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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保國:法治思維、人權保障與公共衛生應急管理

常保國2020年03月25日08:35來源:光明日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原標題:法治思維、人權保障與公共衛生應急管理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教授,中國行政管理學會副會長

根據治理情勢,國家治理體系可分為常態治理和緊急狀態下的應急治理,國家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是國家應急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時強調,依法科學有序防控至關重要,“要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發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疫情防控工作”“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

依法制定防疫文件及其管制措施

法治的基本規范要求是:內容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和手段合法性。我國現行的《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是各級政府開展防疫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據。

在防疫過程中,地方黨政機關成立了相應的防疫領導小組、指揮部等臨時性領導、協調和執行機構,通過頒發文件制定了一系列管制措施,成為推進防疫工作的基本保障。但也有一些地方的文件和管制措施缺乏法律依據,程序缺失,造成了對法治權威的損害。防疫文件的制定發布要堅持三個基本原則:第一,通過政府內設的法治部門主動進行合法性審查,同時接受同級人大的監督、司法監督和社會監督﹔第二,除特殊情況依法不予公開外,所有文件要公開發布﹔第三,涉及對社會組織、公眾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等應急處置措施文件,要以人民政府或者經過授權的行政管理部門的名義發布。

各級人大要履行防疫期間的立法、授權和法律監督職責。據報道,截至3月17日,已有22個省份的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並賦予非國家機關村委會和居委會在城鄉社區組織一些疫情防控的權力,使它們成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依法進行隔離、救治

《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的地方政府報經上一級政府決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省級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因此,對小區封閉式管理、排查、收集個人出行信息等做法具有其法律根據。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規定,作為傳染病防控措施之一的隔離,主要適用於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該法沒有對密切接觸者作出明確界定,對流行區普通人的隔離規定也顯模糊。在實行隔離的過程中一些地方出現了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的做法,如在沒有依法封鎖的區域斷路封村、禁止通行等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要科學選用藥物和診療技術,強化患者救治中藥物使用的標准規范和審批。2019年修訂的《藥品管理法》第19條至第23條對藥品臨床試驗有非常嚴格的規定,臨床試驗需要經國務院藥物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如在60個工作日內未批准,視為同意。目前國際醫藥界公認的藥物臨床試驗有嚴格的流程,如動物實驗,藥品初步確定后,再經過人體的三期臨床試驗,以驗証其療效和安全性。以上所有步驟通過了,這個藥品才能送藥監部門審批后上市應用。

依法保障公共衛生應急管理時期的公民權利與自由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狀態下的公民權利限制問題是公眾關注的焦點。我國《刑法》明文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防疫期間,有的地方採取了一些明顯超越法律限度的超常管制措施已被要求及時糾正。

法律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公布個人信息,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5條規定:“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法律同時規定,隱私權是民事權利的一種,侵害隱私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收集和發布信息時必須保護好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的個人隱私。《侵權責任法》第62條規定了對患者的隱私權保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管制措施要堅守對公民的“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是法治國家涉及公民權益執法時普遍遵守的基本原則,比例原則的核心是措施的必要性,又稱最小侵害原則,即行政措施對於達到行政目的是必要的,給公民正當權益造成的不利影響是難以避免的、最少侵害的。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1條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採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恩格斯曾說過:“每一次歷史的災難都是以歷史進步為補償的。”期待經過這次大疫的考驗,我們能夠從法治的角度切實提升公共治理能力,完善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

(責編:宋美琪、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