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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政府建設的三大機制構建

———以行政爭議裁判中存在的困境為視角

張啟江 祝子斌2019年02月02日08:13來源: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

編者按: 時代是思想之母,實踐是理論之源。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實踐。2016 年 12 月中辦國辦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2018 年 5 月中共中央印發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劃》,黨和國家全面布局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總體要求、核心原則、主要任務和時間步驟。2015年—2017 年修改或出台的 94 部法律中有 10 部法律 12 條規范明確規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容,這為法學、哲學、政治學等社會科學研究提出了重要時代命題和重大理論任務。為持續深入推進這一時代命題的理論研究,本刊不定期推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專欄,為研究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理論探討提供園地。

摘 要: 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政府建設是其融入“三位一體”法治建設的關鍵環節。在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政府建設的實踐過程中,出現了“定位偏離”“理解偏差”“方向模糊”以及“適用錯位”等現象,因此,需要構建“轉換機制”以此生成核心價值觀契合於法治政府建設的話語和概念,糾正“定位不准”的認知偏差; 需要構建“融入機制”選擇融入法治政府建設的途徑和方式,解決“方向模糊”的問題; 需要構建“對接機制”確立法治政府建設的具體目標。

關鍵詞: 核心價值觀; 法治政府; 機制

中圖分類號: D912. 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2-769X( 2018) 03-0003-13

Establish Three Mechanisms for Integrating Core Values into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on of Government of Law—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edicament in the Administrative Dispute Judgment

ZHANG Qi-jiang,ZHU Zi-bin

( Law School of Hunan University,Changsha,Hunan 410081,China)

Abstract: The key to integrating the core values into the “Three-in-One”construction of therule of law is that it integrate core values into construction of the government of Law. In practice,in the process of integrating core values in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government Law,We found thephenomena such as“positioning deviation”,“understanding deviation”,“direction blurring”and“applicable misplacement”. 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transition mechanism”to generatethe discourse and concepts for core values integrating core values into construction of the governmentof Law,correcting the cognitive deviation of “inaccurate positioning”; The purpose of constructingthe“integration mechanism”is to choose ways and ways to integrate core values into Constructionof the Government of Law and solve the problem of“direction blurring”; It is necessary toestablish“docking mechanism”to clarify the specific objective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government oflaw.

Key words: core socialist values; the government of law; mechanism

黨的十八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始終強調要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下稱核心價值觀) 融入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全過程。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全過程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國理政重要的全新的內涵和戰略布局。核心價值觀是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表征和兌現著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建設的價值承諾。”〔1 〕在“三位一體”法治建設中,“法治政府”建設不僅是“法治社會”的基礎和前提,更是“法治國家”的直接表征和體現。因此,建設“法治政府”是“三位一體”法治建設中的重中之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在《關於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 下稱《指導意見》) 中肯定“各地區各部門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各方面工作呈現向上向好的發展態勢”的同時,也指出: “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還存在不小差距。”“在執法司法過程中存在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不符的現象”。為尋找《指導意見》所指出的“差距”與“要求不符的現象”〔2 〕,本文擬通過收集、整理和分析相關行政裁判文書〔3 〕,以此呈現在行政爭議解決過程中各方主體踐行核心價值觀的各種行為表象〔4 〕,從而解析出“差距”之內涵與外延、洞悉“差距”有多大? 由此透析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政府建設過程中的實踐性偏差,直面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政府建設的客觀樣態,明晰客觀差距,知曉真實內容,唯此方可為核心價值觀真正實現“內化於心、外化於行”確定正確方向,選擇恰當路徑,構建合理機制。從而讓核心價值觀真正歸位於法治政府建設的核心指導思想之地位。

一、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政府建設的兩大現象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既是一種價值觀念和意識形態,更是一種具體實踐和行動助力。”〔5 〕核心價值觀作為社會主義思想意識形態重要組成部分,無疑是法治政府建設進程中各方參與者務必踐行的核心指導思想,其隻有為各方所懂、所用、所需,方可彰顯其引領法治政府建設的思想地位與價值,方可真正實現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政府建設的終極目標。“道在人倫日用之間所當行者是也。”〔6 〕那麼,如何知悉嵌入法治政府建設進程的核心價值觀,且為法治政府建設參與者所懂、所用、所需? 在行政爭議產生及其解決的過程中,參與者踐行核心價值觀各種行為表現則是一個不可或缺的考察視角。經由這一視角,不僅可以真正地呈現出參與者“踐行核心價值觀”之行為表象,且能客觀地還原爭議他們“踐行”之動機、目的等內在原因。另外,直面行政爭議的產生及其解決過程中的困境也是我們見証法治政府建設努力、確定完善方向的重要窗口。因此,通過呈現具體行政爭議過程中各方“踐行”核心價值觀的各種行為表象,是見証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方式。

通過分析收集的裁判文書,我們發現,在解決行政爭議的過程中,各方主體踐行核心價值觀主要有兩大現象: 一是相對人直接將核心價值觀作為支持其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 二是在價值標准層面上,人民法院並未將核心價值觀與相應的法律規定或法律原則結合起來,進行融入性解釋,而是直接將核心價值觀作為評價各方當事人行為合法、合理的重要價值標准。

(一) 以具體規則的方式融入

在這一融入方式中,行政爭議的當事人,尤其是相對人則是直接將核心價值觀作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法律依據運用的。從另一個視角而言,實際也是相對人運用核心價值觀評價行政行為的一種方式。具體表現為以下四個方面:

