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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瑞棟: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編纂的規范配置技術

鐘瑞棟2020年02月11日09:16來源:光明日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原標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編纂的規范配置技術

作者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編纂重大問題研究”首席專家、溫州大學教授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當代中國精神的集中體現,凝結著全體人民共同的價值追求。民法典作為廣大人民群眾“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需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統領和引導,更需要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編纂的具體制度設計和規范配置中,以進一步鞏固全體人民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礎,切實發揮民法典的規范和保障作用。民法典編纂是一項浩大繁雜的系統工程,規范的設計與配置是其核心技術。合理設計並妥當配置不同類型的民法規范,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編纂的具體體現和基本途徑,也是編纂中國特色民法典的必要條件。

倫理性規范: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的基礎性規范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從社會規范的總體上考察,法律與道德存在著密切的依存關系。首先,道德規范是法律規范中價值取向的主要來源。其次,道德觀念是個人意志及社會心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而是法律意識、法治觀念的重要基礎。最后,道德信念是存在於頭腦中的堅信某些道德規范的正確性,在自身道德情感驅動下對履行某種社會道德義務產生強烈的責任感,具有情緒色彩與力求實現的一種觀念形式,是法律秩序的一個重要支柱。

民法中大多數規范皆有其倫理道德方面的基礎,或旨在維護和促進社會倫理道德。其中,最集中充分地反映道德要求的,是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它們是道德原則的法律化,是擁有法律形式的道德准則。由於這兩項原則在20世紀以后獲得了民法基本原則的地位,因此絕大多數民法規范都必須貫徹和體現這兩項原則的要求。民法規范的倫理性,也因此得到“普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由此得到充分彰顯和弘揚。例如,我國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上述規范是和諧、誠信、友善等價值觀的重要體現。

技術性規范: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編纂的橋梁和紐帶

民法規范主要是由倫理性規范組成,技術性規范是為了因應倫理性規范達成目的就其銜接事項所作的規定,二者呈手段與目的的關系。技術性規范主要規定社會成員的行為程式,不是告訴人們應當為哪些行為,不為哪些行為,而是告訴人們,在為某種行為時,應當採取何種技術程式。因此,這類規范的立法原旨不重道義而重行為程式、行為技術。社會成員憑道德修養難以理解技術性規范,必須專門學習才能掌握。當然,從另一方面講,技術性規范中不可能不含揚善棄惡之精神的少量規范,倫理性規范也不乏體現行為技術的個別規定。

從民法典編纂技術的角度來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編纂必須採用必要的法律技術,如主體資格方面的規范(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物權法定和公示公信原則等。這些規范就其功能而言,都屬於技術性規范,從另一個角度支撐民法典價值目標的實現,成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編纂的橋梁和紐帶。

政策性規范: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編纂的政策導向

政策性規范是指民法為了實現特定時期的社會公共政策目標而設立的規范,有一定的倫理道德作為其規范設立的正當性基礎,同時在規范設計上也有相當程度的技術含量。政策性規范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編纂發揮著政策導向的作用。

政策性規范在我國民法關於農村土地權利配置的規范中體現得尤為明顯。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例,在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頒布之前,土地承包經營權曾經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實行債權保護的方式,導致農村承包戶利益難以得到長期穩定的保護。為了保護農村承包戶的合法權益,貫徹國家關於解決“三農”問題的政策目標,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均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行物權化,採用物權方式來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從債權性質轉變為物權性質意義重大,基於物權的效力,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僅可以對抗一般人,而且可以對抗所有權人。由此,集體經濟組織單方面撕毀合同侵害農民權益的現象將無法重演。此外,在物權法中還設置了許多體現“三農”政策的其他配套規范,如第126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第130條第1款規定:“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

進入新時代,為了實現鄉村振興戰略的政策目標,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2017年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將“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並長久不變”寫入第一條,同時,為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願,該法以及民法典草案均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並行,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

農村土地權利的配置及其變革一般都是由中央頂層設計的政策啟動,然后通過制定或者修改相關法律推進實施,體現的是對法治價值觀的追求﹔農村土地權利配置從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到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二分,再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的“三權分置”,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債權性質到物權性質的轉變,政策導向的色彩非常明顯。雖然不同時期的政策背景各有不同,但核心的政策目標卻始終未變,那就是通過農村土地權利制度的自我完善,明晰土地產權關系,更好地維護農民集體、承包農戶、經營主體的權益,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構建符合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發展客觀規律並展現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持久活力的新型農地權利體系和農業經營體系,推動現代農業發展。上述政策目標的背后是黨的政策與國家法律對富強、文明、和諧、公正、法治、敬業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孜孜追求。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土壤是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民法典編纂應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融入民事權利的確認和保護、具體民事法律制度的設計和民法規范配置之中,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轉化為可操作的法律規范,為民事主體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確立明確的行為准則。

(責編:孫爽、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