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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新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解釋的意義和限度

方新軍2020年02月11日09:15來源:光明日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原標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解釋的意義和限度

作者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民法典解釋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研究”首席專家、蘇州大學教授

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是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的重要途徑。自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在《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議》中提出“編纂民法典”以后,經過緊鑼密鼓的起草工作,民法典即將面世。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標志性成果,必將對經濟社會發展產生深遠影響。

基於立法者理性有限性的假設和社會經濟生活的飛速變遷,民法典必將面臨規范的具體解釋和漏洞填補問題。作為法源條款的民法總則第10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但這一表述仍然存在缺陷。因為立法者不可能預見未來發生的所有問題,如果出現法律沒有規定,也沒有習慣可以適用的時候,法官在何處尋找可以適用的裁判依據就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從比較法的角度觀察,很多國家的民法典規定了三階法源:法律、習慣和法理。盡管民法總則第10條沒有將法理規定為法源,但民法總則第1條規定的具有開放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實際運用中將會產生與法理相同的作用。因此,必須高度重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解釋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建構開放體系的意義

民法典是一個既包括外在體系,又包括內在體系的綜合體系。外在體系是以抽象概念為工具建構的體系,內在體系是原則的體系。內在體系的最大功能是彌補外在體系的不足,為疑難案件的解決提供價值判斷的基礎。內在體系外顯最直接的表現就是基本原則的成文化,民法總則第3—9條列舉8項基本原則是內在體系外顯的典范立法例,同時民法總則第1條在立法目的中規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民法典設定了一個更大的內在體系。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解釋,本質上屬於法律方法論的問題,其核心要義是為法官在具體判決中提供裁判証立的說理依據和裁判依據。裁判証立可分為內部証立和外部証立,內部証立要求每一個法律判斷必須從一個規范和其他邏輯前提中推導出來,証立不能從實証法中推出的前提是外部証立的任務。外部証立是法律論証的中心議題,外部証立的基本問題是內部証立中使用的論據根據法律標准是否可以接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解釋主要體現在外部証立中,因為其能夠為疑難案件的解決提供漏洞填補的方法和價值判斷的基礎,從而維持民法典的開放性。

規范解釋的意義

約束法律適用者的法律由規范語句構成,民法典隻能以語言的形式存在。由於語詞固有的模糊性無法消除,因此法律適用者必須與需要解釋的規范打交道,解釋意味著弄清楚規范的含義。民法典的規范沒有自己的意志,它們表達的是立法者的意志。法律適用時首先要弄清立法者的調整意志,並實現有思考地服從。法律解釋面臨的首要問題是,立法者制定法律規范希望起到什麼作用?立法者希望達到的具有決定性意義的調整目的必須首先在規范文義中尋找,但是語言是有歧義的傳達工具。規范目的不一定能夠在文義中被認識,此時民法典的內在體系,即價值體系將發揮重要功能。法律適用總是一種價值實現行為,探究和實現整個法律秩序的內在價值體系,是法律適用的任務。規定在《民法總則》第1條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於整部民法典而言具有內在體系的功能,仔細探究核心價值觀的內容和相互之間的關系必將對民法典的規范解釋起到重要價值補充作用。例如核心價值觀的民主價值對法人治理結構、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大會的運作方式的影響,富強價值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物權取得方式的影響,敬業價值對專家責任、代理人責任的影響,和諧價值對合同關系、相鄰關系、婚姻家庭關系的影響,文明價值對人格權保護、環境保護的影響等問題,都值得深入研究。

漏洞填補的意義

任何法律秩序都有漏洞,沒有漏洞的法律秩序是不存在的。在民事領域,法官沒有拒絕裁判的權利,即使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情況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法院對屬於其管轄范圍的案件也必須做出判決。此時就存在法律漏洞的填補問題。

法律漏洞可以區分為法律內在漏洞和法律政策漏洞。如果法律漏洞表現為現行法中違反計劃的不完整性,法律適用者能夠按照現行法對其進行修正,該漏洞屬於法律內在漏洞﹔如果法律漏洞隻有立法者才能填補,該漏洞屬於法律政策漏洞。上述區分體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法治價值,法治的一個核心原則就是立法權和司法權的分立。盡管法官在解決疑難案件時擁有一定的填補法律漏洞的權力,但這個權力存在限度,對於隻能由立法者填補的漏洞,法官不能僭越。

法律內在漏洞可以進一步區分為“法律文義內的漏洞”“超出法律文義的漏洞”和“違背法律文義的漏洞”。法律文義內的漏洞主要涉及一般條款和法律指引法官自由裁量的規定,從形式上看有法律的規定,這些規定有意識地授權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從而解決社會問題。法院在進行衡量、對具體情形進行評價時,應當按照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作出裁判,並進行客觀的論証。以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為例,作為一般條款該款沒有對利益保護方法提供明確的指引,法官必須通過解釋,例如通過保護他人法律的條文或違反公序良俗來判斷一項利益是否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當考慮保護他人的法律時,就體現了核心價值觀的法治價值,因為要把公法和私法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當考慮公序良俗原則時,就體現了核心價值觀的友善、文明、和諧等價值。

公開的漏洞是指,如果對一個法律問題,在可能的法律文義范圍內解釋,法律沒有給出肯定的回答,就隻能超出法律文義尋找肯定的回答,那麼公開的漏洞得以成立。填補公開的漏洞主要通過類推的方法解決。類推是核心價值觀平等價值的體現,即同樣的情況應該同樣對待。除外的漏洞是指,在可能的文義范圍內進行解釋,在有公開的法律漏洞的情形下,法律規定被証明過窄,因此應當超出法律文義尋找解決辦法。除外漏洞的填補方法是目的性限縮,這同樣是核心價值觀平等價值的體現,即不同情況應該不同對待。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必然會對目的性限縮、目的性擴張和法律外的法律續造等各種解釋方法提供價值判斷的基礎。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解釋的限度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規范解釋、漏洞填補甚至是在法官進行法律外的法律續造時會起到重要作用,但必須注意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解釋的限度。上述解釋必須符合核心價值觀本身包含的法治價值,即裁判理由的可論証性要求。解釋的限度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是法官在進行漏洞填補或法律外的法律續造時,應闡述一般化的裁判理由。法官裁決案件不應當隻按照相關個案的感覺衡量,而是應當一般化,具有通用性。同時,與立法機關的立法相比,法官裁判具有個人特征。即便是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解釋,法院依然應保持司法克制的態度,對屬於法律政策類的根本性問題仍然應當通過立法解決。

二是一般化原則不可分離地與法律平等的要求相關。隻有當司法裁判依據一般化的裁判理由,后來的法官才有依據去審查他作出的判決是否符合平等對待原則。如果不強調一般化的裁判理由,那麼平等對待原則在並非“相同案件”的情況下必然會被架空。

三是法官在進行裁判時必須公開論証,不能躲藏在價值判斷的后面。隻有這樣,法官在進行漏洞填補和法律外的法律續造時才能接受民主商議。隻有公開真正的裁判理由,才能在民主法治國家確保人民對法院裁判的必要信任。這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法治價值的本質要求。

四要警惕法律工具主義傾向。法律工具主義思維有一種破壞法治的潛在力量,在社會利益問題上形成尖銳對立的場合,當法律被看作一個強有力的工具時,社會中的個人或團體會通過各種可能的渠道去操控、利用法律以服務於他們的目標。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解釋不是要成為具有權宜性和階段性的工具,而是要成為法律解釋和漏洞填補的正當價值基礎。

(責編:孫爽、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