1. 將核心價值觀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具體法律依據之一

在“劉瑞等訴北京市海澱區文化委員會其他一案”〔7 〕中,人民法院查明: “三原告還提交了國務院國發( 2004) 10 號《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法發( 2015) 14 號、最高法院司法解釋( 2009) 20 號、黨中央 18 大政治報告第 3 段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之中的誠實守信表述部分作為支持其訴訟主張的法律規范依據。”又如在“陳哲與吉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二審行政裁定書”〔8 〕中,原告陳哲還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若干意見”〔9 〕作為支持其上訴請求的依據之一。同樣在“再審申請人陳英睿因訴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增城大隊行政處罰決定糾紛一案”〔10〕中,再審申請人認為“原一、二審判決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若干意見》。”另外,在“上訴人陶術義訴華坪縣人民政府房屋及附屬設施征收與補償”一案〔11〕中,上訴人陶術義認為“被上訴人華坪縣人民政府強制其搬遷的行為違反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在前述裁判文書中,我們發現,相對人實際是直接將核心價值觀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若干意見》作為了支持其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之一。顯然,如果僅憑此根據,其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支持。這也與行政訴訟法之規定相悖。此種情形,實際是沒有正確地理解核心價值觀的定位。

2. 將核心價值觀作為具體的訴訟請求內容之一

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訴訟請求需要“具體明確”,否則將被駁回起訴。“訴訟請求”之所以需要“具體明確”,是因為人民法院審理與裁判行為不可能沒有具體的對象。核心價值觀作為思想意識層面、高度凝練和集中表達的核心價值體系它是一種抽象性的表達,是一種價值的宏觀指向。但在實踐中,出現了將核心價值觀作為其訴訟請求內容之一的現象。如在“袁吉明訴江蘇省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一案”〔12〕中,原告袁吉明將其訴訟請求即表述為“狀告江蘇省政府行政不作為,並責令江蘇省政府出庭,為打造誠信政府、法治政府、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表率。”客觀而言,核心價值觀作為一種思想意識形態以及價值體系,本身就具有巨大的解釋空間和強大的詮釋能量。雖然“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既是一種價值觀念和意識形態,更是一種具體實踐和行動助力。”〔13〕但作為“訴訟請求內容”之一則顯然不恰當,且不可避免地給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造成一定困境。

3. 將自身權益的實現作為衡量行政主體是否踐行核心價值觀的標准

相對人在自身權益未能如願實現的情況下,往往將此歸咎於相關主體未能踐行核心價值觀所致。如在“代毛林訴新樂公安局、新樂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銷行政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一案”〔14〕中,原告認為,隻有“有良知的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官員”才能解決其訴求。而在“海口市龍華區龍泉鎮東佔社區居民委員會美賢村民小組、海口市龍華區龍泉鎮東佔社區居民委員會美傲村民小組與海口市國土資源局不履行法定職責”〔15〕一案中,原告認為,為了“促進社會和諧,踐行社會主義和諧價值觀”,海口市國土資源局需要履行相關的“法定職責”。又如在“馬五牛與冕寧縣國土資源局、四川錦寧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行政賠償”〔16〕一案中,原告馬五牛質疑道“第一被告將去如何詮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原告及全世界新聞媒體與網絡聽眾將拭目以待。”我們不難發現,在前述情形之下,隻要行政行為的相關主體踐行了核心價值觀,那麼,相對人的權益則必然不會受損。這顯然是將核心價值觀與自身權益勾連起來,二者之間是否存在如此的必然性關系,實際是對核心價值觀的定位誤解的又一典型表象。

4. 將核心價值觀作為評價行政行為的重要依據

毋庸置疑,行政行為需要符合核心價值觀的要求,但是,應該在何種層面上符合其要求,實踐中也出現了理解上的偏差。如在“黃銀橋、毛禮紅、王良國、蔡小彥、余千裡、徐東升、張保、章學德、馬瑞山、張光偉請求武漢市東西湖區民政局落實參戰參試人員優撫政策一案”〔17〕中,原告認為“被告在執行優撫政策過程中,沒有將省委省政府對兩參人員的關懷沒有落在實處,背離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公平與正義”。同樣,在“陳文蓮與浦江縣農業局不履行法定職責”〔18〕“劉世運、徐建福、許芳林、洪啟定、張源超與安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給付”“汪琴、萬茂彩、張菊英、萬州圓訴麻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第三人麻城市房地產管理局工傷行政確認”〔19〕以及“白國軒訴洛陽市洛龍區科技園街道辦事處因行政拆遷協議糾紛”〔20〕等案中,原告分別認為被告的行為“對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背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需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原則”等內容。可見,在運用核心價值觀評價行政行為的過程中,相對人缺乏將核心價值觀置於指導思想或價值准則的層面之上,來詮釋行政行為違背了在核心價值觀引領之下的某一具體法律制度,由此完全“降級式”的“踐行”核心價值觀,模糊了思想意識、價值體系與具體法律制度之間的應有的界限與距離。

(二) 以價值標准的方式融入

相較於上述將核心價值觀作為具體的法律規則或訴訟請求而言,在價值標准的層面上“踐行”核心價值觀,無疑是恰當合理的,這也契合了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定位。但是,在這一層面上,仍然出現了在法律規定理應彰顯的價值目標與核心價值觀的內容對應上,以及是否應當明確核心價值觀具體內容等問題上值得探討的現象———主要是人民法院結合案件事實,運用核心價值觀來評價行政爭議當事人的行為。

