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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時代的數字遺產與公民人格尊嚴

王飔濛2019年10月11日08:37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原標題:網絡時代的數字遺產與公民人格尊嚴

數據因價值和潛力成為互聯網時代的重要資源,沖擊著現代人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觀念。網絡化的生活也給法律帶來新的挑戰,當公民去世后,其遺留在網絡世界的數字遺產該如何處理?數字遺產涉及人格權和財產權,對公民而言具有重要價值,但是現有的案例中,對數字遺產的保護卻陷入了困境。

“數字人格”與數字遺產

網絡數據記錄著公民的衣食住行,展示公民的喜好和情緒思想。經過長期積累,公民不僅在現實生活中有一個自我,在虛擬的網絡上也形成了一種“數字人格”,它與現實人格共同組成了現代人的完整人格。

數字人格是記錄生活的歷史。歷史記錄了社會發展的軌跡。在傳統語境中,歷史以文本的形式存在,法國哲學家雅克·德裡達(Jacques Derrida)甚至認為,“文本之外一無所有”。這個令人震驚的觀點展示了那個時代的文化走向,交流無法脫離談話雙方構成的語境而存在。現代媒介技術突破了語境對交流的限制,美國批判理論家馬克·波斯特(Mark Poster)認為,互聯網顛覆了傳統穩定的、中心化的主體,構建出獨立的“數字主體”。個人數據痕跡與他人相關聯,共同記錄著個人生活的歷史。在新的社會語境中,一方面,數據化的生活能夠解決德裡達的困境,另一方面,由“數字主體”塑造的“數字人格”帶來了新的問題。“數字人格”賦予個體身份更多可能性,降低了社會交往對地域、時間的依賴性,沖擊著固有的社會階層的封閉性。“數字人格”與個體呈現分離狀態,當個體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時,其“數字人格”並非立刻發生改變。在一個公共空間中,不同身份的人能夠共同書寫一份文本、留下一份數據,數字書寫、視頻會議等無不昭示著一種新型信息方式,它顛覆了作者的中心地位,去中心化的個體只是網絡的組成部分,數字遺產的保護面臨困境。

數字遺產以數字人格為內核。數字遺產是指互聯網環境下以數字形式存在的自然人的虛擬財產,包括存儲在數字終端和網絡上的全體數據。法律賦予人們追求精神自由和財產自由的權利,因此,數字遺產同時具備人格權屬性和財產權屬性。其保護對象種類繁多,可概括為三種類型:第一類是自然人的網絡賬戶信息﹔第二類是虛擬貨幣﹔第三類是包含個人知識產權的信息。公民去世后,失去了信息自決權,其現實財產可由親人繼承,其數字遺產該如何處理、由誰來保護存儲在數據庫中的數字化的自我呢?

數據的內涵與法律價值

本文所討論的數據特指電子數據,它依賴於通信設備,通過代碼或程序的形式存在,兼具傳播內容和傳播媒介的雙重屬性,區別於現實生活中與媒介相分離的信息。電子數據有獨特的流動規律,可用來分析公民行為,具有重要價值。

數據的來源十分廣泛,既包括對客觀世界和人類社會的記錄,也包括分析已有數據產生的新數據。數字遺產對應社會行為數據,即公民使用社交媒體而產生的數據,往往具有“可識別性”和“非獨佔性”,包含公民信息的數據可被多個主體收集使用。公民數據的積累構成數字遺產的主體,網絡服務提供商所收集的數據包含較多的人格性成分,涉及公民的人格權問題。與此相比,傳統的遺產是指自然人死亡時遺留下的個人財產和其他財產權益,較少涉及公民的人格權。互聯網的匿名性給現代人提供了私密空間和塑造出與現實生活完全不合的“數字人格”的機會,那麼,人們是否願意在過世后將這份“數字人格”示之於人呢?

