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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初期山西村治中的法律問題研究

2021年06月23日16:34

山西大學法學院周子良主持完成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民國初期山西村治中的法律問題研究》(項目批准號為:11BFX017),最終成果為同名專著。課題組成員有:陳晉勝、汪淵智、完珉、董映霞、李芳、喬冠文。

一 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民國初期,社會動蕩,軍閥混戰,民不聊生。山西卻因實行村治而成為全國的“模范省”,被譽為亂世中的“世外桃源”,因此,山西村治在當時就受到學術界的廣泛關注。除了王鴻一、茹春浦、米迪剛、呂振羽、顏蘭亭、張東銘等學者研究山西村治之外,1929年,梁漱溟先生還親自赴山西考察村治。直到今天,人們對山西村治的興趣仍然沒有減弱。

(一)研究目的

山西村治到底是如何進行的,是什麼樣的實踐對民國初期的中國農村產生了重大影響?是什麼樣的成績引起了中外學者們的興趣?對這些問題的進一步思考促成了對該項目的探討。不過,該項目不是從政治史、思想史、軍事史等視角,而是從法律史的角度進行研究。通過研究以下問題達到該項目的研究目的。山西村治中的“村”是如何根據法律變成一個“活體”?其中的村治機關是如何依照法律進行組織和運行的?村治機關組織和運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村治機關所依據的法律是什麼樣態?除村治機關外,對村民是如何進行法律教育的?山西村治中的法律繼承或借鑒了中國或西方的哪些法律傳統?山西村治法律實踐的經驗與教訓是什麼?對這些問題的回答構成了該成果的主干。

(二)研究意義

在實行村治期間,除國家的基本法外,山西地方政府還制定、實施了大量的地方性法令。這些法律曾起過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到目前為止,很少有學者對這些法律進行專門、系統的研究。所以,該成果力圖對民國初期山西村治中法律的種類、內容、作用以及法律與“民主”“自治”等之間的關系作較為系統的研究。這對於豐富當代農村自治理念、完善村民自治理論、繁榮憲政史學基本理論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

農村問題一直是中國的一個重大問題,中國的現代化最終取決於農村的現代化。解決農村治理中的現實問題離不開對歷史經驗和教訓的吸取。通過對民國初期山西村治中法律問題的研究,總結出山西村治的法制特色,分析出民國初期山西村治中法律實施的積極之處,這對完善當代的村民自治制度,指導村民自治中的法律活動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二 成果的主要內容和重要觀點

(一)主要內容

該成果除緒論和結論外,主體部分共分七章。

第一章民國初期山西村治中的立法活動。主要討論了立法活動的階段與內容,村治法令的表現形式,立法活動的主要特點。主要對民國初期山西村治中的立法活動進行了研究。梳理出山西村治中的法令體系。這一法令體系包括法規、令文、辦法、告諭、公函、表式和習慣法,並對這些法令的表現形式進行了解讀。

第二章民國初期山西村治中村民會議的法律運行。村民會議是村中最高的權力機關,該成果對村民會議的設立、職權以及村民會議的召開程序,實踐效果進行了論述,從中可以看出村民會議在當時所起的作用。

第三章 民國初期山西村治中村公所的法律運行與監督。村公所行使行政職能。該成果從村公所的性質、設立、職權及運行效果四個方面研究其在當時所起的作用。保衛團是村中的保衛治安機關。村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能,在研究村監察委員會時從靜態和動態兩個方面,即村監察委員會的性質、設立、職權以及實踐及其效果進行了分析。

第四章民國初期山西村治中的息訟會與糾紛解決。主要研究息訟會的性質、設立、人員構成、職權、解決糾紛的程序、解決糾紛的實踐與效果、解決糾紛效果的成因。其中解決糾紛的程序包括啟動程序、准備程序、公斷程序、登記程序。

第五章民國初期山西村治中村民的法律教育。主要討論了村民法律教育的目的以及村民法律教育的基礎、主要內容、方式等。山西村治中對村民進行法律教育的目的在於提高民眾的民主、自治、守法的意識。為了能進行有效的法律教育,省署通過普及義務教育,識字,簡化公文、公告和教材內容等,對文化知識進行普及,為法律教育奠定基礎。對村民進行法律教育的內容涉及家庭法、不動產法、刑法、違警罰法、行政處分及行政訴訟、國際法、訴訟與息訟、訴訟程序(訴訟選擇、訴訟流程、糾錯程序、訴訟費用)以及培育法律意識等。進行法律教育的方法比較簡單可行,如發布告示(布告)、頒發“須知”、頒行與講解普及法律教育的法規、村長的宣傳、編發《訴訟程序淺釋》等。這為村民培養法律意識,自覺用法、守法起到不小的作用。

