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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主辦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主題活動

2020年12月08日13:59

2020年11月28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亞太日系列活動之一,“CISG四十周年:統一實體法規則的適用——特別關注CISG在中國內地和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適用”國際研討會在武漢大學法學院120報告廳成功舉行。本次研討會是UNCITRAL的主題活動,國際商會作為合作伙伴,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聯合主辦,湖北省法學會國際法研究會承辦,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對本次會議給予了大力支持。

本次會議採取線上會議與線下研討相結合的復合方式,邀請了來自中國內地與中國香港地區、澳大利亞、美國、法國、意大利、瑞士、英國、西班牙等國家和地區的國際組織官員和專家、政府官員、CISG研究學者和實務界人士23人參與線上研討,湖北的國際法研究者和青年學人則來到120報告廳聆聽報告、參與問答討論環節。會議採用全英文模式,並進行全球網絡直播,共吸引逾4500人觀看。

研討會共分三個單元,分別以“CISG在不同情形下的適用及其對國家法律的影響”、“CISG在中國內地和中國香港地區法院和仲裁中的適用”、“其他統一商事規則在CISG的適用和解釋中的作用”為題,每單元嘉賓演講完畢后均設問答與討論環節。

上午9時,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教授劉瑛宣布會議正式開始,隨后會議進入開幕式環節,由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副所長聶建強教授主持。開幕式中,UNCITRAL亞太區域中心主任Athita Komindr,國際商會北亞地區仲裁與ADR主任、國際商會上海代表處首席代表范銘超,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國際法律科署理國際法律專員林美秀,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所長、湖北省法學會國際法研究會會長肖永平分別致辭。他們表達了對本次會議的支持和對本次會議議題的高度肯定,介紹了各自機構在推動CISG教育、研究、培訓和適用上的努力,並表示CISG的適用前景是光明和值得期待的。

與會嘉賓合影留念后,會議進入主題報告環節,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Ignacio De La Rasilla教授任主題報告環節主席。第一單元的主題報告在同濟大學法學院高旭軍教授的主持下進行,首先由UNCITRAL法律專員Luca Castellani帶來題為“統一合同法和風險舒解”的主題報告,報告中,他從供應鏈管理的角度切入,分別對CISG、UPICC等典型統一合同法進行了介紹,並對不可抗力、艱難情勢等制度進行了分析。隨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石靜霞做了以“CISG在中國:過去四十年中的立法和司法影響”為題的主題演講,她表示,CISG深刻影響了中國的《合同法》《民法典》,但同時,她也拋出疑問——CISG在中國香港或中國澳門地區是否能夠適用?如果能,應該如何適用?緊接著發言的是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Alejandro M. Garro,他的演講主題是“新冠疫情對正在進行的合同履行的破壞:國際法對此作何規定?”,他表示需要綜合考慮國內法和國際法的協調、准據法的適用、短期合同和長期合同等要素來判斷新冠疫情能否成為減免合同履行違約的責任,要注意在無法履行或履行艱難與善意履行合同之間取得平衡,同時他也以CISG和UPICC為例強調了法律解釋的重要性。來自新南威爾士大學法學院的王衡教授以“一帶一路沿線的統一商法和爭端解決”為題發表主旨演講,他首先對一帶一路沿線可能存在的爭端解決做了總體介紹,隨后他以探討爭端解決方式的角度切入,表示雖然CISG不是完美的,但是提供了一個探索的范式,並對CISG適用中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說明,如CISG的解釋問題以及面臨的諸如新冠疫情、電子商務的興起等現實問題等。

下午14:30分,由悉尼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潔主持的第二單元主題研討如期開始。第二單元緊密圍繞“CISG在中國內地和香港地區的法院和仲裁中的適用”展開。首先由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湯諍教授圍繞“CISG在中國法院的適用實証研究”進行主題報告。湯諍教授立足於其收集的過去十年178件中國法院與適用CISG有關的案件,做了多角度分析,澄清了對中國內地法院傾向於適用本國法、基層法院適用CISG保護主義嚴重等誤解,對近年來中國內地法院適用CISG的情況做了積極的評價,同時也公允地指出,中國內地法院在適用CISG上依然存在意思自治的解釋、CISG與中國內地國際私法規則關系不清等問題,條約在國內法上的地位也尚不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國際法律科條約法律組副國際法律專員黃慶康以“法律政策視角下CISG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的適用建議”為題進行報告,從經濟和法律政策層面闡述了CISG在中國香港適用的益處和成本,認為收益大於成本,表明了支持CISG在香港適用的態度,並對未來CISG適用后如何在中國內地和中國香港間貿易准用CISG提出了單邊和多邊兩個方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總法律顧問Eric NG則以翔實的數據,從仲裁視角提出CISG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適用建議,分析了中國香港的主要貿易伙伴、“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對CISG的接受和發展趨勢而形成的網絡效應,闡述了中國香港因為得到中國內地法院在臨時措施上的特別支持而在國際商事爭端解決中具有獨特優勢,指出CISG在中國香港適用有助於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維持和強化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的地位,並認為盡管現在CISG在中國香港的適用很少,但具有相當的潛力。

