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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晉藩:中華法文化與中華民族精神

張晉藩2020年10月26日09:12來源:光明日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原標題:中華法文化與中華民族精神

湖北張家山出土的漢簡《二年律令》是研究漢代法律的重要材料。

《唐律疏議》充分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征,是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之一。圖為其殘片(局部)。

唐開元十一年(723年)刻立的《御史台精舍碑》,為研究宗教與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關系提供了重要依據。圖為其拓片。

作者:張晉藩,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項目“創新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研究”首席專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在中華民族五千多年的發展歷程中,中華法文化雖遇百折而不撓,勇克時艱,代有興革,形成了內涵豐富、特點鮮明、影響深廣的中華法文化體系,並因其連續性、特殊性、包容性,成為世界法文化史上最為絢麗的一章。

中華法文化在形成與發展的漫長歲月中,表現出深厚的物質基礎、強大的動力資源、堅韌的韌性性格,所有這些可歸結為一個基因,那就是中華民族的民族精神。中華法文化的一切特質,都凝聚著中華民族的精神,體現著中華法文化與中華民族精神之間的內在關聯。歷史法學派認為,法律是一個國家民族精神的體現及產物。德國法學家薩維尼曾經說過:“民族的共同意識乃是法律的特定居所。”所謂“民族的共同意識”也可理解為民族精神。中華法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中華民族精神的重要內容。當前,推動中華法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對於弘揚中華民族精神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發展不受宗教干預,體現理性務實的民族精神

夏商時期,由於生產力水平極端低下,人們對自然界的種種現象充滿了敬畏,統治者遂假借天意,動用刑罰,所謂“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商朝統治者崇尚神權政治,設計了上帝與帝廷。但商朝的上帝與西方宗教中的上帝完全不同。商朝的上帝是商王死后升格為上帝,實際是商王的祖宗神。商王對於上帝尊崇備至,以期祖先的亡靈維護其現實的政治統治。這種天道觀帶有宗法的色彩。至商末,紂王親自控制了貞卜,表現了神權政治的沒落。由於紂王“重刑辟”“武傷百姓”,終於被周所推翻。商朝的滅亡使得商王的天道觀發生了動搖。以周公旦為代表的周朝統治者,鑒於商亡的教訓,把關注的焦點從天上轉移到人間,從重神轉移到重人,提出了具有理性思維的一系列觀點,作為新王朝的治國方略。

其一,提出“人無於水監,當於民監”,把人心向背作為決定國家興衰的根本。

其二,提出“皇天無親,惟德是輔”,即天隻贊助有德之人為君,周之代商正是周人有德所致。

其三,提出“明德慎罰”的立法原則,強調明德是慎罰的精神主宰,慎罰是明德在法律領域的具體化,避免商朝濫刑亡國之禍。

其四,通過“制禮作樂”,建立禮樂政刑綜合治國的管理體制。如《史記·樂書》說:“故禮以導其志,樂以和其聲,政以壹其行,刑以防其奸。禮樂政刑,其極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

其五,以因時、因地、因勢、因族為立法的考量。《尚書·呂刑》說:“刑罰世輕世重”﹔《周禮》說:“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一直被后世奉為立法的圭臬。

其六,司法行“中罰”。周公特別推崇“司寇蘇公,式敬爾由獄,以長王國,茲式有慎,以列用中罰”。所謂中罰即公平、公正之意。孔子曾經論証司法不中的危害,“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隻有刑罰得中才符合中道,才能達到和的效果。

可見,早在公元前十一世紀,周朝統治者便十分重視運用理性求實的指導原則管理國家,不僅在當時取得了良好效果,而且影響后世至為深遠。漢以后的“德主刑輔”,唐時的“德禮為本,刑罰為用”,宋以后的“法情允協,法理情三者統一”,都源於周朝的創制。

