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進展情況
主要內容:
一、研究計劃總體執行情況及各子課題進展情況
(一)總體執行情況
2017年課題批復立項以后,項目組立刻著手開展進行項目研究工作。在項目研究中,認真遵守國家社科基金研究課題管理辦法,按照《2017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投標書》和立項通知書的要求與計劃積極開展研究工作。為保証項目研究工作得以順利進行,項目組始終以科學求實的態度對待項目研究工作,充分發揮學術資源優勢和項目組的主動能動性,為推動項目研究工作的全面鋪開而不懈努力,使得研究工作在明確項目研究目標、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的基礎上有序的進行,並取得了許多研究成果,項目主體框架結構基本形成。通過對所搜集信息的整理與分析,把握了當前國內外相關理論研究和制度構建的現狀。在積累了豐富的數據材料和理論的基礎上,圍繞中國法律體系中犯罪記錄的地位及具體規則的合理化思索,對犯罪記錄查詢制度所涉及的具體問題與制度框架的構建進行了初步的構想,並初步形成了主要研究結論。明確認識到建立犯罪記錄登記查詢系統並對特定單位受理查詢,可以保障打擊犯罪的國家機關能在第一時間掌握有關犯罪人的信息,促進高效順利的遏制和預防犯罪。同時,實現犯罪信息的全面登記和分析,可以作為犯罪類型統計的基礎,有助於推動立法和司法的變革。但是,建構全國性的犯罪記錄登記查詢制度,也並不僅僅是為了全面登記犯罪記錄,更不是簡單地為了集中有關犯罪和犯罪人的信息、資料,而是為了促進、保障相關法律的具體實施,實現整體法律體系的邏輯平衡,實現法律實施中的相互保障,最終為實現犯罪預防,人權保護而服務。概括的說,犯罪記錄登記查詢制度主要包括犯罪記錄登記制度、犯罪記錄查詢制度以及相應的保障實施機制。
1.項目研究的目標與工作開展的指導原則
整體上講,本項目研究工作屬於創新性、應用性、實踐性研究。因此,項目研究過程中時刻貫徹如下兩個原則:(1)明確本項目研究從調研報告和立法建議兩個層面開展研究。本項目研究的出發點在於保障法律的具體實施,實現整體法律體系的邏輯平衡和法律實施中相互保障,而落腳點則在於服務司法實踐,保護普通公民和犯罪人的正當權益。因此,在開展研究課題中所關注的問題,是中國犯罪記錄查詢制度的構建,是對制度構成、存在條件與法定化適用機制的研究,力圖在成熟理論論証與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以研究報告形式提出立法建議。整體上,本項目研究過程中對我國未來的犯罪記錄制度進行了整體性設計,並對犯罪記錄制度規則中犯罪記錄數據庫規則、犯罪記錄查詢規則、犯罪記錄封存規則等核心要素進行了系統研究,並整合現有的法律規則提出了中國未來的“犯罪記錄法”的具體立法實現路徑。(2)項目研究的開展堅持“國情意識”與“問題意識”的指導。項目研究的最終目的在於服務司法實踐,為立法獻計獻策。因此,項目研究中極為重視問題性思考,使研究成果能真正發揮實際效用﹔堅持“國情”意識,使研究立足於中國的現實和傳統。本項目研究中以公共利益維護為基本價值取向,以限制查詢為基礎模式,充分實現犯罪記錄制度預防犯罪、促進犯罪人回歸和社會管理功能。通過建立統一的國家數據庫,構建分層的犯罪記錄合理利用查詢規則體系。同時,為了應對前科規范無序擴張,本項目研究過程中探究了如何建立犯罪記錄封存機制,實現犯罪記錄的橫向封存和縱向封存,抑制犯罪記錄制度的“制度風險”,並通過相關規范的調整和完善,最終實現我國犯罪記錄制度的理論完善和規則系統化建構。
2.實現了信息社會法制完善和法治深化的基礎理論突破
人類社會每次的深刻變革背后,法律都難以獨善其身,未來信息社會的法律更新必然以數據規范化管理為先導。因此,項目組在已有研究的基礎上對國內的犯罪記錄理論進行了全面的深化研究,以犯罪數據這一數據類型為視角,思考信息時代國家對數據的管理、利用的基礎思維模式,以及其中涉及的數據主權、公共數據知情權、個人數據權保護的平衡理論選擇。一方面,通過文獻閱讀、實証研究、訪問座談等方式,結合刑法學、社會學的基本原理,要求學界相關專家學者、實務部門共同討論了犯罪記錄制度的相關基本概念﹔另一方面,在前一個問題討論的基礎上進一步對犯罪記錄的性質、價值、功能等展開了探討,基本形成了犯罪記錄制度的完整研究框架。下一步,項目組將通過專著、論文、研究報告的形式,進一步系統地提出完整的犯罪記錄制度基礎理論模型,對現有理論研究的不足進行補足,完善和豐富我國的法學理論體系。
3.與實務機關共建項目研究試驗區
為了促進法學與司法實踐有機結合,提高項目的科學研究質量,同步提升法治實踐水平,促進法治理論與法治實踐同步提升有針對性、有重點地開展普通刑事犯罪懲防工作,為刑事司法提供違法記錄參考標准,精准懲罰和有效預防各類刑事犯罪的發生,推動刑事司法的科學性、有效性和防控性。
4.依托項目研究推進學科建設與人才培養
項目組通過對犯罪記錄制度的深入探討,將零散分布於憲法、刑法、行政法關於犯罪記錄制度的理論學說和法律實踐活動進行再整合,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了犯罪記錄制度的理論基礎,以進一步深化、發展刑法學、行政法學以及犯罪學的相關的理論和原理。由此激發了理論界對犯罪記錄制度的學術興趣,提升了理論界對犯罪記錄制度的研究水平,更加促進了學科研究團隊建設。同時,依托於項目研究,招收李騰博士進入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后流動站從事相關研究工作,培養犯罪記錄制度研究領域的青年人才,形成犯罪記錄研究的人才梯隊,將項目研究同人才培養、團隊培育、學科建設相貫通。本項目組將努力帶動更多的青年教師,形成研究合力爭取更多的研究成果、更大的學術貢獻和更廣泛的社會影響。
