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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洪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鮮明特質

焦洪昌2021年11月03日08:22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鮮明特質

作者:焦洪昌,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研究”首席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在近日召開的中央人大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從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高度,深刻回答新時代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為新時代加強和改進人大工作指明了方向。立法是人大的重要工作職責,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我國立法成就的集中體現。在新時代,加快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需要深刻把握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中國特色”,從而更好地引領和加強立法工作,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具有鮮明的政治性

回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和發展過程,黨的領導始終發揮著根本政治保証的作用。新中國成立前夕,中共中央發布《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實際上提出了構建新中國法律體系的任務。1954年,黨領導人民制定第一部憲法,標志著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的全面展開。1956年,黨的八大提出,“國家必須根據需要,逐步地系統地制定完備的法律”,為此后十余年法律體系的完善指明了目標方向。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從現在起,應當把立法工作擺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議程上來”,由此開啟了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新時期。1997年,黨的十五大正式提出“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之下明確了法律體系建設的目標要求。2011年1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宣告形成。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目標要求下,提出要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立法機關堅持立改廢釋纂並舉,不斷豐富創新法律體系的完善形式。如通過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民法典,採取修正案方式修改刑法,採取“決定+立法”方式出台香港國安法等。積極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借用“外腦”集思廣益,對立法進行科學論証和評估﹔深入基層開展調研,主動問需於民、問計於民、問法於民﹔加強頂層設計,完善立法體制機制。截至目前,我國現行有效的憲法1部、法律288部、行政法規600多件、地方性法規1.2萬多件。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的立法不斷推進和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內部進一步實現了科學完備、統一權威。可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始終在中國共產黨的堅強領導下,有目的、有目標地逐漸形成和完善。

我國法律體系具有鮮明的政治性,是由社會主義建設和發展的實際需求所決定的。在西方法學理論看來,包括法律秩序在內的社會秩序應當是通過自發演化的方式逐步形成的。然而由於我國的實際情況與這一觀點背后預設的社會環境存在巨大差異,該理論無法支撐我國法律體系的建設和發展。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我們始終都有明確的國家中心任務和重點工作,為了充分服務和保障這些任務工作的開展,需要黨作為領導核心,領導立法機關進行相應的法律體系建設和完善工作,從而為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例如,1953年年底,中央提出在大規模的有計劃的經濟建設已經開始的情況下,應該加強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特別是保衛經濟建設的立法工作。此后一個時期,法律體系構建的重心轉向保衛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另外,1979年上半年,全國人大在三個月內起草了七部法律,其中四部法律涉及國家機構。對此,鄧小平同志指出:“我們好多年實際上沒有法,沒有可遵循的東西。這次全國人大開會制定了七個法律。……這是建立安定團結政治局面的必要保障。”這些事例充分証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必須在黨的領導下進行自覺而理性的構建,不能盲目地進行所謂的“自發演化”。進入新時代,法律體系的完善更要緊跟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緊貼人民群眾美好生活對法治建設的呼聲期盼,緊扣國家治理現代化提出的法律實際需求。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具有鮮明的本土性

馬克思曾經指出:“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作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創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表述法律”,就意味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必須扎根於我國本土實際。回顧我國法律體系的發展歷程,我們始終堅持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推進法律體系的建設和完善。在法律體系的建設路徑上,我們既不是盲目照搬照抄他國,也不是由立法者憑空拍腦袋決定。20世紀50年代初期,社會主義建設剛剛起步,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尚不明朗,隻能在探索中前進。為此,彭真同志提出,“應該按照當前的中心任務和人民急需解決的問題,根據可能與必要,把成熟的經驗定型化,由通報典型經驗逐漸形成制度和法律條文,逐步地由簡而繁,由通則而細則。”在改革開放之后,我國法律體系的建設也始終緊緊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實踐中需要什麼法律就制定什麼法律,急需哪些法律就優先制定哪些法律,如果條件尚不成熟就開展先行先試。在法律體系的結構劃分上,既不同於英美法系的普通法與衡平法,也不同於大陸法系的所謂“六法全書”,而是從我國實際出發劃分成七個法律部門。從各個法律部門在法律體系中的具體比例來看,行政法部門和經濟法部門的佔比最高,這也充分反映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任務在法律體系形成過程中的重要影響。

我國法律體系具有鮮明的本土性,是由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所決定的。從反面教訓來看,舊中國試圖直接照搬照抄他國有關法律,這種生硬的法律移植最終被証明是失敗的。在列強的壓力之下,為了延續專制統治、阻止革命爆發,清政府被迫開啟了立憲和修律之路。1908年,清政府頒布《欽定憲法大綱》,內容基本抄自1898年的日本帝國憲法,並未給予人民真正的民主權利,激起朝野普遍不滿。同年,清政府開始起草民律,專門聘請日本法學士鬆岡義正為顧問。最終完稿的民律草案前三編,基本上以“模范列強”為主,看似代表了當時最先進的民法理論,實則完全罔顧本國社會實際。1905年起,清政府開始制定新刑律,同樣聘請日本法學博士岡田朝太郎幫助考訂。但新刑律草案在1910年奏交有關方面核議之后,“簽駁者眾”,修訂法律館不得不將此草案收回,其背后的核心原因就在於新刑律草案背離了中國傳統的價值理念和刑法制度。這一系列失敗的立法証明,他國法律理論和制度無論多麼先進,如果只是對其生搬硬套,都注定隻能是空中樓閣。從正面經驗來看,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積累了非常豐富的法律理念,值得在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過程中予以借鑒和吸收。中國古代法制文明中有諸多超越時空、具有普遍價值的合理元素。例如注重法律的人文精神,強調以人為本、以民為本、社會和合﹔注重禮法互補,主張德治與法治並存,強調明德慎刑﹔注重以和諧、和睦的方式化解矛盾糾紛等。在我國的立法過程中,隻有注重吸收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合理元素,才能真正產出良法、實現善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具有鮮明的人民性

回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發展歷程,我們始終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的理念。在法律體系的宏觀設計上,堅持反映我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關系到每個人生存發展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如民法典體現了對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的平等保護,對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食品安全法、傳染病防治法、體育法等法律法規為維護公民生命權、健康權作出了細致規定﹔刑法、刑事訴訟法確立罪刑法定、無罪推定、非法証據排除、禁止刑訊逼供等旨在保障人權的原則規則。在法律體系的創制和實施過程中,充分發揚人民民主,注重調查研究,確保法律資源配置的民主化。

我國法律體系具有鮮明的人民性,是由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所決定的。立法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途徑,立法的過程就是代表人民意志、表達人民意願、實現人民利益的過程。隻有讓百姓在立法工作中有更多話語權,加大民意在立法工作中的權重,才能保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發展和完善始終在正確的軌道上前進。

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這一系列中國特色,歸根結底是整個國家的政治經濟轉型在法律層面映射的結果,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時代要求、結構內在統一而又多層次的國情要求、繼承中國法制文化優秀傳統和借鑒人類法制文明的文化要求,以及動態、開放、與時俱進的發展要求。我們有理由期待,隨著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新征程的開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必將為世界貢獻更多的中國方案和中國智慧。

(責編:王小林、劉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