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錢金飛,系雲南大學歷史系教授
近代早期(即16—19世紀)的德國也被稱為“德意志民族神聖羅馬帝國”,是這一時期歐洲最為重要的國家之一,由領地國家和帝國城市構成。到1800年,在其疆域縮水不少的情況下,仍然還有68.7萬平方公裡的領土,統轄了2900萬人口。在整個歐洲,其領土面積僅次於沙皇俄國,除了包含當今德國之外,還包括如下10個現代歐洲國家全部的或者部分的領土:奧地利、比利時、捷克、丹麥、法國、意大利、盧森堡、尼德蘭、波蘭和瑞士。
在中世紀的歐洲,所有人被劃分為“祈禱者”(即教士)、“征戰者”(貴族)和“勞作者”(農民和市民)。宗教改革運動爆發后,教士這個等級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信奉新教的領地國家和帝國城市之中,教士不再是一個享有特權和特殊社會地位的等級,更多的是一份職業,其成員主要來自市民階層,受邦君和城市市政當局的掌控﹔而在信奉羅馬天主教的領地國家和帝國城市之中,教士(尤其是修道院院長以上頭銜的高級教士)仍然由貴族來擔任,享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和特權。在教會領地國家中,大主教、主教和修道院院長是領地國家統治者,他們依靠領地國家等級議會(其中包括教士團成員、領地貴族或者領地城市)的協助,進行社會治理。在世俗領地國家中,教士大都是協助領地國家統治者進行社會治理的人。
近代早期德意志貴族的情況則比較復雜。根據“誰是其封君”的原則,德意志的貴族可以被劃分為帝國貴族和領地貴族。帝國貴族是皇帝的封臣,包括諸侯(世俗諸侯和教會諸侯)、帝國伯爵、帝國騎士和帝國高級教士。在近代早期德意志社會治理體系中,帝國貴族作為領地國家統治者,對整個領地國家進行治理。
領地貴族數量眾多,是帝國貴族的封臣,他們只是在領地國家層面享有特權,具有領地等級的身份,是領地國家等級議會最為重要的參與者。中世紀時期,他們大都居住在鄉村,除了對自己的封君(即帝國貴族)負有一定的“附庸服從”義務之外,還是自己領地上的主人,享有統治自己屬民的權力,很少受到管轄和制約,大都依靠軍事服役、軍事雇佣、經營自營地以及各種特權所帶來的收入生活。隨著中世紀晚期以來德意志領地國家在國家構建方面取得進展,領地貴族的特權(尤其是他們的稅收豁免權、領地司法管轄權)越來越多地受到挑戰,許多領地貴族離開鄉村,到皇帝或領地國家統治者的宮廷或軍隊中任職,以此獲得收入。他們也因此受到不同部門規章制度的約束,逐漸地被朝臣化、宮廷化、官僚化、職業化。他們中的一些人成為領地國家統治者在各地的代表,是領地國家統治者進行立法工作、開展社會治理重要的談判對象,也是協助領地國家統治者進行社會治理的人。
到1800年,有將近1/4的德意志人居住在德國大小不一、類型不同的城市之中。近代早期德意志的城市可以分為帝國城市和領地城市兩種。帝國城市是皇帝的封臣,具有和其他帝國等級成員相似的法律地位,享有較高的自治權,許多帝國城市還擁有自己周邊的鄉村地區,實際上是城市共和國。領地城市一般是領地國家統治者的封臣,是領地國家等級議會的參與者。對近代早期德意志的城市而言,市政當局往往通過城市政府、行會、城市公社等組織,對市民和城市客居者進行社會治理。雖然市民擁有選舉市政官員、城市議會議員、參與市政管理的權利,但市政管理大權往往會落入市民上層人士(即那些名門望族、城市公社代表、行會代表等)的手中。
在近代早期的德意志,農民人數最多,生活在不同領地國家中領地貴族的領地之上,受地方領主管轄,但由於鄉村公社的緣故,因而享有較多的自治權。中世紀晚期的農業危機造成了德意志鄉村地區的政治真空,為鄉村公社的發展創造了條件。鄉村公社組織一般包括公社大會、公社政府和公社法庭。公社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鄉村公社中的成年男性參加,在召開公社大會之前,一般需要獲得領主的允許,或者至少需要通知領主,領主一般也會派遣自己的代表來參加公社大會。公社大會可以任命公社官員,審議公社賬目,處理公社的經濟、社會和法律方面的重大事項。公社政府由公社長和6∼12名長老組成,公社政府官員由公社成員選舉產生。許多鄉村公社還可以就鄉村事務頒布“公社法”。一般的鄉村事務,公社官員就可以處理,重大事情則需要由公社大會來處理。隨著1524—1526年德國農民戰爭被鎮壓,領地貴族與領地國家加強對鄉村地區的控制,尤其是近代早期德意志領地國家構建強化,德意志鄉村公社的自治遭到較大限制。盡管如此,德意志的鄉村公社還是具有管理鄉村事務,分配鄉村公共土地,保養和維護公社建筑物、鄉村道路和橋梁,維持鄉村地區法律和秩序的權力。
隨著時間推移,鄉村公社和城市公社的領導權逐漸落到了一批“精英人士”手中。這些“精英人士”往往在鄉村公社和城市公社中擔任某種職位,較為富有,也具有較高聲望﹔城市中的小貴族和農村中的鄉紳也是“精英人士”的重要組成部分。有些“精英人士”還在國家政府中任職,協助國家征收稅收和募集軍隊,國家也通過這些“精英人士”對鄉村和城市社會進行間接治理。
總之,在近代早期,整個德意志民族神聖羅馬帝國是由數百個領土面積大小不一、國家構建程度有所差異的領地國家和帝國城市組成。在每個領地國家之中,又有著諸多自治程度不一的貴族領地和領地城市﹔在貴族領地上,包含著許多享有較高自治權的農村公社。這種結構決定了近代早期德意志民族神聖羅馬帝國的社會治理具有多層次性、自治性和間接性特征。國家通過領地貴族、各種自治性團體(如城市公社和農村公社)、城市和鄉村中的“精英人士”來對廣大民眾進行間接地社會治理。領地國家統治者一方面通過各種法律條令,對領地國家民眾的政治、經濟、宗教和社會生活進行規范(即“社會訓誡”)﹔另一方面,普通民眾也通過不同的自治機構和自治團體代表,在不斷地“抵制和調適”這種“訓誡”,逐漸接納國家的統一規范,從而融合成為一個統一的社會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