(二)各子課題進展情況
1.第一子課題 犯罪記錄制度體系化建構的核心概念與基礎理論研究
項目組在研究過程中融合犯罪記錄的傳統基礎理論和新時代最新的理論發展趨勢,深入探究犯罪記錄、前科、犯罪記錄制度、犯罪記錄查詢、犯罪記錄封存、前科消滅等核心概念的准確內涵,並對犯罪記錄的價值取向和功能預設畸形系統梳理。相關成果發表於《中國社會科學》、《法學評論》等報刊。
第一子課題在2017年項目立項以來,主要針對以下問題展開了論証:(1)針對犯罪記錄制度的一般理論發展進行了梳理。根據犯罪記錄制度理論的產生背景和發展進程,梳理了犯罪記錄制度在不同歷史時期所衍生出來的不同理論和價值取向﹔(2)針對犯罪記錄制度信息時代理論更新進行了探討。分析了信息時代發展和網絡社會結構變革對犯罪記錄制度的推動作用,有利於充分了解犯罪記錄制度背后的基礎信息管理價值,為構建新時代犯罪記錄制度理論研究夯實基礎﹔(3)針對犯罪記錄和前科學理內涵和外延進行了分析,並在此基礎上分析了二者之間的內在聯系﹔(4)針對犯罪記錄制度和前科制度的性質進行了探究。著重考量了犯罪記錄制度和前科制度不同的價值內涵,研究對我國已有的前科制度進行規范整合,納入全新的犯罪記錄制度當中﹔(5)針對前科消滅和犯罪記錄封存關系進行了分析。聚焦犯罪封存和前科消滅不同的法律屬性,反思前科消滅和犯罪記錄封存的不同理論視閾和共同的理論聯結﹔針對犯罪記錄的價值取向進行了研究,犯罪記錄制度中存在著公共利益維護和犯罪人權益的沖突、融合和博弈,自項目2017年立項以來,本項目組重點對我國犯罪記錄制度面對或處理各種矛盾、沖突、關系時所持的基本立場、態度和方向進行體系化的系統論証﹔(6)針對犯罪記錄制度核心功能的理論考量。本部分將結合犯罪記錄的傳統功能和信息社會功能擴展,對犯罪記錄制度的預防犯罪功能、促進犯罪人回歸社會功能和信息社會管理的功能,如何進行具體的取舍和選擇,進行深入的論証。
2.第二子課題 域外犯罪記錄制度的實踐運行經驗及其法律規則考察
本子課題在2017年項目立項以來,對域外犯罪記錄值得實踐運行經驗極其法律規則進行了系統梳理和考察。主要的進展情況包括:(1)開展了域外犯罪記錄制度的基礎價值取向考察。基於犯罪記錄使用的理念差異,世界范圍的犯罪記錄制度的基本模式可以分為開放查詢和限制查詢兩種模式。開放查詢模式的犯罪記錄制度,普遍將犯罪記錄信息歸屬於公共信息,並認可犯罪信息基於公眾知情權,應當使公眾知悉。限制查詢模式的犯罪記錄制度,普遍將犯罪信息歸屬於私人信息,強調在利用犯罪記錄的同時保障犯罪人的隱私權。(2)進行了域外犯罪記錄的查詢法律規則考察。域外普遍將查詢法律規則作為犯罪記錄制度的關鍵制度,本部分內容將對於域外代表性國家的犯罪記錄查詢主體、查詢目的、查詢程序、查詢反饋等一系列核心要素進行梳理和分析。(3)進行了域外犯罪記錄的封存法律規則考察。犯罪記錄封存規則同犯罪記錄查詢規則共同實現了了犯罪記錄的規范化管理,而對犯罪記錄封存規則的設置,課題本部分在考察域外各國的犯罪記錄封存理規則的同時,深入探討了封存規則所體現的域外不同犯罪記錄制度背后公共利益和犯罪人權益的平衡問題。(4)進行了域外犯罪記錄制度的“制度風險”考察。課題對域外的考察是一種全面性的借鑒性考察,而不是簡單的將域外規則直接適用我國,因此,課題重點對域外犯規記錄制度運行中的問題和風險進行了分析,確保引入域外犯罪記錄制度的合理內核,防止制度風險。
3.第三子課題 中國犯罪記錄數據庫外化模式與數據層級的系統分析
本子課題在2017年項目立項以來,對建立專門數據庫和提供全國性查詢、行業支持進行了全面研究。主要進展情況包括:(1)開展研究了基礎數據庫的內容和架構設計。為了實現犯罪記錄的規范化利用,首先要實現犯罪記錄制度信息基礎的數據庫置於國家層面管理,本課題將對數據庫管理和內部數據分層設置等問題進行論証,建構一個可以支撐未來犯罪記錄全國查詢和各種分類數據查詢,乃至有效支持國際性的犯罪記錄查詢的,信息時代全面犯罪記錄數據庫的內部結構。(2)對於犯罪記錄數據庫的信息內容收錄和未來擴張進行了研究。犯罪記錄制度發展的早期,曾經有過是否應當保存全部犯罪記錄的爭論。部分國家的犯罪記錄制度中僅保存特定的嚴重犯罪。然而由於犯罪記錄的信息價值不斷凸顯,傳統的國家犯罪記錄數據庫在信息時代正在不斷地擴展,而這種擴展不僅限於犯罪信息,還同時將其他領域的違法信息收錄其中,課題研究將回應這種趨勢,考察了本土的當前數據庫信息內容收錄和未來的數據庫信息擴展性。
4.第四子課題 犯罪記錄信息規范化利用的查詢與封存規則體系建構
該子課題自2017年項目立項以來,重點對以下幾個方面展開了論証和研究。主要研究進展情況包括:(1)對犯罪記錄的利用查詢主體設定進行了研究。主體資格的要求是犯罪記錄查詢規范化的重要保障,通過將查詢主體限定在特定的范圍,可以避免犯罪記錄的應用范圍被無限的擴大,課題結合我國犯罪記錄查詢的實際需求,為實現公共利益和犯罪人權益的平衡,深入論証研究了基於不同權限的查詢主體。(2)對犯罪記錄利用查詢目的限定進行了分析。對犯罪記錄查詢的目的進行合理的限定,可以確保犯罪記錄的查詢符合犯罪記錄制度的功能預設,防止犯罪記錄查詢的隨意性,導致犯罪記錄信息濫用,課題將根據不同權限的犯罪記錄查詢主體,設定差異化的犯罪記錄目的,確保犯罪記錄的規范化利用。(3)該子課題對於本土化的犯罪記錄進行了橫向封存機制研究。犯罪記錄的橫向封存是對前科規范適用對象和內容的范圍進行限制。課題研究對超出限定的犯罪信息進行封存,從而使前科規范無法查詢和利用此類犯罪信息,避免前科規范的無序擴張。
