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領導是新中國70年來取得巨大成就的基本經驗。與西方代議制民主不同,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是通過民主集中制這一獨特而有用的制度來實現的。
民主集中制既是我們黨的組織原則和領導制度,也是國家機構組織運行的指導原則。它由“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構成,不僅避免出現了群龍無首、一盤散沙的現象,有力維護黨和國家的團結統一,而且調動了各方面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確保治國理政形成強大合力。
第一,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必須正確把握發展黨內民主與維護黨的集中統一辯証關系。
新中國70年來的實踐証明,處理好民主與集中的關系,既能充分激發全黨同志的創造活力,最大限度調動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意願得以充分表達,又有利於在集思廣益的基礎上實現集中,形成統一認識,保持步調一致,維護黨中央權威,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
歷史上,由於理論認識不足,實踐層面民主與集中的關系有時會搖擺於高度集中與極端民主之間。這既對黨內民主產生消極影響甚至破壞作用,又不利於民主集中制的有效運轉。
事實上,黨章明確規定: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其中,“少數服從多數”體現了民主的基礎性作用,可謂其他“三個服從”的制度基石。
《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進一步強調,“四個服從”的核心是“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這也是遵從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體現了民主與集中的整體聯系。
總的來看,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必須將民主和集中作為不可分割的整體,把民主作為集中的基礎,發揮民主對集中的定位和約束作用﹔同時,注重黨內民主和集中統一之間的內在關聯,使民主集中制成為保持黨在組織上的統一和黨的凝聚力的重要動力,成為黨具有強大組織、動員和執行能力的重要保証,成為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發揮中國共產黨領導核心作用的制度安排。
第二,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必須科學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集體領導是黨的領導的最高原則,也是把民主與集中結合起來的最好形式。黨章規定,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做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著眼於避免個人或少數人凌駕於組織之上,通過嚴肅黨內政治生活、規范處理黨內重要關系、建立黨內正常的權力關系、明確領導集體成員之間權力效力平等原則,建立健全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確定“三重一大”即重大決策、重大項目、重要干部與大額資金的決策范圍和界限,推行重大問題決策“票決制”等,進一步扎緊制度籬笆。為了避免“決而不行”,又將個人分工負責作為落實集體決策的有效方法,從而增強集體決策后的行動能力和執行能力。
這種將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有機結合起來的制度安排,既防止和克服個人專斷、主觀武斷,又避免分散主義、自由主義,彰顯了民主集中制建設的精髓。
第三,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必須貫徹落實群眾路線。
群眾路線是黨的生命線和根本的工作路線,也是民主集中制的實踐基石。黨章明確規定,民主集中制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運用。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各級組織要按規定實行黨務公開,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本質上,“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與“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的民主集中制是一致的。
“從群眾中來”的過程就是充分發揚民主、集中群眾經驗和智慧的過程,內含著民主基礎上的集中﹔集中的過程也是發揚民主的過程,如果集中的過程沒有民主,就不能形成正確、科學的決策,並樹立執政黨的權威,進而為執政黨的領導提供良好的政治條件。
“到群眾中去”的過程就是將吸納群眾意見並加工成政策的主張用以指導群眾實踐,並在實踐中接受檢驗的過程。隻有充分發揚民主,人民群眾的實踐結果才能真實地反映出來,才能使執政黨不斷修正錯誤,用正確的理論指導實踐。
實踐中,通過漸進式的黨內民主改革創新,如探索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的選舉改革、推進黨務公開、實行黨代表任期制等,為加強執政黨與群眾之間的聯系提供了程序保障與內在動力,形成了一個前后銜接、不斷調整的動態過程。在這一過程中,集中性、民主性和人民性有機地統一起來,形成了中國獨特的政治經驗和國家治理的比較優勢。
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要借鑒人類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決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而要在新時代進一步發揚民主集中制的比較優勢。
(作者為中共上海市委黨校、上海行政學院教育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