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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型企業的治理模式

王培暖2019年08月20日08:39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平台型企業的治理模式

  隨著互聯網的應用和普及,平台經濟作為一種創新型的商業模式正在迅猛崛起,日益改變著傳統的產業鏈和價值鏈,成為產業轉型升級的新龍頭和推動服務經濟發展的新引擎。平台企業通過滿足來自雙邊或多邊不同市場的需求,促進雙邊或多邊用戶的交互作用和交易,進而形成獨特的商業生態系統。哈佛大學馬可·伊恩斯蒂教授認為:“大平台在競爭中的優勢日益凸現,不善於經營‘平台’的企業、組織甚至個人,必將遭遇嚴峻的發展困境。”

  根據組成平台各要素之間的約束關系,可將平台分為正式關系和非正式關系。正式關系平台也叫正式約束平台,是受具體規范約束並受特定機構監督和強制執行的集合,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非正式關系平台是企業在長期社會活動中受技術進步、商業模式變化的影響,自發形成的一種協作平台。

  平台治理的核心是實現要素整合與資源協調

  平台的發展促進了多方融合,使生產者、服務者、消費者融合或者一體化,消費者也有機會成為生產者和服務者,呈現出生產和服務的多元化、互動化趨勢。例如,電腦生產企業可以征集用戶的意見及建議,實時設計出受歡迎的新產品﹔也可以通過培養大批懂技術的維修人員(這些人也許正是企業的合作伙伴),來解決客戶遇到的問題。這種開放性、及時性給消費者帶來了滿意和便利,但競爭卻更加激烈,平台型組織之間的關系變得越來越復雜。

  平台的運行效果很大程度上受到平台治理的影響。平台治理與公司治理不同,公司治理從廣義角度理解是企業的權力安排,從狹義角度理解是對職業經理人授權並對其履行職務的監督和控制。平台的治理機制受到其性質的影響,如果是正式關系的平台,其治理模式接近於傳統的組織治理﹔如果是非正式關系平台,其治理模式則復雜多變。

  平台治理需要確保資源和要素的整合以及成員利益的滿足,與平台的運行機理密切相關。目前的平台主要有兩種構建路徑:一種是通過整合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形成新的服務平台,使各方主體在平台內實現全面穩定的合作﹔另一種是平台的建設者提供主體資源,吸附一批參與者共同搭建新的平台,建設者通過制度安排引導各利益相關者共同合作。無論何種路徑構建的平台,其運行機理基本一致,即平台建設者通過整合或吸附多個主體參與搭建起平台,促進相關組織在平台上實現要素、知識的共享。由此可以看出,平台治理必須解決要素整合與資源協調的問題,以有效促進參與者之間的信息、知識、資源共享。

  第一,實現要素整合。平台由眾多要素組成,平台對要素的整合能力體現在對多個不同類型組織的吸引上,即通過平台的組織和協調,多個彼此相關又擁有獨立經濟利益的合作伙伴整合為一個系統,取得協同效果,獲得整體大於局部之和的結果。平台的要素整合能力強,意味著平台能為加入的成員企業起到強化某方面能力的作用,或者說,一個企業的生產能力通過加入平台之后,會被另一個企業所強化。

  第二,實現資源協調。平台的范圍越大,涉及的資源就越多,平台業務活動的發展方向就越復雜。由於平台內擁有不同資源和企業文化的成員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資源擁有方和需求方難以實現有效對接,企業個體在資源協調方面存在巨大交易成本。平台以其信息優勢、資源優勢、信用優勢以及穩定運行、控制風險等方面的特點,通過系統化、模塊化、數據化的動態調節機制,可以在資源協調方面大幅降低平台內企業資源匹配成本,提高資源對接效率,增加企業拓展業務范圍、提升產品服務的機會和能力。隨著平台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愈來愈多樣化,涉及的利益群體越來越多,平台企業會面臨越來越多的協調需求。

  平台型企業治理的主要模式

  平台型企業治理的主要模式可以歸納為單方治理、多方治理兩種。

  單方治理模式的平台主要指有正式契約關系的平台,既平台建設者負責平台的運作與管理。在這種模式下,平台建設者既是平台的維護者、管理者,也是平台的獲利者。美國蘋果公司是一個典型的正式契約關系的平台,蘋果公司將制造環節的70%分包出去,公司本身則集中精力研發核心軟件和操作系統,其豐厚利潤的背后正是由於建立了巨大的平台並將千千萬萬的用戶連接在這個平台上。這種具有正式契約關系的平台治理接近於公司治理,主要由平台建設者進行管理,其他參與者隻需配合建設者即可。平台建設者負責主要的管理工作,平台的效率和效益主要依賴建設者的戰略設計和管理能力。單方治理模式下平台的開放程度低於多方治理模式,平台建設者需要與平台參與者確定契約關系,無契約關系的企業無法進入到此平台,為此平台方可能將競爭者甚至潛在合作者屏蔽在平台之外。同時,由於合作對象確定,平台界限較為清晰,平台各方參與者主要與平台建設者之間進行交易,合作程度較高。總體來看,單方治理模式較為簡單,主要依靠平台的建設者通過契約關系實現治理,參與者起到協助作用。

  多方治理模式是指平台治理不僅依靠單一成員,而且是多個成員共同進行平台的運行和管理工作。虛擬平台的治理模式就屬於典型的多方治理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平台內任何組織都沒有對平台的完全控制權。在多方治理模式下,平台的組織和協調工作不由平台內組織實施,一般集中在平台成員之外的第三方非營利機構。第三方對平台治理具有引領作用,其治理由所有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在多方治理模式下,平台由各方共同發起建立,各方共同治理,平台的開放程度高於單方治理模式﹔其屏蔽性不及單方治理模式下的平台高,但其吸附力更強,可以吸附更優質的要素和資源﹔由於合作對象不確定,平台的界限並不清晰,治理難度較大。

   (作者:王培暖,系北京交通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博士生)

(責編:孫爽、艾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