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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西方馬克思主義的“法學轉向”

孫國東2019年05月30日09:03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原標題:當代西方馬克思主義的“法學轉向”

自恩格斯離世以后,國外馬克思主義在政治上主要沿著三種路向發展:以伯恩施坦理論為起點的第二國際修正主義發展為民主社會主義,它實際上在許多方面已背棄了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以列寧主義為起點的蘇聯馬克思主義,力圖走出一條將馬克思主義“東方化”的新路;以介於兩者之間的羅莎·盧森堡的理論為淵源,以盧卡奇、柯爾施和葛蘭西為創始人而發展起來的西方馬克思主義。因此,西方馬克思主義從其發軔之日起就在思想路線上與蘇聯馬克思主義分道揚鑣,甚至把超越其思想局限作為自身的理論追求。

拓展西方現代民主的制度化形式

西方馬克思主義與蘇聯馬克思主義之間的對立,在羅莎·盧森堡與列寧關於社會主義政權組織形式的爭論中,便初現端倪。彼時,羅莎·盧森堡批評列寧和托洛茨基“對民主制本身的取消,比他們打算醫治的病患更糟糕”。因此,以羅莎·盧森堡為思想源頭之一的西方馬克思主義,在政治上的一個理論追求,就是試圖探求一種可超越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民主形式。其基本的思想立場,大致是一種遵循現代政治文明邏輯的“內在批判”立場。就像西方馬克思主義的代表人物、法蘭克福學派的第一代領袖霍克海默指出的,“應當公開宣布,一種即便存在有缺陷的可疑的民主制,也總比我們今天的革命必然會產生的專制獨裁好一些。”與這種“內在批判”的立場相適應,“民主”成為西方馬克思主義者矢志捍衛的政治價值;相應地,探尋那種既超越無產階級專政又超越資產階級民主的社會主義民主形態,則成為他們的一個理論追求。

20世紀80年代以來,以法蘭克福學派第二代領袖哈貝馬斯的溝通行動理論(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為基礎,諸多具有馬克思主義背景的政治理論家共同參與所形成的“審議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理論,在很大程度上表征著西方馬克思主義對現代民主理論的重大貢獻——盡管諸多具有非馬克思主義背景的其他政治理論家(如羅爾斯等)同樣為“審議民主”理論的興起作出了重要理論貢獻。從學理上看,在選舉民主所確保的人民的“周期性出場”之外,通過審議民主確保人民的“常態性出場”,既是對(盧梭式)左翼激進民主傳統的繼承,亦在很大程度上拓展了現代民主的制度化形式。

羅莎·盧森堡式的帶有改良色彩的“內在批判”立場,在當時條件下面臨的最大批評,就是盧卡奇所說的“用革命未來階段的原則來與當前的要求相對立”。這即是說,試圖把無產階級專政與現代政治文明調和起來的西方馬克思主義,在當時是與無產階級政黨作為革命黨的革命任務背道而馳的。然而,隨著無產階級政黨由革命黨轉向執政黨,將革命階段的無產階級專政的具體形態轉型為符合現代政治文明要求的社會主義政權組織形式,便具有了更大的歷史合理性和政治必要性。對這種歷史合理性和政治必要性的認識,在“蘇東劇變”后更為鮮明地體現在西方馬克思主義的學術自覺中,並以他們因對“法治”(Rule of Law)的重視而形成的“法學轉向”中體現出來。

當代西方馬克思主義的“法學轉向”,大體上產生於兩個相互促進的歷史契機。

“法治”之於社會主義的重要性

越來越多的西方馬克思主義者開始洞察到“法治”之於社會主義的重要性。

卡爾·波普爾對蘇聯模式的反思,在很大程度上指明了當代西方馬克思主義者開始重視法治的原因:“不管情況如何,你可以做也應該做的是建立法治,這是所有政府的義務。”“在我們西方,也還在為建立法治社會而持續奮斗。在蘇聯更應該是當務之急,更是政府唯一應該致力的重點。蘇聯卻完全相反,他們不斷引進各種新的經濟制度。”“他們一直覺得經濟就是一切。他們根本沒有想到法治,因為馬克思認為,所謂的法律只是一種偽裝,掩飾搶劫的本質”,但這個觀點是值得商榷的。Alan Hunt曾總結到,當代西方馬克思主義對法治的重視,預設了他們對如下三種觀念的深刻體認:其一,與共產主義社會法律和政府將消亡成對照的是,法律在任何可辯護的社會主義社會中都扮演著重要角色;其二,在為公共生活的民主安排提供保障方面,憲法至關重要;其三,公民自由、人權和法治對可辯護的社會主義來說,是必不可少的先決條件。Christine Sypnowich則結合社會主義制度的運行,分析了其對法治的內在需要:“為確保計劃經濟中協議的起草和維持具有最大限度的有效性,需要某種始終如一的即具有可預測性的法律框架的保護。”Sypnowich的這一論述,盡管源於她對既有社會主義(特別是計劃經濟模式)發展教訓的總結,但對已走向市場經濟改革的社會主義國家來說,同樣值得警示。

“填補法學空區”的必要性

當代西方馬克思主義者越來越認識到為馬克思主義“填補法學空區”(童世駿語)的必要性。哈貝馬斯發表於1990年的《社會主義在今天意味著什麼?》一文,在很大程度上表征著西方馬克思主義者在馬克思主義自身的學術脈絡推進其“法學轉向”的問題意識。哈貝馬斯指出:馬克思對法律“持一種純粹工具性的態度”,他“對自由可能被建制化的方式則沒有說更多;除了預計在‘過渡時期’必然出現的無產階級專政以外,他未想象出任何別的建制形式”。他甚至斷言:馬克思主義缺乏一個令人滿意的法學傳統,是左派應當牢記的最重要教訓之一。

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導言》中,馬克思曾自我指陳:“我學的專業本來是法律,但我只是把它排在哲學和歷史之次當做輔助學科來研究。”由此,我們可以看到,成熟時期的馬克思盡管提出過諸多關於法律的觀點,但它們都是作為其社會理論體系的法學推論存在的,並不具有獨立的學術地位。西方學者Olufemi Taiwo斷言,“馬克思主義在法哲學領域總體上是一位旁觀者”。休·柯林斯認為,馬克思主義法學的貧乏主要源於如下兩個原因:其一,它在很大程度上“是馬克思主義過於強調歷史唯物主義的必然結果,因為首要的關注在於一個社會的經濟和相應的權力關系,法律被視為次要的東西”。其二,源於馬克思主義對“法律拜物教”的強烈抵制。對馬克思主義者來說,“他們的目標是挑戰而不是捍衛現有的權力組織”。因此,維護現有政治秩序的法律是馬克思主義者挑戰的目標,而不是其捍衛的對象。

正因同時認識到了法治之於社會主義的重要性和為馬克思主義“填補法學空區”的必要性,諸多當代西方馬克思主義者開始進行建構具有馬克思主義色彩的法學理論的學術探索,從而推動著當代西方馬克思主義的“法學轉向”。無論是哈貝馬斯對法律商談理論的建構,還是Christine Sypnowich對“社會主義法律概念”的分析,乃至Olufemi Taiwo對馬克思主義的“法律自然主義”闡發等,都可稱為當代西方馬克思主義“法學轉向”的代表性成果。

當然,西方馬克思主義主要是在規范性層面思考馬克思主義“法學轉向”的,而且其思考多具有學院化的傾向,它們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實踐可行性、是否真正符合馬克思主義的精神,是值得我們進一步檢視的。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當代西方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研究”(17BFX015)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復旦大學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

(責編:孫爽、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