第六章民國初期山西村治中的中西法律傳統。主要研究了山西當局是如何繼承中國的傳統和借鑒西方的法律傳統。其中繼承中國的傳統主要包括重視傳統道德、強調情治的重要性、謀求息訟、肯定習慣的價值、追求公道、注重義務六個方面。而對西方的借鑒主要是引入西方的一些先進理念如民主、自治、法治等。

處於民國初期的特定年代,無論是村民的用法、守法,還是當局的法律實踐,都無法回避中西的法律傳統。特別是山西村治的組織者和主導者閻錫山和山西省署,不僅不能回避,而且必須解決法律實踐中的問題。在解決這些問題時,他們並沒有完全肯定或否定這兩種傳統,而是一方面繼承中國的法律傳統,另一方面又借鑒西方的法律傳統。中國的傳統道德、情治、息訟、習慣、公道、義務本位等內容均被他們所繼承。同時,也借鑒了西方的民主、自治、法治與人權等內容。不過,他們在繼承和借鑒時,立足於中國的現實,對兩種傳統進行了轉化,甚至將兩者結合起來,比如,提出了“主張公道為法治國家之真精神”觀點,而對息訟會,則規定必須以公道為宗旨,以自由為原則。這在如今仍然有大的啟迪作用。

第七章民國初期山西村治中法律實踐的經驗與教訓。村治的經驗包括建構了較為完善的法令體系、以法保障“民治”與“自治”、加強對村治活動的監督、對中西法律傳統的揚棄。而其不足之處在於政局動蕩,村治進行無基本的環境保障﹔官方管控過強,村民主導的立法少﹔山西村治的本質在於通過“自治”實現軍閥的統治。在面對中西法律傳統時,山西當局沒有全盤否定或接受中國或西方的法律傳統,而是立足於中國的傳統和現實,在解決現實問題和順從社會發展趨勢的前提下,繼承中國的法律傳統,借鑒西方的法律傳統。在繼承和借鑒的關系上,以中國的法律傳統為主,以借鑒西方的法律傳統為輔﹔而對中國的法律傳統也不是完全的肯定,而是有限度地加以繼承﹔無論是繼承中國的傳統,還是借鑒西方的法律傳統,都不是完全接受,而是根據實際需要加以改造。山西村治的進行,包括法律的實踐,受官府的控制太多。名義上的“村治”,實際上變成了“官治”﹔名義上是為了百姓,實質上是為了軍閥的統治。

成果在分析和評價山西村治時強調,不僅要認識歷史的階段性,更要重視社會的現實性。歷史、現在與未來的關聯性永遠是我們研究問題、評價事物所必須具有的視角和素養。20世紀初,發生在山西的那場由山西省政府主導,以村為根本而進行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與農村治理的改革和建設運動,雖已成為歷史,但是歷史並非是毫無意義的過去,在當今新農村的建設中,依然有較大的參考價值。

在該成果的參考文獻之后,整理了村治過程中的重大法律實踐活動以及在村治法律實踐中起過重要作用的法令法規。

(二)重要觀點

第一,山西村治中的法令體系包括法規、令文、辦法、告諭、公函、表式和習慣法等。在這套法令體系中,法規的位階最高,令文和公函的數量較多。

第二,山西村治中的村治機關在法律實踐方面取得了較大的成效。

第三,山西村治中的法律教育內容比較豐富,方法比較簡單可行。對村民進行法律教育,需要以一般的知識和文化為基礎。

第四,在分析和評價山西村治時,不僅要認識歷史的階段性,更要重視社會的現實性。歷史、現在與未來的關聯性永遠是我們研究問題、評價事物所必須具有的視角和素養。

三 成果的價值

(一)學術價值

其一,該成果是第一次從法律的角度專門研究民國初期山西村治的國家課題。學者們以前只是對山西村治中的某一問題進行研究,而從法律的角度討論山西村治的成果並不多見。

其二,第一次對民國初期山西村治中的法令和法令體系進行了研究。

其三,對民國初期山西村治中的村治機關———村民會議、村公所、保衛團、息訟會以及村監察委員會的設立、職權、運行與實踐的法律實踐與效果進行了研究。

其四,對民國初期山西村治中村民的法律教育進行了研究。

其五,對山西村治中的中西法律傳統進行了研究,這一問題其他學者很少給予關注。

(二)應用價值

該成果將為以后研究山西村治以及農村問題的學者提供歷史依據。中國正在進行法治國家的建設,農村城鎮化的步伐在不斷加快,但是,無論城鎮化如何發展,中國的農村必然還有農民,“三農”問題還將存在。因此,民國初期山西村治運動,以及村治中的法律實踐中所顯示出的經驗和教訓,對現代新農村的建設仍然具有參照價值。

(責編:王小林、黃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