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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鵬飛:漢魏服制論罪的禮法合治意義

陳鵬飛2020年12月08日15:59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作者系國家社科基金后期資助課題“漢魏‘服制制罪’及其社會治理范式研究”負責人、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漢魏以孝治天下,喪服禮制被廣泛運用到教化、立法和司法等社會治理活動中,荀子“隆禮重法”的儒學治國新思想得到開拓性運用,並積累了諸多良法善治經驗和智慧。

社會成就

服制即中國古代的喪服制度。它以親屬關系為基礎,按服喪期限及治喪時喪服質地的差別,確定了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五等服敘及相應的守喪行為規范。稽諸《周禮》約有120種職官參與喪事管理與監督﹔《儀禮·喪服》載,宗人“異居而同財,有余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服制已成為周人宗族經濟和政治生活的黏合劑﹔《左傳》亦隨處可見以服制對大小人物因親屬相犯或服喪違禮而遭褒貶甚至嚴懲的記載。當漢代孝治為服制推廣應用提供廣闊的政治舞台時,社會治理功能得以充分發揮。

漢魏服制論罪形成了禮法合治社會的綜合措施。服制論罪本是依據親屬關系尊卑及遠近的服敘標准,進行定罪量刑。但是,由於中國古代“罪”字有犯法、過錯、刑罰等含義,因而服制論罪不僅包括以服制限制親屬連坐、處置親屬相犯的刑事司法活動,還包括官方調解、審理親情糾紛活動以及鄉裡宗族的教化訓誡活動。漢初推行孝治,除以孝悌力田政令獎勵農耕、恢復社會秩序外,還持續頒詔限制親屬連坐,緩和社會矛盾。高祖“約法三章”旨在蠲除秦酷刑連坐之法,高后元年(前187)詔“除三族罪”,文帝詔“盡除收帑相坐法”。至武帝,“父子相隱”成為司法原則﹔宣帝地節四年(前66年)“親親得相首匿”詔以及稍后的政令措施使限制親屬連坐理論化、法制化和常態化。同時,又通過立法、司法、教化相結合的手段預防和規制親屬之間的違禮相犯。《尹灣六號漢墓出土木牘》顯示,僅東海郡在西漢晚期就設“縣三老卅八人,鄉三老百七十人”,“年七十以上受杖二千八百廿三人”,協助郡縣官員處置鄉裡宗親糾紛、加強禮法教化。可見,服制論罪實質是漢魏禮法合治社會的一個創舉。

這種禮法合治社會理念及措施推動著孝老愛親的社會風氣形成。西漢中后期,賈誼記述漢初“殺父兄,盜廟器”“婦姑不說,反唇相稽”的秦遺風餘俗基本消失。東漢中后期,孝事父母已具宗教般神聖,以至於孝子侍奉父母感動劫賊放棄作惡,《后漢書》及《三國志》均有此類記載。兄恭弟悌、尊敬師長亦蔚然成風。

漢魏服制論罪取得了重大制度突破,推動著古代超穩定社會結構的形成。正史及出土簡牘文獻中大量事實表明,西漢中后期服敘已成為限制親屬連坐、處置親屬違禮相犯的定罪量刑標准﹔至東漢后期,所有涉及喪服禮制的詔令、立法、律章句、修律、大量司法案例以及學理成就已形成嚴密的邏輯鏈條,能夠証成“服制制罪”原則至遲在建安元年(196)應劭修律時已確立。應劭修律為東漢最全面的修律,曹魏《甲子科》及晉《泰始律》均多由其修律內容刪減而定。這標志著服制論罪中禮法融合取得了重大制度突破。該制度的長期運行維護了親屬相隱的私權,避免了親屬相犯導致的親情撕裂,緩和了社會矛盾。隨著服制教化的深入,明理孝親、忠信守法的社會風俗及民族特征在漢魏時期形成。《論語》中“其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的政治設計也得以實現,家治則國泰的“家國一體化”社會結構形成,為延續近兩千年的中國古代超穩定社會奠定了基礎。

服制論罪促進了律令與經義的融合,對中國古代立法和司法影響至深。在兩漢司法活動常以親情服制解釋律令,使經義融入法律,或使所引經典章句具備法律性質,斷案形成的決事比又成為漢代獨立的法律形式。由此促進了禮與法的全面融合,也推動了修律或立法改革。審理案件或調處糾紛時,除查清事實,還須依據服敘等級和服制經義綜合考量,形成了“服制與事實並重”的司法模式。該模式又引起對“經律雙通”法律人才的重視和培養。

