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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科技創新:以開放合作助力機制化建設

黃茂興2019年06月24日08:39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G20科技創新:以開放合作助力機制化建設

在2019年第二屆“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上,習近平主席指出,商品、資金、技術、人員流通,可以為經濟增長提供強勁動力和廣闊空間。二十國集團(G20)作為當今世界最重要的經濟合作平台之一,要充分利用各成員的比較優勢,共同探索科技創新新業態、新模式、新機制,助力各成員乃至世界各國經濟騰飛。

科技創新合作為全球經濟發展提供強大助推力

G20成立20年來,各成員間經濟合作機制不斷完善,科技創新合作機制穩步推進,為全球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強大助推力。

科技創新政策日益完善,環境不斷優化。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G20各成員為了進一步促進自身經濟增長,增強競爭力,紛紛出台了一系列科技創新舉措,制定了面向2020年和2030年的科技創新路線圖與引領戰略,如加拿大《抓住契機:向科學技術和創新邁進》《法國——歐洲2020》科研戰略、《德國工業4.0戰略計劃實施建議》、英國《我們的增長計劃:科學和創新》《美國國家創新戰略》等。除此之外,G20成員科技創新環境不斷優化,法律法規、市場環境、教育等方面都有明顯改善,極大地促進了科技創新的合作與發展。

科技投入不斷增長,創新能力持續提高。2016年,G20各成員的國內研發支出總量達16180億美元(2010年不變價美元),比2007年增加了25.6%,研發支出總量佔世界的92%﹔每百萬人口研發人員均值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09倍。不斷增加的科研投入為科技創新提供了充分保障,顯著提高了G20成員的科技創新實力。據世界銀行數據統計顯示,G20國家(不含歐盟)的專利申請量佔世界的97.5%(2017年),科技期刊論文發表量佔世界的76.3%(2016年),高技術產品出口額佔世界的68.7%(2016年)。G20已經成為全球科技創新的核心力量。

不斷拓展多邊合作,持續探索協同創新。2008年首次開啟G20領導人峰會以來,歷屆會議均在行動計劃及合作建議中強調了加強成員間科技創新合作的重要性。例如2016年,峰會主辦方中國政府將峰會主題確定為“構建創新、活力、聯動、包容的世界經濟”,倡導創新驅動發展,提出構建“協同、包容、充滿活力的全球創新環境”,發布了《二十國集團創新增長藍圖》《2016年二十國集團創新行動計劃》等一系列成果文件,將科技創新合作的地位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時,各成員還積極探索合理、高效的協同創新模式,加快構建“協同、合作、開放、包容”的創新長效機制,提倡創新伙伴和利益攸關方開展密切對話,尋找應對全球挑戰的創新型解決方案,推動各國科技創新發展。

國際科技合作趨勢日漸增強,新興市場國家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在不斷縮小。雖然發達國家仍然集聚了大部分科技創新資源,在科技創新領域中佔據絕對領先地位,但是其資源優勢正在逐步縮小,新興市場國家已成為推動全球科技發展的重要力量。中國、土耳其、印度等國家,優勢技術領域在增多,美、德、英等國家,在多個領域的領先優勢有所下降。當然,在較長時期內,發達國家仍將是全球科學技術的主要源頭、人才高地和全球創新的核心地帶。適應全球創新態勢,加強G20各成員中新興市場國家與發達國家的科技創新開放合作,是歷史的選擇、時代的選擇。

著力構建科技創新開放合作機制

創新是經濟持續增長的重要動力,G20應該堅持開放包容的創新機制,加強多邊科技創新交流與合作,有效形成科技創新合力,為此,可從以下四個方面著力推動:

鞏固高層互信合作機制。這是推動G20科技創新開放合作的基礎。增進政治互信,密切高層往來,繼續推進G20創新部長會議機制,擴大政府部門、高校、科研機構等各層次交流,將國與國之間的政治互信有效地轉化為推進科技創新合作的原動力,從機制上防止國家間科技創新合作出現摩擦和沖突。積極探索擴大科技創新合作的有效途徑,推動G20各成員在科技創新領域進行建設性互動,有效協調科技創新機構間的合作矛盾。

