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紀歐洲的自然科學革命帶來的不僅是生產力的解放和器物文明的進步,也對從古希臘開始流傳至當時的自然法思想造成了極大的沖擊,最明顯的表現莫過於近代自然法的方法論轉向。這一轉向是將自然科學的兩種基本方法用於重新理解人類社會的結果。
分析綜合法
分析綜合法要求人們先將作為整體的對象還原或分解為最基本的組成要素,再將其重構為新的綜合體。近代自然科學就採用了這種方法,例如物理學會將物體先還原為分子或原子再結合為整體,生物學會將生物分解為細胞再組合起來,等等。這種方法的運用體現在近代自然法學說的基本思路上,首先就是使得整個學說的出發點從整體轉向了個人。古代自然法的基本特點在於,先設計好一個整體的宇宙秩序,再在其中去安頓人的位置。盡管對於這種秩序的看法有所不同(是像柏拉圖那樣將“自然”作為一種彼在的理念秩序,還是像亞裡士多德認為的那樣“自然”隻存在於城邦的經驗秩序之中),但整體先於個體的思路卻是一以貫之的。也就是說,“自然”(正義和善)的問題首先是個整體的秩序結構問題,然后才會去考慮個人在這一秩序中的位置問題,隻有每個人恰如其分地去做符合其位置之事,才是“合乎自然的”。
此外,由於秩序的各部分在整體結構中地位不同,所以每個人的“應得”也就不同。在這裡,整體秩序的法則就是自然法,而每個人的“應得”就是自然權利。所以在古代自然法學說中,自然法先於自然權利。與此相反,近代自然法學說的著眼點是首先將人類秩序還原為最基本的組成要素——個體。這樣的個體是彼此獨立的、去等級和去階層化的,他們隻作為與他人相同的“人”而存在,他們處於自然狀態之中。在自然狀態中,每個獨立的個體都享有同等的權利和自由,也就是自然權利,這些權利始於個人而非社會。所以,要想理解人類秩序整體,就需要首先來理解人類個體,理解“人”的本性(尤其是理性),理解人之為人所擁有的基本權利。自然法就是從人的本性及其權利中衍生出的規律(規則),是使得人與人之間能夠聯合在一起的基本准則,也是為了保護每個人的自然權利而存在的必然法則。故而個體構成了整體存在的前提。自然法不再是符合邏各斯或上帝意志的宇宙秩序,而變成了從人的本性出發、服務於個人的理性法則。這就顛倒了古代自然法的世界觀,導致了個體先於整體、自然權利先於自然法的論証思路。這就是運用分析綜合法的第一步,即“分析還原”的結論。
這種方法也構造出了近代自然法學說關於政治正當性的基本論証模型,即社會契約論。通過“分析還原”,將人類秩序分解為自然狀態中的個人只是第一步,第二步則是“理性重構”。因為自然狀態中的個人盡管擁有自然權利,但卻由於自然狀態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缺陷,而使得每個人的權利得不到最好的保障,都或多或少面臨來自他人的侵害。此時就必須要有一種機制來解決這些缺陷,使得每個人的權利能得以更好地實現。這種機制不外乎是讓每個人將自身享有的(全部或一部分)權利讓渡出來,交給某個人或某群人,讓后者擁有懲罰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的能力,建立起新的社會秩序。這種機制就是社會契約,這個人或這群人就是主權者,而通過主權者建立的狀態則是政治社會,或者說國家。
