟的記錄。“判”與“官”的關系密切:古時官員以判文斷決獄訟、處理糾紛,逐漸地創作判文成為官員臨政治民、處理公務的必備能力。到了唐代,國家便以判文作為銓選文職官員的重要文體。

流外入流,以判簡擇。唐代試判最初起於“流外入流”。“流外”指“未入九流”的流外官,《唐六典·尚書吏部》雲:“郎中一人,掌小選。凡未入仕而吏京司者,復分為九品,通謂之‘行署’。其應選之人,以其未入九流,故謂之‘流外銓’,亦謂之‘小銓’。” 流外官指“諸台、省、寺、監、軍、衛、坊、府之胥史”,他們主要是六品以下九品以上的官員之子弟,或者州縣佐吏。具備書、計或時務能力的庶人也有資格參加流外官的選授。流外官也分為九品,一般情況下,每年考核一次,經過三考參加流外銓的轉選,根據其才能功勞升秩。升到流外官最高的勛品后,就可以參加流外官轉入流內官的選授活動,稱作“流外入流”。“流外入流”需要經過一系列官員選授的“程序”,“試判”就屬於流外入流的主要程序之一。

吏部關試,以判報到。唐代士子經由禮部的進士、明經等科目試及第后,只是獲得了晉身仕途的資格,還要經過“關試”,到吏部報到,然后等待選官。明代胡震亨的《唐音癸簽》雲:“關試,吏部試也。進士放榜敕下后,禮部始關吏部,吏部試判兩節,授春關,謂之關試。始屬吏部守選。”進士(等貢舉科目)放榜以后,禮部把及第舉子的材料移交到吏部,吏部對他們試判兩節,然后發給舉子“春關”。完成這樣一套程序,他們才算正式歸屬吏部待選。唐代趙匡在《舉選議》中雲:“不習經史,無以立身﹔不習法理,無以效職。人出身以后,當宜習法。”所以事實上,試判是新及第舉子到吏部報到的一個程序,標志著他們今后的官職授任已經由吏部負責。而關試旨在指引考生今后要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提高處理政事的能力,以便更好地效職。同時,關試中試判成績的優劣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守選時限和冬集時間。也就是說,同等出身、科目、等第的舉子,在關試中的試判成績優秀的,能夠相對更早地獲得官職任命。

銓選四事:身言書判。終唐一世,六品以下文官系統的官職授任,大都需要經由吏部常調銓選。據《新唐書·選舉志》:“始集而試,觀其書判。已試而銓,察其身言。”參加選官活動的待選之人,首先要集中考試,以觀其書判優劣,要求書法楷法遒美,判文文理優長。然后再銓察其身言,要求體貌豐偉,言辭辯正。四事皆可取,然后再參考德、才、勞,根據資歷、勞考而授官。但是,自古以來,取才為難,各個時代的選賢授能都是一個難題,唐代亦不例外。唐代禮部侍郎沈既濟論曰:“吏部之本,存乎甲令,雖曰度德居官,量才授職,計勞升秩,其文具矣,然考校之法,皆在書判簿歷、言詞俯仰之間,侍郎非通神,不可得而知之。”國家制度雖然規定度德、量才、計勞授職升秩,但在具體的操作中,卻隻能從有限的書判簿歷、言行舉止中以一斑窺全豹,故謂之以“身、言、書、判”四事選官。

四事之中,判為尤重。雖說以“身、言、書、判”四事擇人選官,這四項標准卻是有主次之分的,並非同等重要。趙匡認為,“身、言、書、判”四事中,書法只是一種臨政治民的工具,字體不至於乖越即可。身、言實際上就是舉措可觀、詞說合理,有才干的人皆能如此。而判文,則是為官最重要的能力。擅長創作判文的人能夠斷決百事,必然是理識非凡之人,所以從判文就可以看出一個人的才干。試判優秀之人,自然是舉措可觀、詞說合理的才干之士﹔相應的,試判下劣之人則蔽於理識,斷然沒有貌言可言。所以趙匡認為,判是擇人四事中最為重要的標准,是身、言、書不可同日而語的。

試判在吏部常調銓選中的作用,具體來講主要有三個方面:一為擇優,二為黜劣,三為達標。試判成績特別好的,分為一二三四等級或者甲乙等級,凡試判入了等級的,稱“入等”,優予授官。如常無名、顏真卿、韋溫、宋璟、蘇颋等人都曾有過試判入等的經歷﹔特別差的,稱“藍縷”,不予授官或者降級授官﹔成績達標、不優不劣的,就按照常規制度正常授予相應官職。試判優劣是唐代選人能否得官和得官好壞的最為重要的一個因素。

書判拔萃,超資授官。唐代在高宗以后入仕之人漸多,官闕增加卻有限,大概要八九人競選一官。每年的選官活動,選人疲於來往,吏部工作繁重,也給京城的治安、交通、住宿等帶來沉重負擔。所以有司按待選官員的出身、等級、資歷等條件,提前公布哪些人能夠參選。先是出台了臨時的“長名榜”,后來形成了規范全面的“循資格”,從開元十八年開始實施直至唐末。“循資格”設置了六品以下文職官員的常調銓選,按年資逐級晉升的法式。它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凡是六品以下文官,獲得出身或任職期滿罷秩后,無論賢愚皆需等待若干年以后才能參加常選授官﹔等待的時間長短各有差等,級別低的官職等待年限長,級別高的官職等待年限短﹔授官要以下升上,根據級別高低逐級提拔,不能逾越。循資而進的選人范式,有其天然的弊端:重資歷而輕才能,隻憑年資履歷逐級提拔,無才能高下之別。在當時就有對“循資格”的批評之聲,以為非求才之方,“凡人年三十而出身,四十乃得從事,更造格以分寸為差,若循新格,則六十未離一尉”。官方甚至一度下詔試圖廢止,但因選人多而官闕少的矛盾一直存在,“循資格”又便於實施,所以隨后便又恢復如舊。

“循資格”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選人多而官闕少的矛盾,對選司來說減少了工作量,對選人來說避免往來奔波,也減輕了京師的交通食宿壓力,應該說有一定積極意義,但也確實有失才之嫌。所以作為選官制度的補充,吏部“科目選”就應運而生。它打破常規,選人可不限年考參選,考試時展現非常之才者,還可越級提拔。“書判拔萃科”是“科目選”最常見的科目,其唯一的試項就是判文。相對而言,它錄取登科的標准更高,常選試判入等是“佳者”,書判拔萃則是“超絕”。但它不拘格限,超資授官,所以更適合文才出眾者,白居易、李商隱、鄭畋等人都曾登“書判拔萃科”。

從整個唐代來看,試判在文職官員銓選中至關重要,幾乎是六品以下文官選授最重要的手段和方式,作用之大、影響之廣、涉及人數之多、實施時間之長,極而言之,堪稱“以判選官”。

(責編:王小林、黃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