中華民族理性務實民族精神的形成,受到儒家思想的深刻影響。儒家主張“人為萬物之靈”。孔子不僅“不語怪力亂神”,而且明確表示“敬鬼神而遠之”“未知生,焉知死”“未能事人,焉能事鬼”。他立足現世,以積極務實的態度關注人生,提出“仁者愛人”。與西方宗教關於彼岸世界的說教完全不同,孔子所關注的是現實主義的此岸世界。孔子之后,孟子將“仁者愛人”進一步發展為仁政學說,把人們關注的焦點吸引到政治主張上來。儒家思想從漢武帝時被確立為統治思想以后,由於它符合統治者的政治要求、貼近國情和人們的心理狀態,因而不斷深入人心,這有助於形成重理性的務實求真的民族精神。

在農業立國的古代中國,作為社會主體的農民所關注的是一家人的溫飽,是再生產的准備與應付國課的籌措等。這些都是擺在他們面前不容輕忽的現實問題。盡管他們有時也祈求上天的保佑,但在現實面前,這種吁天是在嚴酷現實面前的一種無助的自我安慰。生存與生活的實際需要,促成了中華民族求實務實的民族精神的形成。正因如此,中國本土的道教雖受到少數統治者的篤信,但在民間的影響力較為有限。佛教的信徒雖較廣泛,但也只是個人的信仰。

宗教的存在要依附於政治權力,所謂“不依國主,法事難立”。但是一旦宗教勢力膨脹至干預政治,便會遭到政權和法律的打擊。唐朝安史之亂以后,均田制度遭到破壞,寺院佔有大量土地,勢力膨脹,交結藩鎮,影響國家的統治,因此武宗下令滅佛,在全國范圍內拆毀廟宇,強制僧侶還俗,佛教遭到沉重打擊。

清康熙初年,允許西方傳教士到中國傳教,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羅馬教皇派人來華向天主教徒發布禁約,禁止教徒祭天、祭祖、祭孔。為此康熙帝下諭:“以后,不必西洋人在中國行教,禁止可也,免得多事。”可見,中國古代統治者對於宗教保持高度的政治警覺,不使其干預現實中的政治活動。西方中世紀存在的教會法與宗教法庭,在中國是沒有的。中國傳統法文化中制度的構建、法律生活的締造、法律文化的延伸滲透了中華民族理性與務實的民族精神。

法文化傳承創新的歷程,體現堅韌進取的民族精神

自“夏有亂政”而制“禹刑”以后,商有“湯刑”,周有“九刑”,秦有“秦律”,漢有“漢律”,魏有“新律”,晉有“泰始律”,唐宋元明清也各有律,其間代有興革,源流清晰,損益可考。

法文化植根於社會,具有歷代傳承的因襲性,但基於不同時期社會生產方式與社會關系的變化,也形成了特有的時代性。

五千余年的法文化史,篇章結構、規范內容、制度設計等,都因時代變化而有所不同,其發展軌跡是由粗疏到細密,由低級到高級,由簡單到復雜。可見,中國法律的歷史是在不間斷的傳承與創新中逐漸發展起來的。傳承是以歷史所提供的資料為基礎﹔創新是在傳承基礎上的某些突破。創新較之傳承更為艱苦。創新首先要認真總結前代法律的成功經驗與缺失,使新立之法避免前車之覆。創新也需要認真分析把握社會的主要矛盾,從而確立立法的主要方向,有利於矛盾的解決。創新更需要先進的思想家、法學家,將其理論與思想認識注入法律中,開創法律文化的新天地。戰國時期的《法經》就是“集諸國法典”的集大成之作,開辟了后世立法的路徑,具有裡程碑意義。

漢承秦制表明了法律發展的內在連續性。漢律的主要創新之處在於儒家化。這是建立大一統的專制主義的西漢王朝所需要的。沒有兩漢儒家的堅持奮斗和他們提出的理論先導,就不會有儒家化的漢律文化。這個過程始於漢,它的最后完成是在幾百年之后的唐朝。