5.第五子課題 中國犯罪記錄法的制定和配套法律法規的體系化修正
第五子課題整合第一至第四子課題的內容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論証,由於該部分主要依賴於前面四個子課題的研究為基礎,因此,截止到本年度,該子課題主要輔助於其他子課題的研究。下一年度,本子課題將在全面梳理的基礎上,對於如何構建中國未來犯罪記錄法的實體規則進行研究。
二、調查研究及學術交流情況
項目組自2017年立項以來,先后有序的開展了一系列調研工作,對根據國內外差異和調查對象差異等進行了分層、分類抽樣調查,並較為全面的考慮了地域的差異性,樣本的代表性。同時,項目組不斷加強項目組內部的研究進展情況的交流、研究數據的共享等。
1.調研數據整理運用
項目組實地調研採取針對單個調研對象的訪談和多個調研對象共同參與專題調研會兩種調研方式,前者在調研對象工作地進行,方便課題組對調研對象進行全面的了解,而后者由課題組邀請和協調,邀請國內外的調研對象,同課題組進行綜合性專題訪談,調研會實現不同調研對象同課題組的同時交流。在調研會及訪談進行之前,課題組根據調研目的設計后調研提綱,調研提綱由課題組制作,並征求論証專家的意見后確定,並同調研對象進行了充分的溝通,確保調研的質量和調研成果的獲得。
為了實証研究的順利進行,項目組自立項以來的研究過程中,進行了研究質量控制工作:嚴格審查實証研究方案,控制實証研究方案質量,保証實証研究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確定實証研究方案必須經專家評議、論証。首先,科學、合理設計調查問卷、座談提綱等,保証其能夠獲得對項目最為有用、最為真實的信息,調查問卷、座談提綱的確定經過了專家評議、論証。其次,在調查之前,培訓了調查員。統一調查的標准和方法,確保調查員准確理解調研的內容和目的,准確掌握專題訪談技巧、明確應當深入訪談的內容,准確掌握定性、定量調查原則、調查表內容。
2.資料文獻的搜集整理、學術會議、學術交流等
(1)歷史資料的繼續利用
課題組成員在研究過程中,對其所負責的研究問題或者關聯課題此前的研究積累較為豐富,對課題中的部分內容開展了相關研究,並對於項目申報之前已經擁有的部分研究資料繼續利用。課題組利用前期的自身積累,搜集了相當部分的文獻資料,同時課題組目前已掌握了大量的外文研究論文和專著,並根據投標書中的研究計劃開展研究。
(2)新的資料的持續獲取
課題研究過程中,課題組組建了專門的團隊,對國外犯罪記錄制度領域的最新進展進行了跟蹤性調查,了解相關國家的最新動向。對國外學術界的最新研究成果進行了跟蹤性調查,不斷加強對國外最新研究成果的利用。
在學術交流上,課題組建立了資料共享機制,不同子課題之間共享研究資料,並且定期開展學術交流,互通有無。
三、成果宣傳推介情況
項目研究過程中,重點關注研究成果的轉化和推廣,廣泛吸收一線實務部門的實踐經驗,推進最新理論研究成果的實踐轉化,推進先進經驗的規律化、深入化總結,真正做到法治理論研究與法治實踐的無縫對接。
四、研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措施,研究心得、意見建議
對目前工作進展情況進行分析后,發現主要存在以下四個問題:
1.關於犯罪記錄在我國刑事立法和民事、行政立法中的不同地位及其評價只是進行了宏觀性思考,尚未進行具體研究。2.目前所形成的研究成果多屬於制度構建中對相關具體問題的思索,體系性與整體連貫性有待進一步整合研究。3.大部分研究成果尚未發表,尚未對理論研究產生實際性影響。4.本項目立項到本年度,課題開展主要集中在基礎材料的調研、整理,因此對於成果的宣傳推介尚未形成影響力,未能及時、有效的開展成果發布會。
針對前述問題,項目組擬採取的改進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點:
1.繼續針對本課題要解決的核心問題進行研究,並拿出初步的階段性、框架性意見及比較成熟的階段性成果,力爭公開發表。2.根據課題整體性研究的要求,對各部分專題性研究成果,進行整理分析研究,增強各項研究成果的系統性與連貫性。3.對於取得的研究成果,舉辦成果發布會,並將有關成果進行報送和向國家社科基金專刊投稿。
二、研究成果情況
主要內容:
一、代表性成果簡介
項目組按照項目投標書中約定的計劃及項目設計,對構建我國的犯罪記錄制度進行了階段性思考,分別針對課題的理論基礎研究、現有相關法律制度研究、犯罪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研究以及制度構建性研究及進行了重點論証。目前已經形成了30余篇論文研究成果,代表性成果簡介如下:
1.《犯罪記錄制度的體系化建構》,發表於《中國社會科學》2019年第3期。
基本內容和主要觀點:犯罪記錄制度是信息時代的多元化基礎信息管理制度,盡快建立中國國家犯罪記錄制度,實現我國刑事管轄范圍內犯罪信息數據的規范化收集、儲存、利用,是完善信息時代法治的客觀需求。未來我國犯罪記錄制度應以公共利益維護為基本價值取向,以限制查詢為基礎模式,充分實現預防犯罪、促進犯罪人回歸和社會管理功能。建立統一的國家數據庫,構建雙向主體、三重目的的查詢規則,可以是犯罪記錄制度的具體方案。為應對前科規范的無序擴張,有必要建立犯罪記錄封存機制,實現犯罪記錄的橫向封存和縱向封存,抑制犯罪記錄制度的制度風險,最終實現中國國家犯罪記錄制度的體系化建構。
