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杜家驥,系南開大學歷史學院教授
位於保定市區的直隸總督署歷史內涵豐富,有“一座總督衙署,半部清史寫照”之稱。資料圖片
【光明學術筆談】
直隸,是直接隸屬於中央之義,清代的直隸地區,實際是一個省區,也稱直隸省。清代的直隸省有諸多特殊之處:全國政治中心的京城中央位於順天府,而順天府在直隸省內,其州縣“兼屬於直隸總督”(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152《戶部·疆理·京師順天府》),直隸因而又有“畿輔”之稱,中央、順天府的一些事務也由直隸總督辦理或協助辦理﹔承德及秋狝圍場具有重要政治、軍事意義,其選址在直隸省﹔漕糧的北端運程在其境內﹔皇家之陵寢地東陵、西陵在其轄區﹔皇家貴族庄園及旗人旗地散布畿輔,旗民雜處﹔直隸北連蒙古,東接關外,乃清朝發祥地、清入關后的大后方,東部鄰海。以上這些特殊因素,直接關系到清代直隸總督的職權范圍及其職掌的重要性。
“總督”最早設於明朝,初為中央臨時派遣之官,因事而設,事已旋罷。到清代總督逐漸被納入正式行政區劃體制並成為定制,總督與巡撫並稱封疆大吏,但又並非每省都設,每個地區所設總督都有其特殊意義,直隸總督就是其中之一。直隸曾設巡撫,雍正二年后一直設總督。清代的總督與巡撫,職掌既有區別又有交叉,大致是巡撫偏重民政、財務,總督偏重於軍事,主要體現在對綠營官兵的統轄與節制,以加強該地區的鎮戍、防御,這也是清代在某些地區設總督的主要目的。由於直隸總督兼管巡撫事,因而其職掌自然較一般的總督、巡撫范圍更廣。具體而言,在軍事方面,直隸總督有4個直轄的綠營“督標”標營,及數量較多的綠營兼轄營(初十幾個,最多時50個),另外,節制本省的直隸提督、各鎮總兵及其綠營兵,並負責綠營副將以下武官之選任與考核(參見羅爾綱:《綠營兵制》,中華書局1984年版)。直隸總督所兼管的一般巡撫事務,大的方面有財務、刑案之復核上報,道府以下文官之選任考核,以及負責科舉考試之鄉試的某些事務等(參見黎仁凱、衡志義、傅德元:《清代直隸總督與總督署》第10~16頁,中國文史出版社1993年版)。
由於直隸總督的轄區還囊括順天府,所以也兼管順天府的某些事務。如順天府下二十四州縣的知州、知縣之選調,就都由直隸總督主選,與順天府府尹會銜上報。至嘉慶十八年才改由府尹主選,與直隸總督會銜上報,如果順天府屬內沒有合適人選,則咨直隸總督於直隸通省內揀選。順天府州縣錢糧收支的奏銷,起初也歸直隸總督,乾隆十三年改由府尹與總督共同審核上報。而順天府內駐扎的綠營官兵,則皆歸直隸總督節制。順天府境內的河務,也是直隸總督的職責。
由於直隸地區的特殊性,直隸總督又被賦予多方面特殊職掌,而且均非常重要。
屏衛京師、守護陵寢。北京城及近郊由八旗勁旅、巡捕營守衛,近京地區設畿輔八旗駐防。而畿輔其余地區,則設直隸總督節制的綠營官兵,尤其近京州縣及京北、京東北一帶,是綠營重點設防之地。全省最高綠營武官提督設於長城的古北口,直隸總督不僅節制該提督,而且統轄京師附近的綠營,在當時其兼轄的17營中,就有京城周圍的順天府5營,長城一線之口北三廳綠營、烏蘭布通以南蒙古地區的喀喇沁、烏蘭哈達等營。東陵、西陵是皇家墳塋,每處帝后陵寢,均設八旗官兵看守。而陵寢外圍,則駐扎綠營官兵,東陵設馬蘭峪總兵、西陵設泰寧鎮總兵,兩鎮總兵均由直隸總督節制,共負其責。
整肅京畿統治秩序。由於直隸地區旗民雜處,且“太監戚屬散處州縣,兼皇庄、王公等庄屯全在其間”,凌百姓、攪擾州縣行政等行為時有發生,因而清帝嚴令“直隸總督嚴飭各州縣實力查察,倘有太監家屬及庄頭等在外生事,輕則隨時懲治,重則參奏辦理”(光緒《畿輔通志》卷3《詔諭三》,河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嘉慶十八年,鑒於當時“八旗漢軍在屯居住者散處於直隸各州縣”,而命“直隸總督通飭該州縣,嗣后屯居漢軍旗人一切戶婚田土事件,俱歸所隸州縣一體管理”,並將其納入保甲而“與民人一體編查”(《清仁宗實錄》卷277,嘉慶十八年十月庚申)。