1. 在不同層面上運用

《關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意見》( 下稱《意見》) 非常明確地將“誠信”作為個體的公民應當踐行價值准則。不過在人民法院的裁判中,誠信同樣也被認為是“打造誠信政府”應當遵循的價值准則和基本原則。如在“上訴人煙台市芝罘區人民政府因房屋征收行政補償決定”〔21〕一案中,人民法院就認為“被告認定原告涉案房屋屬於非住宅,並對原告做出按照非住宅進行補償或安置的承諾,原告對被告上述行為給予了充分信賴”,並進而“將涉案房屋及房產証上交於被告”,但被告卻在拆除原告涉案房屋后不兌現“補償或安置承諾”。因此,被告的“行為違背了誠信原則及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並進而認為“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重要內容,打造誠信政府是全面推進法治國家建設的必經之路。講究誠信應該成為政府行政行為的一項重要原則。”那麼,如果僅從核心價值觀分為“國家、社會、公民”三個不同層面及其不同要求的視角而言,人民法院將公民層面的“誠信”要求作為評價,甚至作為行政行為應當彰顯的核心價值觀,而沒有從同樣作為核心價值觀內容之一的“法治”的層面進行闡述。固然,“誠信”理應是行政行為應當彰顯的重要價值,但如果從“法治”的層面解讀出“誠信”,則更能體現核心價值觀在適用上准確性和對應性,同時,也契合了誠信政府首先必須是一個法治政府的基本價值定位。當然,在裁判文書中,就作為公民的相對人應當踐行“誠信”而言,人民法院並未出現“錯位判斷”。如在“王維清訴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一案”〔22〕中,人民法院認為: “原告王維清為解決房屋買賣事宜,多次投訴舉報、復議、訴訟,擠佔了有限的行政資源和寶貴的司法資源,可能使得更為需要救濟的當事人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由此人民法院特別“提醒王維清注意,權利應認真審慎行使,不可濫用,濫用的結果使法律在社會中失去權威,個人失了誠信,而誠信,乃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又如在“黃翠華訴淮北市高岳街道辦事處房屋行政征收安置補償”〔23〕一案中,人民法院認為“原告的行為明顯違反了誠實信用基本法律原則,亦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法律不能鼓勵和支持這種行為”,由此裁定“駁回原告黃翠華的起訴”。所以,我們不難發現,人民法院首先指出了相對人違反了法律制度中的誠實信用原則,進而並認為,該行為也與核心價值觀的要求相悖。如此運用核心價值觀評價行政爭議當事人的行為,顯見層次清楚,指向明確,對應准確。

2. 指向性不明、模糊性運用

《意見》指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是國家層面的價值目標,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會層面的價值取向,愛國、敬業、誠信、友善是公民個人層面的價值准則。故需要在國家、社會、公民三個層面上培育和踐行核心價值觀,而且也分別提出了需要在不同層面培育和踐行的核心價值相應內容。核心價值觀自身也是“有機聯系、內在統一、密不可分的邏輯整體。”“三個倡導”更是相互聯系、相互貫通,體現了國家、社會與個人在價值目標上的統一〔24〕。那麼,在培育和踐行核心價值觀的過程中,應該分清主體層次,明晰對應性價值內容。但是實踐中卻並非如此。如在“上訴人恩施州巴東縣金竹園礦業有限公司、第三人熊召斌與被上訴人巴東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局工傷保險待遇行政給付”〔25〕一案中,人民法院認為: “僅依據被上訴人的規范性文件規定,進而否定勞動者依據法律應該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不僅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極大侵害,與勞動保障的一系列法律、法規的立法原意格格不入,而且也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背道而馳。”於此,我們發現,人民法院並沒有明確指出: “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極大侵害”與“與勞動保障的一系列法律、法規的立法原意格格不入”等行政行為與核心價值觀的何種價值“背道而馳”,指向性模糊,對應性缺乏。與此類似的情形還有,如在“李肖與鬆桃苗族自治縣道路交通運輸局交通運輸行政管理”〔26〕一案中,人民法院認為: “原告李肖是為了在別人急需幫助之時伸出援手,……,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同樣也沒有明確具體指出“原告李肖”踐行了核心價值觀的哪一價值范疇。指向性不明、缺乏針對性的運用核心價值觀,往往導致核心價值觀在國家、社會、公民三個主體層面與相應的應當培育和踐行的價值之間模糊化,甚至出現將核心價值觀當作一種“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這無疑不是一種恰當的培育和踐行核心價值觀的方式。

3. 同性質的行為在不同層面上進行評價

“指向性不明、模糊性的運用核心價值觀”現象是未明確踐行核心價值觀的具體價值內容,其是將核心價值觀的內容“模糊化”,而“同性質的行為在不同層面上評價”的現象則是將核心價值觀的適用對象“模糊化”,從而導致價值適用的“錯位”。

一般而言,人民法院應當將同性質的行政行為置於同一法律規定之下進行裁判,如此才能體現出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和准確性。同理,如果運用核心價值觀作為評價行政行為,那麼同性質的行政行為也應當在同一層面的核心價值觀體系之下評價,從而彰顯核心價值觀引領法治政府建設的准確性。但事實並非如此。如在“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醴陵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審第三人張正知工傷行政確認”〔27〕一案中,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對於原審第三人張正知因“勸架”而受傷不予認定為“工傷”的“醴勞不予工傷認字( 2014) 002 號《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行為“不妥”。因為“張正知的勸架行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現,應受到社會的肯定和褒揚”。同樣,在“上訴人揚中市永新鍍業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揚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一案”〔28〕中,人民法院也肯定了“第三人李翠華因單位同事打架去拉架受傷符合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並且“從維護社會正義來說,李翠華的行為應當得到肯定和獎勵,否則將不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前述兩則裁判文書中,我們發現,人民法院通過否定“不予認定工傷”的行政行為,從而旗幟鮮明地認為,行政行為應當弘揚傳統美德。但就“張正知”與“李翠華”同樣性質的“勸架”行為,人民法院則是分別從應當肯定和褒揚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以及“維護社會正義”不同的視角予以評價的。當然,“勸架”行為固然既符合傳統美德“以和為貴”的價值標准,同時也與“維護社會正義”的價值要求相契合。但是,如果從核心價值觀“國家、社會、公民”三個主體層面及其應當踐行價值范疇的具體指向來看,在《意見》中,與“以和為貴”最為貼近的應當是公民價值准則中的“友善”,而“正義”則應當屬於社會層面的價值取向。由此,就出現了將同性質的“勸架”行為置於核心價值觀不同的價值維度之下進行“錯位評價的現象”。