學術價值和社會影響:揭示了犯罪記錄制度的基本原則和核心要素,對兼具公共信息和私人信息雙重屬性的犯罪記錄信息進行價值衡量,為中國犯罪記錄研究提供理論基礎和研究框架。犯罪記錄制度,是國家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本國刑事管轄范圍內的犯罪信息數據的規范化收集、儲存、利用制度。犯罪記錄制度的內涵是犯罪信息數據的規范化管理,而引導犯罪記錄制度建構的方向則是充分發掘數據背后的價值,保護數據背后的權利或權益。而犯罪記錄制度的外延包括兩個層面:其一,宏觀層面的犯罪信息數據管理制度:通過實現國家層面犯罪信息的全面登記和分析,獲取我國宏觀的犯罪狀態數據,為國家整體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基礎信息。而以此特定犯罪類型統計數據為基礎,也可以為國家立法機關整體上評價關於某一罪名的法定刑設置是否妥當,提供長期的實踐檢驗數據,從而為法定刑的合理化調整提供經驗分析的原始數據,這也是立法的重要完善渠道之一﹔其二,微觀層面的犯罪信息數據管理制度。通過對具體的犯罪人的犯罪信息進行登記和管理,微觀層面的犯罪記錄制度可以針對特定犯罪人的刑罰執行效果提供考察依據,從而判斷適用於具體犯罪人前罪的刑罰在量上是否有所不足,並通過對犯罪人進行一定期限的限制,加強預防犯罪的效果,實現公共利益和犯罪人合作權益之間的平衡。本文發表在《中國社會科學》這一社會科學領域內公認的頂尖學術期刊,由於該期刊在本領域內有著巨大的號召力和影響力,這決定了以上階段性成果在某種程度上將產生較大的學術影響。
2.《“違法記錄制度”的制度缺失與體系化構建》,發表於《法學評論》2018年第3期。
基本內容和主要觀點:“違法記錄制度”的缺失在現實中引起了諸多問題。缺失的根源可以部分歸結為二元化立法模式引發的關注失衡。建立國家“違法記錄制度”,構建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的制度平台,實現刑法、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制度體系的客觀、真實落地,同步推動違法者個人信息的保護,是當務之急。同時,違法記錄制度乃至犯罪記錄制度,都應當在制度內核上進行根本性的思索,從“社會防衛型”的違法、犯罪記錄制度,統一轉型為“人道保護型”的違法、犯罪記錄制度。國家機構設置上也應當從單純重視和設置“職務犯罪預防體系”,發展為設立“普通刑事犯罪預防機構”。
學術價值和社會影響:首次提出了違法記錄制度的核心價值和意義,提出在充分實現犯罪記錄制度理論和規則同當前社會現狀匹配的基礎上,合理預測未來社會發展對制度潛力的需求。本文基於不同時期、不同法治背景以及不同理論流派中的犯罪記錄制度的考查,不僅是單純的剝離出其中的核心觀點,更是需要將這些觀點置於時代發展的視角下予以反思,探尋中國未來社會發展對犯罪記錄制度的需求。我國在犯罪記錄制度初創時期,犯罪記錄數據庫收錄的信息基礎將是犯罪記錄信息,而隨著制度的逐步完善,為了滿足信息管理的需求,可以考慮將犯罪記錄數據庫拓展為違法犯罪記錄數據庫,將行政違法記錄收錄其中,那麼在早期的制度建構中,就應當考慮到犯罪記錄數據庫的可擴展性。
3.《“公民個人信息”的權利屬性與刑法保護思路》,發表於《浙江社會科學》2017年第5期。
基本內容和主要觀點:“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的“公民個人信息”,在司法實踐中被非常狹窄地限制為公民的“身份認証信息”和“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信息”,由此引發具體法律保護思路的偏差。而一切問題的根源,在於司法解釋以過於限縮的態度去解釋,立法和司法的出發點存在著嚴重差異,司法解釋上“退十步進半步”的解釋思路,導致刑法嚴重地自我剪切制裁半徑。刑法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思路,應當從隱私權保護模式轉向以個人信息權為基礎的保護模式。
學術價值和社會影響:本文通過對個人信息權利屬性和刑法保護思路的研究,為進一步研究犯罪記錄的數據屬性提供了基礎和論証的前提。對於犯罪記錄信息,不能簡單的將其定性,應當結合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兼顧犯罪人的利益和司法系統性進行綜合的考慮,從犯罪事實的整體視角來看,犯罪記錄信息是具體犯罪事實的有機組成部分,在法律性質上率具有公共信息屬性,而從犯罪人權益保護的角度來看,犯罪記錄信息則具有鮮明的隱私權特征。從犯罪人權益視角下:犯罪記錄信息又具有隱私權特征。犯罪人的姓名等作為明顯的身份識別信息同犯罪人的正當權益息息相關,具有明顯的私權性質,犯罪人身份信息的隱匿具有重要的意義。其一,有利犯罪人重新回歸社會。由於固有的認識模式局限和對於司法的信任,社會公眾會自發的將犯罪人貼上“壞人”的標簽,而犯罪記錄信息的大范圍公開,即便犯罪人已經真誠悔過,在犯罪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回歸社會時,依然會處在一個極不友好的外部環境之中,回歸社會受到巨大的阻礙。其二,保障犯罪人近親屬的安寧。家庭是組成中國社會的基本單位,近親屬之間有著天然的紐帶,可謂是“榮辱與共”,當犯罪記錄信息被大范圍公開時,無論是犯罪人服刑期間,還是刑滿釋放以后,犯罪人的近親屬會通犯罪人一樣,受到社會公眾的否定性評價,而作為無辜的犯罪人近親屬會照犯罪人承擔更大的心理壓力,嚴重影響其生活的安寧。其三,鼓勵犯罪人追求司法獎勵。經常容易被司法機關和理論研究者所遺忘的是,犯罪人在刑事訴訟中並被僅僅是被動的被追訴對象,犯罪人可以通過自己積極的司法機關配合來追求司法獎勵,例如犯罪人的刑事訴訟過程中和刑罰執行期間的檢舉他人犯罪、協助抓捕罪犯等立功行為,此時犯罪人本身具有一定的“准証人”的特征,犯罪人所揭發、檢舉、協助抓捕的其他犯罪人,必然會對犯罪人及其近親屬產生仇恨,而在犯罪記錄信息中全面公開犯罪人的姓名和立功的事實,無疑是給被檢舉、揭發的犯罪人確定未來打擊、報復對象的機會。