直隸與漠南蒙古、東北交接地區民族雜居地之管理。清中期以后,由於內地民眾不斷進入漠南蒙古及東北地區,直隸北部與這些地區交接地民族雜居,社會矛盾、治安問題都比較突出,因而清廷又不斷增加這些地區基層綠營官兵尤其是捕盜營的設置,直隸總督又增加了統轄東北地區的30個兼轄營——“吉林捕盜五營、奉天捕盜二十五營”(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590《兵部·綠旗營制·直隸總督》),以加強這些地方的基層巡緝。與此同時,這方面的刑事案件也成為直隸總督增加的一項職掌,清廷規定,直隸邊民與漠南蒙古人之間發生的刑事案件,初審后交直隸總督與熱河都統或察哈爾都統復核(嘉慶《大清會典》卷53《理藩院·理刑清吏司》)。
皇帝出京時的沿途事務。皇帝帶家眷百官出巡,皆由京城出發而經直隸,而去承德避暑山庄、圍場秋狝,赴東陵、西陵謁陵祭祀,以及帝后殯葬東陵、西陵,則不出直隸境內。其道路、橋梁之整修,沿途官員之接駕、物品之供給等等,皆需直隸總督提前通知沿途州縣預做准備。直隸總督對圍場有保護之責,發現圍場外開設店鋪、墾種地畝者,須督飭屬員驅逐(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709《兵部·行圍·木蘭行圍二》)。
河務與漕運。清代治河本設有專職的河道總督、副總河,直隸也曾於雍正八年設河道總督,並曾設副總河,乾隆元年裁撤,以直隸總督兼管河務,乾隆十四年又裁河道總督,以直隸總督兼其職任。直隸地區不僅有運漕的北段大運河,還有對京西南、京南主要是順天府一些州縣經常造成水患的永定河,以及漳、衛、灤、大清河等河流。直隸總督之下有管河道、廳、汛、營等系統的河務官,負責河流的疏浚、防洪及開渠等水利工程,其中以永定河、運河的治理為重,伏秋汛至之時,直隸總督甚至駐永定河工地“動輒累月”(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901《工部·河工·河員職掌一》)。漕船入直隸境至運河北端的通州,水淺河段,需要安排附近州縣卸分小船載運,稱為“剝運”,同時還要查禁卸載剝運過程中對漕糧的偷盜、摻假行為。屆時,直隸總督要督飭下屬官員與漕糧押運官一同辦理剝運,並派員協助隨漕押運官催趲、稽查。
配合中央行政事務。京城某些開支,出自在直隸的官地、旗地之租銀,如鑾儀衛、兵部馬館等機構之經費,以及用於八旗兵丁賞恤銀的八項旗租等,由直隸總督、布政使督飭有關州縣征解(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687《兵部·郵政·驛費三》)。康熙、乾隆、嘉慶常去承德避暑並處理政務,直隸總督負責督飭驛站官員管理其事,若出現事故,要責令“直隸總督逐站挨查”(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626《兵部·綠營·處分例·驛遞》)。京師八旗的某些事務,也由直隸協助,榷關、鹽政事務也可歸入此類,如乾隆三十三年后,山海關、張家口等七關稅務曾由直隸總督兼管稽查(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237《戶部·關稅·考核一》),咸豐十年后,直隸總督又兼長蘆鹽政事務。
咸同以后,督撫尤其是總督之職權普遍擴增,總督中又以直隸總督為最,其比一般督撫增加的最重要的特殊職掌,就是同治九年以后例兼的北洋大臣,所辦職事也超出其直隸轄區。同治九年,直隸總督李鴻章被授予北洋大臣職權,頒給其欽差大臣關防(印信),令其在天津設衙署辦公,並允其所請,增設津海關道以“專管中外交涉各事件,及新鈔兩關稅務”(光緒《畿輔通志》卷7《詔諭七》)。光緒元年,受命籌建海軍。此后李鴻章購置並建造軍艦,在遼寧之旅順、山東之威海衛建軍港。袁世凱任直隸總督后,又編練新式陸軍——北洋六鎮新軍,成為清末頗具實力的軍隊。由於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而掌外交,因而與外國簽訂條約也是其重要職責。同治九年以后至清末,兼任北洋大臣的直隸總督負責辦理洋務、外交,同時編練軍隊,成為清廷執掌重要國務的重臣,前有北洋海軍、后有北洋陸軍,以直隸一省之總督所發展的“北洋”軍事,影響晚清乃至民國至巨至深,在此前的中國歷史中也屬罕見。前的中國歷史中也屬罕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