如此“錯位”運用核心價值觀評價同性質行為的現象並非是孤例。又如,在“楊澧群因與建德市公安局梅城派出所治安其他行政行為一案”〔29〕中,人民法院認為: “雙方因瑣事發生糾紛后,均有在網上互相攻擊謾罵之行為……與‘文明、和諧、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又如在“譚坤玉訴巴東縣公安局處罰一案”〔30〕中,人民法院便非常明確指出: “上訴人譚坤玉之夫張安學與第三人劉仔菊之夫張安順系兄弟關系,但上訴人與第三人因相鄰關系即口角相向,拳腳相加,既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倡導的‘和諧、友善’相悖。”在這兩案中,“相互攻擊謾罵”“口角相向,拳腳相加”的行為同樣也被分別置於核心價值觀的不同價值維度之下———文明、和諧屬於國家層面的價值目標,誠信、友善是公民的價值准則———進行評價的。而《意見》則是非常明確地針對國家、社會、公民分別賦予了不同的核心價值觀培育和踐行要求,比如“文明、和諧”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建設目標,“誠信、友善”是公民個人層面應當遵循的行為價值准則。

如果遵循前述“錯位”運用核心價值觀評價之思路,那麼,我們不得不直面對這樣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核心價值所構建的“國家、社會、公民”三個不同層面的價值體系則可以不需要涇渭分明地融入相應的領域,也可以層次不分、更無需嚴守價值界限地培育和踐行,完全採取一種模糊化的處理模式進而言之,那麼,在法治政府建設過程中,我們是否也可以採取一種“混同式”融入模式,無需考慮三個主體維度以及相應的價值維度?

4. 在“法外義務”層面上運用

與前述行政爭議當事人將核心價值觀作為支持訴訟請求具體依據不同的是,在“法外義務”層面上運用核心價值觀評價當事人的行為,仍然是在彰顯核心價值觀在引領法律基本價值的指導思想之地位,而非將核心價值觀降格為具體的法律規則。如在“桂某與武漢市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職責”〔31〕一案中,人民法院雖然依法駁回了桂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但“希望被告市民政局充分發揮其綜合管理和指導職能,積極協調原告轄區民政機關及相關部門,從實際角度出發,在原告桂某目前達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情況下,積極聯系有關( 慈善) 單位、個人,努力發揮其他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專項幫扶項目、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切切實實地為其做一點實事,使其感受社會的溫暖並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又如在“上訴人咸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因與被上訴人朱學琴及第三人咸豐縣坪壩營鎮人民政府工傷行政確認一案”〔32〕中,人民本院認為: “上訴人在無確實証據証明 × × 是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崗位,且第三人認可的情況下,若作出對勞動者有利的行政認定,應該更符合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前述兩案中,相關權利的實現實際上處於“無法可依”的困境中,但人民法院卻分別從行政行為應當彰顯“殘疾人保障法‘平等、參與、共享’為核心的現代文明社會理念”“保護社會地位相對弱勢的勞動者合法權益”等法律價值的角度裁判行政主體應該給予相對人權益保障和實現,從而實現行政主體踐行核心價值觀的根本目標,以及行政行為應當凸顯的核心價值觀之基本要義。但顯然行政主體履行的是一種倡導性的“法外義務”,而非強制性的,如此也就為在核心價值觀指導之下法律原則在解決行政爭議的作用拓展出了空間。不過,仍然缺乏將具體的法律原則、基本價值與核心價值觀的具體價值范疇之間予以對接的“橋梁機制”,以此提升具體的法律原則、法律法規的立法原意與核心價值觀之間的契合度。

二、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政府建設存在的兩大問題及其原因

通過梳理在行政爭議過程中,核心價值觀在“規則”與“價值”兩個維度上的運用現象,客觀地呈現了《指導意見》所明確指出的“差距”,那麼,產生這一“差距”的原因需要認真地分析,隻有這樣才能“對症下藥”,解決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政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 一) 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政府建設存在的兩大問題

1.“定位偏離”與“理解偏差”

就“規則”維度上踐行核心價值觀出現的“定位偏離與理解偏差”現象而言,實際凸顯的問題有二:其一,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不能完全准確地理解核心價值觀的定位和作用,以致於將作為思想意識和價值形態的核心價值觀作為具體的法律規則並予以運用,如此自然地便將核心價值觀作為支持其訴訟請求的依據,甚至直接表述為訴訟請求事項之一。我們知道“價值觀是人們區分好與環、對與錯、符合或違背意願的根本看法和態度。”〔33〕但“看法”與“態度”卻並不能等同於法律規則,所以如此“偏離”核心價值觀的思想意識形態之定位,其后果就是導致核心價值觀“降格”運用,直接限縮核心價值觀應有的價值引領與思想導向效應,置核心價值觀於具體規則或制度之尷尬境地。其二,行政爭議當事人,甚至包括人民法院在內的各方主體雖知悉並明確了核心價值觀是行政行為應當彰顯的重要價值范疇,但卻無法與行政行為應當遵循的具體法律規則與原則進行恰當地並一一對應起來,且沒有在核心價值觀的指導下來詮釋相應的行政法原則與制度,實現從思想意識到具體規則的恰當對應、無縫對接,而只是停留在宏觀層面上運用。因此,就只是簡單地、生硬地將自身權益的實現作為衡量行政主體是否踐行核心價值觀的標准,以及在宏觀層面上“模糊化”地將核心價值觀作為評價行政行為重要依據。該現象且並不少見,如此運用核心價值觀必然給現行的法律規定產生沖擊。不可避免的突破行政行為依據是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的基本框架,突破訴訟請求必須“具體明確”的法律要求。那麼,這反而有損於培育和踐行核心價值觀。

