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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職官管理制度的內涵及其意義

2021年07月27日10:24

陝西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杜文玉主持完成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唐宋時期職官管理制度研究》(項目批准號為:12BZS032),最終成果為同名專著。課題組成員有:艾沖、黃壽成、王顏。

一 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唐宋時期不僅是我國古代政治、經濟、文化成就最為輝煌的歷史時期,在制度建設方面同樣也取得了非凡的成就,其中職官管理制度十分健全,在管理官吏、整頓吏治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影響后世最為深遠。關於唐宋職官管理制度的研究,缺乏全面系統的研究成果,已有的研究成果只是對部分內容有所涉及。鑒於這種情況,撰寫一部全面系統地反映這一時期職官管理制度的著作,不僅在學術上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能提供豐富的歷史借鑒經驗。

二 成果的主要內容和重要觀點

唐宋時期職官管理制度前后延續了六個半世紀,內容十分復雜,由許多具體的制度構成。大體上可以分為兩大部分:一是與管理官吏有著直接關系的制度,也就是主體性的制度﹔二是間接性的輔助性制度。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構成了唐宋時期職官管理制度的全部內容。主體性的制度包括以下方面。

選官制度的研究,這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制度,關系能否把最優秀的人才選拔到官吏隊伍中來,也關系吏風、吏治是否清廉的問題。唐宋時期選官制度發生了許多變化,入仕途徑從唐代以門蔭、薦舉、行伍、入幕等為主向宋代以科舉考試為主的方向發展,宋代實行的文官政治與選官制度的變化直接相關﹔唐以前的選官文武不分,至唐代始推行文武分途,但又不很嚴格,宋代則比較嚴格地執行了這一制度,影響后世甚大,這些都是貴族政治向官僚政治過渡時期的反映,對后世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唐朝中后期出現了使職差遣之制,至宋代發展為官、職、差遣分授之制,任用靈活是其最大的特點,但卻導致了嚴重的冗官問題,而冗官的增多,又造成了嚴重的冗費問題,此為宋制最不可取之處﹔宋代還有文武換官之制,實行崇文抑武的政策,提高文臣的地位與權威,甚至以文臣統軍,在軍事上造成了嚴重的后果。

考課與監察制度是職官管理的主要制度之一,前者具有考核官員政績,以決定升遷或黜陟。唐宋時期考課制度的特點是:定期考核,標准明確,獎懲分明,考課工作具有透明性與公正性的特點。不足之處是,前期執行嚴格,后期逐漸流於形式。中國歷代監察制度以唐代最為完善最為合理,其特點是監察范圍廣,覆蓋面大,把所有的官員包括宰相都納入監察范圍內,同時又以尚書左、右丞監察御史台的工作,消除了監察范圍的死角﹔其另一特點是,實行垂直的監察體制,不僅可以保証辦案的時效性,而且有利於排除干擾,強化保密的優點﹔唐制的又一特點是將監察貫穿於日常工作中,而不是事后追究相關官員的責任﹔還有一點就是被糾彈官員停職待罪的規定,這樣做有利於排除涉案官員的干擾,有利於案情的調查﹔唐制還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賦予監察官員極大的權力,大事奏裁,小事立決,從而極大地提高了監察官員的權威和監察效率。唐朝能在較長的一個時期內,做到政治清明,吏治良好,夜不閉戶,路不拾遺,先后出現了貞觀之治、開元盛世,與監察制度的完善不無關系。宋代則出現了台諫合一的情況,對官吏的監察雖十分嚴密,但由於設官重復,以防弊之法作立國之政,監察效果反倒打了很大的折扣。

審計與勾檢制度也是這一時期職官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唐代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審計法規和相關制度,其審計機構獨立於財政諸司,監察、審計、會計三者分工明確。唐朝規定地方政府財務每日審計,年終進行總審計,然后呈報比部。中央諸司則是每旬、每月都要審計,年終審計后呈報比部。這種機制有利於及時發現違規問題,及時糾正錯誤,挽回經濟損失,而不是等問題積累很多了才去審計。兩宋時期的審計部門隸屬於財政部門,不利於審計部門獨立行使權力。不過,這時已出現了稱之為審計院的專門機構,這是一個值得注意的變化。需要說明的是,宋代審計機構設置較多,分合不一,審計效率反倒有所降低。勾檢制度是唐朝創立並完善的一種制度,在中央諸司及地方各級政府中普遍設置了負責勾檢的官職。此制對避免機構、官員之間互相推諉、扯皮,對提高政府的辦事效率具有重要的意義。宋朝在中央諸司與地方官府亦均有設置,其中地方勾檢機構設置頗多,然廢置無常,在中央沒有設置統掌全國勾檢之務的機構。通常認為宋朝政府辦事效率不高,與其勾檢制度不完善有著一定的關系。