數據是否具有財產性?這個問題比較復雜。法律中關於財產問題的表述有三種含義:第一種是“物即財產”﹔第二種情況,財產在民法中成為財產權的代名詞,財產的內涵權利化﹔第三種含義脫離了“物”或“財產權”這些法律概念,將與經濟利益相關或帶來經濟后果的法律關系也評價為財產,這種含義適用於數字遺產問題,數據與經濟價值相關而具有財產性。“虛擬財產”的概念已經被廣泛使用,將數據歸為虛擬財產,有利於在數據立法之前更好地解決涉及經濟利益的數據糾紛。數據已經成為現代社會重要的商業資源,將數據作為一種財產來看待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數據本身是否屬於財產這一問題需要斟酌。“虛擬財產”的定性,目前有物權說、債權說等。物權說是將網絡數據歸於“物”的客體地位﹔債權說強調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用戶之間的合同關系,用合同法來保護虛擬財產。

數字遺產的困境與保護路徑

根據2018年微信數據報告,微信月活躍用戶達十億。與龐大的用戶數量相伴的是死亡賬戶問題。網絡賬戶在個體死亡后成為遺留物,數字遺產繼承問題該如何解決?

其一,數字遺產保護存在認定分歧。在以往的案例中,中國傾向於將數字遺產看作客體性的物,美國傾向於將網絡賬戶納入隱私權問題。2011年,王女士向騰訊索要亡夫的QQ密碼,以獲取QQ郵箱中兩人的信件和照片,騰訊公司以QQ號碼所有權屬於騰訊公司,用戶僅享有使用權為由拒絕。美國首例數字遺產繼承案“約翰·埃爾斯沃思(John Ellsworth)訴雅虎”中,約翰向雅虎公司索要伊拉克戰爭中陣亡的兒子的郵箱賬號,雅虎公司以涉及用戶隱私為由拒絕,法院支持雅虎公司以隱私權為由不提供郵箱密碼,但應制作一張包含郵箱內所有郵件的CD交給約翰。法官保護具有隱私意義的郵箱密碼,卻忽略了郵件同樣代表用戶隱私。數字遺產的認定分歧,折射出數字遺產與隱私權等概念界定不清的問題。

其二,數字遺產保護面臨法律和現實困境。數字遺產區別於公共資源和現實財產,具有排他性和專有性,涉及自然人死后數據控制和繼承秩序,目前面臨兩方面的困境。

一方面是法律困境,體現在缺少依據。物權法和繼承法缺少對數字遺產的保護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條規定,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基本上將物權法的適用范圍限定為有體物,數字遺產可能涉及的無體物並不在我國物權法規定的物的范圍之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七項規定了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可以成為遺產,為其他可能繼承的遺產提供了一定的空間。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對此作出限制,將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限定為“包括有價証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這條規定明確限定了“其他合法財產”,數字遺產問題無法從繼承法中找到依據。

另一方面是現實困境,體現在難定歸屬。用戶為了獲取更加個性化的服務,同意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授權協議,並向其提供有價值的信息。網絡服務提供商在收集個人數據的過程中花費了大量成本,將收集到的個人數據用於商業行為,這似乎形成了互惠互利的局面。問題在於,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商,誰掌握賬戶的所有權?數字遺產的繼承主體多元,既包括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也包括多個網絡服務提供商,難以分割財產。數據同時由多個主體分享,存在著多重法律關系,大致可分為兩類:一是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商之間的關系﹔二是數字財產被盜用或無故消失導致的侵權。權利主體不確定,則難以確定數字遺產的歸屬。

數字遺產是個體在網絡社會的信息沉澱,其法律價值不可忽視。數字遺產的繼承和保護,立法者要考慮公民的權利需要,結合網絡發展規律、網絡技術、商業規律等諸多要素合理安排。法律帶有強制性的色彩,它將重新整理現有網絡服務提供商單方面制定的關於數據流通、虛擬財產繼承的網絡服務協議,協調公民與網絡服務提供商的關系。

考慮到我國的現有法律和現實需要,數字遺產的法律保護可從三個方面開展,一是發布指導案例,通過判例解決數字遺產繼承糾紛,為立法積累實踐經驗。二是出台司法解釋,對上文提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七項中的“其他合法財產”是否包含數字財產作出解釋。三是修訂和完善現有法律,將數字遺產列入遺產繼承的范疇,從源頭上確定數字遺產的地位,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南京師范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

(責編:孫爽、艾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