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單位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德國、美國和日本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發展經驗十分豐富,通過對相關制度的剖析,為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提供有益借鑒。
技術法官的創設
1961年,德國聯邦專利法院的設立打破了德國行政訴訟和無效訴訟終審分別由聯邦最高普通法院和聯邦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的分立局面,德國也成為世界上首個成立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法院的國家。德國聯邦專利法院相當於高級法院一級,對專利法院裁判不服的,可以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但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通常情況下,聯邦專利法院的判決具有最終效力。在法院的組織架構上,聯邦專利法院首先將法官分為法律法官和技術法官,兩者都具有終身稱號。依據德國專利法的規定,技術法官不僅需具備法官任職資格,並且必須通過某領域技術或者自然方面的國家級或者學院級考試,並在相關領域從事五年以上的工作。由於德國專利法要求過高,致使一般人難以符合,德國技術法官大多選任於德國專利廳從業七年以上的資深審查員。
在裁判過程中,技術法官不僅要查明事實厘清案件中的技術問題,並且還要依據法律條文行使審判權作出裁判。此外,在內部設置上,德國聯邦專利法院內設的29個法庭中有19個庭有技術法官參與,包括13個依科技分類的發明專利上訴庭、5個發明專利無效審判庭及1個新型和集成電路布局上訴庭。並且針對案件性質的不同確立審判庭的組成,對於不涉及技術問題的案件,如商標權上訴案件,審判庭通常由3名法律法官組成,但在涉及技術問題的案件時,技術審判庭通常由1名法律法官和3名技術法官組成。德國通過合理配置審判庭構成,充分發揮技術法官的功能與作用,有效地保障了對有關技術事實認定的准確性,促進了裁判標准的統一。
成立美國聯邦巡回法院打破地域限制
20世紀70年代,美國對技術創新的激勵促使大量智力成果涌現,由此帶來的知識產權糾紛也日益增多。在當時的訴訟管轄制度下,針對專利與商標局提起的上訴均由美國海關與專利上訴法院審理,而對各州地方法院審理的知識產權上訴案件則由相應的各巡回區上訴法院審理,由此產生了一系列的矛盾。一方面,專利案件中的技術認定難度極大,需要具備相應專業知識的審判人員進行判斷,其判斷結論對案件結果具有重大影響,而一般法院通常不具備這方面的專業性人才。另一方面,不同上訴法院對專利法的理解存在偏差,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嚴重影響判決的可預見性。為了解決這些矛盾,美國於1982年建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突破地域限制集中管轄(聯邦)地方法院一審知識產權上訴案件。在人員構成上,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雖然在其名稱中避免使用“專利”字樣,但其主要的審理職責就在於解決專利糾紛。因此,具有某一領域的專業技能或知識成為選任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法官的條件之一,通過嚴格的條件篩選確保法官的職業能力。
此外,為了更好地應對技術爭議,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引入了技術專家制度。美國的技術專家不僅提供技術支持,在審判過程中還提供一定的協助。技術專家在美國主要分成三類:第一類是技術顧問,他們對於技術性問題有著較強的分析能力,可以協助解決案其中的技術問題。第二類是技術專家,其與前者的區別在於需要出庭作証,他們的所有意見都可能被視為証據予以採用。第三類被稱為特別專家,他們相對於前兩類專家,並不需要非常專業的知識,一般由精通專利法的律師來擔任,起到梳理法律問題的作用。美國對技術專家的詳細劃分使得相應主體的職責和任務得以明確和具體,有利於訴訟過程的推進與開展。
日本知識產權案件依照類型劃分
日本2005年設立的知識產權高等法院隸屬於東京高等法院。在有關訴訟管轄的設置上,日本將知識產權案件劃分為技術性和非技術性,技術性案件包括專利糾紛、半導體集成電路配置的利用權等,非技術性案件則一般包括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權等。其中,技術性案件的一審由東京、大阪地方法院管轄,二審案件則統一由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審理。非技術性案件由其他地方法院管轄,上訴案件由其對應的高等法院審理。日本這一劃分模式有效地對知識產權案件進行了分流,將技術性案件交由專門法院審理,保障了裁判標准的統一﹔與此同時,將非技術性案件仍交由其他法院審理,既減少了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工作的負擔,也使得國內的相應司法資源沒有被閑置。
在人員組成方面,為解決知識產權案件中的一些專業性的技術問題,知識產權高等法院除了設置技術調查官還增設了非專職的專門委員,二者在審判中均隻向法官提出相應的建議而不掌握審判權。技術調查官是幫助法官了解相應專業知識的職務人員,遵從法官的指令對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專門委員則是相應領域的專家或研究員,主要為全國從事最前端的科學技術研究者,涉及生物工程、化學、機械、電子信息等諸多領域。在具體案件中,法庭可以在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后,依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設置一名或多名專門委員參與訴訟爭論點及証據處理程序和和解程序等。與調查官的專職不同,專門委員採用兼職模式,接受最高法院的任命,任期通常為2年,根據參與案件量領取津貼,更為靈活便捷,且相應意見的出具更具公信力。專門委員制度的增設解決了日本國內技術調查官人員不足的困境,並且充分調動和利用了國內的科研人才,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本文系浙江省哲學社科規劃項目“長三角高質量一體化發展重大問題研究”(19CSJZX04Z)階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