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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世紀歷史文獻資料整理與研究

2021年09月23日09:29

東北師范大學張強主持完成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古代、中世紀法律文獻資料選注》(項目批准號為:11AZD075),最終成果為同名專著。課題組成員有:徐家玲、吳宇虹、顧斯文、郭丹彤、李曉東、李政、李隆國。

一 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古代近東文明上迄公元前四千紀,下至公元前四世紀亞歷山大東征﹔除兩河文明、埃及文明外,米坦尼、赫梯、埃蘭、烏加裡特以及波斯等地的諸多文明也包括在內,此即所謂的“東地中海文化區”。在這一區域內,現已發掘的考古遺存表明,廣義上的西方古典文明與古代近東文明的交往蓋始於公元前二千紀,至近東諸古代文明相繼衰落前,西方古典文明與古代近東諸文明的交往斷續相繼,經融合並通過拜佔庭文明傳入中世紀最終成為現代西方文明之源。

自20世紀起,西方學界已不僅僅局限於“兩河文明”、“古代埃及文明”、“赫梯文明”、“古希臘文明”以及“古羅馬文明”等文明的個案研究,而是把上述諸文明作為整體加以探究,目的是以更廣闊的視野解讀地中海諸文明發生、發展以及衰亡的全過程。相關研究著述如C.弗裡曼的《古代遺址:從埃及到羅馬的衰亡》(1994年)以及《古代埃及、希臘與羅馬》(1996年)等。而P.霍登等所著《墮落之海:地中海史研究》(2000年)、I.摩金主編的《地中海范式與古代西方》(2005年)以及W.V.哈爾維斯主編的《反思地中海》(2006年)、大衛·阿布拉菲亞的《地中海———偉大的海:一部人類史》(2011年)則視閾更加廣闊,他們把兩河、埃及以及西方古典視為文明的整體加以研究。本課題研究正是在這一旨趣下,從浩繁的文獻資料中,依據我們所掌握的古代文字(楔文、象形文字、希臘語、拉丁語)選注古代近東、西方古典以及中世紀的原始法律文獻,目的是從較為宏觀的視閾為國內學界研究上述諸文明法律思想的沿革及其傳承提供較為可靠的文獻資料。

綜觀古代與中世紀的傳世法律文獻資料,不同文明、不同歷史時期均呈現出不同的形態。在古代近東,兩河流域從為緩和社會矛盾而頒布的“解負令”到第一部成文法典的出台,見証了早期文明法律的發展進程﹔古代埃及雖無法典問世,但具有法律意義的敕令、世俗與宗教教諭、判例、行政文書等則保障了國家政權與社會的正常運轉,時長達三千年之久﹔相比之下,赫梯文明的歷史雖然短暫,但流傳下來的法典以及具有法律性質的審判詞、訴訟記錄、敕令、條約等卻極為豐富,集中體現了時人在法律上的實踐﹔誕生於古風時代的希臘法律,與城邦文明相始終,而從《十二表法》到《查士丁尼法典》的近千年發展,羅馬法作為一種法律體系在大多數西歐諸國沿用至18世紀末,其法律術語亦為歐洲近現代諸多法律體系所採用。本項目所選篇目力求涵蓋上述不同文明、不同歷史時期的主要法律文獻資料,以反映不同文明、不同歷史時期法律思想的產生、發展以及相互或對后世的影響。

二 成果的主要內容和重要觀點

該成果分為古代、中世紀兩個大的部分:古代分為古代近東與西方古典﹔中世紀分為東地中海與西地中海兩個文明地區。

古代部分的近東文獻資料的整理細化作兩河、埃及、赫梯上、中、下三編,選文總計93篇﹔西方古典分作希臘、羅馬上、下兩編,總計68篇。中世紀部分分為上、下兩編,即以希臘文為主的東地中海(以拜佔庭為中心)與以拉丁文為主的西地中海(包含英、法、德意志和意大利等早期封建國家)的文獻資料,下限約至公元10世紀前后,選篇計44篇。內容包括契約、審判詞、訴訟記錄、判例、敕令、法令、條約、行政管理法、法典等法律或具有法律性質的文獻資料,載體則有著銘文與寫本之分。

每一選篇下分題解、譯文、注釋三個部分。題解項除所據底本外,主要介紹相關文獻資料的歷史背景,兼及全篇的簡析。若為銘文,則要介紹碑刻的發現地、藏地及其形態。注釋項主要包括對前人注疏的梳理,力求取其精要,反映最新、最權威校勘的研究成果。例如,個別詞句有些不同於所選底本的擬補,參照其他校勘本處即附注說明,這也是注釋項的主旨之一,同時觀照到所輯文獻的內在關聯性,如法律的沿革,法律術語在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地區詞義的變化等。另外,針對文獻中出現的專名與術語,尤其是中文著述中常見的誤讀,注釋中也會根據原文而時有辨析與正誤。

近年來,國內學界開始關注原始文獻資料的整理與研究,相關資助的力度也越來越大。但是,浩繁、復雜的古代法律文獻資料的整理與研究,非一代學者之功可以窮盡。就原始文獻資料而言,所及古代語言包括楔文、象形文字以及希臘語、拉丁語,而國外近現代研究成果除英文外,另有德文、法文等。我們所做的,僅僅是個開端,基礎性工作而已,如何在理論層面上厘清各文明地區法律的出現與發展及其實踐,從具體的歷史背景出發辨析源流、比較異同,仍有進一步研究的空間。

(責編:王小林、黃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