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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數字經濟發展和數據安全

周輝:依法切實保護個人信息權益

周輝2021年11月11日08:22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個人信息是重要的數字資產。加強個人信息保護,規范個人信息的獲取及使用,不僅事關個人權益維護,也關系數字經濟健康發展。“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對加快推進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領域基礎性立法提出明確要求。民法典對個人信息保護作出了規定。今年8月,個人信息保護法通過,於11月正式施行。這是一部專門規定個人信息保護基本原則和制度的法律,有力增強了個人信息保護的系統性、權威性和針對性,對於統籌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合理利用,統籌數字經濟發展和數據安全,加快推進數字中國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更好保護個人信息權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網信事業發展必須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增進人民福祉作為信息化發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讓人民群眾在信息化發展中有更多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隨著新技術、新業態、新應用不斷涌現,以電子等方式記錄的個人信息大量產生。人民群眾普遍關心個人信息安全,關注個人隱私能否得到保護。個人信息保護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全面調整、規范各類主體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明確了包括知情權、決定權、刪除權等在內的個人信息權益,更加嚴格地規定了敏感個人信息的范圍和處理規則。對於社會反映強烈的脅迫用戶同意處理個人信息、“大數據殺熟”和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等違法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這些規定有利於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保護個人信息權益的體制機制。

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做大做強數字經濟,需要不斷發掘和釋放各類信息資源的價值潛力、激活海量數據要素的生產潛能,這些離不開對個人信息的有效合理利用。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了個人信息的定義,不僅注重保護個人信息權益,預防和懲治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而且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處理活動進行了全流程規范,明確要求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個人同意。考慮到個人信息處理場景的不同特點,還規定除取得個人同意之外其他可以合法處理個人信息的情形,如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等。這些制度的建立,為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提供了明確指引,增強了市場對法律政策的明確預期,能夠促進數據要素合理利用,有利於更好激發數字經濟發展的活力。

引導數據安全有序流動。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網絡信息是跨國界流動的,信息流引領技術流、資金流、人才流,信息資源日益成為重要生產要素和社會財富,信息掌握的多寡成為國家軟實力和競爭力的重要標志。”隨著數字經濟跨境發展,一些個人信息在全球范圍流動,這給數據安全和數字經濟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在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已對數據依法流動作出部分規范的基礎上,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個人信息的跨境流動作出相應制度安排,明確了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應當具備的條件,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時必須履行的告知、安全評估等義務,還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未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存儲於中國境內的個人信息。這為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情況提供了明確的行為規則。

個人信息保護法立足中國實際,借鑒國外有益經驗,適應了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實施好個人信息保護法,必將進一步強化個人信息權益保障,增強我國數字經濟競爭新優勢,夯實建設數字中國和網絡強國的法治基石。

《 人民日報 》( 2021年11月11日 09 版)

(責編:皮博、劉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