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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玲:中華法系的歷史源流與現代轉化

宋 玲2019年12月18日08:42來源:光明日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原標題:中華法系的歷史源流與現代轉化

作者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清代新疆地區的法律與秩序”負責人、中央民族大學教授

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能夠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豐富滋養和不竭動力。作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重要組成部分的中華法系,不僅是古代中國文明的象征,更是當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寶貴財富。在近兩千年的發展歷程中,中華法系對維護國家穩定和統一、促進民族團結、傳播中華文明等發揮了重大作用。在當代社會轉型過程中,中華法系又以其學理精嚴、禮法同構、開放包容等特性,繼續其歷史鏡鑒的使命。

“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中國古代法制實踐,造就了影響東亞和東南亞、並為人類法制文明作出重大貢獻的中華法系。以中國古代法制為核心的中華法系,與印度教法系、伊斯蘭教法系、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一起構成人類歷史上最著名的五大法系。中華法系精神在較長時期內,成為東亞各國共同的法律意識形態,且影響一度擴展及東南亞等地。一個完整的法系必須具備三個條件:首先,要有一個核心成員國,其他國家以此國法律為基礎制定各自的法律制度。其次,這些國家的法律制度具有共性,共享同一的法律傳統。最后,該法系所屬各國既有共性又不乏各自鮮明的個性,大同而小異。中華法系從時間上看,一般是指興於兩漢、盛於隋唐、沿至明清、解體於清末的一種法律系統,它伴隨著法律的傳播而漸次擴展。中華法系以《唐律疏議》和《大明律》為主要代表,這兩部法典都是周邊各國立法的范本。從影響范圍來看,主要是東亞,部分及於東南亞,覆蓋整個“儒家文化圈”的國家和地區。譬如朝鮮高麗王朝頒布的《高麗律》,其篇章內容都取法於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的《大寶律令》,也以唐律為藍本﹔越南李太尊時期頒布的《刑書》,大都參用唐律。

中華法系的形成有其深刻原因。法系形成的前提之一,就是核心國必須國力強盛、文化發達、法律完備,同時交通便於對內交流和對外輸出。古代中國的漢唐至明清,恰恰具備這樣的條件。自漢代以后,中國始終保持著人口眾多、幅員遼闊的大國格局,對內對外交通日益方便,文化燦爛大備,法典的系統性和科學性也是舉世共睹。更為可貴的是,在中華法系形成過程中,中國從未依靠武力推行法律,而是以法律制度的合理性、法律文化的先進性而為相關國家所借鑒和吸收。

中華法系的指導思想是發端於先秦的中華儒家思想,其主要內涵有:在宇宙世界觀上,中華法系提倡“天人合一”,倡導天人相通、以人為本、以德配天﹔在人生道德觀上,中華法系提倡“仁恕忠孝”,強調天地有好生之仁、盡己為忠、推己為恕、人倫為孝﹔在政治法律觀上,中華法系提倡“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在法律表現形式上,最明顯的就是禮法結合,法律以“禮”為指導,所謂“為政先禮,禮其政之本歟”。中華法系在歷史上對中國和周邊國家產生的影響是持續而深刻的。對內有效地將儒家思想凝聚固化為法律制度,構建起強有力的意識形態,此后不管王朝如何更迭、版圖如何整合,中華文明始終賡續不衰﹔對外傳播了“和而不同”的儒學價值觀,最終構筑起東亞這一整體性的文明共同體。

因為種種原因,中國法律的近代化逐漸與中華法系漸行漸遠,取法歐美成為時代風潮。然而,經過百余年發展形成的法律體系,仍然與本土社會和國民心理存在著諸多隔閡。這就昭示了,照搬照抄外國法律制度、法律理論之路,終究是走不通的。中華法系對於當下的意義,就在於它提供了一種系統化的參照模式,而不是瑣碎片面的制度集合,它可以從歷史的角度來觀照法律變革的現實和未來。固然,曾經輝煌燦爛的中華法系,因為時空的轉變,其中的許多制度和思想已經成為歷史陳跡,但其中蘊含的法理思想、制度經驗,經過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完全可以成為構建當代法治理論體系的寶貴資源。中華法系有待於激活和轉化,激活的目的在於賡續傳統,轉化的目的是讓中華法系中的合理成分發揮出來,從傳統中汲取有益成分,開創新的治理之道。

如何更好激活和轉化中華法系呢?筆者認為,一是珍視傳統、立足本土。我們應始終牢記,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中華民族的精神血脈,忽視自己傳統的民族沒有未來。

二是明辨是非、擇善而從。中華傳統文化包括中華傳統法文化並非都是精華,比如義務本位、皇權至上、專制主義等等。對歷史正視得越多,對當下的理解才會越深刻。在當下,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需要扎根傳統、返本開新,從梳理、總結、抽繹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入手,得出規律性的認識和理性的成果,這應當是最為基礎也最為重要的理論奠基工作。所以發掘傳統法律文化的寶貴資源,必須是其所是,去其所非。

三是創造轉化、弘揚理性。發掘傳統法律文化寶貴資源,絕不是亦步亦趨,更不是生搬硬套,而應當創造性轉化,將傳統法中的理性予以保留並傳承。例如,《唐律疏議》是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其先進性、科學性、完備性曾經一時無兩,並且客觀上亦領先世界數個世紀之久。承認唐律的楷模地位,並不意味著當今立法要以唐律為摹本,更不是要恢復適用唐律。我們需要做的工作是激活唐律的精神,復興唐律所代表的超越時空、代表人類文明高度的價值。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享有強制出庭的豁免權,即可視為傳承傳統法律文化的典型例子,取的是傳統“容隱”制度中的精華,這與西方當代法文化亦無齟齬之處,真正體現出中華傳統法文化超越國度、富有永恆魅力之處。

馬克思曾說過:人們自己創造自己的歷史,但是他們並不是隨心所欲地創造,並不是在他們自己選定的條件下創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承繼下來的條件下創造。某種新歷史、新文化,必須建基於既有歷史的基礎之上,扎根於傳統,放眼看世界。中華法系作為我們自己的歷史財富,對於新時代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具有積極的啟示意義:堅持從國情、社情、民情出發,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採取道德調整與法律調整二元並存的治理結構,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支撐﹔傳承中華法系中人與自然的和諧,保持民眾良好的生活空間以及人與人之間的和諧,調解息爭,減少爭訟﹔借鑒世界各國法治的有益做法,做到不僅古今結合,而且中外結合。

(責編:孫爽、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