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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鄉村振興與精准扶貧正處於戰略交匯期——

鄉村振興“目標替代”的不良傾向

李堯磊 余敏江2019年10月28日08:36來源:北京日報

原標題:鄉村振興“目標替代”的不良傾向

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鄉村振興是對精准扶貧的戰略銜接。當前是鄉村振興與精准扶貧的戰略交匯期。在脫貧攻堅已有成果基礎上,國家於2018年開始重點向農村投入巨量資源,推進農村全面發展。據筆者在中部地區的調研情況看,部分地區在鄉村振興落地實踐中,出現了鄉村振興戰略目標替代現象,主要表現為“示范打造對普通村庄的替代”“產業振興對全面振興的替代”。其中,示范打造是指基層將大量財政資源堆砌到數個不可復制、難以推廣的示范村上,產業振興是指輸入到村庄的財政資源主要用於發展鄉村旅游、休閑產業等產業項目上。

示范打造對普通村庄的替代

2018年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以來,國家《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將村庄劃分為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護、搬遷撤並四類,提出:包括作為集聚提升村庄的現有規模較大的中心村和其他仍將存續的一般村庄,佔鄉村類型的大多數,是鄉村振興的重點。但是落實到地方,往往假借“示范推廣,以點帶面”之名,將鄉村振興的重點由佔據多數的一般村庄振興轉換為個別示范村庄振興。

以筆者調研的某市為例,該市《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9—2022年)》指出,到2020年鄉村振興省級示范縣(區)、示范鎮、示范村建設取得階段性成果,省級示范縣(區)增至3個、示范鎮增至15個、示范村增至100個。鄉村振興取得重要進展。並指出要抓好評估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各級黨政干部年度考核、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由此,下級單位大興示范打造之風。同時為做好精准扶貧與鄉村振興的銜接工作,一些基層干部選點范圍往往圈定在貧困村范圍內。這樣,一方面,貧困村在脫貧攻堅政策扶持下,村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等方面已經得到顯著進步﹔另一方面,在鄉村振興戰略導向下,一大批新的財政資源向示范點快速聚集,短期內示范村公共品存量得到了長足進步。由於中部地區村庄處於低度分化狀態,示范村的興起,造成示范村與非示范村之間的“發展型懸殊”。顯然,這種“發展型懸殊”,容易產生“富村愈富、窮村愈窮”的馬太效應,村民相對剝奪感也會相應增強,最終不利於村庄協調發展。

產業振興對全面振興的替代

鄉村振興是一個系統工程,既要實現農村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生態環境等方面振興,也要做到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顯然,中央政策話語下的鄉村振興是全面振興,是鄉村各方面內容協調推進的振興。在鄉村振興內容中,產業振興具有前置性功能,是鄉村振興的核心內容。隻有鄉村產業得到穩定發展,村庄集體經濟不斷壯大,村庄發展具備可持續性,村庄其他方面振興才具有相應的經濟基礎支撐。

然而,從地方調研情況看,一些地方在鄉村振興戰略落實過程中缺乏有效科學規劃,急功近利地快速推進產業發展,意圖短期內取得亮眼政績。從共時性角度看,產業發展與生態保護、文化發展、組織建設等各方面內容推行並行不悖,但是政府有限注意力資源與財政資源的約束性條件表明,過於凸顯產業發展,會損害到鄉村振興其他方面的推進進度與成效,進而導致“產業振興對全面振興”的替代現象。從調研情況看,部分基層干部在將全面振興狹隘理解為產業振興之基礎上,在產業選擇方面又將產業振興狹隘理解為發展鄉村旅游、休閑農業。

鄉村振興中“目標替代”傾向產生成因

鄉村振興中“目標替代”傾向之所以會產生,有兩個很重要的因素。一個因素是基層干部的政績導向行為邏輯。改革開放以來,一些基層干部在央地中的角色由“代理型政權經營者”轉化為“謀利型政權經營者”,其自主性擴大,具有謀取自我利益的理性沖動。顯然,示范打造與產業振興是能夠短期內快速出政績的施政方略,這自然迎合了一些基層干部迫切向上發送政績信號的強烈需求。

另外一個因素是基層干部的慣性導向行為邏輯。基層干部不是生活在真空地帶,政治制度的穩定性、政策方針的銜接性、官員的按部就班,都表明基層干部施政行為深受以往經驗影響。當前鄉村振興背景下部分基層干部打造示范、產業過度化的做法正是以往鄉村建設運動中出現的負面做法在當下的歷史延續。其向周邊學習做法、有限創新能力又進一步加劇這種施政慣性依賴。

對此,僅僅依靠基層干部道德約束、自我矯正顯然難以杜絕上述行為發生。要防止鄉村振興在基層落實過程中出現“目標替代”現象,可從三方面發力。一是上級對下級的鄉村振興成效考核時,考核指標設置要全面具體,避免單一指標分值過重,從而實現以鄉村振興考核指標的全面性來倒逼鄉村振興實踐成效的全面性﹔二是上級在對下級鄉村振興成效的檢查監督過程中,要力戒走馬觀花式調研、淺嘗輒止式調研、路線指定式調研,要深入地方實際,既要看到示范村成效,更要看到廣大非示范村的鄉村振興成效﹔三是積極引領村民參與到鄉村振興事業中來,發揮村民的主體性建設力量,避免“官動民不動”現象發生,使村民的需求意願得到及時反饋,使政府向村庄提供的各類項目與村民需求良性銜接,避免供需錯位。

(作者分別為上海理工大學管理學院研究生、同濟大學政治與國際關系學院教授)

(責編:孫爽、艾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