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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龍平:國際勞工組織與中國 百年歷史回顧

張龍平2019年06月05日14:44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作者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國際勞工組織與近代中國勞動治理研究”負責人、暨南大學副教授

今年是國際勞工組織成立100周年,中國是國際勞工組織的創始會員國。梳理國際勞工組織與中國的百年關系史,對於認識中國勞工治理的發展歷程、認識中國對全球治理的參與,具有重要的歷史、現實與世界意義。

國際勞工組織源於1919年巴黎和會《凡爾賽和約》第十三篇,旨在通過國際勞工立法的方式保護勞工權益,協調勞資關系,曾以自治方式附設於國際聯盟。1919年6月28日國際勞工組織成立時,其創始會員國為29國,至當年10月華盛頓國際勞工大會召開時出席會員國40國,現已發展到187國。國際勞工組織由國際勞工大會、理事會和國際勞工局三部分構成,其中國際勞工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每年開會一次,由政府、勞工、雇主三方代表及其顧問參加,負責制定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理事會是執行機構,由政、勞、雇三方理事組成,負責閉會期間該組織各項重大問題﹔國際勞工局是常設工作機構,總部位於瑞士日內瓦。

中國是國際勞工組織的創始會員國,但在北洋政府時期中國對於國際勞工組織的參與程度不高,從1919年至1928年中國方面從未派遣完全代表(政府2名、勞方1名、資方1名)出席國際勞工大會,一般就近派遣駐外使館官員作為政府代表參加,從未有勞資代表參加﹔在理事會沒有任何席位﹔且從未批准任何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這表明,在北洋政府時期,基於中西工業發展水平的差異,北洋政府對於援引國際勞工立法的形式實現國內勞工治理興趣不大。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1928年11月國際勞工局長多瑪(Albert Thomas)訪華,與軍政商學勞各界廣泛接觸,加之國民政府初建,為塑造“保護勞工”的形象,南京政府正在籌備制定《工廠法》,急需國際勞工組織的經驗指導,雙方關系有所增進。自1929年5月第12屆國際勞工大會始,中國開始派遣政、勞、雇三方完全代表出席國際勞工大會﹔1930年2月南京政府正式批准國際勞工組織的“最低工資辦法公約”,至新中國成立前共批准14項公約﹔1930年5月國際勞工局正式在南京設立中國分局,成為當時世界六大分局之一﹔1934年6月中國當選為理事會政府組非常任理事並於1937年連任。

抗日戰爭全面爆發后,中國方面視國際勞工組織為重要平台,多次利用國際勞工大會的契機進行國際宣傳,爭取國際社會援華制日,成為世界反法西斯統一戰線的重要一環。1944年第26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費城憲章》,提出“所有人類不問其種族、國籍、性別、宗教及政治信仰,均應在自由、自尊、經濟安全、機會均等之條件下,尋求其物質幸福及精神發展”的新理念,中國是《費城憲章》的主要參與者、倡導者,並在此次大會上當選為理事會政府常任理事,位列世界八大工業國之一。戰后初期,鑒於國際聯盟已經解體,國際勞工組織進行組織改造,與聯合國簽訂協議,成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之一,中國在其中也一直保持常任理事席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鑒於當時特殊的國際國內背景,中國在國際勞工組織的席位一度由台灣當局佔據,故而新中國政府一直缺席國際勞工組織的活動。1950年6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長周恩來致電聯合國秘書長賴伊及國際勞工組織總干事摩斯,通知他們說:“中國國民黨反動派殘余集團的所謂‘代表’現已完全沒有參加國際勞工組織的資格,必須將其從國際勞工組織的各項機構和會議中驅逐出去。”此后在國際勞工大會及亞洲區域會議上,蘇聯、印度、波蘭等國多次提出要求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代表權,認為:“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參加足以破壞國際勞工組織會議的威信”。1971年中國在聯合國恢復合法席位后,國際勞工組織隨之在當年11月恢復了中國在該組織的合法席位,但因台灣當局的會費拖欠和批准“公約”的承認等歷史遺留問題未決,中國仍一直缺席該組織活動。

