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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沛:三種史料中的子產鑄刑書

王沛2021年02月24日08:48來源:光明日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原標題:三種史料中的子產鑄刑書

作者:王沛,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甲、金、簡牘法制史料匯纂通考及數據庫建設”首席專家、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

發生於春秋后期的子產鑄刑書事件是中國立法史上的大事。直至今天,主流的中國通史、中國法制史著作都將此事看作中國歷史上的首次成文法公布活動。這種觀點以《左傳·昭公六年》中的相關記載為依據,經唐代孔穎達闡釋(孔疏)后幾成定論。近百年來的法學家更是將其作為世界法律演進共同規律之典型例証,代表觀點可見日本法學家穗積陳重的《法律進化論》及歷史學家瞿同祖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但是上述論著均有不少疑點,近來公布的清華簡《子產》篇又提供了一種新的敘事版本。如將《左傳》、孔疏、清華簡臚列比較,會得到諸多具有啟發性的新認識。

《左傳》並未言明“首次公布”

《左傳》關於鑄刑書的細節描述,源自晉國貴族叔向寫給子產的一封反對信,這封信正是子產鑄刑書為中國首次公布成文法之觀點的主要証據。不過這封信既未言明“首次”,也未譴責“公布”,而是在指責子產不該為鄭國立法。

在叔向看來,子產之立法是古代數次立法活動的延續,但那些古代的立法活動都是反面教材。叔向說:“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辟之興,皆叔世也”。叔向提醒子產,夏、商、西周晚期,都曾經制定過法律,用這種末法治民,是難以成功的。

叔向信中還提到,“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一般認為,這句話是說先王衡量事情的輕重來斷罪,而不去制定法律(據楊伯峻注及沈玉成譯文),主張子產“首次公布法律”的觀點通常會以此為証。但需要注意,叔向原話是“不制定”(不為)而非“不公布”法律。顯然,此語和叔向自己所言古來就有《禹刑》《湯刑》《九刑》之說不符。《左傳·文公十八年》中說周公所制的誓命曾引用《九刑》。依此說,《九刑》在周初就存在,且地位崇高,非叔世亂政之產物。《左傳》本書與叔向本人的表述都存在自相矛盾之處,那麼僅僅擇取叔向的隻言片語作為論據,就不妥當了。后世學者為了論証叔向的言論是前后一致的,發揮出很多新解,其成果以唐初之孔疏最具影響力。接下來我們對孔疏相關內容進行分析。

孔疏的兩個解釋

孔疏很清楚叔向言論中的矛盾之處,並直引《尚書》之《伊訓》及《呂刑》篇中的相關記載闡述上古先王並非“不豫設法”,而是“皆是豫制刑矣”。但為了彌合叔向表述的漏洞,孔疏從兩方面進行解釋。

第一,先王立法疏闊,子產立法具體。孔疏說“聖王雖制刑法,舉其大綱”,因為法律是綱要性的,所以覆蓋面大,可以無所不包﹔而子產鑄刑書內容具體,內容有限,會導致罪犯漏網,即“法之設文有限,民之犯罪無窮,為法立文,不能網羅諸罪”。從考古資料來看,青銅器銘文篇幅的確不長,目前所見最長篇的銘文也不過497字(毛公鼎),不及岳麓秦簡中的一條長令。若子產鑄刑書時果真確立“罪刑法定”的原則,那遺漏諸罪的現象基本無法避免。且不說“罪刑法定”原則是否可能存在於子產時代,僅就法律的疏闊與法律公布而言,兩者並無必然聯系,所以不能以此作為法律公布與否的依據。

第二,先王司法靈活,子產司法嚴格。依照孔疏的解讀,盡管古代聖王“皆是豫制刑矣”,但其“雖依准舊條,而斷有出入”的做法就是“不豫設定法,告示下民”﹔與之相應,子產“民有所犯,依法而斷”的做法就是“法即豫定,民皆先知”。從表面來看,孔疏的解釋是矛盾的——先王既然“豫制刑矣”,為何又“不豫設定法”了呢?究其實質,孔疏不是在講立法問題,而是在講司法問題,即審判官能否嚴格地依照條文判決。這個解釋既不涉及立法,也與法律公布無關。