4.《中國犯罪記錄制度的體系構建研究》,35萬字,擬2019年10月出版於高等教育出版社。
基本內容和主要觀點:本書以分專題、多角度、中外比較的方式進行,對於近年來各地犯罪記錄制度的實踐探索進行了細致的實証調查和數據分析,對於散見於法律、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實施細則,以及司法解釋中的前科制度與犯罪記錄証明條款進行了系統性的整合。在此基礎上,本書對於前科制度、犯罪記錄制度以及相關理論研究、實踐探索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對於學界關於“犯罪記錄”、“前科”、“前科株連”、“前科消滅”、“犯罪記錄與前科消滅”、“犯罪記錄的規范性評價與非規范性評價”、“犯罪記錄與‘貼標簽效應’”、“犯罪人隱私與公共信息界限”、“隱瞞犯罪記錄自首”等基本問題的認識性偏差進行了體系化的解讀和回應,對於實務部門關於前科消滅制度、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探索性偏差進行了一系列的反思,諸如對於“未成年人前科証明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司法改革中網絡公開裁判文書關涉犯罪記錄的問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從業禁止制度與犯罪記錄制度”等實踐探索中的問題提出了警醒性見解。這些思索和研究,不僅會為糾正實踐探索中的問題提供了理論依據與實証資料,而且將豐富完善中國有關前科制度、犯罪記錄制度的研究和實踐探索,為整個司法改革中犯罪記錄、前科、前科株連、前科消滅等法律體系的改革和配套建設提供了理論依據和建議方案。本書所探討的理論爭點問題、制度改革現狀和實踐探索模式都很具有代表性,應當說是目前國內在犯罪記錄制度方面取得的最具完整性、專門性和前瞻性的研究成果。願本書的出版能夠增益我國的犯罪記錄制度研究和實踐探索。
學術價值和社會影響:本成果幾乎囊括了當前和未來一段時間內關於犯罪記錄制度的基礎理論研究,所解決的不僅是犯罪預防問題,同時還關系到信息社會的國家信息數據管理利用。同時,犯罪記錄制度亦是一個不斷發展更新的研究領域,借助大數據技術,世界范圍內都在積極“挖掘”犯罪數據在犯罪預防和社會管理領域的新功能,因此,本成果亦是大數據引發的法律前沿研究問題,具有重大的學術價值應用價值和社會意義。本成果以公共利益維護為基本價值取向,以限制查詢為基礎模式,充分實現犯罪記錄制度預防犯罪、促進犯罪人回歸和社會管理功能。通過建立統一的國家數據庫,構建分層的犯罪記錄合理利用查詢規則體系。同時,為了應對前科規范無序擴張,本成果還將探究建立犯罪記錄封存機制,實現犯罪記錄的橫向封存和縱向封存,抑制犯罪記錄制度的“制度風險”,並通過相關規范的調整和完善,最終實現我國犯罪記錄制度的理論完善和規則系統化建構。
5.犯罪記錄制度構建中相關的制度問題、背景問題等基礎性、事實層面的現狀和背景性研究成果,主要體現為:《杭州互聯網法院的歷史意義、司法責任與時代使命》,發表於《比較法研究》2018年第3期﹔《司法公開40年:樹立新理念 明確新定位 構建新格局》,發表於《人民法院報》2018年10月17日﹔《關於刑事管轄權沖突及其解決模式的思考——全球化時代中國刑事管轄權的應然立場》,發表於《法學論壇》2017年第6期。
基本內容和主要觀點:改革開放四十年來,司法公開作為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監督司法的重要手段,評價司法、信賴司法的重要標尺,一直是社會熱點問題。司法公開也是人民法院改進工作、提升公信、助推法治的重要抓手。伴隨著改革開放深化,民主法治進步,司法公開的理念、內容、方式、制度發生了前所未有的變化。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建設的若干意見》和《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的先后出台,裁判文書的網絡公開成為最高司法機關踐行司法公開的重要舉措。兩部規范性文件確定了除未成年人犯罪和特定輕罪外,刑事裁判文書都將在互聯網上實名公開,2016年再次修訂后,特定輕罪的犯罪人亦需要公開,由此,幾乎所有成年人犯罪的全部犯罪信息都可以被公眾隨意獲得。然而,信息時代的實名公開,必然會引發實名犯罪信息的永久儲存和無限傳播的效果,由此,犯罪記錄制度所精心設計的限制查詢模式、單一的國家數據庫管理、查詢規則、封存規則,都將受到“釜底抽薪”式的破壞,國家對犯罪信息的統一和規范利用將難以實現。與此同時,刑事裁判文書的實名公開,還會無限地擴大犯罪記錄非規范性評價的影響,犯罪記錄制度所力求的減少“標簽效應”引發的再犯努力,亦會付之東流。更值得警惕的是,利用各種“網絡爬虫”程序,網絡公開的裁判文書也必然會成為私人數據庫數據來源,犯罪記錄信息的商業化或將不可避免,盡管現有的公開規則對涉及國家秘密的裁判文書不予公開,然而在大數據時代,數據的價值不僅體現在個體信息的性質層面,更體現在數據的整體信息量層面,借助大數據技術,犯罪記錄中蘊含各種信息,將會被充分發掘,一旦被濫用,將會個體信息安全、公共信息安全乃至國家信息安全帶來威脅。