1980年國際勞工局長布朗夏爾訪華,就會籍和會費問題與中國政府各相關部門進行磋商,並達成共識。1983年6月第69屆國際勞工大會中國派出了以勞動人事部長趙守一、副部長李雲川為首的代表團出席,正式恢復了與國際勞工組織的關系,自此,中國與國際勞工組織進入密切合作的新時期。1985年1月國際勞工組織在北京設立了專門的“北京局”,負責中國、蒙古國工作,旨在與政府、工人和雇主建立更密切的合作關系,促進所有勞動者體面勞動。至今,中國是國際勞工組織的政府常任理事國,中國工會負責人自1984年之后多次當選理事會勞工組理事,中國企聯負責人自2005年之后也多次當選理事會雇主理事。

作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國際勞工組織的工作立足於四大戰略目標:促進和實現工作場所勞動標准、基本原則和權利﹔為男人和女人創造更好的機會以實現體面就業和收入﹔擴大社會保護的覆蓋面並提高社會保護的有效性﹔加強三方機制和社會對話。其在中國的工作涉及:消除童工勞動、促進就業、平等和反歧視、綠色就業、非正規經濟、國際勞工標准、勞動力市場管理和工作條件、勞務移民、工作安全與健康、職業技能和就業能力、社會保障、工人和雇主組織聯絡等方面。迄今中國先后批准國際勞工公約26個,包括4個核心公約,即《同工同酬公約》《最低就業年齡公約》《禁止童工勞動公約》《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

近年來,中國與國際勞工組織高層往來密切,2011年11月29日時任國家副主席習近平在北京會見來訪的國際勞工組織總干事胡安·索馬維亞一行。習近平提出:“中國贊賞國際勞工組織在促進社會公正和保護勞動者權益方面所做的開創性工作”,“中國將積極參與國際勞工事務,進一步加強與國際勞工組織、各成員國以及工會和企業協會的合作,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索馬維亞總干事高度贊揚中國在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方面取得的成就,“希望中國在國際勞工組織乃至全球治理中發揮更大作用”。2016年9月5日國際勞工組織總干事蓋·萊德受邀出席G20杭州峰會,習近平主席在杭州與其見面,萊德高度肯定中國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我相信中國貢獻將會幫助夯實世界經濟復蘇和增長的根基,這對世界各國都是有好處的。中國對全球經濟增長的貢獻近30%,作為二十國集團(G20)主席國,中國對世界經濟的提振作用巨大”。高層互動彰顯國際勞工組織對中國發展的信心,同時也表明中國願意發展與國際勞工組織在內的多邊組織的關系,為全球治理貢獻中國智慧、提供中國方案。

回顧國際勞工組織與中國的百年關系史,可以看到中國作為國際勞工組織的創始會員國,在北洋政府時期、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經歷了截然不同的雙邊關系發展階段,可謂幾經波折,國際勞工組織自身的組織變遷與中國國內政治經濟形勢的不斷變化,深刻影響著二者關系的發展,直至改革開放以來雙方才迎來穩定發展階段,實屬來之不易。值得特別指出的是,國際勞工組織的宗旨與中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不謀而合,中國發展與國際勞工組織的關系,其主要目標之一就是借鑒國際勞工組織的勞動立法經驗推動中國勞動立法的發展與完善,迄今為止我們已批准二十多個國際勞工公約,我國國內勞動法規也日趨完善,通過國際勞工公約和國內勞動法共同搭建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基礎。但我們也應看到,國際勞工組織目前已制定189項國際勞工公約,中國批准的公約數量隻佔其中一小部分,顯示雙方仍有較大合作空間。同時,基於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中國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中國發展與國際勞工組織的關系,應注重積極參與國際勞工標准的制定,為全球治理發出中國聲音、表達中國話語,這是新百年雙方合作的另一個重點。

(責編:孫爽、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