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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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法治並重是我國傳統社會治理的重要特征。德治以價值認同感染人心,法治以強制規范整飭秩序。二者相互補充、相互支撐。
在德治法治並重的治理模式中,德治與法治形成相互銜接、相互滲透、綜合為治的規范體系,在實施中既有國法強制保障,又有一定范圍的自律自治,大大提升了治理的有效性。
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需要不斷完善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法律政策體系,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和社會治理全過程。
道德與法律是古代中國國家和社會治理的兩種主要手段。在不同歷史時期,二者具有不同的理論表達,對這兩種手段的運用方式也各有側重。在漫長的歷史演變中,德治法治並重逐漸形成傳統,強調“制禮以崇敬,立刑以明威”,彰顯出獨具特色的治理智慧。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強調:“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實現法治和德治相輔相成、相得益彰”。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強調,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當前,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更加需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充分發揮法律和道德共同規范社會行為、調節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作用。
德治法治並重是我國傳統社會治理的重要特征
“德”字始見於甲骨文,字形右邊從直,左邊從彳(或行)。對此,曾有學者解釋為以“目”(眼睛)指引正道。“德”也與“得”相通,表示遵行正道才能達到目的,有“德”才會有所“得”。關於“法”,《史記》記載了傳統社會早期的法:“維昔黃帝,法天則地,四聖遵序,各成法度”。這種“法度”,在早期表現為“禮”“令”“刑”等。“禮”起源於溝通天人的祭祀活動,后來逐漸發展成為一個民族乃至一國的行為規范。德與禮互為表裡,德是禮的內在精神,禮是德的規范性表達。“令”是王向臣民發布的政令,有“誓”“訓”“誥”等形式。“刑”起源於對外征伐,后來轉變為懲治內部犯罪的刑事規范。
德治是對儒家為政以德、以禮治國的一種概括。春期戰國時期出現的法家思想,強調通過嚴明法令來維護君主統治和社會秩序。《韓非子》說:“故以法治國,舉措而已矣。”許多學者認為,“商周之變”與“秦漢更替”的治理思想變化,對古代中國德治法治並重模式的形成具有重大影響。
“商周之變”是德法關系的一次大變革。“商周之變”顛覆了以往“祖先即為天神”的天命觀,把天塑造為具有道德人格的主體,確立了天命靡常、與天同心才能以德配天的觀念。以德配天要求從內心檢視自己的行為、約束自己的欲望,從而符合天道的要求。這就使得“禮”這一德的規范化形式在整個治理體系中的地位大大提高。商朝假借天命的刑罰觀念也因此受到限制,這為西周提出“明德慎罰”打下了思想基礎。以德節制罰、以德引導政令的治理理念逐步形成。
“秦漢更替”是德法關系的又一次大變革。經歷了春秋戰國時期的禮崩樂壞、百家爭鳴,秦以專任法治而強,實現大一統。代秦而興的漢朝,經過數十年思想更迭,逐漸接受儒家“為政以德”的理念,確立了“德主刑輔”治理思想。這一思想在治理實踐中日益表現出積極效能並不斷發展。到隋唐時期,“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的德治法治並重模式日趨成熟。
古代中國的德治法治並重模式具有鮮明特征。為政以德關乎能否服眾,一旦失德,就是有違天命,政令、刑罰就會失去正當性。德治法治並重是一種建立在共同價值取向基礎上的秩序追求,即以價值共識、道德教化、禮制規范以及一定的國家強制,實現以德服人而不是以力服人的善治秩序。刑罰也是一種維系秩序的重要手段,但在傳統價值取向上只是為了“濟德禮之窮”,不可以濫用。德治與法治相互補充、相互支撐,共同維系國家長治久安。德治注重自我修養,希望人們自覺遵守禮制。不過,如果沒有政令、法律的保障,德治也難以落到實處。政令、法律因其強制力而有效,但是單純以強制力服人也難以實現長治久安。德治以價值認同來凝聚共識、感染人心,法治以強制規范整飭秩序、糾正違失,兩者相互支撐才能形成同心同德、安分守法的善治局面。
德治與法治在規范與實施體系上相互融通
禮法結合、德法共治是中華傳統法治文明的重要內容。德治法治並重的重要思想,在規范體系和實施體系上都得到充分體現。