而由於大量私人數據庫的存在,國家對犯罪記錄信息的有序管理掌控難以實現,難以有效防止此類犯罪記錄信息的濫用。最高法院選擇對於犯罪人信息的實名公開,是希望通過增強司法透明度、加強公眾監督,從而實現以“司法公開”促進“司法公正”。然而,讓公眾獲知犯罪人的姓名,是否就一定會促進司法公正?實名公開固然可以使公眾對司法裁判進行監督,但公眾所能進行的監督,也僅能是根據裁判文書所認定的事實,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來實現。但是,實踐中不乏從刑事裁判文書來審視,符合法律原則和規定,但實際上裁判文書隱匿了大量犯罪的關鍵事實和爭議証據,因此導致冤假錯案的情形。而司法公開顯然不可能做到,將全部審理過程和案件卷宗材料公開的程度。因此,司法公正的實現是一個長期、系統的工程,司法水平的提升、法律規則的完善、法治信仰的貫徹都是影響司法公正的關鍵要素,期待實名公開司法公正就明顯提升,並不現實。實際上,由於社會公眾所關注的更多的並非是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本身,而是犯罪人地位、財富,犯罪人被害人強弱對此等非核心要素,讓公眾用非規范評價去行使專業的“司法監督職責”,往往會起到反作用。從域外立法考察來看,大陸法系普遍禁止實名公開裁判文書。例如德國也規定了裁判文書公開規則,但亦同時規定,公開的所有裁判文書都應當進行匿名華和無害化處理。又如,為了保護個人信息隱私權,西班牙規定除了憲法法院公開的判決當事人可以使用真名外,其他公開的司法判決中的所有訴訟參與主體一律使用假名。而英美法系,雖然基於判例的法律淵源地位,選擇實名公開,但也普遍僅公布姓氏而非全名,身份識別性較低,同時亦注重刑事訴訟中犯罪人隱私的保護。例如,美國聯邦最高人民法院就提出,犯罪記錄信息雖然具有公共記錄屬性,但但在沒有重大公共利益影響時,犯罪記錄信息由於同時還兼具隱私權屬性,不應予以公開。又如,我國香港地區僅在特殊情形才可以公開,“判案書就法律觀點及法院實務程序方面均具有重大意義,並且關乎公眾利益,可以作為案件先例。”對此有學者指出,僅僅公眾往往期待公開犯罪記錄,但實際上同期待“公開行刑”無異,“公開犯罪人的犯罪記錄信息,既不公平,也非必要,更不相稱。”因此,從國家對犯罪信息規范管理視角重新來審視,裁判文書實名公開規則的合理性和正當性值得反思,修正現有裁判文書公開規則,對公開的裁判文書進行“匿名化”和“數據脫敏”處理,應當是同犯罪記錄制度建構同步進行的“障礙性規范”調整。
學術價值和社會影響:相關成果對司法公開的新理念與定位進行了研究,也引申出司法公開尤其是裁判文書公開中犯罪記錄的公開與保護問題,為本項目的研究提供了背景性素材和基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關於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建設的若干意見》中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嚴格把握保障公眾知情權與維護公民隱私權和個人信息安全之間的關系,結合案件類別,對不宜公開的個人信息進行技術處理。”該規定成為犯罪記錄內容公開的原則性規定,從中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在進行裁判文書公開時,已經意識到了裁判文書的公開應當同個人隱私權和信息安全保護相協調,但是,在具體的裁判文書公開制度設計和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記錄信息的法律性質的界定,司法機關卻處於矛盾的狀態,究其原因,盡管司法機關為了追求最大程度的司法透明,在公眾知情權和犯罪人信息之間選擇了前者,但是卻也無法忽視司法實踐中犯罪記錄信息公開后對犯罪人的重大不利影響。司法機關雖然選擇了通過裁判文書公開實名公開犯罪人的信息,但實際上,對於犯罪記錄信息的法律性質依然未能有明確的定性,而從司法實踐中來看,司法實踐中張貼、散播裁判文書的行為是否侵犯當事人的隱私權,司法機關的態度同樣存在著矛盾,一方面部分司法機關認為,裁判文書由於是公開宣判,其中的信息不屬於隱私權范疇,上述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另一方面,部分司法機關則認為,裁判文書中的信息屬於當事人的隱私權范疇,法律應當予以保護並制止傳播行為,此類案例甚至被最高人民法院主板的人民法院網收錄為典型案例。面對著司法機關的自身的矛盾,理清犯罪人信息的法律性質,成為成果系統研究犯罪記錄制度系統西建構的關鍵。
6.犯罪記錄制度構建中關於大數據時代背景下有關的立法理念和司法理念問題研究,主要體現為:《中國網絡犯罪的代際演變、刑法樣本與理論貢獻》,發表於《法學論壇》2019年第2期﹔《我國網絡犯罪發展及其立法、司法、理論應對的歷史梳理》,發表於《政治與法律》2018年第1期﹔《網絡空間中犯罪預備行為的制裁思路與體系完善》,發表於《法學家》2017年第6期﹔《青年刑法學者要有跟上時代步伐的激情和責任》,發表於《法商研究》2017年第6期﹔《新時代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制度構建與規范詮釋》,發表於《法律適用》2018年第4期。
