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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志誠:宋代吳中水患的常態化治理研究

邱志誠2020年12月08日15:52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作者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宋代農書研究”負責人、溫州大學甌江特聘教授

宋代持續兩百年的吳中水利研究課題的形成與發展,揭示出傳統社會學術新議題是如何從社會現實的潛在需要,並通過國家的政策引導,在知識分子的主動參與承擔之下成為一門顯學的。毫無疑問,研究課題在解決宋代吳中水患問題、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農業生產及國家財政收入等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社會現實的呼喚

宋人所言“吳中水利”“吳門水利”“三吳水利”皆指太湖地區而言。太湖古亦名震澤、具區,其地勢地貌、來水去水,顧炎武在宋代水利學家郟僑論說基礎上有非常扼要的敘述:“其西之南,則嚴、湖、杭、天目諸山之原,(水)有自苕、霅而來者﹔其西則宣、歙、池、九陽江之水,有自五堰而來者﹔其北則潤州之金壇、延陵之丹陽與宜興之荊山之水,有自荊溪、百瀆而來者﹔而其東北則常州之水,有自望亭而來者。其入海之道雖曰三江,而二江已絕,唯吳淞一江……沿海與江地皆岡阜,或以其中傾外仰,比之盤盂。”也就是說,太湖地區是一個以太湖為中心的盤形窪地,因此極易匯聚四方之水﹔其東部平原海拔在2.5—3.5米之間,自西向東地勢逐漸升高,因此極不利於太湖地區東向海洋排水。而唐末五代以來,太湖排水入海孔道三江中東北、東南方向的婁江、東江皆已淤塞絕跡,僅余吳淞一江(古亦名吳江、鬆江、吳鬆江、鬆陵江),因此宋代太湖地區水患壓力遠超前代。但宋代吳淞江河道迂曲,又因兼顧水運修筑石塘以障太湖東流,加以權豪侵佔,“植以菰蒲、蘆葦……中流多置罾斷”,遂日益淤塞。每至雨季,吳中民眾則“惴然有為魚之患”,所種庄稼亦“頃刻蕩盡”。同時,太湖地區自中唐以后即為國家財賦之藪,僅據產生於南宋初的“蘇湖熟,天下足”一語即可見其經濟地位的重要性。因此,研究治理吳中水患,解決水災頻發問題,是時代擺在宋人面前的、與國計民生密切相關的一個緊迫課題。

國家的政策導向

宋朝中央集權政治體系的運轉需要龐大的國家財政收入支撐,統治者立國伊始即非常重視作為“兆民本業”的農業。就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而言,宋初雖屢次治黃、引黃河水溉田,修復古代鄭渠、白渠等灌溉渠系,但多為一時一事而發。到慶歷新政、熙豐變法時代,國家層面更加注重立法及政策的導向性,引導地方官員及民間知識分子傾注心力才智於其間,使研究水利、組織興修水利成為“常態化”行為。如作為慶歷新政政綱的《答手詔條陳十事》所列第六事“厚農桑”,即強調應於太湖地區積極興修水利,以使民不困而國不虛。具體措施是,“每歲之秋,降勅下諸路轉運司,令轄下州軍吏民各言農桑之間可興之利、可去之害,或合開河渠,或筑堤堰陂塘之類﹔並委本州軍選官計定工料,每歲於二月間興役”,並以之作為官員考選的重要政績。范氏本人前此知蘇州時就開浚過白茆、七丫等塘浦。熙豐變法時,朝廷成立了制置三司條例司,地方行政機構也進行了改革,創設了提舉常平、廣惠倉兼管勾農田水利差役事,作為新的路級監司官。熙寧二年(1069),頒布了專門的農田水利法律《農田利害條約》(亦稱《農田利害約束》)。《農田利害條約》共8款,對水利工程的必要性、規劃、施工及經費來源等方面都作了詳細規定。尤其是鼓勵學者積極研究水利、建言獻策,“其言事人並籍定姓名、事件,候施行訖,隨功利大小酬獎﹔其興利至大者,當議量材錄用”。對於積極組織、興修農田水利工程的地方官員亦量功績大小給予獎勵、提拔:“與轉運官或升任、減年磨勘、循資,或賜金帛令再任,或選差知自來陂塘圩垾、堤堰溝洫、田土堙廢最多縣分,或充知州、通判,令提舉部內興修農田水利。資淺者,且令權入。其非本縣令佐,為本路監司、管勾官差委擘畫興修,如能了當,亦量功利大小比類酬獎。”自此以后,“四方爭言農田水利”,“或胥、或商、或農、或隸、或以罪廢者,使乘驛赴闕,或召至中書、或赴司農……微有效則除官、賜金帛”。其間雖難免有少數冒濫之輩,但包括吳中水利在內的全國水利事業發展總體成效是非常顯著的。據《宋會要輯稿》記載,僅熙寧三年至九年,兩浙路就興修水利1900多處,灌溉面積達10萬多頃,兩浙路水利工程灌溉面積佔全國的三分之一。可以說,吳中水利研究作為一個學術新議題勃興於北宋中期,成為當時顯學並服務於社會實踐,宋朝國家的政策導向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知識分子的響應與承擔