禮法價值

戰國荀子首提“隆禮重法”,以“禮法”合治社會。此后禮法經歷了由割裂而融合的歷史。兩漢吸取秦朝割裂禮法、酷刑速亡教訓,通過服制論罪綜合治理措施率先將親情服制與律令法度融為一體,形成的“服制制罪”原則也成為此后歷代皇權政治治親安邦、維持禮法秩序的圭臬。《泰始律》“准五服以制罪”原則實乃《晉書·刑法志》所言的“遵漢魏之典”,《唐律疏議》502條中有182條律文或律疏涉及服制論罪,《宋刑統》《大明律例》《大清律例》都承襲唐律這些內容。服制論罪影響至深是由於其蘊含的禮法價值得以被傳承。

漢魏服制論罪具有調適禮、法的方法論價值。漢初“捃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漢書·刑法志》),又通過春秋決獄將服制經義注入冰冷的秦法。此后,服制經義逐步成為統攝相關律令的精神,使涉及親情關系的禮、法融合,並從社會治理效果方面為漢魏禮法全面融合作出了表率。服制論罪從形式上調適了周禮與秦法,從內涵上發揮了禮的教化預防功能和法的懲戒功能,將荀子的“禮法”治國思想創造性應用,開辟了調適禮、法關系的方法論道路,為代表中華法系的《唐律》“一准乎禮、用刑持平”提供了有效路徑。

服制論罪蘊含著社會認同的價值觀。漢魏服制論罪在純化民風的同時,也推動孝治理論不斷豐富。成書於漢代的《孝經》明顯將先秦孝的范圍擴大解釋,“夫孝,始於事親,中於事君,終於立身”。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又不拘於周禮孝老愛親的“等差”,以《孟子》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詮釋孝治,提出“博愛”仁政。如此,統攝於孝道的孝老愛親、知恩重義、誠信立身、崇尚儀禮、忠君報國等民風民俗,就成為族群認同、社會認同、民族和國家認同的價值觀,貫通了古代的政治認同和孝禮文化認同。

漢魏服制論罪還具有私權適度對抗公權的法哲學價值。盡管中國古代缺乏現代權利觀念,但漢魏限制親屬連坐,最大限度實現了春秋時從《尚書·康誥》闡釋的“父子兄弟,罪不相及”與“惡惡止其身”原則,限制了公權對個人的連坐﹔“親親得相首匿”限制了親屬告奸及強迫作証對私權的侵害,實際上開啟了中國古代私權合法適度對抗公權的法制歷史。

當代轉化

古代服制論罪難免具有同罪異罰、出入人罪等缺陷,故清末修律將之廢除。今天雖無喪服制度及服制論罪,但親情關系依然存在,養老、析產、繼承、離婚、子女撫養教育等親情糾紛和家庭暴力依然是值得關注的社會問題。因而,服制論罪的治親安邦經驗、價值以及所蘊含的法治資源,仍然具有借鑒意義。

解決當前的親情或家事糾紛,一要加強傳統家庭美德教育。與古代宗法社會相比,現代家庭成員的人格權得以彰顯和獨立﹔但人格權的核心是人格尊嚴,而高尚的人格才能充分實現人格權。家庭是人格成長和塑造的重要環境,唯有孝老愛親,保証家庭成員之間人格權的相互尊重,實現家庭和睦,才能在社會中為實現法律人格權奠定道德基礎。二要重視基層家事調解。宗法社會已經解體,但傳統宗族及鄉裡調解親情關系的功能不可忽視。家事糾紛非單純法律問題,還涉及情感、人倫和道德問題。家庭矛盾不僅危及家庭和睦,影響社會穩定,更關涉家庭能否為社會培養身心健康的合格公民。目前,社區及村(居)民委員會對傳統宗族熟人社會調解功能的傳承替代作用仍有很大提升空間,需要高度重視對家庭糾紛的調解和化解。三要提升基層法庭家事調解及裁判能力。在明晰是非曲直前提下,家事糾紛的司法調解或裁判貴在修復親屬情感,防止親情撕裂,這對法官素養提出了很高要求。服制論罪對“經律雙通”法律人才的重視值得借鑒,很難想象生活經驗不豐富、道德素養欠缺的法官能夠僅憑法律規則作出令當事人滿意和信服的家事調解或裁判。

漢魏孝治以及由此展開而形成的社會、民族及國家認同價值觀念為我國當代社會核心價值觀提供了文化基礎和豐富內涵,轉化應用這些價值有利於促進對當代社會及國家的價值認同。

總之,服制論罪自漢魏延至清末,其禮法合治社會的內容不斷豐富,所積澱的良法善治經驗和智慧值得持續深入探索研究。

(責編:孫爽、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