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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庫成果發布機制亟待優化完善

趙平喜2019年05月31日08:37來源:經濟日報

原標題:智庫成果發布機制亟待優化完善

智庫研究往往涉及思想理論的熱門話題和焦點問題,智庫成果發布擁有話語建構和輿論擴散等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著社會輿論和公共政策。當前,隨著融媒體時代的來臨和價值多元化發展趨勢顯現,中國特色新型智庫成果發布與思想理論傳播工作重要性也日益凸顯。進一步優化完善智庫成果發布機制,既有利於營造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長遠健康發展的良好輿論環境,也能為公共政策決策提供有益的參考。

充分發揮智庫成果發布的價值功能

首先,一個合理、高效的智庫成果發布機制,能夠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與智庫健康發展。智庫的思想理論往往回答了現實提出的重大而又緊迫的問題,具有指導實踐的作用﹔同時,智庫思想理論傳播本身也構成了一種社會輿論形態,可以為改革發展提供輿論支持、思想匯聚和精神指引。此外,智庫成果發布也可以根據政府決策、輿情監測等現實需求,對相關話題進行動態追蹤並及時發布輿情傳播各個階段的進展情況,在信息公開活動中建立與社會公眾的互動關系,實現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與智庫健康發展的價值功能。

其次,智庫成果發布應彌合融媒體時代的風險認知差距。智庫成果發布引進為社會公眾所熟知的標准操作程序,有利於提高信息公開工作執行力的效率和效果。一般而言,突發公共事件導致的危機可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是該事件本身會引發特定時空范圍內秩序紊亂﹔第二層次是還可能給社會秩序和價值秩序等帶來一定程度的影響,可能導致新的危機發生。構建良好的智庫成果發布機制,可以有效降低危機從第一層次向第二層次轉變的可能性,從而化解社會各界對熱點、焦點事件的爭議,彌合人們認知的差距。

第三,智庫成果發布應凝聚全社會改革發展共識。從長遠目標來說,通過有針對性地提供信息、澄清事實、解疑釋惑,智庫成果發布可以持續聚合和塑造社會公眾對社會改革發展的願景。在利益群體和訴求多元化的環境下,智庫成果發布憑借客觀、理性的立場“發聲”,為不同群體的利益訴求提供交流平台,通過對話能夠有效平衡分歧,凝聚社會共識,引導廣大人民群眾共享和諧社會成果。

優化智庫成果發布的傳播策略

實現智庫成果發布的價值功能,當務之急是提升智庫傳播力。一是應著力解決思想理論成果發布工作難點。在信息超載的現代社會,具有原創性的智庫成果非常稀缺。這就要求智庫傳播工作者能積極探索融媒體時代思想理論研究與傳播的創新路徑,不斷推出有思想、有價值、有影響力的創新產品,增強對重大重要思想理論熱點問題的預見性,突破思想理論成果發布工作的重點和難點,確保原創首發的智庫研究成果、咨政報告、調研報道等發布成果做到能夠傳播致效。

二是應抓住關鍵點,努力提升智庫傳播效能。首先,智庫成果發布要遵循建設高質量、高水平、高端智庫的總體方向,緊扣中國轉型社會這一實際具體國情,打通融媒體時代智庫成果發布作為中國特色新型智庫體制機制建設的“最后一公裡”,注重對智庫傳播效能的追求﹔其次,應樹立智庫成果發布“內容為王”的理念,狠抓質量,打造精品,使優質內容傳播效果最大化﹔最后,應大力推動實踐基礎上的理論創新,盡快推出一批有理論說服力、有實踐指導意義、有決策參考價值的高端智庫項目成果。

三是應規避同質化,創新智庫成果發布形式。智庫成果發布除了拿出高質量的研究結果,還要重視在輿論擴散中加大傳播力度,創新成果發布形式,根據融媒體語境重新設計衡量智庫成果發布影響力的評估指標體系,改變“重研究、輕發布”的滯后局面,形成強有力的智庫成果發布機制,增強人們對智庫傳播的支持和認同。

構建智庫成果發布的問責機制

目前,有些智庫參與決策機制不健全,決策咨詢無法實現常態化、規范化,發布的智庫成果粗制濫造甚至傳播負向輿論。應盡快從以下三個方面建構智庫成果發布的問責機制。

一是明確問責主體和對象。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歸口管理的原則,有關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應切實負起管理責任。問責對象應為各級有關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等智庫管理部門的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此外,需要基於公眾利益考慮智庫成果發布問責主體的建構問題,真正確立以行政機關內部問責為主、鼓勵公民個人參與問責的智庫成果發布問責機制。

二是厘清問責內容。在智庫成果發布問責內容的制度設計上,首先要厘清智庫成果發布諸環節中各類責任的內涵和邊界﹔其次清楚厘定“引咎辭職”等各類情形應該承擔相應責任的緣由、情狀及范圍﹔最后,加強智庫成果發布具有可操作性的專業責任內容設計和策劃,對信息管理、輿論引導和紀律條例等內部規定細化並強化執行。

三是嚴格問責程序。現階段智庫成果發布問責存在規范操作性差等諸多問題。因此,應進一步嚴格啟動問責的程序性門檻,在受理、調查階段應確保問責事項調查階段的公正與透明,在最終處理決定階段應建立相應的申訴、補償和救濟機制。對重大問責事件,可考慮納入問責程序運行的“第三人異議制度”,以保障智庫成果發布問責程序的公平。

(作者系三明學院文化傳播學院副院長)

(責編:王楠、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