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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鑫:推動傳統法律文化創新發展

聶  鑫2021年02月03日08:24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作者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在法律文化領域,不少人認為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律在思想和實踐上存在很大差異,因而有意無意地忽視傳統法律文化研究。事實上,歷史是無法割斷的,特別是文化,往往會積澱在民族心理習慣和社會風氣中。現代法律思想和制度雖有鮮明時代特征,但也深受歷史影響。在這個意義上,傳統法律文化是現代法律生長的重要滋養,是把握法律思想發展與法律制度演變不可忽視的文化因素。

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律之間的內在關聯,是法律史研究的一個重要問題。考察法律思想、文化、制度等方面的變遷,需要弄清楚傳統與現代之間有哪些共性和差異。法律本身是十分龐雜的范疇,既包含抽象原則,也包含具體規則。在具體規則層面,不同時代千差萬別,在抽象原則方面則有不少相通之處。傳統法律文化中所蘊含的精神和價值追求歷久彌新。我國民法典的制定就汲取了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精華,如專門引入了“優良家風”等表述。這就啟示我們,在研究傳統法律思想與法律制度時,需要置身當時的歷史語境來把握其思想邏輯和價值追求,避免簡單用現代觀念來評判古代法治發展狀況。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強調:“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實現法治和德治相輔相成、相得益彰。”在全面依法治國實踐中強調道德功能,體現了對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傳承和發展。我國傳統社會長期以儒家道德准則為指引,甚至在司法實踐中,儒家經典可以被用作判斷是非的重要依據。漢代以后的各個朝代,不論是制定刑律還是進行法律解釋,大多以儒家思想為指導。

以漢代的春秋決獄為例。漢代依據《春秋》經義與先例中提倡的精神和原則來輔助、補充漢律,處理疑難刑事案件。法律規定有時比較抽象,不可能窮盡現實中各種具體情況。傳統社會中沒有現代法律適用理論,就用儒家道德來柔化剛性法律規定。比如,老父被人毆打,兒子前去保護,卻在防衛中誤傷父親,依律毆父當嚴處,但其動機符合儒家“孝”的倫理,主觀上是為了救父,就可以減免刑事處罰。這樣判罰,避免機械適用刑律,符合儒家道德。后代科舉制度中也大量採用儒家經典為考核內容。由儒生入仕的官員在聽訟斷獄中,經常不拘泥於制定法,而是兼顧禮法,綜合考慮天理、國法、人情,還要考查鄉野之俗、地方習慣與宗法族規,從而形成生動豐富的法治實踐。

中華文明一脈相承,從未中斷。暢游歷史長河,研究幾千年來的國家制度與法律制度,燦爛的制度文明成果與治理智慧俯首可拾。對於傳統法律史研究者而言,應進一步提煉和概括這些思想財富,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進一步豐富我國法學研究的民族特色和時代特色。近代以來,我國法學研究受西方法學影響較大。必須指出的是,“言必稱希臘”的研究態度並不可取,會造成研究成果與社會現實脫節,對推動法治實踐沒有益處。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在中外文化溝通交流中,我們要保持對自身文化的自信、耐力、定力。”這就要求我們把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同借鑒國外法治有益成果有機結合,在中外法治文明互鑒、法治文化交流中深化研究。特別是從我國現實法治問題出發,借鑒現代法學理論,整理和繼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堅定文化自信、增強文化自覺,讓傳統法律文化中優秀的、有生命力的要素在中國大地上繼續繁榮,不斷豐富中華法律文化。

《 人民日報 》( 2021年02月03日 15 版)

(責編:孫爽、徐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