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版網站入口

站內搜索

秦漢爵制與以民為核心的身份問題研究

2021年07月07日14:20

南開大學歷史學院劉敏主持完成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二十等爵制與秦漢吏民等級研究》(項目批准號為:12BZS019),最終成果為同名專著。

一 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該成果的研究對象是以二十等爵制為重點的秦漢爵制和以“吏民”為核心的下層民身份問題,研究貴族爵、官爵、民爵中以往少有涉及的問題,研究爵位對身份確定的作用,研究二十等爵盛衰變化對下層人民生活的影響。

秦漢制度歷來備受重視,特別是商鞅變法以來不斷完善形成的二十等爵制極具新時代歷史特點,其中除侯爵之外的爵位等級,尤其是八級公乘以下的低級爵位,摒棄了爵位固有的貴族屬性,被賦予從未有過的平民屬性。但以往研究偏重於王侯等高爵,注重爵制對秦漢上層社會的影響,對於低爵及其給下層人民影響的研究粗略而不具體。20世紀六七十年代以來的日本史學界和七八十年代以來的中國史學界,對二十等爵中的低爵有過比較系統的研究,如西嶋定生的《二十等爵制》和朱紹侯的《軍功爵制研究》等,但仍有許多問題未涉及和有爭議。比如像秦漢爵制的名稱和性質問題,二十等爵內部的類別劃分問題,普遍賜爵的對象身份及年齡問題,沒有爵位者的類型和身份問題,二十等爵日益輕濫的問題等,該成果都進行了重新研究。通過與周朝爵制比對闡釋秦漢爵制的性質,認為周之爵制主要體現的是國家政體形式,而秦漢爵制主要體現為君主專制國家對社會管理的辦法和策略,是激勵措施和利益交換手段,爵位可以通過買賣而得失,其商品性非常明顯。關於東漢以后爵位輕爛問題,筆者認為,做官為吏、佔田佔宅、免役減刑這些與低爵相關的惠利雖然消失了,但低爵在某些時候對某些人還是具有激勵作用的,故一些人會用大量錢糧換取爵位,漢代多種簿籍都重視注明爵位,應該與今天“政治面貌”有些許可比。以往二十等爵中各大爵類的研究也不平衡,侯爵和公乘以下低爵相對關注者較多,而五大夫以上到大庶長以下的中級爵位關注極少,該成果特別梳理和研究了這方面的史料和問題。

與爵位相關的身份問題,主要是有資格擁有低等級爵位的吏民和無資格擁有爵位的賤民這兩大編戶民群體的身份問題,是該成果重點研討的問題。秦漢時期能夠擁有低等級爵位的“民”並非全體編戶民,而主要是“吏民”。學界普遍將“吏民”視為“吏”與“民”兩種人的合稱,另有少數學者雖把“吏民”作為一體性的特定群體看待,但卻把其與編戶民等同,這兩種看法都是誤識。雖然秦漢史料中的“吏民”有些確實是“吏”和“民”的合稱,但同時應更重視“吏”“民”二體到“吏民”一體的演變。“吏民”一詞的構成類似“官商”,“官商”不是“官”和“商”兩種人的合稱,而是商,一種有特定內涵的商,“吏民”也不是“吏”和“民”兩種人的合稱,而是民,一種有特定內涵的民,是身份低於貴族官僚高於賤民的特定等級,是國家普遍賜爵的對象,賤民則不是。該成果把秦漢時期編戶民,刻意反傳統地稱之為“編戶‘不’齊民”,是強調編戶民內部存在法律規定的等級差異。“吏民”屬於編戶民,但不等於編戶民,因為編戶民中還有賤民,如公卒、士伍、庶人、司寇、隱官、亡命(曾經)、七科謫、新佔民、客民等,他們因各種原因淪為賤民,但也要傅籍、也被允許立戶,也被編於鄉裡之中,也可以佔田佔宅,但卻不能擁有爵位,不能拜官除吏,是介於吏民與奴隸之間的等級群體。該成果提出一個新概念為“吏民”定性,即“‘吏民’———秦漢時期的‘命民’”,所謂“命”,即“王命”“君命”“爵命”。與之相對,“賤民”乃“非命之民”。但二者同屬編戶民。“編戶‘不’齊民”是秦漢時期鄉裡社會的一大特色。

該成果的意義在於糾正和彌補以往秦漢爵制和吏民研究的偏向和不足,通過重新界定其內涵,准確闡釋爵制與下層民的關系,加深對秦漢基層社會的了解,深化秦漢國家與社會關系的研究,同時也開辟對秦漢社會性質這一疑難問題認識的新路徑。

二 成果的主要內容和重要觀點

該成果充分發掘和利用簡牘新史料,對政治學理論和統計學方法也略有借鑒。沒有採用章節體形式,而是選取了與秦漢爵制和下層民身份相關的十一個問題分篇進行了專題研討,以方便這些重要問題研究的深入。各篇主要內容和觀點如下。