實踐中,各方主體踐行核心價值觀出現的“定位偏離與理解偏差”現象,實際凸顯出的關鍵問題就是,在作為思想意識以及價值體系的核心價值觀與具體的行政法律原則、規范之間缺乏必要的對接機制,並由此實現二者之間概念、話語等范疇恰當的轉換。

2. 主體錯位與價值錯位

就“價值”維度上踐行核心價值觀而言,《意見》非常明確地針對國家、社會和公民三個維度,各自提出了應當培育和踐行的核心價值觀,那麼,在培育和踐行的過程中,是否可以“跨越”主體維度,以及價值維度,將國家層面上的價值目標如“文明、和諧”作為公民個體應當踐行的價值准則? 是否也可以將同性質的行為置於不同維度的核心價值觀之下予以評價,簡言之,培育和踐行核心價值觀是否可以在主體維度和價值維度上進行“跨越”,這是否與《意見》在“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堅持的原則”———區分層次和對象,加強分類指導———相悖,此其一; 其二,在《意見》已經明確了培育和踐行核心價值觀的主體與對象與價值維度的情形下,是否可以“模糊化”地使用“核心價值觀”對各種違背核心價值觀的行為進行評價? 這兩大現象實際已經在實踐中出現,且並非孤例。如此這般,實際上是模糊了《意見》在主體上的分層和價值上的明確指向,如國家層面的價值目標是“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社會層面的價值取向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而“愛國、敬業、誠信、友善”則是公民個人層面的價值准則,另外,核心價值觀是一個高度凝練並且開放的價值體系,本身就有巨大的解釋力和詮釋力,如果針對某一具體行為不是恰當地進行指明違反了何種法律規定、基本原則而是抽象地使用“核心價值觀”予以評判,這樣就讓核心價值觀失去了明確指向性,唯此這也同樣不利於培育和踐行核心價值觀。

實踐中,各方主體在運用核心價值觀評價相應行為之際出現的“主體錯位與價值錯位”現象,同樣也指向在培育和踐行核心價值觀過程中缺乏合理的機制正確引導各方恰當地運用核心價值觀這一關鍵性問題。

(二) 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政府建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在行政爭議解決過程中,各方主體在踐行核心價值觀時,為什麼會產生“定位偏離與理解偏差”以及“主體錯位與價值錯位”現象? 其原因是什麼? 我們認為,關鍵是缺乏相應的機制作為核心價值觀與相應的行政法基本理論之間溝通的“橋梁”。“橋梁”的缺失實際反映出在法治政府建設進程中,核心價值觀的培育和踐行存在的不足———融入什麼內容,如何融入等並沒有得到足夠重視並予以恰當解決。理論與實踐之間“兩張皮”的現象客觀存在。

1. 培育方式與踐行對策之間的“兩張皮”現象

從培育與踐行核心價值觀的方式及其關系來看,全方位、立體式的核心價值觀培育措施與單一的甚至是缺乏對應的踐行對策之間形成較大反差,培育內容與踐行機制未形成協同效應。毋庸置疑,核心價值觀培育的目的在於踐行,踐行是檢驗培育方式是否有效合理的唯一標尺。有調查發現〔34〕核心價值觀的“培育內容的形式多樣化、內容豐富多彩”,而且“從事培育內容研究的群體數量龐大,培育內容的理論體系日益完善”但是,在“培育內容的對接方面,踐行機制的口號較多,具體的實施細則較少”,一般而言都“隻提出了相應的踐行原則和路線、方針”,所以“核心價值觀的踐行機制表面健全,實際內容存在較多缺陷”,如此這般便不可避免地將培育和踐行核心價值觀當作是一種“被動完成的任務”,僅僅只是“黨的理論的一次宣傳活動”,與“我”沒有多大的實質性關聯。所以,也就不難理解,在行政爭議的解決過程中,相對人雖然知悉核心價值觀的具體內容,但卻無法在全方位立體式的核心價值觀宣傳中找到將核心價值觀作為支撐自身合法利益的方法和規則,以致於隻能將核心價值觀單純地理解為具體規則或直接作為訴訟請求。所以需要構建相應的機制來消除培育措施多樣性與踐行對策缺乏之間的現實反差,實現培育內容與踐行機制的協同效應,從而解決對於核心價值觀的“定位偏離”與“理解偏差”等問題。

2. 理論詮釋與實踐需要之間的“兩張皮”現象

從核心價值觀的理論研究與實踐對接的契合度來看,核心價值觀培育理論懸在半空中,不接地氣,凸顯理論與實踐“兩張皮”的現象。理論來源實踐,實踐反作用於理論。有學者客觀地指出: “我國價值觀教育中存在一個普遍流行卻視而不見的緊迫問題,即籠統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指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造成了理論上不夠徹底、實踐不夠接地氣兩大弊端。‘實踐上不夠接地氣’的弊端,主要表現為‘兩張皮’現象。”“‘理論上不夠徹底’的弊端,主要表現為學界的學理分析不到位。”〔35〕理論研究缺乏實踐的有力支撐,必然導致理論無法指導實踐,這也是造成培育內容與踐行機制之所以未形成協同效應的重要原因。具體到行政爭議過程中的核心價值觀踐行來看,理論界尤其是行政法學研究領域,還未真正出現將核心價值觀的理論與價值體系恰當地轉換為行政法學研究領域話語和概念的研究成果,由此造成了各方當事人對核心價值觀的“定位偏離”“理解偏差”“主體錯位”與“價值錯位”的現象產生。尤其是就相對人而言,核心價值觀是一種“高高在上的理論范疇”,而對於理論研究群體而言,現實的情況是,大多始終逗留在就理論談理論的層面,仍然致力於進行精細化的理論體系和內容論証,而缺乏深入實踐,以此尋找出二者之間的“連接點”。所以“群眾對如何踐行、怎樣踐行、在何種條件下踐行普遍比較缺乏”〔36〕正確的理論引導,甚至感到無所適從。長此以往,核心價值觀的培育和踐行未免陷入形式主義,失去實踐的有效支撐,必將與《意見》要求在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過程應當堅持的原則漸行漸遠———堅持聯系實際,區分層次和對象,加強分類指導,……,做到貼近性、對象化、接地氣。