德治與法治各有其“典”“則”。《尚書·五子之歌》中說:“明明我祖,萬邦之君。有典有則,貽厥子孫。”“有典有則”為后世所延續。“典”是指禮法體系的基本經典、基本法則,確定國家治理的主流價值和主要規范。“則”是各種形態的具體規則,規定行為准則、政務標准等。德治之“典”,主要是官方倡導學習的一系列儒家經典。這些既是闡釋德治義理的經典,包含大量關於禮的基本規則,也為其他社會規范形式提供基本價值原則。德治之“則”,散見於各種禮儀禮制、鄉規民約、風俗習慣、家法族規、行業性規則之中。法治之“典”向上可以追溯到禹刑、湯刑、呂刑等古代刑書匯編。秦漢時期,律的形式日臻完備。唐朝不僅有以刑事法律為主體的唐律,還有法律典則的匯編《唐六典》,法律形式十分豐富。明清兩代在律之外制定了大明會典、大清會典。“法治”之“則”,表現為各種政令、條例、事例和司法成案等。這種“德”“法”各“有典有則”的規范體系是相互銜接、相互滲透、綜合為治的。正如東漢陳寵所雲:“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裡者也。”
德治法治並重不僅體現在規范體系的融通上,還體現在實施體系的完備上。《孟子》說:“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大學》以個人道德修養為起點,擴展到天下治平,所謂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古代中國把家庭、家族視為個人人格養成的親屬團體。家被賦予一定的自治權,親屬之間的糾紛有些可以在家的內部自行解決。地方政府負責本區域內律典、政令的實施,以強制力保障秩序安定,同時又注重道德教化作用。比如,一些朝代的州縣和鄉裡設有彰癉亭和申明亭,由德高望重的鄉紳旌表嘉善、申誡頑劣。國家對大典、大政負責,有專職部門負責核心價值確定、經典注疏正義、官吏選拔考試、稅賦標准與征收、學校教育等重大事務。國家還允許鄉賢、書院、家族、牙行等團體,以內部章程、規約、自律規則等規范形式實行自治。
古代中國德治法治並重的治理模式,歷經千百年而逐漸成為傳統。德治和法治都認同儒家倫理觀念,在內在價值方面具有共同基礎。在規范體系方面,典則相互貫通又各有其用。在組織實施方面,既有國家強制力為保障,又倡導一定范圍的自律自治,國家和民間各負其責,大大提升了治理的有效性。
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
文化是一個民族區別於其他民族的獨特標識,也是一個國家核心價值觀孕育形成的深厚土壤。新時代推進全面依法治國,需要立足我國基本國情,從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汲取智慧。
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鮮明特點。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提高全民族法治素養和道德素質”。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強調:“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並將其作為“堅持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一項具體要求。新時代法治與德治的內涵和方式與古代有很大差異,但在兩者結合方式、規范體系融通、組織實施方面,傳統治理經驗仍有許多值得借鑒之處。我們強調法治和德治不可分離、不可偏廢,既重視發揮法治對道德的保障作用,也注重發揮道德對法治的支撐作用,把道德要求貫徹到法治建設中。法治的實現以良法為前提,而良法必須符合基本道德要求。法律的制定、實施、解釋和發展不能與道德相分離。道德也需要通過規范化的表達、組織化的實施,才能與法治更好銜接,轉化為人人遵守的行為准則。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核心價值觀,其實就是一種德,既是個人的德,也是一種大德,就是國家的德、社會的德。國無德不興,人無德不立。”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需要完善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法律政策體系,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融入法治建設和社會治理。一方面,要強化法律法規的價值導向,推動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堅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之中,貫穿到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全過程,貫穿到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環節,使社會主義法治成為良法善治。另一方面,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轉化為具有剛性約束力的法律規定,堅持法律的規范性和引領性相結合,把實踐中廣泛認同、較為成熟、操作性強的道德要求及時上升為法律規范。比如,我國古代十分重視家教、家風、家訓。民法典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這是通過立法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地生根的有益實踐。隻有法治與德治充分發揮各自作用,做到融會貫通、相得益彰,才能推動形成法安天下、德潤人心的良好局面。
《 人民日報 》( 2021年02月03日 1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