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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實踐彰顯“一國兩制”生命力和優越性

莫紀宏2019年12月27日08:19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澳門實踐彰顯“一國兩制”生命力和優越性

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二十周年大會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五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習近平主席強調:“澳門回歸祖國20年來,以憲法和澳門基本法為基礎的憲制秩序牢固確立,治理體系日益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堅決維護中央全面管治權,正確行使高度自治權。順利完成基本法第23條和國歌法等本地立法,成立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憲制責任有效落實。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嚴格依法履行職責,正確處理相互關系,自覺維護行政長官權威,確保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順暢運行。特別行政區民主政制有序發展,澳門居民依法享有的廣泛權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障。”由此可見,澳門回歸祖國20年來,在尊重、維護憲法和基本法權威,捍衛澳門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方面取得了重要成績。這是20年來澳門經濟繁榮、社會穩定、居民安居樂業,並在“一國兩制”實踐中發揮獨特作用的重要基礎,也是澳門未來發展必須堅持的重要經驗。

1、把握“一國兩制”正確方向,維 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憲制秩序

改革開放初期,鄧小平同志著眼實現國家完全統一,以超凡的智慧和膽略創造性地提出“一國兩制”偉大構想,並首先成功地運用於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澳門問題。“一國兩制”的基本精神,是在內地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前提下,在回歸后的香港、澳門保持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實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一國兩制”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個偉大創舉,它創造性地設計了社會主義制度與資本主義制度同時並存於一個單一制國家內的國家治理模式:一是主體部分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作為地方行政區域的特別行政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二是特別行政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是基於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其主權和治權都在中央,其高度自治權是中央依法授予的。在“一國兩制”下,“一國”是前提,具有原則性和根本性,憲法和基本法是制度保障﹔“兩制”是治理方式,具有從屬性和派生性,不涉及國家主權問題。中央與特別行政區之間的關系是由憲法和基本法明確規定的,兩者之間是從屬關系,而不是平行關系。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權,特別行政區行使高度自治權。特別行政區通過行使高度自治權來運行資本主義制度,但不得妨礙、干擾憲法和基本法所規定的中央所擁有的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

“一國兩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踐,得到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居民的衷心擁護,獲得了最廣泛的民意和社會基礎,憲法和澳門基本法成為特別行政區普遍認可的憲制性法律,成為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的合法性來源和制度基礎。對此,習近平主席在講話中予以充分肯定,他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堅決維護中央全面管治權,正確行使高度自治權。廣大澳門同胞深刻認同“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旗幟鮮明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憲制秩序,尊重國家主體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正確處理涉及中央和特別行政區關系的有關問題。

2、依據憲法和澳門基本法,建立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完善的法律制度體系

澳門基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法律文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制定通過,於1999年12月20日實施。澳門基本法序言非常清晰地表述了憲法與基本法、基本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的法律關系。序言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澳門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葡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由此可見,憲法和基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合法性來源,也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項法律制度的基礎,是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體系的核心。

為了保証澳門特別行政區充分有效地依法行使高度自治權,澳門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澳門原有法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澳門回歸20年來,為了更好地在特別行政區貫徹落實憲法和基本法所規定的“一國兩制”基本方針,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加快立法步伐,建立了比較完善地實施憲法和基本法各項規定的法律制度體系,推動了依憲治澳、依法治澳,維護了憲法和基本法的權威。據統計,截至2019年9月,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共審議通過289項法律,其中新增法律190項,修改法律99項,逐步形成了具有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身治理特點的法律制度體系,有效推動了依法治澳工作的開展。

3、將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的權威落實到具體法律行動上

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系。”上述條款賦予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自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立法權,這既是一種職權,又是一種職責。作為職權,依據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應當由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自行制定,這是基本法賦予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的具有高度自治內容的立法權﹔另一方面,由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立法權是基於授權獲得的,如果長期不進行立法必然會違背授權的宗旨,所以,自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既是一種立法職權,又是一項立法職責。作為立法職責,其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是否尊重和維護基本法所具有的法律權威。

實踐中,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認真履行基本法所賦予的自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職權和職責,2009年即出台《維護國家安全法》,積極回應了基本法的立法期待,主動履行了基本法所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職責。此外,為了響應2015年新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提出的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要求,2018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還積極主動頒布了相應的行政法規,依法依規設立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建立健全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體制機制。上述立法措施充分表明,澳門特別行政區在過去20年裡,尊重和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的權威不僅僅停留在思想認識上,更重要的是及時落實到法律行動上。正如習近平主席指出的: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堅持把維護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堅守“一國”原則底線,自覺維護中央權力和基本法權威。

總之,20年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取得的成就來之不易,有中央政府和全國人民的大力支持,也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居民的齊心努力,更有憲法和基本法所提供的強有力的制度保障以及特別行政區對尊重和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的權威所做的大量的、具體的、富有實效的工作。澳門的成功實踐告訴我們,當家作主的澳門同胞完全能夠擔負起時代重任,把憲法和基本法所確認的“一國兩制”基本方針貫徹落實好,把特別行政區管理好、建設好、發展好。

(作者:莫紀宏,系中國社會科學院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所長)

(責編:孫爽、劉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