在國家政策的號召、引導下,兩浙路官員及民間知識分子紛紛投入到吳中水利課題之中。仁宗時中第未仕的蘇州人郟亶,很快奏上自己的研究成果《上蘇州水利書》《上治田書》(后合編為《吳門水利書》),他總結了唐末以來吳中水利治理存在的問題,即所謂“六失”﹔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即所謂“六得”﹔又提出了治田“利害七論”。概括而言,其治水方略是治水先治田、治水兼治旱、低田高田分治、合理利用前代水利工程﹔在建設經費上則提出“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發動民眾出錢出力。郟亶見解深刻,因此受到神宗和王安石贊賞,被任命為司農寺丞、提舉兩浙路興修水利。但郟氏的治水規劃是一個非常龐大的系統工程,以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不可能在短期內(至少不可能在他自己說的5年內)竣工。他也低估了工程建設過程中的種種矛盾,以致引發群體性事件,最終半年后即被罷官。郟亶之子郟僑承其父學,亦邃於吳中水利,所著《水利書略》對太湖水系有准確、全面的認識,因此其第一項主張就是治水必先治江寧(今南京),次為整治蘇州諸縣各自為政的限水之制,三為導青龍江(吳淞江故道青龍鎮段)開三十浦。同時強調開浚蒲塘必須重視設置堰閘以防江潮漲沙,勸民作圩垾、浚涇浜以治田,否則必有堙塞之患。這一觀點后被提舉兩浙水利趙霖所重視、採納。

跟郟亶將治理水患與發展農業生產緊密聯系的宏大藍圖比起來,曾師從胡瑗的常州士人單鍔的治水理論則直擊要害、更具可行性。他認為既然是治水,最迫切的目標當然是治“水”,治田、治旱都可先置不顧,故一則曰“今欲泄震澤之水”、再則曰“今欲泄三州之水”。其《吳中水利書》所陳治水方法簡而言之,一是使吳淞江泄水道暢通,加大太湖排水量﹔二是引西北南京、常州等處來水北入長江,使西南廣德、宣州等地之水不東注太湖,減少太湖入水量。這是當時仁宗慶歷以來所修吳江長堤橫截江流、破壞水環境以及郟亶治水失敗,給人們帶來的對於漕運先於疏泄、治田先於治水觀點的反思。單鍔常“獨乘一小舟,遍歷三州(蘇、常、湖)水道。經三十年,凡一溝一瀆,無不周覽考究”,可見其書不僅是對已有研究成果(如郟僑“治水必先治江寧”)的繼承,更是其在深入調查研究基礎上寫成的。再如紹興士人傅肱建言“決鬆江之千墩、金城諸浦匯,滌去迂滯”,同時“開無錫之五瀉堰,以減太湖而入於北江﹔導海鹽之蘆瀝浦,以分吳淞而入於浙水”。質言之,就是恢復太湖原有三江排水系統而不是僅賴吳淞一江,並對吳淞江河道加以裁彎取直以暢其流。退休官員朱長文,於其《吳郡圖經續記》中亦辟《治水》專目討論吳中水患治理。

吳中水利研究新議題在仁宗時代興起、神宗時代成為顯學后,直到南宋晚期,仍有不少知識分子繼續垂注並研究,不過其主體由一般士人轉變為官員。政和六年(1116)平江府(今蘇州)戶曹趙霖奏上《三十六浦利害》(亦名《體究治水利害狀》),其觀點可用三句話概括:治水莫急於開浦,開浦莫急於置閘,置閘莫利於近外(去江海不超五裡)。還要注重“筑岸裹田”,即筑圩岸以固民田。徽宗因命趙霖為兩浙提舉常平負責興修,計“開一江、一港、四浦、五十八瀆”。趙霖治水理論顯然直承單鍔而來,但也吸收了郟氏父子治田、置閘的觀點。南宋中期湖州人、監行在都進奏院李結《治田三議》提出,治理吳中水患要堅持敦本、協力、因時三個原則。敦本指“專務治田”,“田岸既成,水害自去”,這一觀點在一定程度上回到了郟亶的立場。“協力”指治水經費由佃戶、田主、政府三方共同負擔。“因時”指平素興役,民眾難免有怨言,政府可在災害飢歉年份趁農閑動工。理宗景定二年(1261),慈溪人、任職蘇州的黃震尚作有關於吳中水利的長篇論文,其時下距宋亡僅15年,上離吳中水利新議題興起已200多年。這些宋代知識分子,積極響應國家號召,將自己的生命與智慧投注於有關國計民生的社會現實問題研究之中,的確實現了“為生民立命,為萬世開太平”的期許。

(責編:孫爽、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