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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以人民為中心”法律思想的理論邏輯及實踐展開

肖北庚 彭雁冰2019年02月01日16:20來源: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

摘 要: 作為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一部分的“以人民為中心”法律思想是回應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的邏輯結果,是馬克思主義人本法律思想的現代發展和升華。其內涵為: 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應當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和執政為民的根本指導思想,把人民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法治建設的目標追求並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貫穿到全面依法治國實踐的各個方面和全過程。這一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價值遵循,其在實踐中的邏輯展開是: 科學立法,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 嚴格執法,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公正司法,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個司法個案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全民守法,樹立憲法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關鍵詞: 以人民為中心; 人民主體地位; 執政為民; 價值遵循

“人民是歷史的創造者,是決定黨和國家前途命運的根本力量。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把黨的群眾路線貫徹到治國理政全部活動之中,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奮斗目標,依靠人民創造歷史偉業”﹝1﹞。習近平這一“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體現在全面依法治國中,就是全面依法治國應當以“以人民為中心”為根本價值遵循,法律及其實施必須以“以人民為中心”為根本原則和准繩;其在社會主義法治實踐中的邏輯展開是:科學立法,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嚴格執法,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公正司法,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個司法個案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全民守法,樹立憲法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一、“以人民為中心”是馬克思主義人本法律思想之時代升華

習近平總書記“以人民為中心”法律思想形成於新時代,是回應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實踐重大時代課題的邏輯必然;同時,其作為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一部分,也正如其思想體系一樣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是馬克思主義人本法律思想的現代發展和升華。 

馬克思主義理論蘊含著豐富的法律思想,其創始人馬克思在論述未來社會形態“以每個人的全面而自由發展為基本原則的社會形式”時,全面系統地闡述了人與法的關系,留下了我們認識法的本質的至理名言,“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國家、社會”﹝2﹞,“在民主制中,不是人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為人而存在;在這裡人的存在就是律”﹝3﹞,“法律只是在自由的無意識的自然規律變成有意識的國家法律時才起真正的法律的作用。哪裡的法律成為真正的法律,即實現了自由的存在,哪裡的法律就真正實現了人的自由”﹝3﹞。法律的本質在於保障和實現人的自由,促進每個人全面而自由發展。同時,未來社會聯合體“ 將是這樣一個聯合體,在那裡,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4﹞,這裡馬克思實質上強調法律的自由決不是個人任性﹝5﹞,不是一種任性的自由,是能為一切人自由創造條件的自由,因而法律在肯定人的自由與權利的基礎上還要有助於擴大和促進他人的自由。“個人自由權利絕不可以超越法律的邊界,個人自由權利的行使不得使國家或他人利益蒙受損失。”﹝6﹞用今天的法律術語來表達,就是個人的權利和自由以不損害國家利益和他人利益為邊界,馬克思主義人本法律觀是一種辯証的、科學的人本法律觀。

這一辯証的科學的人本法律觀的不同側面在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過程中為中國共產黨人肯定,並在結合相應的時代實踐中發展創新。毛澤東留下至理名言“人民,隻有人民,才是創造世界歷史的動力”﹝7﹞,勞動使人成為歷史的主人,因而應當享有作為人的權利﹝8﹞,從歷史主人視角闡析人民的歷史地位和作為人民的人享有權利的現實條件。鄧小平明確提出的三個有利於標准就將“是否有利於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9﹞作為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事業要求的“三個有利於”內容之一並在總結中國社會主義建設的經驗和教訓時得出“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現代化”的科學結論,進一步闡析社會主義國家人民的地位,並將民主視為社會主義的內在規定性。江澤民和中國共產黨的第三代中央集體則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載入中國共產黨的決議和國家憲法,而豐富和發展馬克思主義人本法律思想。

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進入本世紀,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則明確提出了“以人為本”思想,將馬克思主義人本法律觀推向新的階段。“堅持以人為本,就是要以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為目標,從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謀發展,促發展,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益,讓發展的成果惠及全體人民”﹝10﹞,是以人為本思想的集中表達。本質上看,以人為本思想全面系統承繼了馬克思主義人本法律觀。而以人為本的思想是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初期和法律“國家本位觀”的弊端開始為理論界和實踐界所關注的時代背景下提出的,容易受到法律實用主義思想尤其是“個人本位”的影響,進而將“以人為本”的“人”片面地理解為個體的人。法治實踐中,個人權利不斷張揚,甚至形成所謂權利主義的勃興,不能不說與此種理解甚相關聯。本質上看,權利主義勃興有助於推動法律的發展,而“個人對於實現他們的要求乃是深深地根植於人格的傾向和需要之中”﹝6﹞,這必然導致個人權利訴求的個性化和差異化,個人權利的強調難免不會發生分散的、差異化的個體權利訴求和利益之沖突,這種沖突沒有一定的理念引導難免不引發社會矛盾和沖突。同時,從現實經驗中也可得出:由於個人的訴求和欲望總和往往不等同於一個群體的共同利益,個體的人具有作出侵害公共利益的本能傾向。過往的社會不公、貧困的固化以及部門利益、地方利益甚至個人利益虛化與空心化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不能不說與個人權利過分張揚、個人權利罔顧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有一定關聯。

