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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執法人性化的邊界與尺度,才能將執法人性化納入法治軌道——

人性化執法並非“人情化”

李洪雷2019年07月22日08:54來源:北京日報

原標題:人性化執法並非“人情化”

近年來,人性化執法的理念被引入城市管理、交通管理、治安管理、市場監管等領域,得到人民群眾的擁護和社會各界的贊譽,成為行政執法改革中的一道亮麗風景。但與此同時,實踐中對人性化執法也產生了一些誤解和曲解,存在著對人性化執法的誤用和濫用,如有的執法人員以人性化執法的旗號,害怕或回避矛盾和沖突,對違法行為放任自流、不管不顧,無原則地迎合遷就相對人。因此,亟待對人性化執法的內涵正本清源,准確把握執法人性化的邊界與尺度,將執法人性化納入法治的軌道,謹防人性化執法淪為“人情化”執法,以更好地執法尊重人性尊嚴。

執法人性化,根本的出發點是對人性(人格)尊嚴的保護。人性尊嚴也即每個人都具有自己的人格、價值和尊嚴,而不能被作為其他人達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在行政執法中,這就要求執法機關將行政相對人視為“成熟的公民”而尊重其主體地位,不應視之為行政的“屈從者”,貶低為執法的客體和實現行政管理目標的工具。

從執法機關的人性化執法實踐來看,很多都體現了對行政相對人人性尊嚴的保護和權利主體地位的尊重。例如,不搞暴力執法、野蠻執法,在執法中對相對人態度和藹、言辭禮貌,認真聽取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向相對人說明採取執法行為的事實和依據,切實尊重和維護其合法權益,等等,這些都值得贊賞和鼓勵。但執法人員如果僅因為某一行政相對人有權有勢、身份特殊或與自己有特別關系就網開一面;因為某一相對人是所謂的“弱者”就無原則地遷就照顧;在執法中追求不正當的目的,進行不相關的考慮;對一部分進行人性化執法而對另外的人不進行人性化執法,等等,這些做法就背離了人性化執法的初衷,淪為“人情化”執法,而非人性化執法。

人性化執法,是對執法方式的優化而非放棄執法。執法人性化,是將人性尊嚴的理念融入執法過程中,是通過人性化的執法方式更好地實現執行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而絕非對違法現象聽之任之、放棄執法,從而導致法律權威喪失、公共利益受損。在人性化執法中,執法是目的,人性化是方式,不能片面強調人性化,而忽視執法。

長期以來,我國行政執法在精細化方面存在著一些弊端,這在運動式治理中表現得最為突出。其實所謂的運動式執法,正是因為平常的執法怠惰,沒有建立執法的長效機制,沒有實現穩定的、例行的、常態化的執法,導致積重難返,才不得已進行集中式治理或者專項的打擊。因此,真正解決運動式執法的問題,就是要在建立執法的長效機制上下功夫。人性化執法的理念,其目的都不是不執法,對違法者隨意放縱寬容,而是要採取更好的方式、策略來實現執法目的、更好地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這樣將使得運動式執法從根本上喪失存在的必要性。

人性化執法,遵循的是法治思維而非人治思維。從根本上而言,法治本身就是一種人性化的治理方略,隻有在法治軌道上才能實現真正的人性化執法,企圖以人治的思維和方式追求執法的人性化,結果一定是南轅北轍、適得其反。

執法的人性化,是法治框架中的人性化,絕不是不要法治的任意執法、專斷執法、人情執法,而是必須堅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貫徹規則意識、平等意識、程序意識、服務意識、誠信意識,平等、善意對待相對人,合理行使裁量權。

人性化執法體現了保護人性尊嚴的根本原則,符合行政法治的基本原理,彰顯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使得行政執法更容易得到人民群眾的接受,有利於降低執法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效率,值得大力倡導和推廣。但與此同時,要注意人性化執法的目的是更好地執法,而不是放棄執法職責、放任違法行為、包庇縱容違法相對人,不能借人性化之名,行“以情代法”“情大於法”之實。“人情化”執法,是人性化執法的異化,需要警惕和防范。隻有按照法治思維、在依法行政的框架內進行人性化執法,才能行穩致遠,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作者為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

(責編:孫爽、艾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