3. 意識形態與法律理論對接之間的“兩張皮”現象

從核心價值觀融入“三位一體”法治建設的基本原則確立、合理途徑選擇等方面來看,仍然沒有得到理論研究足夠的智力支持。不言而喻,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是其全面融入“三位一體”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和方式。對此,我們需要明確的一個基本問題就是,在核心價值觀通過“入法入規”的方式實現其融入“三位一體”法治建設的基本目標之際,實際存在著需要明確的問題———其一是作為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核心價值觀是一個“進入者”的角色,而作為“法”與“規”則是一個“接納者”的地位〔37〕,而且二者完全處於不同的層面上,因此,需要理論研究的持續努力實現二者之間的合理轉換。但就目前的理論研究成果而言 仍然熱衷於關注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的重要意義,只是從宏觀的層面上將核心價值觀與具體的理論領域進行抽象性的聯系,而冷落了具體的“入”的方式與途徑之實踐性考証和分析。更談不上深入地分析“到底該如何融入”等系列實際待解之問題集群。誠然“法律之內,應有天理人情在”。但“人情”畢竟千差萬別,更何況“法律”也並非如出一轍,千篇一律,天下一般。因此,在作為意識形態的核心價值觀融入的過程中,包括但不限於的問題就有———在核心價值觀的引領下實現“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和諧共贏〔38〕? 如何完善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 應當在法律體系中凸顯何種價值目標和特質〔39〕? 如何實現“進入者”的核心價值觀與作為“接納者”法律之間在“制度化”層面上無縫對接?如何直面在無縫對接過程中存在的“法律接納能力不足、法律系統的封閉性、法律實証主義影響等阻礙性因素”等困境,以及恰當處理“核心價值觀轉化為法律概念、規則或原則”具體問題〔40〕,如此種種,不一而足,作為意識形態的核心價值觀融入具體法律領域存在的“兩張皮”現象,實際上直接詮釋了在行政爭議過程中核心價值觀“直接融入”“錯位亂融入”以及“不加區分濫融入”等問題之緣由。

綜上,通過探討在行政爭議解決過程中,踐行核心價值觀存在的“定位偏離與理解偏差”以及“主體錯位與價值錯位”兩大問題及其在“培育方式與踐行對策之間”“理論詮釋與實踐需要之間”與“意識形態與法律理論對接之間”的“兩張皮”現象背后的原因,無疑,亟待著力構建相應的機制來消除問題背后的原因,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從而實現核心價值觀在法治政府建設領域中“內化於心,外化於行”終極目標。

三、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政府建設的三大機制構建

一如前述,在行政爭議過程中,出現的“規則”與“價值”兩大維度上踐行核心價值觀的各種表象及其原因,實際凸顯出的是,無論是行政主體,還是相對人,甚或是人民法院,均出現了或多或少的理解與踐行上的偏差,而這一現象的出現,則與還未真正形成核心價值觀如何融入法治政府建設過程的相關機制密切關聯,也就是說,在作為思想意識的核心價值觀與具體的行政基本法律規則之間還未建構起既可以上承核心價值觀,又能下啟行政法律制度內容的機制。以至於在將作為思想意識層面的核心價值觀作為具體的法律規則予以運用,即便是在價值維度上運用核心價值觀,也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主體”維度與“價值”維度均錯位的現象。為了實現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尤其是實現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政府建設的基本目標,需要構建相應的機制。因為“價值系統自身不會自動地‘實現’,而要通過有關的控制來維系。在這方面要依靠制度化、社會化和社會控制一連串的全部機制。”〔41〕我們認為,應當著力構建三大機制,即轉換機制、融入機制與對接機制。構建“轉換機制”旨在實現從核心價值觀到法治政府建設進程中的理論話語和概念的轉換; 構建“融入機制”目的在於將轉換而生成的話語和概念如何融入法治政府建設進程的途徑和方式; 構建“對接機制”則是在確立了融入途徑和方式的前提下,經由“轉換機制”而生成的話語與概念在法治政府建設應當體現出的具體目標。

(一) 轉換機制———生成融入的話語和概念‘

《指導意見》指出: “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體現到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轉化為具有剛性約束力的法律規定。”所以,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並非只是簡單地、生硬地套用核心價值觀的相關概念和名詞。因此之故,針對行政爭議過程中出現的核心價值觀的踐行問題,需要構建“轉換機制”,其作用與目的在於: 實現話語體系的恰當轉換,即將作為意識形態的核心價值觀轉換為法治政府建設進程中的理論話語,以此避免直接將核心價值觀作為具體的法律規則使用,隻有這樣才能解決和實現將價值體系與意識形態話語的核心價值觀與法治政府建設中的概念對接,否則便陷入“直接融入”的誤區導致“兩張皮”現象,無法真正實現《意見》所確立的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的目標。

