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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衛紅:魏晉南北朝謚法制度的特點

戴衛紅2019年12月26日08:55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作者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魏晉南北朝謚法制度研究”負責人、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禮記·禮運》說:“夫禮必本於天,殽於地,列於鬼神,達於喪、祭、射、御、冠、昏、朝、聘。故聖人以禮示之,故天下國家可得而正也。”“禮”存在於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古代國家治理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周禮》中有吉、凶、軍、賓、嘉“五禮”,而謚法便是五禮中“凶”禮的一部分。《說文》雲:“謚,行之跡也”,《史記·樂書》雲“故觀其舞而知其德,聞其謚而知其行”,謚是古人死后的一種特殊名號。

古代帝后、高官大臣死后,朝廷根據他們的生平行為,給予一個稱號,這就是謚或謚號。由於它是名字之后新增的稱呼,所以在字形上寫作“謚”。歷代相沿形成的有關給謚的一套規定和法則,就是謚法。由於謚號是對死者一生德行的正式評價,關系到死者的毀譽榮辱,也關系到社會對其本人及子孫的看法,故極受社會的重視。所謂“生有名,死有謚。名乃生者之辨,謚乃死者之辨”。

周初天子稱天以謚,諸侯以下賜謚,臣子不得私謚。春秋時制謚仍根據死者生前行跡,在謚的對象及賜謚之禮儀等方面有所變化。雖然卿大夫死后,仍主要由國君定其謚號,然諸侯之謚,已由大臣及公子議定,並出現了私謚。秦滅六國統一天下之后,頒布了廢止謚法的詔書。不過,秦朝滅亡后謚法又恢復施行。兩漢時期的謚法制度比先秦時期的謚法更具規范性,魏晉南北朝也是謚法制度發展變化的一個重要時期。

墓志刻寫:研究謚法的第一手材料

魏晉南北朝時期,禮學興盛,《通典》載這一時期的禮學家有百余位。禮學家不僅對禮學經典著作進行疏義、考証,並根據現實的禮制變化及需要,對其進行了增訂和修改,或撰新著。《隋書》卷三二《經籍志》中便記載這一時期有關喪禮的著作多達五十余種。在這種背景下,涌現出一批謚法專著,如魏晉之際荀顗推演增廣劉熙的《謚法注》,何晏撰《魏謚議》﹔晉朝張靖撰《謚法》兩卷、《廣謚》一卷,杜預撰《春秋釋例·謚法》(被后人稱為《春秋謚法》)﹔梁朝沈約撰《謚例》十卷,賀琛撰《新謚法》,裴子野著《附益謚法》。這些著作以謚法解和謚號分類匯編為多,著重於對《逸周書·謚法解》的謚號用字進行評注、考據,輯錄帝王將相名臣的謚號,對唐乃至宋代謚法影響極大。《春秋謚法》《廣謚》《謚例》《新謚法》便是北宋蘇洵奉詔編定六家謚法中的四家。但可惜的是,這些文獻在宋以后多有亡佚。20世紀六七十年代,吐魯番阿斯塔那316號墓中出土了編號為60TAM316:082、083和60TAM316:084文書殘片。在60TAM316:082殘卷的左面中間部分,有“謚法”二字,其句式也為“×××曰×(謚字)”﹔其中的內容與《逸周書·謚法》《史記正義·謚法解》《獨斷·謚法》中的“謚法”有相同或出入的地方。這份《謚法》殘本中出現了已經失傳的謚字,如“通敏先識曰□”﹔還有現存文獻不載的謚解,如“殘仁損善曰克”“綏來士民曰懷”“協諧九族曰和”等。這一《謚法》殘本為研究中國古代謚法制度提供了寶貴的一手資料,也體現了魏晉南北朝時期學者對《謚法》的闡釋和增廣。

出土墓志中也保留了很多魏晉南北朝時期謚號刻寫的第一手材料。墓志謚號的刻寫呈現出多種情況:一是墓志主人題名中有謚號,墓志結尾處出現謚號,議謚程序或皇帝賜謚詔書全部刻寫出來,這是墓志中謚號刻寫最為完備的情況﹔二是雖墓志題名無謚,墓志正文結尾寫明謚號﹔三是墓志題名列謚,正文中不再提及謚號﹔四是墓主在史書中有謚,墓志中卻無謚﹔五是墓主在史書中無謚,墓志中有謚﹔六是史書與墓志中均有謚,但謚號的記載有異同﹔七是有追贈官,但無謚號﹔八是謚號的空刻、補刻﹔九是本人墓志中提及父祖謚號,與史書所載或相照應或補充。造成這些情況尤其是謚號補刻、空刻情況的因素很多,墓志主人死后,家人或下屬向朝廷請謚,朝廷議謚畢后,將謚號賜給喪家,在喪禮中使用。但是喪家距離京城有遠有近,若路程遙遠,來不及在下葬的時候將謚號刻在墓志銘之上。因此,這便直接導致了喪主墓志銘上謚號的空刻。針對這一情況,西晉荀顗上《謚法》雲:“若賜謚而道遠不及葬者,皆封策下屬,遣所承長吏奉策即家祭賜謚。”另外,在現實的刻寫條件下,墓主家人為尊者諱以及朝廷重新追贈美謚、復謚等因素,會導致墓志中的謚號與史書中的記載不同。這為我們動態地認識這一時期謚法制度在現實執行時的特點及對官僚社會的影響提供了寶貴的材料。