基本內容和主要觀點: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普及,使得網絡數據逐漸成為極為重要的生產要素之一。由於信息技術革命所帶來的生產生活方式的根本性轉變,以能源、資本為核心的工業時代的經濟發展模式,已經開始向著以網絡大數據及其控制權為核心的經濟發展模式轉變。 在逐漸形成的大數據信息時代,大數據無論對於企業還是對於政府組織,均將成為極為重要的價值資產。通過對於海量數據的收集、處理和實時的智能分析,實現對於海量數據的智能挖掘,進而在數據融合與分析的基礎上,可以得到高效、便捷、經濟的決策根據大數據的逐步發展,將會給社會公眾的生活帶來極大便利。法律與技術之間有著微妙的互動關系,科學技術的重大提升往往會帶來社會組織結構的重組乃至社會制度的革命性更新。大數據在給企業、民眾生產生活方式帶來巨大變革的同時,也勢必會給傳統帶來諸多方面的挑戰,帶來前所未有的新問題。大數據時代,信息數據的價值開始凸顯,犯罪記錄同樣蘊藏著較大的商業價值。在域外許多國家和地區,基於犯罪記錄信息的商業性犯罪背景調查產業已然十分成熟,商業機構大肆收集和購買公眾的犯罪記錄信息,向普通公眾提供收費的犯罪背景調查服務。一旦我國犯罪記錄制度被商業公司特別是域外商業公司所把持,將會對司法保障、社會管理帶來巨大的不可測風險,在大數據時代更使我國喪失了在犯罪數據領域的“數據主權”。而數據主權”是網絡主權的一部分,是大數據時代國家主權的自然發展和延伸。當前數據的價值凸顯,引發了人類進入大數據時代,國家對於網絡空間的掌控同樣體現在網絡空間數據的掌控。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方式對於在我國境內產生、流轉、儲存的數據進行管理,防控數據流失的風險。
學術價值和社會影響:全面反思大數據技術因素、網絡社會的形成,對犯罪記錄信息規范化利用的沖擊,重新整合傳統理論和新興觀點,提供信息時代以數據為先導的法治轉型基礎理論。犯罪記錄本身作為一種信息數據,在大數據時代,其本身也蘊含著巨大的價值。從本質上講,犯罪記錄所記錄的犯罪信息和犯罪人信息,是反映社會安全和矛盾的重要數據,而對於犯罪記錄數據進行挖掘分析,經過一系列統計學、概率論等計算過程,獲得的數據即具有了更高的價值,主要包括商業利用價值、咨詢價值、公共管理價值,乃至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價值。因此,本成果將站在大數據時代的數據法益視角,對傳統的犯罪記錄制度進行重新審視,確保新的犯罪記錄理論塑造符合時代發展趨勢,並以此反思真個數據法益興起對我國傳統法學研究引發的理論更新問題。
三、下一步研究計劃
項目組將在現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繼續對項目研究進行理論與實踐性思考,對現有的研究成果進行整合和分析,完善理論論証具體環節的不足。待理論論証成熟以后,開始對制度構建進行細致准確的思考,各子課題繼續分階段、分專題開展項目研究,並最終以子課題把關過程研究、總項目把控整體性研究成果的形式完成項目研究。下一步研究計劃主要包括:
(一)項目總體進度安排和進展計劃
1.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各子課題完成詳細的學術史梳理和觀點綜述,並撰寫初步的研究報告。
2.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各子課題對前期研究匯總成果進行匯總,論文發表或者結集出版。各子課題召開一到兩次專題研討會,匯報課題研究情況,聽取專家意見,並按照反饋意見修改完善。
3.2020年3月至2021年10月:各子課題按照犯罪記錄制度領域出現的最新國內外政策變化,對課題研究成果進行進一步充分完善,或者對研究計劃做出調整。
4.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各子課題做好結項准備,經費基本使用完畢,進行整體課題結項准備。
(二)各子課題具體進度安排和進展計劃
1.第一子課題的研究計劃
(1)前期研究匯總階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
本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初步完成課題的主要研究內容。主要方法:劃分專題,分別進行攻關。通過文獻分析法、規范分析、DELPHI研究、比較研究等方式進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並在此期間召開兩次專業研討會。
(2)反饋完善階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
本階段的主要任務:將已經初步完成的研究成果同其他子課題進行交流,並吸收域內外專家和實務部門的意見,根據反饋意見進行進行系統的修改和完善。
(3)結項應用階段(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
本階段主要任務:形成階段性研究成果,指導其他子課題,並同其他子課題匯總,形成最終的研究成果。預期目標包括:第一,實現犯罪記錄制度理論核心概念的內涵理論界定。第二,建構犯罪記錄制度基礎理論研究體系和研究框架。第三,推動犯罪記錄制度理論在信息時代的理論更新。
2.第二子課題的研究計劃
(1)前期研究匯總階段(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