第一篇是《〈商君書·境內篇〉會注會疏考譯》。基本可以說二十等爵制始於商鞅變法。《商君書·境內篇》是關於二十等爵制度形成發展的重要文獻,但存在版本文字不一,校勘整理難度大,錯簡少字文義難猜等問題,雖經幾代學者考訂整理,但至今仍存在不少歧義,閱讀引用頗有百思不解古人之意的尷尬。該成果借鑒前人的研究和本人的研究見解,對《境內篇》重新文句編排、斷句標點,結合出土簡牘和學術研究新成果,做了詳細的注釋,也深化了對秦漢爵制的認識。

第二篇是《秦漢封爵制度的源流及性質考論》。該篇認為秦漢時期的爵位是由貴族爵、官爵和吏民爵組成,與三代爵制相比,更加復雜和多樣化,但又有密切關聯。學術界以往偏重秦漢新爵制與三代舊爵制差別性,忽視二者之間的繼承關系,筆者從關聯和變革兩方面討論秦漢爵制的源流及性質,認為周朝和秦朝一樣,都是漢代爵制之源。但秦漢封爵與三代相比又有本質差異,如周朝的爵制是政體形式,而秦漢新爵制則主要是社會激勵措施,是君主與臣民進行利益交換的手段。

第三篇是《有關漢代王爵問題的討論》。本篇通過吳王劉濞、廣陽王劉建、中山靖王劉勝、趙王劉彭祖等幾位諸侯王的個案故事,總結出對漢代王爵制的幾點認識。第一是漢初封劉氏王國有其自然性與合理性,有積極作用。第二是景武以前的諸侯王不僅僅是一種爵位,其所轄封國與漢朝廷一樣,是實實在在的國家。說“黃腸題湊”是天子的喪葬禮制是不准確的,它是君主的喪葬禮制,諸侯王使用“黃腸題湊”是合禮合法的。第三是王爵封國制與君主專制集權本質上是矛盾的,具有難以避免的敵對性。在這種矛盾的制度下,諸侯王“有為”會被疑有覬覦野心,理想的諸侯王應該是“無為”的。第四是漢代諸侯王的反叛既非必然,也不是諸侯王國與漢朝廷關系的主流。諸侯王反叛不是必然的,偶然性才是主要原因。

第四篇是《兩漢列侯問題三論》。本篇從侯爵封賜原則、侯爵類型特點、侯國性質與經濟收入等方面,對兩漢列侯問題做了再研究,詳細討論了王子侯、功臣侯、外戚侯、宦者侯、恩澤侯、宰輔侯、佞幸侯、歸義侯、鄉亭侯等九類侯的特點。認為漢代侯國的性質在景帝以前是實實在在的封國,可臣民置吏,景帝以后,隻能衣食租稅。本篇以富平侯張延壽歲入史料為個案和切入點,考証結論為:列侯衣食租稅包括土地稅全部、人頭稅全部、鹽鐵稅以外的山林市肆等作為私奉養的稅收、名田地租和私營工商業收入。

第五篇是《秦漢時期關內侯爵問題論辯》。與一些學者看法不同,該成果認為關內侯始於春秋,與三代的“附庸”有本質差異:附庸非爵有土,是諸侯的附屬國,不能自達天子﹔秦漢關內侯是爵無土,與王侯絕無臣屬關系,自達於天子。關內侯名與地理有關,但天下統一后失去了地域內涵。裡耶秦簡中“內侯為(輪侯)倫侯”的記載,為倫侯是關內侯與倫侯非關內侯的爭論畫上了句號。秦稱“倫侯”而不稱“關內侯”是有道理的,漢朝改稱“關內侯”帶來了疑惑。認為關內侯處在由食邑向不食邑、由貴族爵向非貴族爵轉化中。

第六篇是《簡論秦漢時期的官爵問題》。官爵指二十等爵中五大夫到大庶長的十個等級,學界關注極少。該成果搜集整理了與具體人相關的官爵史料,分爵級進行了個案研究。對《擊匈奴降者賞令》做了專門研究,認為“少上造”食邑是抗匈戰爭中的臨時性激勵措施,非普遍適用的制度。對官爵復除的內容和人員范圍,研究歸納了三個原則,即何種情況是僅免賦稅、僅免徭役、賦役均免、僅免官爵者本人、免全家、免世代。

第七篇是《從走馬樓吳簡測二十等爵之演變———以“公乘”爵為主的考察》。本篇繪制多種表格,對吳簡中公乘爵做分類統計研究,得出幾點認識:(1)吳簡中公乘爵位是繼承漢代而來的﹔(2)不待孫吳,早在東漢二十等爵級就已經簡化,侯爵以下隻保留了五大夫和公乘,但不同時期不同地域會有差異﹔(3)吳簡中極少數戶人無爵,研究認為他們是后遷徙到吳地的居民,類似《商君書》中的“新民”、《居延漢簡》中的“新佔民”、《裡耶秦簡》中的“乙戶”,即“賤民”,不是賜爵對象﹔(4)吳簡中婦女的爵位是繼承父親、丈夫、兒子之爵,大批未成年男童擁有爵位的主要原因在於他們也是國家普遍賜爵的對象。

