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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京津冀生態補償長效機制

河北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2019年09月11日08:49來源:經濟日報

原標題:構建京津冀生態補償長效機制

  京津冀山水相連,共處一個生態單元,共享一地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呈現出顯著的一體性特征。在生態環境問題上,任何一個地方都不可能獨善其身,推進生態協作,重點完善區際生態補償長效機制,是京津冀區域合作與發展的題中應有之義。

  當前,從總體上看,對照《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的目標要求,生態補償長效機制建設任重道遠,一些深層次障礙依然在限制區域生態保護積極性的發揮。

  主體責任尚不清晰。目前,京津冀區域生態產權未能清晰劃分,區域生態市場建設不完善,生態補償的利益主體關系復雜,受益主體與補償主體激勵不相容,中央縱向補償與區域橫向補償關系尚未厘清,政府多頭主導與市場機制缺位並存。

  生態補償標准模糊。從現有橫向生態補償實踐來看,補償標准的確定主要依據定性抽象描述,大都是補償方和受償方協商的結果,缺乏科學規范的定價程序和各方普遍認同的定價方法,補償中對生態環境修復維護成本、生態服務核心價值以及發展機會成本考慮不足,且缺乏動態調整,直接影響地方生態保護的積極性和效果。

  補償形式較為單一。目前京津冀地區生態補償以財政資金為主,技術、投資等項目補償形式較少,生態補償稅(費)缺位。同時,生態建設歷史欠賬較多,以財政專項支付體系為主導的生態補償資金規模有限,監督監管落實不到位,資金使用效率偏低。生態補償項目也以政府主導為主,項目資金條件較為嚴格,難以滿足生態補償要求。

  生態補償公眾參與不足。環境保護是全社會全體公民的事業,人人都有責任和義務參與生態保護。當前生態補償的制度設計和政策安排主要以政府為主,缺乏公眾參與。

  生態補償長效機制,是依據生態保護公共性、外部性特征,堅持誰受益誰補償原則,實施區域橫向生態補償措施,為實現跨區域生態保護長效化而建立的一系列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的總和。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是生態補償機制長效化的主要手段,成本可分擔、效果可評估、作用可持續是生態補償長效機制發揮良好作用的重要標准,促進治理形態從原有的以行政方式為主向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區域生態公共管理模式轉變是有效構建機制的重要方向。京津冀加快完善生態補償長效機制,充分激發該地區綠色協同發展的內生動力,勢在必行,需在以下幾個方面發力:

  一是厘清補償主體責任。主體責任清晰明了,各方積極性才能充分發揮。中央政府應繼續做好生態補償的協調和監督,積極發揮導向作用,帶動各地積極參與生態補償。同時,加快相關市場領域的改革,盡早實現利用市場手段進行補償。

  二是科學確定生態補償標准。利益相關方協商和市場定價機制相結合,是未來京津冀生態補償標准制定的基本方向。應建立生態資源統計報告制度,分年度對各類生態資源投入情況進行專報,為相關標准的制定提供客觀的核算依據。可考慮引入第三方生態價值和環保成本獨立評估,核算生態服務補償標准。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環保形勢變化,建立補償標准動態調整機制,可考慮每2年調整一次,充分激發生態服務提供方的積極性。

  三是促進補償來源與形式多元化。逐步實現財政專項、社會資金等資金來源的多樣化,推動政策、項目、技術、實物等補償形式多元化,強化生態補償的持續性。需考慮逐年提高生態補償資金在財政支出的比重,設立京津冀生態補償專項資金,實行專門賬戶獨立管理﹔探索多種類型的產權交易形式,發展京津冀區域生態產品與服務新業態,推進水權交易、碳匯交易、排污權交易等區域試點﹔適時開展生態補償稅(費)試點工作。

  四是注重公眾參與。贏得社會公眾的理解和支持,是京津冀生態補償取得實效、實現長效的重要基礎。要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強化公眾對生態補償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健全信息公開機制,及時發布生態補償相關信息,保障公眾對生態補償的知情權、監督權﹔吸收一定數量的三地專家學者,參與制度設計和政策制定,為科學決策提供智力支持﹔發揮區域內環保組織的作用,對生態補償事宜進行跨行政區的監督。

  五是建立健全實施保障機制。系統建立評估、監督、立法執法機制,是促進京津冀生態補償和治理常態化、高效化的重要保障。可考慮建立京津冀生態補償常設機構,負責生態補償重大事務決策與協商平台建設﹔建立區際生態補償評估機制,對補償標准、補償形式、補償效果進行客觀動態評估﹔建立生態補償監督考核機制,對補償資金的籌集到付、規范使用等事項進行督察,確保生態補償資金用在實處﹔推動生態補償機制法治化,盡早推動京津冀生態補償協同立法,推進實現生態補償有法可依,用法律法規保障區域生態利益的公平分配和經濟社會成本的合理共擔。

  (執筆:田學斌 趙培紅 張永杰)

(責編:孫爽、艾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