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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睡虎地漢簡《質日》的史料價值

陳偉2019年10月10日13:25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作者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雲夢睡虎地77號西漢墓出土簡牘整理與研究”首席專家、武漢大學教授

位於湖北省雲夢縣城關西部的睡虎地墓地,因在20世紀70年代出土秦簡律典、日書而馳名。2006年在同一墓地發掘77號西漢墓,獲得2000多枚簡牘,再度引起學界關注。其中《質日》存有700多枚竹簡和成千殘片,包含從前元十年(前170)至后元七年(前157)的連續記錄,是迄今所見秦漢“質日”跨度最長、年份最多的一次發現,包含多方面的珍貴資料。

“質日”的文獻特征

“質日”在傳世典籍中了無蹤跡,通過簡牘才知,乃是秦至西漢時期一種流行的文獻形式。它以歷表為依托,記載一些簡要的事況,與當今人們在日歷上記事類似。

“質日”紀事,有的寫有行為者的名字,有的略而不書。先前有學者根據岳麓秦簡質日認為,未寫行為者名字的才是質日主人本人的紀事。睡虎地漢簡質日中,未寫行為者名字的記載,與寫有“越人”名字的記載,往往前后關聯。如《十年質日》四月有一組記錄:“己丑越人之邾。乙未父下席。戊戌越人道邾來。己亥歸寧。甲辰父葬。乙巳越人視事。”“下席”見於《史記·魯仲連鄒陽列傳》,應是指去世。“歸寧”指回家治喪。這六條記錄的主體顯然都是越人。通過這樣比對、聯系,可見這些質日的記寫者,亦即睡虎地77號墓的墓主,就是越人。這意味著,質日中省略行為者名字的紀事確實屬於記寫者,但帶有名字的記錄卻不能完全排除也屬於記寫者的可能性。應該留意彼此間的聯系,嘗試發掘記寫者的更多信息。

珍貴的歷史信息

質日紀事雖然簡短,但往往有重要內涵。文帝后元四年四月丙辰記“赦及未發覺者”。《漢書·文帝紀》:“(后元)四年夏四月丙寅晦,日有蝕之。五月,赦天下。”同書《五行志》作“(文帝)后四年四月丙辰晦,日有食之”。睡虎地漢簡質日這條記錄直接証實該月晦日干支《文帝紀》有誤而《五行志》正確。更可貴的是,由此得知這次赦令其實頒發於四月底而不是五月﹔赦免的對象包括“未發覺者”。

漢代八月的“戶”即戶口核查,究竟在縣廷還是在鄉署進行,學界對此有不同認識。睡虎地后元元年質日八月“丁亥戶”“戊子算”,后元三年八月“癸卯戶、算陽武”,后元六年八月“乙卯戶、算陽武”。陽武是西漢安陸縣下的一個鄉。后兩條記載寫明“戶”是在鄉進行。后元元年的記事,聯系前后記錄看,也當發生在陽武。而文帝十四年質日八月乙丑記“徙為陽武鄉”,顯示越人此后即任職於陽武。這些記載直接支持了“戶”在各鄉舉行的見解。與“戶”同時的“算”,或以為檢核人口,或以為收取算賦。睡虎地質日資料雖然未足以說明“算”的具體內涵,但它與“戶”可以同日,也可以在其次日,顯然二者關聯密切但又並非一事。

對縣的等級,《漢書·百官公卿表》記雲:“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萬戶以上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減萬戶為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為長吏。”在《二年律令·秩律》中,縣按秩別分五等,其中六百石以上的一二三等縣265個,五百石以下的四五等縣隻有五六個。周振鶴《〈二年律令·秩律〉的歷史地理意義》因而認為漢初縣的等級、秩別與《百官公卿表》不同,懷疑八百石以上者為大縣,六百石以下者為小縣。后元六年質日五月丙戌記“安陸長楊台為溫丞”。《二年律令·秩律》溫縣列在二等,長官秩“八百石,有丞、尉者半之”﹔安陸列在三等,長官秩“六百石,有丞、尉者半之”。睡虎地漢簡質日把安陸縣長官稱為“長”,應屬小縣。這與周先生推測相符。但安陸長到溫縣只是擔任丞,如果不涉及貶任的問題,則在溫縣等級高於安陸之外,文帝時大縣縣丞的秩級與《二年律令》《百官公卿表》相比,似乎也有所不同。

朔閏與伏臘

近幾十年中,學者利用銀雀山漢簡元光元年歷書等資料,探求西漢早期歷法。其中陳久金、陳美東先生與張培瑜先生復原的歷表,影響最大。睡虎地質日中,文帝十一年、十五年及后元五年的殘缺嚴重,其他11個年份歷表的大小月、閏月安排和各月月朔,與陳表全然一致﹔而張表文帝十年八月、十三年三月及后元元年二月、三年九月、七年九月等朔日,均遲后一天。可見在這一期間,陳表更貼合當時的歷法實際。

《初學記》引《陰陽書》雲:“從夏至后第三庚為初伏,第四庚為中伏,立秋后初庚為后伏。”根據元光元年歷書等資料,羅福頤、張培瑜等學者已指出西漢時的三伏安排,並非那麼規整。睡虎地質日中的三伏亦然。初伏在夏至后第三庚的,隻有文帝十二年、十四年及后元元年、七年這4個年份﹔而文帝十六年初伏在夏至后第一庚,文帝十年、十三年、后元二年等在夏至后第二庚,后元三年竟在夏至后第五庚﹔后元四年初伏則多達20日。后元三年、六年中伏均在立秋后,十年、十四年中伏更長至30日。十三年、十六年及后元七年后伏均在立秋前,十二年、后元三年后伏在立秋后第二庚,十四年、后元六年在立秋后第三庚。

《說文》:“臘,冬至后三戌臘,祭百神。”睡虎地質日在文帝十二年、十三年、十四年及后元六年、七年記有“臘”,在文帝十年及后元元年、二年記有“可臘”。從設置時間及其與下文所述“出種”的關系來看,“可臘”當是“臘”的異名。“臘”或“可臘”的日期,文帝十年、十二年、十三年及后元二年列在冬至后第二戌,十四年及后元元年、六年列在第三戌,后元七年列在第四戌。前賢也曾指出元光元年歷書等出土西漢歷譜中的“臘”不像《說文》所說的那麼規則,睡虎地質日進一步豐富了這方面的史料。

在睡虎地質日歷注中,與“臘”緊密相關的“出種”也很值得注意。在文帝十年、十二年、十四年和后元二年、七年,“出種”均在臘后一日,后元元年在臘后13日,后元六年在臘后25日。“出種”先前在秦漢簡牘中偶有所見,未知其詳。周家台秦簡《先農》記述在臘日祭祀先農的儀式,其中說:“到明出種。即□邑最富者,與皆出種。即已,禹步三出種所。”孔家坡漢簡景帝后元二年歷書亦有記載,在臘后13日。現在對這些資料綜合考察,可知“出種”大致是與耕種有關的一個程序或儀式。多數年份安排在臘的次日,所以秦簡《先農》說“到明出種”在秦漢時期較為流行,但后世失傳。

(責編:孫爽、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