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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兵讓: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司法誠信建設

趙兵讓2020年01月15日09:24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司法誠信是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的內在保証。推動司法誠信建設,要以正確價值觀為引領。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高度凝練和集中表達,對司法誠信建設具有重要導向和指引價值,有助於把握司法誠信建設的正確方向,推動司法誠信建設的順利進行。

加強司法誠信建設意義深遠

司法誠信主要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承擔司法或准司法功能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從事有關司法工作時,應樹立誠信理念並堅持誠信原則,依法公正行使職權,自覺排除不當干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實現程序規范、實體公正,並做到透明、便民、廉潔。“公生明,廉生威”,司法誠信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礎和源泉,加強司法誠信建設意義重大。

司法誠信保障司法公正。古羅馬哲學家西塞羅說過:“公正的基礎是誠信。”司法誠信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是司法公正得以實現的基本保障。如果司法誠信不彰,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就不會真誠地遵從法律規定和公平正義的精神履職盡責,司法行為就可能變形走樣乃至異化變質,司法程序及其實體結果就難以實現公正。按照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証法的分析方法,司法誠信是司法公正的內因,也就是司法公信的內在源泉和根本原因,一切外因都要通過司法誠信才能起到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

司法誠信確立司法權威。司法權威是司法權力與司法威望的統一。司法機關擁有法律賦予的司法權力,但是,有司法權力並不一定天然地就有了權威。司法權威是建立在合理性基礎上的一種威望,即司法因為有合理性,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才具有了權威。司法要讓社會公眾“信服”、具有“威望”,前提是必須有誠信。有信則威存,失信則不威。司法誠信意味著公平、公正、公開、文明、高效的司法過程,因而塑造了司法權威。司法權威源於司法誠信,以司法誠信為前提和基礎。相反,如果司法缺失了誠信,就不能令社會公眾信服,進而對司法機關乃至法治體系失去信任,影響的不僅僅是司法機關的權威,還會破壞整個法治的權威。

司法誠信促進社會誠信。司法誠信是社會誠信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社會誠信的最終保障。司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誠信也是社會誠信的最后一道防線。要通過誠信司法的示范效應,引導公眾樹立誠實守信的價值觀,對社會活動進行規范指導,讓守信的人更守信,也讓失信者為失信行為付出沉重代價。

司法誠信規范司法行為。司法誠信要求司法工作者誠實正直、實事求是、信守承諾,蘊含著對司法行為的一系列規范性要求。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忠實於事實、忠實於法律、忠實於人民,把司法為民作為職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實現司法公正作為工作的首要職責,把廉潔奉公作為行動的基本准則。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司法誠信建設的重要引領價值

價值觀對人們行為的定向和調節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司法誠信建設提供了多層次、全方位的價值引導。司法誠信建設必須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以確保其正確方向和順利推進。

“富強、民主、文明、和諧”是國家層面的價值目標,也是誠信司法建設的最終目標。通過司法誠信建設,為人民提供優質的司法供給,定分止爭、化解矛盾、懲惡揚善,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保障公平正義,最終實現國家的富強、民主、文明、和諧,是司法事業的價值依歸。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會層面的價值取向,也是對司法工作的整體要求,是司法工作要努力實現的社會效果。法治的內涵:一是良法的存在,二是良法得到普遍的遵守。古人雲,“法律乃公器,斷訟需良人”。良法的存在一方面依賴於科學、完備的立法,另一方面也需要司法工作者秉持誠信之心良善地解釋法律,即便立法有時存在滯后或空白,司法工作者也可以依據法治精神解釋既有法律,從而填補漏洞。而公正不言自明是司法的價值追求與永恆主題。通過公正司法與法律之治實現社會的平等與自由,當是司法工作者的畢生追求。因此,“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對於司法誠信建設而言,可謂直接的價值指引。

“愛國、敬業、誠信、友善”是公民個人層面的價值准則,也是對司法工作者的必然要求。司法工作者必須堅定政治立場,提高政治站位,忠誠於黨,熱愛祖國﹔作為法律的化身,司法工作者應當忠實於法律,嚴格執法,敬業奉獻,廉潔自律﹔密切聯系群眾是我們黨的基本工作路線,司法工作要緊緊依靠群眾,這就要求司法工作與群眾親密友善,保持血肉聯系。

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司法誠信建設的路徑

司法誠信建設涉及面廣,是一項綜合性、系統性工程,離不開各層面力量的廣泛參與和協力推進。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司法工作者踐行誠信理念,完善制度體制,以公平公正贏得公眾認同,切實凝聚起建設和維護司法誠信的強大合力。

牢固樹立司法誠信理念。誠信理念是司法精神的應有之義。司法誠信首先是一種道德理念和法律觀念,其次才表現為規范,即道德規范和法律規范。加強司法誠信建設,要通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引領司法工作者樹立司法誠信理念,深刻領悟法律賦予的司法職責的深層意蘊與社會效用。

用完善的司法制度保障司法誠信。司法誠信要靠道德約束,更要通過完善的司法制度進行保障。當前,司法體制改革深入推進,“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的辦案制度、審判監督管理機制逐步健全,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初步構建起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銜接的多層次訴訟體系,高效便捷的訴訟服務體系正在完善。這些都充分融入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精神內涵,為司法誠信建設提供了良好制度保証。

以司法公正彰顯司法誠信。作為一種理念和規范,司法誠信本身是抽象的、內在的。就司法活動與司法誠信的內在邏輯關系而言,司法活動是司法誠信的外在表現。司法工作者在司法活動各環節、全過程中都堅守誠信理念和規范,司法才可能是公正的,而缺失了誠信的司法活動與司法結果注定是不公正的。因而,司法公正就是司法誠信的度量衡,司法程序與結果越嚴格、公正、規范、文明,司法誠信建設就越成功。

(作者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司法誠信建設研究”首席專家、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研究員)

(責編:孫爽、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