晉朝是士族掌權,政治腐敗,卻出現了張斐、杜預、劉頌等一批杰出的法學家。他們主持修訂的晉律,也是具有代表性的創新之作。晉律沿襲漢律開創的引禮入法的先河,繼續豐富了儒家化的法律文化。如同《晉書·刑法志》所說,晉律“峻禮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凡斷正臧否,宜先稽之以禮”。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晉代律學對於律與令以及一些法律概念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解釋,根據《太平御覽》引杜預《律序》說,“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其余未宜除者,若軍事、田農、酤酒,未得皆從人心,權設其法,太平當除,故不入律,悉以為令,施行制度,以此設教,違令有罪則入律。其常事品式章程,各還其府,為故事”。可見,律是固定性的規范,令是暫時性的制度,違令有罪,屬於律的范圍,非依律不能定罪,由此矯正了秦時法律令混用不清的弊病,也進一步明晰了漢時關於“前主所是著為律,后主所是疏為令”的內涵。

晉律在傳承中所做的創新是一項十分艱巨的智力工程,凝結了律學家們的心血與智慧。晉律不僅是南朝制定法律的范式,對於唐律的問世也具有歷史淵源的價值。唐律“於禮以為出入”的總體規定,標志著儒家化的基本完成。不僅如此,唐律還為鄰國日本、高麗各國制定法律所取法,使這些國家納入中華法系中。

唐以后,歷代之律皆以唐律為宗。明清兩代將唐以來的十二律改為名例、吏、戶、禮、兵、刑、工七律,並且擴展了法律調整的范圍,尤其是清朝,在邊陲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制定了專門法,如《理藩院則例》《回疆則例》《西藏章程》《西寧青海番夷成例》等。

中國法律文化首尾相銜、輾轉相承、代有興革,表現了鮮明的時代烙印,顯示了清晰的螺旋上升的軌跡,同中華民族堅韌進取、奮發有為、勇於創新的精神是分不開的。

中華民族自古就在日常的生產生活中秉持自強不息的進取精神,以其強大的創造力和鍥而不舍的頑強毅力,不斷克服各種艱難險阻,推動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例如,漢初經過秦末以來的戰亂,社會生產遭到嚴重破壞,民生凋敝,百物匱乏,以致漢高祖出行時無法配齊四匹相同毛色的馬。史書說:“天下既定,民亡蓋藏,自天子不能具鈞駟,而將相或乘牛車。”但是在漢初相對寬鬆的政策影響下,人民群眾克服困難,努力生產,至文帝時不過二十余年,社會生產不僅恢復,還獲得了較大的發展,“京師之錢累巨萬,貫朽而不可校﹔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盈露積於外,至腐敗不可食”。不僅如此,人民克服困難的進取精神也推動了上層建筑的進步,如文景兩帝的廢肉刑、漢律的儒家化、私家律學的發展等,為文景之治的繁榮提供動力源泉。

再如,隋末農民大起義之后,“萬戶則城郭空虛,千裡則煙火斷滅”。唐初實行均田制,刺激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后來的貞觀盛世,出現“天下帖然”“人人自安”的祥和局面。史書記載:“商旅野次,無復盜賊,囹圄常空,牛馬布野,外戶不閉。又頻致豐稔,斗米三四錢。行旅自京師至於嶺表,表山東至於滄海,皆不赍糧,取給於路。入山東村落,行客經過者,必厚加供待,或時有贈遺,此皆古昔未有也。”

上述史實充分顯示了中華民族自強不息、拼搏耕耘的奮斗精神。也正是這種精神,推動了歷代法制的改革與更新,使中華法文化經歷五千余年的興革而從未中斷,這在世界文明古國中可以說是絕無僅有的。