健全利益共享機制。這是推進G20科技創新開放合作的關鍵。G20各成員要充分考慮科技創新合作的獨特性,堅持互惠互利原則,投入、風險與收益對等原則,效率與公平並重原則,信息透明原則,對利益分配進行協商,最大限度地避免利益分配方案的不對稱性。同時,還要注意以下問題:機制的設計應該充分考慮各方利益,促進研究成果商業化應用,又要促進研發機構、部門的科學技術開發﹔對處於不同階段的科技創新成果,要有明確界定,最大限度避免糾紛、減少爭議,以確保合作順利進行﹔對於科技創新成果的所有權,成果的保護、利用、傳播、轉讓與許可,成果的訪問權等,進行更加細致的規定,減少由此引起的紛爭﹔注重保護各合作方自身的知識產權,採取合理的措施,鼓勵在各合作方本國或本地區開展科技創新成果的傳播與利用。

建立健全管理服務機制。這是推進G20科技創新開放合作的重要支撐。G20各成員應繼續完善本國或本地區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加強在G20框架下的科技創新政策協調,建立更為廣泛、更多層次的雙邊及多邊創新對話機制,破除技術擴散、轉移的制度壁壘,加強合作主體之間的溝通協調,消除雙邊或多邊的摩擦和沖突,充分保障合作主體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政府的管理服務職能,建立健全多元科技創新合作管理服務體系,搭建G20科技創新合作平台,幫助高校、企業及科研機構深入開展科技創新合作,鼓勵國際科技創新聯合投資。

完善信息保障機制。這是推動G20科技創新開放合作的有力保証。G20各成員應加速互聯網基礎設施建設,鼓勵互聯網技術和應用創新合作交流,大力推進雲計算、大數據等領域的科技創新合作,縮小國家間、地區間的數字鴻溝,促進互聯互通,確保互聯網信息技術能在G20各成員,尤其是在新興市場國家中得到更加廣泛的應用,為科技創新合作提供有力保証。

積極落實G20科技創新部長會議精神

為有效推動G20各成員在科技創新領域的交流和合作,充分把握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發展的歷史性機遇,應積極落實G20科技創新部長會議精神,開創科技創新開放合作的嶄新局面。

增強科技創新合作共識,協調各國創新發展。充分利用各種國際交流平台,拓展全方位對話通道,加強信息溝通和分享,進一步推動務實合作﹔積極宣傳科技創新理念,大力推廣科技創新合作成功案例﹔鼓勵G20各成員加快出台創新合作的戰略、政策和措施,支持政策與實踐方面的合作,加強科技創新合作的協調性、連貫性,確保創新合作政策能夠協調共享、優勢互補、共同促進。

加快推進創新創業合作,提升科技創新合作成效。建立G20創新創業服務合作平台,為創新創業創造提供必要支持。加快設立雙邊或多邊科技創新合作聯系機構,不斷擴大科技創新合作領域,從傳統的汽車、電子等少數行業,擴展到信息技術、航空航天、生物醫藥、新能源、現代農業等多個領域。鼓勵各成員合作建立科技創新集群和園區,為科技創新合作的發展、創新創業項目的推進、創新應用的產業化等提供有效載體和平台﹔支持科技創新聚集區與園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擴大科技創新合作的共享效應和規模效應,提高科技創新合作成效。

不斷強化研究項目合作,夯實科技創新合作基礎。鼓勵各成員加大對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支持力度,推進基礎性、前沿性、戰略性技術研發合作項目和成果應用。積極探索科技創新研究項目合作新模式,建立聯合實驗室、聯合研究中心等合作平台。開展專門的科技創新研究項目,吸引各成員國參加,發揮各自優勢,建立科技創新研究項目協作網絡,由各合作方共同投入、共同承擔、共同評價和共同推廣。不斷完善科技資源共享機制和項目成果保護機制,促進研究項目成果的開放共享。

大力推動人力資源交流合作,挖掘科技創新合作潛力。在G20合作框架內,召開多層次的各類科技人才會議,建立更加便利、自由的人才流動機制,打造科技創新人才交流平台,設計各類人才交流合作項目,為各類人才尤其是青年人才的國際流動提供更多便利。促進人才交流合作,提高人才配置效率,引導人才更好地為各國科技創新服務,擴大科技人才外溢效應。鼓勵發達國家的高校、培訓機構、研發機構等,通過技術傳播和人才交流,幫助發展中國家培養人才,提高人才素質。

(作者:黃茂興,系福建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福建師范大學經濟學院院長,本文是國家社科基金重點課題﹝16AGJ004﹞階段性成果)

(責編:孫爽、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