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軍民、李丹妃,均系江西財經大學新時代社會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實現社區與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的“三社聯動”,是我國多年來推動社會力量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基本機制。然而,隨著我國基層社會治理體系與能力現代化進程的加速推進,原有的“三社聯動”機制已經難以適應基層社會治理的現實需求。中共中央、國務院不久前印發的《關於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明確指出,要“完善社會力量參與基層治理激勵政策,創新社區與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社區志願者、社會慈善資源的聯動機制”。這就意味著,基層社會治理的社會力量參與機制必須實現社區與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社區志願者、社會慈善資源的“五社聯動”。因此,加快推進從“三社聯動”向“五社聯動”的轉型,已成為新時代社會力量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必然選擇。
一
“三社聯動”向“五社聯動”的轉型蘊含著豐富的協同治理底蘊。協同治理理論認為,在由黨組織統一領導、政府依法履責、各類組織積極協同、群眾廣泛參與的基層治理體系中,各級黨組織與其他行動主體相互協調協作,共同治理社會公共事務,能夠最終實現最大限度地維護和增進公共利益的目的。根據協同治理的基本內涵與要素機理,基層社會協同治理的關鍵在於主體力量協同的組織基礎、資源配置機制、共同價值目標以及制度保障與技術平台。當前,我國基層社會治理面臨著資源配置不足、公共服務質量有待提高的現實挑戰,迫切需要拓寬治理參與渠道、優化資源配置與提升公共服務質量。因此,作為基層社會尋求有效治理結構的探索,“三社聯動”向“五社聯動”的轉型本質上是黨對基層治理全面領導下的治理主體多元化、各要素或子系統協同化以及資源與服務共享化的過程。
實現從“三社聯動”向“五社聯動”的轉型,是推進基層社會協同治理的內在要求。隨著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沉,基層社會主體的多樣性、基層社會事務的復雜性等都要求基層社會要不斷進行體制機制創新,從而為眾多主體提供協商與合作的平台。原來建立的以社區為平台、社會組織為載體、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為支撐的“三社聯動”機制,雖然實現了一元主體向多元主體合作治理的轉化,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在表達群眾意見和滿足人民群眾需求方面也起到了很好的連接與溝通作用,但在基層群眾力量的動員方面仍然不足,還有眾多的主體沒有納入基層社會治理的體制機制,基層社會治理也還需要有更多的主體參與。隻有“五社聯動”,才能讓更多的主體都能平等地享受參與治理的權利與義務,才能拓展基層社會治理的社會力量參與渠道,才能真正實現基層社會的協同治理。
實現從“三社聯動”向“五社聯動”的轉型,也是整合基層社會治理資源的必然選擇。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三社聯動”雖然在化解居民社會矛盾、為特殊群體提供服務、進行心理疏導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要矛盾的轉變,“三社聯動”無法滿足社區居民不斷增長的個性化、精准化需求。因此,隻有將基層社會當中具有各種專業知識與技能、擁有充裕時間與精力的志願者,以及廣泛的社會慈善資源吸納其中,才能提升基層社會治理的資源整合能力,彌補“三社聯動”資源短缺的問題。通過“五社聯動”的多方協作方式,能夠及時、自主地調動社區志願者和社會慈善資源,彌補“三社聯動”在資源配置方面的被動性與滯后性,由此形成基層社會治理的“合力”。
實現從“三社聯動”向“五社聯動”的轉型,還是提升“行政吸納社會服務”質量的現實呼喚。“三社聯動”便是“行政吸納社會服務”模式的一種探索,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進行政社合作,利用外部的專業力量積極為社區居民提供各種公共服務,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社區居民公共服務不足的問題。但同時由於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力量的有限性,以及在資金上對政府的依賴性,使其公共服務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將社區志願者和社會慈善資源吸納進公共服務供給領域,能夠不斷壯大公共服務供給的力量,擴充公共服務供給所需要的各種資源﹔能夠更好地實現各種社會力量的優化組合,豐富公共服務供給的項目和內容﹔能夠不斷提升“行政吸納社會服務”的質量,推動基層社會治理的高效發展。
二
在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背景下,要加快推進“三社聯動”向“五社聯動”的機制轉型,就必須做到“三個注重”。
一是要注重充分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隻有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才能保証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的高效運行。“五社聯動”作為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機制,應始終堅持黨的領導核心地位,發揮黨組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作用。一方面要充分發揮好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始終堅持黨建引領基層社會治理,將黨組織的政治作用與服務作用統一起來,確保黨的核心作用始終貫穿於“五社聯動”的整個過程與環節。另一方面,要實行黨員下沉社區制度。黨員的使命就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這與“五社聯動”致力於滿足人民群眾需求是一致的。
二是注重充分發揮社區志願者的參與作用。社區是人們生活的基本單位,是矛盾和沖突的易發之地,也是各種社會問題的交匯之所。首先,充分發揮社區志願者化解矛盾糾紛的作用。伴隨著基層社會需求與利益的多元化、復雜化,基層社會的矛盾與沖突日益增多,這給司法機關、調解部門及社區帶來了很大壓力。然而,在社區當中,很多矛盾糾紛的產生往往源於一件很小的事情,但由於相關部門和人員的介入滯后,導致矛盾不斷激化,直至對簿公堂,這不僅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也加大了社區居民的損失與傷害。而通過吸納司法相關專業的老師、學生,以及從事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的從業者、退休人員等加入社區志願者,利用他們專業的知識、技能等,可以及時有效化解居民矛盾糾紛。其次,充分發揮社區志願者應急救援的作用。通過鼓勵支持本地居民參與社區志願消防隊、志願巡邏隊、志願宣傳隊等,可以充分利用其本地人的優勢開展社區預防工作,以及應急救援中的信息收集、搬運、心理疏導等工作,從而提升基層社會的應急救援能力。最后,充分發揮社區志願者提供民生服務的作用。通過挖掘社區中的志願者資源,可以很好地協助社區解決居民的各種民生問題。例如,社區通過發動家長踴躍加入護校志願者隊伍,家長在接送自家小孩的過程中還可以保護其他小孩﹔社會工作者可以和本社區熱心的志願者一起合作,共同開展關愛老人、關愛留守兒童等公益活動。
三是注重有效整合社會慈善資源。中華民族自古就有熱情仁愛、樂善好施的慈善傳統,從“守望相助,疾病相扶”到“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無不體現著慈善在扶貧助難中的作用。首先,應加強慈善精神的宣傳,培育和激發社區居民的慈善熱情。通過社區公示欄、公眾號等對本社區的慈善榜樣進行宣傳,激發社區居民投身慈善的積極性。其次,要採用各種方法挖掘本社區的慈善資源,不僅僅是社區現有的愛心企業和愛心人士,還包括從社區走出去的愛心企業和愛心人士。最后,拓寬慈善資源的捐贈渠道,通過不同的渠道吸引社會慈善資源。一方面,社會工作者可以根據社區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慈善救助項目,例如專門針對留守兒童的項目、專門幫助殘疾人的項目等,項目化的運作方式通常能夠讓人們清楚明了捐贈的用途,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廣泛吸納各個領域的慈善資源。另一方面,社區工作人員也可以通過創建慈善超市的方式吸納社會慈善資源,相比於那些在特殊情況下採取的應急性、短暫性慈善捐贈,慈善超市因為沒有捐贈時間、物品類別等限制,在持續、廣泛整合社會慈善資源方面有著獨特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