帝王謚法禮儀范式的規范化

從兩漢到魏晉南北朝時期,皇帝和皇后妃嬪、隱逸人物在謚號用字、字數和謚法制度等方面也發生了變化。從劉邦之子劉盈開始,謚號以復謚為主,且第一個字都用“孝”字。而魏晉南朝皇帝的謚號以單謚為主,十六國北朝皇帝的謚號以復謚為主,具有很強的獨立標識意義。魏晉南北朝時期,帝王謚法的禮儀范式日漸繁縟,亦愈加制度化。不過,群臣議謚、南郊告謚、題謚於神主之背等主要儀式並沒有改變。

從《公羊傳》《白虎通》《春秋釋例》《通典》的討論來看,從先秦、漢代直到唐代,對婦人的謚法有很多爭議。漢代如無特殊情況,皇后皆有謚制度化。漢初的皇后依然遵循“婦人無外行,不另給謚”的原則隨夫謚而稱,如漢高祖謚“高”皇帝,呂后稱“高”皇后。而別擬謚成為魏晉南北朝時期皇后給謚的主流形式,也引發人們逐漸對后妃謚字解意的重視。皇后謚字中,宣、恭、昭、德、懿、穆、獻等經常使用。賀琛《謚法》就分為三卷,其中婦人獨有一卷,這是中國古代謚法制度中前所未有之創舉。在皇后謚法的禮儀中,對於逝去的皇后在謚號未定之前,稱為“大行皇后”。到唐太宗長孫皇后的謚冊中,不稱其為“大行皇后”,而稱為“皇后長孫氏”。皇后與帝王謚號取得的地點最大不同在於,“天子謚成於郊,后妃謚成於廟”,這一點一直影響后世皇后謚法禮儀。

魏晉南北朝時期,隱逸人士得謚途徑分為兩類:一類是門生親故私謚,一類是請謚朝廷而賜予。他們的謚號字數基本上為雙字復謚,后綴以“+先生”或“+處士”﹔謚號用字多是與“文”“貞”“玄”“德”組合的復合詞,與他們才學精深、德行高尚、聲名卓著的德行與修業密切相關。唐宋以來無爵者稱子、朝廷賜養德丘園、聲實明著者謚“先生”的法令規定,實來源於魏晉南北朝時期。

謚法是禮制的一部分,它作為統治者籠絡、鼓勵廣大官吏的重要手段,在社會政治等級結構中有著特殊的意義,又是官僚制度的一個重要環節。學術界對於魏晉南北朝時期謚法對當時官僚制度影響的研究還不夠深入具體,而此期官僚制度的發展對謚法制度變化的影響也沒有被重視。隨著官僚制度的發展,魏晉南北朝時期官員的謚法發生了三個重要變化。

一是得謚官員的身份發生了重大轉變。兩漢時期,對百官給謚資格有嚴格的規定,百官有爵為侯伯則給謚,否則得不到謚號。魏晉之際,結合爵位和現實功行(官品在五品及以上)決定百官謚號,取消了那些僅靠父蔭為爵者得謚的權利,對“有爵則有謚”的古制是一種沖擊。不僅生前有爵的官員可以得到謚號,生前無爵的官員死后也能得謚。這是中國古代官員謚法的一個重大變化,與魏晉南北朝時期爵制變化息息相關。實際的賜謚中,官員生前在職的功勞、德行更大程度地影響著得謚與否及其謚號的好惡。

二是魏晉南北朝時期官員謚號用字以單謚和美謚為主。魏晉南北朝時期,社會風氣雖以復謚為美,但實際評謚過程中官員謚號以單謚為主。謚號用字絕大多數為美謚或平謚,惡謚極少。由於現實評議的需要,採用了《逸周書·謚法解》篇中所沒有的謚號用字。但由於當時的學者對《謚法解》或注釋、或推演、或增補,這些謚號用字仍可能有本可依。

三是隨著官僚制度的發展,尚書省等行政官員參與到官員的謚法程序中。兩漢時期,謚法主要由禮官大鴻臚卿負責。兩晉南朝時期,尚書省官員參加了百官給謚程序中“議謚”這一環節。北魏官員謚號的實際評議過程中,尚書省負責審核行狀的真偽,確定行狀的記載與考簿的記載一致之后,將行狀交由太常寺,太常卿、太常博士根據行狀評議此人的謚號。當官員的謚號與其生前考課行跡不一致時,尚書省的官員依照官員生前的考課行跡,對禮官評議的謚號進行駁議。這一點直接影響了唐代的相關制度。

(責編:孫爽、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