重懲不孝不忠等犯罪,體現孝親愛國的民族精神

中國古代沿著由家而國的路徑進入文明社會以后,維系宗法倫常關系的血緣紐帶依然堅固。特別是在政權的推動下,宗法制度化,成為命官、立政、建立封國的重要根據,所謂“親貴合一”。除此之外,宗法制度也為尊祖敬宗、維系族權統治提供了物質基礎。尤其是經過儒家的論証,使得尊卑倫常之間,各有與其身份相應的道德標准與法律要求。《禮記·禮運》說:“今大道既隱,天下為家。各親其親,各子其子,貨力為己。大人世及以為禮,城郭溝池以為固,禮義以為紀。以正君臣,以篤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婦,以設制度,以立田裡。”孟子說:“使契為司徒,教以人倫,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所說的君臣、父子、夫婦、兄弟、朋友之間的人倫通稱為“五倫”。五倫是不變的常道。在五倫之中最主要的是君臣、父子。宋儒程頤說:“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無所逃於天地之間。”儒家的倫理道德學說就是以此為核心而展開的,經過論証形成了一整套的道德哲學。

至漢代,倫理道德入律之后,又形成了獨具特色的倫理法傳統。倫理法是中華法文化的基本內涵,也是中華法系的特點之一。在倫理法文化中,以孝親為第一要義,不孝罪是最重要的犯罪。《孝經·五刑》說:“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周朝,隨著宗法制度的確立,除不孝仍為重罪外,還出現了“不悌”“不睦”“不友”“不姻”“不敬祖”等維護倫常關系的新罪名。至隋唐,制定十惡重罪,不孝為其中之一,犯之者處以重刑,此項規定一直延至晚清修律。法律除以嚴刑懲治不孝罪外,還賦予父母對子女的教令權和對不孝子女的送懲權,即由官府代為懲治。

除此之外,法律還嚴懲不忠於國家的犯罪。在十惡重罪中謀反、謀叛列於十惡之首,犯之者不僅本人處死,而且株連家族。國家不僅運用法律懲治不孝、反叛等罪名,維護孝親與愛國的道德與法律意識,而且借助儒家學說大力宣揚孝親與愛國為人生最重要的價值取向。孔門弟子有子說:“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為仁之本與?”儒家還強調家國相通,忠孝一體,所謂在家為孝,在國為忠,由家而國,移孝作忠。《孝經》中托孔子之言曰:“君子事親孝,故忠可移於君。”《禮記·祭禮》引曾子的話說,“事君不忠,非孝也”。有子對此作了進一步的論証,他說:“其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作亂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

在中國古代,孝作為倫理道德的基石,不僅是修身的重要信條,而且是齊家的根本要求。家是社會的構成單位,齊家不僅是再生產的需要,而且是承擔賦稅的保障,隻有齊家才能治國,進而平天下。正因如此,有些王朝標榜以孝治天下,皇帝謚號之前冠以孝字,如孝文帝、孝景帝、孝武帝等。

經過國家制定法的強力約束,加上儒家學說的熏陶滲透,使得孝與忠深入人心,成為不可動搖的道德標准和必須嚴格遵守的法律規范。遵守道德的義務與遵守法律的義務是相統一的,最終形成了中華民族孝親與愛國並重的民族精神。這種民族精神以親倫的血緣關系為紐帶,以國家的存在與富強為載體,以建立禮樂政刑控制下的社會秩序為目標。為了彰顯孝親愛國、忠孝一體的民族精神,古人還通過戲曲、小說等藝術形式進行廣泛宣教。為了彰顯“百善孝為先”的孝道,歷代都以國家的名義旌表孝子賢孫。對於忠於國家的將相,人民大眾自發地歌頌贊許。例如,精忠報國的岳飛成為家喻戶曉、婦孺皆知的民族英雄,而賣國求榮的秦檜則被永遠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近代以來,正是憑借強烈的愛國主義的民族精神,中國人民戰勝了一個又一個的侵略者,取得了歷史性的偉大勝利,使得中華民族傲然自立於世界強國之林。

法以誠信為本,體現敦誠守信的民族精神

誠信是中華法文化最重要的價值取向,也可以說是法的靈魂。失去誠信,法也就喪失權威,等同於一張廢紙。在這個問題上,諸子百家、聖君賢相都有著驚人的共識。

戰國時,商鞅變法“立木為信”,移者賜百金,借以顯示法必信。對此,宋人王安石大加贊譽,他說“自古驅民在信誠,一言為重百金輕。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