孔疏在解讀子產鑄刑書時,已暗示往昔的法律都是秘而不宣的,只是此處尚未完全點明。子產鑄刑書后過了23年,晉國鑄造了一件刑鼎。當孔疏述及該事時,不但直言此前晉國立法都“未曾宣示下民”,而且還將此事與子產鑄刑書互相參証、相提並論。遺憾的是,孔疏依舊沒有舉出支持這些觀點的文獻証據來。從論証邏輯來看,孔疏彌合叔向表述漏洞的努力並不成功。

清華簡中的新信息

清華簡《子產》的抄寫時代與《左傳》的最終成書時代大致相當,都是戰國中后期。清華簡《子產》既沒有表明子產首次公布成文法,也沒有說這部法律鑄造在青銅器上。不過,清華簡《子產》又為這樁歷史事件提供了三處前所未知的珍貴信息:

第一,子產是在學習“三邦”法律的基礎上來立法的。整理者認為所謂“三邦”,就是夏商周三代,如果結合《左傳》所說的“三辟”來看,此意見非常有說服力。《子產》進一步佐証在東周觀念中子產立法與三代立法並無本質差異,而《子產》和《左傳》不同的地方在於評價:《子產》對學習三代法律持肯定態度,《左傳》對學習三代法律持否定態度。

第二,子產所立之法有四部分,分別是“鄭令”“野令”“鄭刑”“野刑”,此信息非常符合周代的政治架構。周代社會本有國、野之別。簡單來說,周代武裝拓殖時,常筑城以衛之,城中征服者為國人,城外土著為野人。《左傳·襄公三十年》說子產治鄭,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其都鄙即國野。國野分治,史籍中已有線索,但國野法律各異,則是《子產》的新發現。這迫使我們必須重新思考某些古文獻的深層含義。比如《逸周書·嘗麥》在提到西周推行刑書時,便是分都邑和野鄙兩個區域開展的,此情形與《子產》相扣合。“令”的本意是命令,“刑”的本意是型范。子產立法“令”“刑”之別,或與秦漢令律之別相近。

第三,子產立法的理論依據是“天地、逆順、強柔”,這是東周出現的新思潮,此思潮與西周法律觀有很大的差異。西周時代立法理論的核心是“天命”觀:上天將統治天下的大權交付給文王武王,那麼文武所發布之政令就是合符天命的,后王所做的事情只是效仿文武,沿用其法度。與其不同的是,《子產》所言之立法理論已與天命、先王無關,《子產》提出要根據天地運行之規律、事物發展之形勢來審時度勢地制定法律,這正是東周流行的“天道”觀之反映。

如果把《子產》和《左傳》對比不難發現,盡管態度不同,二者在述及立法之悠久歷史時卻相當一致。在《左傳》中,叔向反對子產立法、進而將歷史上的立法都斥之為亂世產物,其文辭固然精彩,其用語著實過激。不僅如此,學者早已指出,《左傳》之成書乃是層累的過程,書中名人言論尤多后人附益,其言論中的矛盾現象或與后世之附益有關。若將這些言論都奉為史實,就可能出現認識錯誤。

《子產》在提供新線索的同時,還將研究者的注意力重新轉移到曾被忽視的史料上來。這些史料表明,子產鑄刑書是中國源遠流長之立法史中的一個關鍵環節,此環節既保留了諸如國野有別的傳統形式,又衍生出禮崩樂壞后的立法新理論,同時,此環節並不涉及法律公布問題。既然諸種資料都未提供中國曾有秘密法傳統的堅實証據,那麼對相關舊說的重新審視與討論就非常有必要了。

(責編:王小林、黃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