第八篇是《秦漢時期“吏民”身份等級問題研究》。該篇認為“吏民”是一個有特定內涵的一體詞,一個低於貴族高於賤民的社會等級。本篇通過《從“吏”、“民”二體到“吏民”一體》《吏民———秦漢時期的“命民”》《秦漢時期的“吏民”不等同於“編戶民”》三個問題的討論,進一步完善以往研究。本篇提出了一個新的命題,即“吏民”是秦漢時期的“命民”,是擁有爵命的非貴族的平民。用近代政治學的“平民”一詞指稱秦漢吏民比較合適,但不可指稱編戶民,因為編戶民中還包含賤民,具體包括家資不達為吏標准的貧民、贅壻,從事商、工、醫、巫、卜等賤業者,無爵為士伍者,罪犯脫刑為庶人者。賤民沒有爵命,不能任官除吏,但可以立戶佔田,也屬於編戶民。由於賤民的存在,吏民不能與編戶民畫等號。

第九篇是《論秦漢時期的“吏卒”及其一體性問題》。“吏卒”是服役吏民。學界基本是將其作為“吏”與“卒”二體看待,該成果雖不否認在有些情況下確實如此,但多數場合“吏卒”又是一體的,不能釋為“軍吏”與“士卒”或“郡縣吏”與“郡縣卒”的合稱。吏卒一般是有爵位者,服役期間可任吏職,但不管是否擔任吏職,在法律上都是等級身份相同的吏卒,爵級、待遇無明顯差異。秦漢力役者中不但有屬於吏民等級的吏卒,也有屬於賤民等級的謫役卒(如“七科謫”)、刑役卒(如“弛刑徒”)。后兩者與吏卒服役的性質不同,吏卒是制度規定的正常服役,謫役卒屬於懲罰性力役,刑役卒屬於刑罰性勞役。西漢中期以前兵役與徭役不易區分,此后稱軍人為“吏卒”減少,代之以“吏士”,在行政機構中服役者仍稱“吏卒”,二者區分變得明顯。

第十篇是《漢簡所見漢代“士吏”身份考》。“士吏”群體也屬於服役的編戶吏民,他們是民,不是官,不屬於官僚階級,而是屬於吏民等級。“士吏”不僅見於傳世古籍,在出土簡牘中更有大量記載。兩漢時期士吏在邊郡和內地均有設置。邊郡地區士吏遍布於都尉、候、塞尉、部等各級各類系統之中。內郡的官府中也設有士吏,負責文書賬簿,還參與理訟聽告。本篇將漢代士吏分為“侯官士吏”“尉士吏”“候長同級別系統士吏”“將廩士吏”“敦煌中部士吏”“‘五百’所屬士吏”“縣廷士吏”等多種類型,其中既有武職,也有文吏,既有有秩士吏,也有普通士吏,但月俸皆為1200錢。任職士吏者本身必須具備一定的辦事條件,主要就是要“能書會計治官民頗知律令文”。士吏設於邊郡者為軍職,設於內郡縣廷者則為文吏,但不管是邊地還是內郡,也不管是軍職還是文職,士吏都是編戶吏民按照漢制規定服力役者,他們不是國家命官,屬於服役性質的低爵屬吏。

第十一篇是《排除在二十等爵之外的“庶人”身份論考》。庶人是學界討論較多研究較久的老問題,長時間內均把其釋為“平民”“庶民”的同義詞,忽視了錢大昕“凡律言庶人者對奴婢及有罪者而言”的說法,張家山漢簡面世后才被學界普遍認可,但在“庶人”稱謂,有無兵役徭役,是否傅籍賜爵等問題上,仍無共識。本篇研究認為,秦漢時期的庶人是沒有其他具體身份或依附身份的人群稱謂,其本質偏向臨時性身份,可通過賜爵、傅籍、出嫁、犯罪等方式轉變為其他專門性身份,也可維持這一身份不變,如喪失勞動力的刑徒或奴婢放免后獲得庶人身份。“隸臣妻”、“隱官妻”、“司寇妻”、“奴妻”、“棄妻”等都是庶人的戶籍身份,名稱不同,來源也不同,但有一點相同,即身份低賤,介於擁有爵位的吏民和無人身自由的奴婢刑徒之間,但庶人可以立戶,可以受田宅,為國家出賦稅徭役,屬於編戶賤民。本篇還對與庶人相關的幾個具體問題進行了考証研究,包括:《庶人律》是否存在、龍崗木牘中辟死的身份是“隱官”還是“庶人”、《岳麓秦簡·識劫冤案》與庶人劫罪量刑問題、“人貉”是“庶人”否、以“贖死”為例論“贖”與“庶人”的關系。

(責編:王小林、黃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