法家的誠信法律觀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信賞必罰。商鞅說,“賞厚而信,刑重而必”,無論賞與罰所重者都在於“信”。“民信其賞,則事功成﹔信其刑,則奸無端。”韓非也認為“信賞必罰”將會帶來所期望的社會效果,他說:“賞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罰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故主施賞不遷,行誅無赦,譽輔其賞,毀隨其罰,則賢不肖俱盡其力矣。”“賞厚,則所欲之得也疾﹔罰重,則所惡之禁也急……是故欲治甚者,其賞必厚矣﹔其惡亂甚者,其罰必重矣。”

法家特別強調以信行法,要在去私。管仲說:“私情行而公法毀。”鄧析說:“夫治之法,莫大於使私不行……今也立法而行私,是私與法爭,其亂也甚於無法。”商鞅尖銳地指出,釋法行私,國家必亂。他說:“世之為治者,多釋法而任私議,此國之所以亂也。”《戰國策·秦策一》盛贊商鞅施行賞罰無私無畏:“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無私,罰不諱強大,賞不私親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

為了懲治各種欺詐行為,唐律於十二律中專設“詐偽律”。疏議曰:“詐謂詭狂,欺謂巫罔。”在詐偽律中,以偽造御寶,偽寫官文書、符節,詐偽制書等為重罪,犯者或斬絞或流放。例如,妄認良人為奴婢部曲,犯者流三千裡﹔詐教誘人犯法,犯者與犯法者同罰﹔欺詐官私財物,犯者准盜法論,罪止流三千裡。《唐律疏議·雜律》中還規定了懲治市場交易中強買強賣、欺行霸市、哄抬物價、以假亂真、以次充好、偽造度量衡器等欺詐行為。唐律中所規定的懲治詐偽的法律規范,一直為后世沿承,說明法貴誠信是中華法文化一貫的傳統,體現了中華民族敦誠守信的民族精神。

中華民族在長久的生產生活中形成了相交以信、相待以誠的人際關系,隻有如此才能得到彼此信任,互相幫助,共度時艱。

在敦誠守信民族精神的孕育過程中,儒家思想也起了化俗正風的作用。孔子說:“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他甚至將“信”看得重於生命,所謂“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信”是“五常”(仁義禮智信)之一,五常是處理各種社會關系與人際關系的常道,是最為重要的具有永恆價值的道德規范。儒家所強調的重義輕利的“義”,不外乎重誠信、遠詐偽而已。

與信密切聯系的是誠。孟子將誠提到天道的高度:“誠者,天之道也。思誠者,人之道也。”天道與人道的溝通就在於“存乎誠”。儒家思想的長時間熏陶,使得敦誠守信成為主宰人們思想與行為的准則。從社會普遍的大數據來看,重誠信者多為君子,欺詐者多為小人,小人為民眾所不齒。這種道德的評判與輿論的譴責,常常重於法律的制裁。人們敬重的是道德高尚的君子,不是不義的市井之徒。正是在與各種欺詐行為不懈斗爭的過程中,錘煉了敦誠守信的民族精神。這種精神不僅體現在法律中,也體現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

中華民族自形成之日起歷經了數千年的發展歷程,在頑強的生產斗爭、生存斗爭中形成了優秀獨立的民族精神。這種民族精神滲透到社會生活、國家制度、法制建設的方方面面,使之帶有民族性的特質。由於傳統的中國法文化與民族精神之間具有內在的聯系性與相互的關聯性,因此,既要揭示民族精神對傳統法文化的重要影響,了解傳統法文化的某些典型性、特殊性的淵源,又要闡明傳統法文化對民族精神的形成與延續所起到的促進與維護的作用。民族精神的獨立性與穩定性是和法律的積極維護分不開的。

傳承中華民族的優秀民族精神,激發中華民族的自信心、自豪感和內在的潛能,使優秀的民族精神與當代社會發展實際和時代精神密切融合,從而賦予固有的優秀民族精神以新的內涵,使之歷久而彌新,對於我們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具有重要意義。

(責編:孫爽、徐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