職官管理制度主要部分的內容,還有官員的升遷與貶黜、回避制度、任期與致仕等。其升遷與貶黜在唐宋兩朝都有詳盡的制度性規定,從而使政績突出的優秀官員得以升遷,使貪黜不法之吏受到貶黜,一切皆有章可循,而不是憑長官之好惡決定官員的命運。不過在唐后期實行了循資格之制,宋代則實行磨勘法,表面上看仍然有章可循,但卻失去了對官員激勵作用。唐宋時期推行任官回避制度是一種很好的做法,其中宋制比唐制更加嚴密,需要回避的范圍更大,從而避免了官員與親屬在同一地區、同一部門、要害部門、職事相關聯的部門任職,將親親相護或提拔親故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關於官員任期的相關規定,使其不能在同一地或同一部門長期任職,避免結黨營私。任期制也是官員積累官資的需要,因為循資格與磨勘制都與官資直接相關。這一時期官員致仕的年齡通常為70歲,但是卻比較靈活,如精力未衰可繼續任職,如身體有疾、精力不濟者,也可提前致仕。致仕后的待遇,或給半俸,或給全俸,一切依功勞大小確定,其中宋代給致仕官員的待遇還要優於唐代,這與宋代經濟高度發達有一定的關聯。

輔助性的管理制度主要指散勛爵制、品階制度、俸祿制度、丁憂與休假、賜謚與敘封以及贈官等制。散、勛、爵都是用來表示官員身份與地位的,但各有不同,散官是相對於職事官而言的,表示資歷及服色﹔勛官用來表示功勞﹔爵位表示與皇帝的血緣遠近,當然其他官員亦可封爵。之所以建立這樣一套制度,就在於既要把那些與皇室血緣關系密切,資歷深、功勞大的官員妥善安置,又要保証把職事官授予所謂賢能之才。在國家職官設置總數有限制的情況下,這些規定有解決功勞、資歷與官職之數有限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矛盾,體現了獎懲有度的原則,從而維持了統治階級內部的穩定,保持了某種程度的平衡。品階制度是表示官員的政治地位,無論是散、勛、爵都以品階來表示其等級高下,因為古代中國是等級社會,所以品階之制是非常重要的。俸祿制度不僅僅關系官員的經濟待遇問題,也與吏風廉潔與否有著直接的關系。至於丁憂與休假之制,前者是儒家孝文化在官制中的體現,休假則有調節與豐富官員生活的作用。賜謚之制涉及官員死后的榮譽問題,然而謚號有美有惡,獲何種謚號以官員生前的功過而定,所以其還有約束官員行為的作用。贈官的對象有已亡官員、有官員的父祖,能獲得贈官者當然是那些勤勞政事、於國有功之人,所以也有激勵官員勤政為民的作用。敘封之制針對的是官員的母妻,以其夫或子的官階給其母妻授予不同品級的邑號,從而達到光耀門庭的作用。總之,以上這些輔助性的制度也是不可或缺的,與前述那些主要制度一起,發揮了相輔相成的作用。

唐宋時期宦官階層數量眾多,權勢頗大,構成為國家職官的組成部分,但長期以來卻對宦官管理制度缺乏研究,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深入的研究。此外,該成果對以法治吏的問題也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探討了這一時期以法治吏的具體做法以及所取得的經驗與教訓,著重強調了其所具備的重要歷史借鑒意義。

三 成果的價值

我國古代制度有許多閃亮之點,這些都是中華民族政治智慧所創造的制度文明的結晶,唐宋時期職官管理制度就是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對其有針對性地進行研究,不僅具有重要的學術意義,同時也具有重要的社會現實意義。其學術意義為:(1)目前學界尚缺乏完整系統的職官管理制度方面的著作,因此該成果就具有一定的學術意義。(2)這項成果中的不少內容前人較少涉及,如五代選官制度、宋代勾檢制度、唐宋宦官管理制度、唐宋任官回避制度等。散勛爵制度雖然有一些研究成果,但是都是針對其制度本身進行研究,對其在職官管理方面的作用及意義沒有涉及過。因此該成果在這些方面的研究,具有創新的意義。(3)在研究思路方面,將唐宋時期職官管理制度視為一個完整的系統,各種具體制度為子系統,各個子系統都有其獨特的作用,相互之間,相輔相成,密不可分,從而構成了一套體系嚴密,結構合理的管理系統。這一系統既保証了官員們充分地施行其職能所規定的權力,又對其權力形成制約,不使權力的觸角伸出籠子之外﹔在保障官員必需的工作條件的同時,又充分考慮了其生活條件以及對其地位與榮譽的保証,甚至對其家族以及身后的榮譽都考慮到﹔此外,官員的選任與考核、升遷與貶黜,一切都有章可循,大大壓縮了個人作用在這個系統內的影響。(4)在以法治吏的研究中,提出了對官吏既要有制度性約束,又要以法懲治的觀點,前者為規范要求,后者是對違反規范的懲處,兩者結合,缺一不可。從唐宋時期實際執行的情況看,效果還是比較明顯的。

該成果具有以下社會價值:(1)唐宋時期職官管理制度十分完善,已達到一個相當高的程度,許多制度都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可以很好地加以借鑒,以完善現今各種相關制度。(2)這一時期的任官回避制度對防范人事任用制度的腐敗行為具有鑒戒意義。(3)我國目前反腐任務任重而道遠,腐敗分子屢除不絕,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體制、法制尚不健全,管理官員的制度沒有完全建立起來,其手中的權力沒有得到制約。唐宋時期的職官管理制度不僅對官吏的各種行為都有制約性的規定,同時也制定了不少保障官吏各種待遇、獎勤罰懶的激勵措施,使廣大官吏在職時生活無虞,致仕后無后顧之憂。當然這一時期在官吏管理方面也有不少經驗教訓,這也是寶貴的歷史經驗,值得認真汲取。

(責編:王小林、劉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