例如,在英國自然法學者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的學說中,自然狀態下的個人擁有兩項基本自然權利。一是自利。自利是人性的出發點,每個人都可以天然正當地為自己去追求利益、獲得資源。但由於在自然狀態中,每個人都處於事實上的平等狀態,自然資源也無法為每個人提供足以維持生存的東西,又沒有一個分配資源的權威存在,所以就導致了人與人就像狼與狼之間一樣處於緊張關系之中,每個人都不斷處於暴力死亡的恐懼和危險之中。如何避免這種結果的出現呢?這就需要另一項自然權利來發揮作用了,那就是自保。自利會導致戰爭狀態,而自保則要求利用一切可能的辦法保衛自己,包括結束戰爭。所以霍布斯認為自然法的第一戒律就是“尋求和平、信守和平”,它的人性基礎在於“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一總則。可見,自保的權利及建立在此基礎上的自然法則就成為了人們擺脫自然狀態的理由,因為自然狀態下的個人隻有通過締結社會契約的方式過渡到政治社會,才能最終結束戰爭狀態。當然,由於自然狀態下的個人之間缺乏契約所必需的信任,所以建立社會契約的第一步是尋找到擁有最高權力的主權者,來作為社會契約生效的保障,然后每個人才與其他人簽訂盟約,建立國家。一旦進入到政治社會后,自然狀態下的個人就擁有了新的身份,即“公民”,自然權利就變成了公民權利,而自然法也就相應轉變成了實在法,即國家的命令。所以,國家之所以是正當的,就在於它是為了克服自然狀態的缺陷、為了更好地實現個人權利而出現的,因而國家的命令(盡管在霍布斯那裡,公民無論如何都不能違抗它)必須要滿足自然法的要求。可見,“分析還原”的運用導向了社會契約的起點,也即自然狀態下的個人,而“理性重建”的結果則導致了社會契約的終點,也即國家這種新的綜合體的出現。這就是自然科學革命給政治倫理理論帶來的個人主義方法論轉向。
歐幾裡得証明法
自然科學革命為近代自然法提供的另一種方法,是“歐幾裡得証明法”。幾何學試圖構筑出一種概念和命題的公理體系,這種體系具有兩個特點:其一,建構體系的出發點在於不証自明的公理﹔其二,從公理出發通過邏輯推演(演繹)的方法可以推導出同樣正確的定理,來作為體系的組成部分。運用這一方法來建構自然法學說體系的代表,是德國理性自然法學者沃爾夫(Christian Wolff, 1679—1754)。沃爾夫提出了一系列與幾何學方法相一致的方法來構造其學說體系,認為它要滿足三個基本要求:首先,所有的語詞都能通過清晰和詳盡的概念來澄清事實﹔其次,所有的命題都能通過有序且彼此關聯的推理得到証明﹔再次,任何前提命題,不經預先確定不得採納,也不得將結果命題與這樣的前提命題相聯結。
按照這種方法,首先應對一切概念都進行界定,提出從這些概念直接引申出來的公理,然后不斷地著手分析由此衍生的語句(命題或段落)。接著,在建構體系時須以“明証原則”為前提,也即隻運用“定義、確鑿無疑的經驗、公理以及已得到証明的命題”。通過這樣的建構方式,就實現了沃爾夫所謂的“智識體系”,它被認為是“公理式的”。由此,歐幾裡得的幾何學方法就被轉化成為一種“封閉的、公理演繹的自然法體系”。按照這種“無漏洞的演繹方式”,所有的自然法規則,從“較高的公理”到“最小的細節”,都可以被推導出來。進而,整個法秩序被展現為一個嚴格的邏輯—體系性的精致構造物,它“從令人手足無措的一堆具體法條開始往上攀升,就像一個金字塔那樣越往上越窄,不斷導向更加一般化的法律規則”。由此,相當於自然科學公理體系的自然法典(自然法規則的體系)也就被構造出來了。這種法律建筑學也影響到了后來的概念法學和制定法實証主義等各流派,隻不過在后者那裡,體系的出發點從自然法公理被替換成了學說(概念、命題)或制定法條文而已。
如果說“分析綜合法”為近代自然法學說提供了宏觀論証思路(個人主義方法論)的話,那麼“歐幾裡得証明法”就為近代自然法學說提供了具體的體系構造方法(公理方法/幾何學方法)。由此觀之,自然科學就不僅是一種技術力量,更是一種影響整個人類知識領域的思維力量,而近代自然法的轉向就為這種思維力量的展現提供了例証。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