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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泓:政府協調勞動關系的機制探討

譚泓2019年06月05日14:42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作者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轉型期政府參與勞資關系調整的社會學研究”負責人、青島大學教授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關系,涉及每個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作為能夠通過政策立法改變勞動關系制度與規則的實體,政府是勞動關系“規制者”“協調者”“維護者”。伴隨市場化的深入推進與國家治理體系的完善,政府在協調勞動關系的過程中,需要進一步完善適合中國國情、根植於中國文化並具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特色的制度機制,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提供有力保障。

建立企業和職工利益共享機制,強化“勞資合作共贏”理念

“勞資合作、勞資兩利”是企業職工利益共享機制建立的理念基礎。早在新中國成立之初,毛澤東同志便談到“隻有勞利而資不利,工廠就要關門,如果隻有資利而勞不利,就不能發展生產”。首先,要共同塑造勞資和諧合作、社會公平公正的社會氛圍,大力推進和諧合作文化建設,尊重勞動者及其勞動,使勞動者體面勞動,獲得體面收入,真正做到“以人為本”,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其次,真正樹立“利益共享”理念,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在“讓資本所有者獲得合理的利潤回報、勞動者獲得應得的勞動報酬”中尋求勞資雙方利益平衡點,在勞動合作基礎上實現共同利益最大化。再次,積極推動“合作共贏”實踐,建立利益共享機制,積極倡導企業與員工樹立“合作共贏”的理念,相互尊重、相互理解、謀求合作共贏。同時,高度重視“制度化”和諧企業建設。制度化的和諧勞動關系是現代企業發展的基礎,其目標是企業與勞工利益的雙贏。要通過推動實施職工工資正常增長、工資集體協商、工資支付保証等制度機制,進一步強化企業社會責任,使它們在追求自身利潤的同時,更加尊重勞動者利益訴求,更加關注勞動者價值、健康和安全,實現勞資互惠共贏。

建立道德評價與監測機制,對勞動關系進行全方位監督評價

政府在協調勞動關系的過程中,應從道德的基點出發,既要促使企業主積極主動調節勞動關系,還要促使整個社會對企業經營、勞動者權益、勞動關系進行全方位的監測和評價。企業對員工的道德關懷能夠實現勞資雙贏,在達到“利他”的同時實現“利己”。尤其在員工遇到事業挫折、感情波折、病痛煩惱時,企業的及時疏導幫助會提高員工的忠誠度和歸屬感,提高團隊的凝聚力。建立道德評價與監測機制的過程應做到包容並蓄。一方面,要堅持馬克思勞動倫理觀,在促使“體面勞動”形成的過程中,將人們從“資本邏輯”桎梏中解放出來,使發展動力與發展目標回歸到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的“生活邏輯”中。另一方面,應強化對“功利主義經濟倫理”的“義利統一”觀、“勤勞敬業”“團結互助”的勞動美德觀、“重義輕利”思想、“富而仁義附”思想、“敬德保民”“天道酬勤”的勞動光榮理念、“倉廩實而知禮節”“恆產恆心”的富民理念、“力戒奢侈”“儉奢統一”的消費理念等中國傳統經濟倫理的吸收借鑒,促進和諧勞動關系的形成。

完善爭議調解仲裁機制建設,促進勞動爭議及時高效有力解決

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對整個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應進一步完善政府主導、各方參與的調解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各方職能優勢,落實責任,加大投入,形成協調配合、通力合作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新格局。其一,在堅持調解優先的基礎上,完善現行“一裁二審”機制,真正履行“裁審分軌、各自終局”的雙軌勞動爭議處理程序,有效解決處理時間過長、程序過於煩瑣等問題。其二,進一步完善三方協商機制,建立更加獨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的組成體現著“三方原則”,但目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作用發揮較好,而企業團體和工會代表還存在著缺位、弱勢等現象,容易削弱勞動爭議仲裁權威性與公正性。因此,需要進一步增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獨立性,明確三方的地位與職能,提高平等互商的效益。同時通過提高仲裁員的職業化水平、聘任社會兼職仲裁員等方式,增強仲裁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其三,設立專門的勞動法庭審理勞動案件。隨著勞動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及勞動者維權意識增強,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呈上升態勢,勞動案件呈現數量多、內容雜、處理難度大的局面。應逐步探索建立勞動法院或在法院內部單獨設立勞動法庭的路子,使勞動爭議得到專業、高效的解決。

重視專家意見建議,發揮智庫參與協調勞動關系決策作用

當今社會,智庫在國家治理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日益成為國家治理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是國家治理能力的重要體現。智庫建設成為社會各界特別是社科理論界、社科知識界關注的熱點。作為勞動者一員的專家學者,更應融入企業、勞動者、雇主群體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著眼促進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提出具有自主性、獨創性的理論觀點,拿出具有建設性、可行性的對策措施。相關部門應更加重視相關理論成果對現實的指導作用,探索建立智庫參與決策過程的制度機制,通過專家學者參與制定相關法律等方式促進勞動關系良性發展﹔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過程中,在集體勞動事件發生時,注重發揮勞動關系領域專家學者的專業優勢,促進勞動協商實現最大公約數﹔在學科建設中,探索研究將勞動關系確定為獨立學科的可行性,促進提高勞動關系研究的學理化水平和創新能力,更好地用中國理論解讀中國實踐,為新時代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提供強大的學理支撐。

(責編:孫爽、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