第三單元的主題是“其他統一商事規則在CISG的適用和解釋中的作用”,由Bird & Bird合伙人Jalal El Ahdab主持。海牙國際私法會議(HCCH)亞太區域辦事處首席代表、香港大學教授趙雲首先發表了題為“國際商事合同規則:UNCITRAL,國際統一私法協會(UNIDROIT)和HCCH的互補角色”。他對UNCITRAL、UNIDROIT、HCCH項下的三個有關國際商事合同的規則CISG、UPICC以及《海牙法律選擇原則》的適用問題做了詳細解釋,闡釋了CISG硬法和軟法方式的不同適用情景,特別指出《海牙法律選擇原則》允許當事人選擇CISG等非國家法,並表示軟法可以填補硬法的空白。同時他強調,無論適用規則如何,適用國際商事合同規則的最終目標就是便利國際貿易,實現協調、統一。隨后,巴塞爾大學法學院教授Ulrich G. Schroeter以“國際商業慣例與CISG的共存”為題發表主題演講,結合案例著重介紹了國際商業慣例在實踐中的應用現狀,包括在CISG第9條項下的運用,指出目前法院在實踐中僅考慮了慣例的貿易部門熟知度,著力避免適用慣例的意外風險,對當事人的知曉度和合理性考慮很少,可能帶來不公平。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院長孔慶江教授也以“填補空白:UPICC在CISG解釋中的作用”為題進行主題演講,他通過對CISG和UPICC條文和關系的細致分析,得出盡管UPICC在CISG之后訂立且涵蓋范圍更廣,但仍可用於解釋CISG,填補CISG空缺,這也符合CISG第7條的解釋規則。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副院長Ndanga Kamau以“其他統一商事規則在CISG的適用和解釋中的運用:挑戰與限制”為題,從CISG的實踐層面就CISG在適用中面臨的挑戰做了報告,由於CISG的統一適用依賴於法院在具體案件的CISG判決,如何促使不同國家法院、不同仲裁庭對CISG的條款作出一致解釋,值得關注。她指出,對UPICC在CISG解釋中的運用,是有不同觀點的,因為根據CISG第7條第2款,CISG應該按照其本身所依據的一般原則來解釋。

每個單元嘉賓演講結束后,現場及線上與會人員都與嘉賓進行了熱烈積極的討論。會議最后,劉瑛教授以“Informative, Insightful, Inspiring”三個詞對本次會議作出總結,表示本次會議闡釋了豐富的知識和信息,提出了深刻的洞見和見解,還提出了啟發性的問題和議題。本次會議達成了以下共識,CISG在過去四十年取得了非凡的成就,樹立了國際商事統一規則的成功典范,其原則和規則具有先進性特點,因為對締約國國內法的引導而得到了良好適用,也能以案例庫和UNCITRAL概要、咨詢委員會的意見等方式與時俱進﹔然而CISG也面臨一些挑戰,除了當事人排除適用、商業環境變化與CISG本身難以修改,CISG的留白和模糊用語也給CISG的統一適用和由此帶來的真正法律協調帶來困難,本次會議重點討論了克服適用和解釋差異的方法和實現路徑,與會者均認為充分發揮其他統一商事規則在CISG的適用和解釋中的作用是實現CISG統一適用的一個方案﹔各方肯定了CISG在中國香港地區適用的積極意義,支持CISG適用於中國香港,包括對在中國內地和中國香港間的買賣合同准用CISG,也就落地方案進行了探討。未來四十年,期待CISG能夠得到更廣泛、更統一的適用,這取決於正在成長的一代法律職業者,需要繼續強化對CISG及其適用和解釋的教學、研究和培訓等。會議在與會人員的熱烈掌聲中圓滿落幕。

來源: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

(責編:孫爽、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