本階段的主要任務:對前期的文獻資料進行整理,爭取翻譯出版域外法律規則匯編,作為階段性成果,同時根據實際情況,計劃前往域外代表性國家進行調研與合作交流。
(2)深化研究階段(2019年11月至2021年2月)
本階段的主要任務:將已經初步完成的研究成果同其他子課題進行交流,同時域外調研對文獻進行深入分析和論証,形成對域外犯罪記錄制度規則實踐運行的系統反思,並發表論文型階段性成果。
(3)研究應用階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
本階段主要任務:形成階段性研究成果,指導其他子課題,並同其他子課題匯總,形成最終的研究成果。
本子課題主要以域外犯罪記錄制度為研究視角,但是並不是限於域外法的研究,同時要以域外相關制度的發展和改革歷程反思中國犯罪記錄制度的本土化。具體而言,本子課題的研究目標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第一,系統的研究域外犯罪記錄制度規則的發展與現狀,分析世界范圍的域外犯罪記錄規則發展趨勢,為后續的研究做鋪墊。第二,借鑒域外犯罪記錄制度規則立法和實踐經驗,反思中國的犯罪記錄規則建構。
3.第三子課題的研究計劃
(1)前期研究匯總階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
本階段的主要任務:對前期的文獻資料進行整理,前往數據庫管理機構進行調研、訪談,提出初步的犯罪記錄數據庫模型。
(2)模型實驗階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
本階段的主要任務:根據前期研究匯總提出的模型,搭建實驗性的模擬犯罪記錄數據庫,實驗其數據管理、數據查詢、數據封存等功能,對模型數據庫進行全面校驗
(3)深化研究階段(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
本階段的主要任務:將已經初步完成的研究成果同其他子課題進行交流,同時域外調研對文獻進行深入分析和論証,形成對域外犯罪記錄制度規則實踐運行的系統反思,並發表論文型階段性成果。
(4)研究應用階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
本階段主要任務:形成階段性研究成果,指導其他子課題,並同其他子課題匯總,形成最終的研究成果。本子課題主要以犯罪記錄數據庫建構為研究視角,但是並不是單純的數據庫模型分析,而是將犯罪記錄數據庫置於犯罪記錄制度信息基礎的視角下進行綜合考量。具體而言,本子課題的研究目標包括以下兩方面:第一,建立符合我國實踐需求和未來社會發展的犯罪記錄數據庫的宏觀和微觀理論模型。第二,通過建立犯罪記錄數據庫的理論模型,奠定犯罪記錄制度的信息基礎,實現我國犯罪記錄制度的系統建構。
4.第四子課題的研究計劃
(1)前期研究匯總階段(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
本階段的主要任務:對犯罪記錄查詢規則的模式、主體、目的﹔既有前科規范的立法定位、效力層級、功能效果﹔犯罪記錄封存規則的方案、類型等規則,進行系統、完善的梳理,形成階段性研究成果。根據前期研究匯總提出的制度模型,組織同實務部門的調研和論証,總結經驗,探索制度模型的實踐運用效果。
(2)深化研究階段(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
本階段的主要任務:將已經初步完成的理論研究成果和實踐調研數據,同其他子課題進行交流,調整研究思路,完善研究路線,形成系統化的犯罪記錄查詢規則和封存規則研究成果,出版著作型階段成果。
(3)研究應用階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
本階段主要任務:形成階段性研究成果,指導其他子課題,並同其他子課題匯總,形成最終的研究成果。本子課題主要以犯罪記錄查詢規則和封存規則為研究核心,在對域內外既有規則充分考察的基礎上,在犯罪記錄信息的規范化管理領域,回應時代發展需求,推動我國犯罪記錄信息規范化利用的查詢與封存規則體系的建立。
5.第五子課題的研究計劃
(1)前期研究匯總階段(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
本階段的主要任務:以前期的規范分析為基礎,結合其他子課題的研究成果,初步形成犯罪記錄法基本模式與核心制度規則。根據前期研究匯總提出的犯罪記錄的基本模式與核心制度規則,組織同實務部門的調研和論証,總結經驗,探索立法設計的實踐運用效果。
(2)深化研究階段(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負責人林維
本階段的主要任務:集合其他子課題的研究成果和實踐調研數據調整研究思路,完善研究路線,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犯罪記錄法“草案,並對相關法律規范的調整提出完整的立法修正建議稿。
(3)研究應用階段(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負責人林維
本階段主要任務:形成階段性研究成果,指導其他子課題,並同其他子課題匯總,形成最終的研究成果。本子課題主要未來我國的犯罪記錄法立法和相關法律規范的修正為研究核心,將形成全面的立法草案和修正建議,推動我國對犯罪記錄信息規范化管理的法制完善。
課題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