那麼,如何實現核心價值觀內容向法治政府建設領域的話語和概念的轉換? 首先,應當准確地理解核心價值觀的定位。它是一種思想意識形態的存在而非具體的法律規則; 其次,在准確定位之后,則需要樹立從核心價值觀到法治政府建設的理論的話語與概念的轉換意識; 最后,應當非常准確地、深刻地領會《意見》在國家、社會、公民三個主體維度上分別提出的價值目標、價值取向、價值准則之意蘊,以此確立轉換之后的法治政府建設所需的理論話語與概念。因此,“轉換機制”的關鍵要義在於核心價值觀的“准確定位”“樹立轉換意識”以及“深刻領會價值意蘊”。就“深刻領會價值意蘊”而言,需要凝練核心價值觀在法治政府建設進程中的精確指向和擬實現的價值目標,需要准確地提煉法治政府建設與核心價值觀合理對接的話語與概念。那麼,從《意見》要求“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徹到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實踐中,落實到立法、執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個方面”的明確規定來看,從“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三者相互聯系、相互支撐、相輔相成”〔42〕的內在聯系而言,我們認為,法治政府建設過程中與核心價值觀合理對接的話語與概念非作為核心價值觀內容之一的“法治”莫屬。首先,因為“法治”不僅是實現“三位一體”建設目標中的核心要素,更是法治政府建設進程中不可或缺、並旨在實現的核心目標,而且法治政府建設、依法行政的要求也無不是以“法治”為核心要義的; 其次,法治政府建設是法治國家建設中的核心內容之所在,是“法治中國建設的‘重中之重’,這不僅因為行政機關承擔著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等各個領域的繁重管理任務,其行政能力和執法水平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也因為政府是否守法,能否做到依法行政,對全社會具有重要的引導、帶動和示范意義。”〔43〕同時,“建成法治政府更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保障和體現”。而法治政府的內在規定性必然為“法治”; 最后,“法治”自身是一個內涵豐富和外延嚴密的理論話語和概念,且已經為理論和實踐所廣泛接納,成為了貫穿於國家、社會、政府和相對人的共享性話語和概念,更是凝聚和表征著各方參與和推動法治政府建設的思想共識和行動邏輯〔44〕,黨的十八大以來,“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已經成為時代的最強音。故此則把行政爭議統攝於其下解決並將具體利益訴求轉化為對價值的追求和精神表達,使其成為鏈接、凝結和滲透於各種法律規范中的價值形式。

《指導意見》指出“根植於全民心中的法治精神,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的基本內容和重要基礎。”“在行政執法隊伍、司法隊伍中,……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所以,此處的“法治”並不是簡單地指向法治建設這一行為,而是指在法治社會、法治政府、法治國家“三位一體”建設過程中的一種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它表達的是一種價值目標、價值准則。可見,“法治”是核心價值觀向法治政府建設領域轉換后恰當的話語體系和概念系統,其基本可以承載和彰顯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政府建設之后的價值體系和價值目標,更能契合和詮釋法治政府建成后的總體模樣———“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45〕。如此,在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政府建設的過程中,應當以“法治”作為融入的基本價值導向,在行政爭議解決過程中,應當以“法治”作為詮釋各方主體踐行核心價值觀的價值准則,將核心價值觀與政府密切相關的,或與行政行為價值所涉的“民主、文明、公正”等內容納入“法治”的價值維度之下進行詮釋,從而消除實踐中出現的在“主體維度”與“價值維度”上的“錯位現象”〔46〕,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指向不明、抽象性適用”等問題。如果具體到相應的核心價值觀踐行主體而言,那麼,就相對人而言,同樣也需要在“法治”的軌道上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樣需要做一位“依法而為”合格的相對人。也就是說,將“法治”作為公民( 相對人) 層面上的“愛國、敬業、誠信、友善”價值准則的詮釋標准,從而建構起相對人在行政爭議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核心價值觀轉換后的話語體系與概念系統。

(二) 融入機制———選擇融入的途徑和方式

構建“轉換機制”在於實現核心價值觀向法治政府建設領域的話語體系和概念系統的轉換,由此生成了既能承接核心價值觀又能契合法治政府建設的話語體系與概念系統,而構建“融入機制”目的在於確立經由核心價值觀轉換而來的“法治”話語與概念如何確立融入法治政府建設理論領域的途徑與方式,因此關鍵在於如何理解“融入”二字? 《指導意見》已明確的指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靈魂。”所以,在“轉換機制”中形成的“法治”之話語與概念更為恰當地是一種承載和彰顯“靈魂”“意識形態”的范疇,由此,“融入機制”的必要性內涵就應當是,確立一種核心價值觀嵌入法治政府建設理論之中的一種方式,樹立一種核心價值觀立身於法治政府理論體系中的觀念和意識,培育一種植根於法治政府理論的思維,而且應當將“方式、觀念、思維”置於“法治”話語體系與概念系統之下。由此,在解決行政爭議過程中,便不能生硬地套用核心價值觀去評判各種行為,更不能將核心價值觀作為一種具體的法律規則運用。而應當恰當地經由“法治”的話語與概念自動生成一種契合當下的“法治方式、法治觀念、法治思維”。因為,第一,《指導意見》明確指出: “部分社會成員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意識不強,全民法治觀念需要進一步提高”,所以,需要“充分認識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重要性緊迫性,切實發揮法治的規范和保障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化於心、外化於行”。所以“意識形態的主要功能雖然是管控思維方向,但真正實現對思維的控制和引導需要強化講法說理的成分,以便達到心悅誠服,發自內心地接受意識形態的引領。”〔47〕因此,從最終意義上而言,這實際是通過培育和踐行核心價值觀在全社會培育一種“法治觀念”與“法治思維”,從而真正實現核心價值觀“內化於心”的終極目標。第二,囿於法律自身固有的滯后性,實踐中,尤其是人民法院需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詮釋規則契合於立法目的、立法原意,填補規則留下的“BUG”。比如在實踐過程中出現的在“法外”層面上要求行政主體履行“義務”的現象。因此,《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准確把握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則,適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的實踐要求,發揮司法解釋功能,正確解釋法律。”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核心價值觀的指導下,將具體的案件事實或爭議與相應的法律規范、法律原則緊密地結合起來,充分發揮自身的司法解釋功能,正確解釋法律。第三,克服法律工具主義思維之必要。不可否認,在形式主義法治觀念的主導下,法律工具主義思維對於形成和規范行政管理秩序無不裨益,但卻無法反思法律秩序自身的良善,更沒有自我批判的動力與機制。所以,需要借助於“法治方式、法治觀念、法治思維”克服法律工具主義之弊端,摒棄形式主義法治局限,真正實現實質主義法治,從而真正實現政府旨在追求和實現的“生存照顧”的價值目標。故《指導意見》指出: “行政執法……要善於把握引導社會心態和群眾情緒,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調解、疏導等辦法,融法、理、情於一體,引導和支持人們合理合法表達利益訴求,妥善化解各類社會矛盾。”

因此,由“轉換機制”而生成的“法治”話語與概念應當經由“融入機制”而衍生出“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與法治精神”,從而確立了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政府理論領域的途徑和方式。這不僅是《指導意見》對權力行使的基本要求———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提高黨員、干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也是培育和踐行核心價值觀的應當遵循的基本方式———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各地區各部門積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各方面工作呈現向上向好的發展態勢。所以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並不是簡單地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加進法治建設,而是要把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為一體,共同營造良好的法治建設環境。”〔48〕

(三) 對接機制———確立法治政府建設的核心目標

“轉換機制”與“融入機制”分別為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政府建設確定了融入的“方向”、確立了融入的“途徑、方式”,但卻無法呈現出核心價值觀融入之后實現了何種目標,法治政府應該以何種面貌出現。就政府行為而言,在法治政府建設目標實現之際,其又應該將何種目標作為自身的本質規定性。因此,構建“對接機制”則是在確立了融入途徑和方式的前提下,經由“轉換機制”而生成的話語與概念在法治政府建設進程中應當體現出的核心價值目標。

具體目標的確定,不可能脫離中國與時俱進不斷完善的行政管理實踐,也不可能逆行政法學發展的潮流。就實踐維度而言,我們當下正在進行一場旨在厘定政府的權力邊界,塑造政府“有所為有所不為”角色的“放管服”改革———從全能型政府、管制型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務型政府轉變。為此,減事前審批,強事后監管,重公共服務,旨在實現行政權力的“瘦身”和職能的“健身”。可見,我們如火如荼的行政管理實踐改革實際是以實現“服務型政府”為目標指引的。就行政法學的發展趨勢來看,當下正在經歷著一場足以顛覆傳統理論體系的“新行政法”運動。該運動旨在實現,從消極的控權到積極的服務,從強制、對抗到協商、合作,從單一的維護法律秩序到提供“生存照顧”,為此這一潮流為行政行為增添了新的內涵———服務、合作、參與、平等。其基本要義是強化行政行為應當以積極主動的姿態彰顯公共服務的內在規定性。

如此,在實踐與理論兩大維度的指引之下,“對接機制”所確立的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政府建設中的具體目標可以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次的目標毫無疑問是“法治政府”,可視為“形而上”的理想描述和構造; 第二個層次的目標就是全方位的“塑造服務型政府”,可設定為“形而下”的目標內容之一。那麼,就第一層次的“法治政府”而言,學界已經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探討,如今已經形成基本共識〔49〕。同時,服務型政府也是法治政府內涵中不可或缺的內容。從宏觀層面上而言,服務型政府的塑造,是我們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發展,是我們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進入新階段,彰顯我國政府發展方向的全新定位; 從具體的層面上來看,服務型政府的塑造,“是現代法治政府突出實質平等價值,強調平等保障與促進公民社會權,以及由之引發的職能轉變和行政方式變革的邏輯結果”,更是“推進人權保障的客觀要求”,“是法治政府轉變政府職能要求使然”,“是法治政府轉變行政方式的趨勢所致。”〔50〕所以,全方位塑造服務型政府,不僅契合了“轉換機制”生成的“法治”話語和概念,而且也指明了“融入機制”所確立的“法治思維、法治理念”的具體指向。更為重要的是,服務型政府建成不僅是我們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基石,而且也是我們每一個人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的根本保障。

四、結語

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政府建設,行政爭議的解決過程中是檢驗其融入實效的重要場所,人民法院、行政主體與相對人的踐行行為則是真正衡量其如何融入、效果如何的重要標尺。隻有將核心價值觀置於行政爭議過程之中,方可真實地呈現其在法治政府建設過程中的核心思想指導地位與價值引領作用。《指導意見》明確指出: “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是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的重要途徑。”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還存在不小差距。”在法治政府建設進程中,消除“差距”,需要直面困境,擬真正實現將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政府建設,需要著力構建“轉換機制”“融入機制”以及“對接機制”三大機制。“三大機制”的構建是以分析核心價值觀體系的內在邏輯結構及其所內蘊的精神實質為起點的,旨在提煉並轉化為契合法治政府建設的話語與概念,從而搭建起“三個倡導”進入法治政府建設的“理論之橋”,由此鋪就以核心價值觀為基本價值准則的審視、反思和重構法治政府建設的“理論之路”。以此消除實踐中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政府建設進程中的理解上的偏差與適用的錯位。從而最終實現其“內化於心、外化於行”的目的。

(責編:孫爽、閆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