糾正依法治國實踐中的這種偏差就需要一種新的全面系統有機理解法律中的“人”的理念,這種理念在肯定個人權益的基礎上還要明確法律權利的邊界,也即“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權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法律既要強調人的自然性又要突出人的社會性。習近平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上指出“堅持以人為本,尊重人民主體地位,發揮群眾首創精神,緊緊依靠人民推動改革,促進人的全面發展”﹝11﹞,這一論述將以人為本和尊重人民主體地位進行有機關聯,為糾正過往偏差提供了根本指引,呈現“以人民為中心”思想的雛形。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將“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明確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原則,以人民為中心與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法治國家建設有了直接的有機關聯。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上習近平提出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增進人民福祉、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作為發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這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出了“以人民為中心”的時代要求。黨的十九大則明確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作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之一,成為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法治國家建設根本指針。

二、“以人民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價值遵循

“以人民為中心”的法律思想正是回應全面依法治國實踐中時代話題而產生,要求在尊重個人、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利益基礎上,將“人”上升為人民,法治既要尊重人的本質更要以人民為中心。其內涵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應當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和執政為民的根本指導思想,把人民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法治建設的目標追求,並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貫穿到全面依法治國實踐的各個方面和全過程。他全面系統回答了為什麼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這一法治實踐時代話題;從根本上解決了全面依法治國遵循何種價值導向和依靠誰、為了誰等實質問題,是國家治理深刻革命的現代實質法治之價值遵循,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基本准則。

“以人民為中心”首要的是肯定人民依法治國的主體地位,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全面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建設必須體現社會主義本質。“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保証了人民當家作主的主體地位,也保証了人民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主體地位”﹝12﹞,全面依法治國要尊重和維護社會主義制度就必須體現堅持人民主體地位這一社會主義法治本質,“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必須堅持法治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12﹞。“以人民為中心”就是要把實現好、發展好、維護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全面依法治國的出發點與落腳點,一切從人出發、從人民這個中心出發,把人民作為法律觀念形成、法律行為和法律制度構建的主體。“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願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依法治國全過程”﹝12﹞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目的———為了人民、造福人民與保護人民。“以人民為中心”就是要求“充分調動人民群眾投身依法治國實踐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自覺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護法成為全體人民的共同追求”﹝12﹞,解決了社會主義法治的動力問題———依靠人民。過往的法治實踐經驗表明:“任何時候,人民的主體地位得不到尊重,人權得不到保障,人民的權益得不到維護,法治建設就將受到嚴重影響和破壞,甚至停滯、倒退”﹝13﹞。隻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導向,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才會具有強勁動力。

“以人民為中心”首要的是肯定人民依法治國的主體地位,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全面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建設必須體現社會主義本質。“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保証了人民當家作主的主體地位,也保証了人民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主體地位”﹝12﹞,全面依法治國要尊重和維護社會主義制度就必須體現堅持人民主體地位這一社會主義法治本質,“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必須堅持法治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12﹞。“以人民為中心”就是要把實現好、發展好、維護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全面依法治國的出發點與落腳點,一切從人出發、從人民這個中心出發,把人民作為法律觀念形成、法律行為和法律制度構建的主體。“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願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依法治國全過程”﹝12﹞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目的———為了人民、造福人民與保護人民。“以人民為中心”就是要求“充分調動人民群眾投身依法治國實踐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自覺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護法成為全體人民的共同追求”﹝12﹞,解決了社會主義法治的動力問題———依靠人民。過往的法治實踐經驗表明:“任何時候,人民的主體地位得不到尊重,人權得不到保障,人民的權益得不到維護,法治建設就將受到嚴重影響和破壞,甚至停滯、倒退”﹝13﹞。隻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導向,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才會具有強勁動力。

“以人民為中心”,就是要“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奮斗目標”,其對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根本要求是在法律及其實施中充分體現“人民對美好生活向往”這一價值取向,是黨、國家、人民三者意志一致的基石。“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是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首要方略,在法治建設中必須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意志貫穿於社會主義法治的全過程。而法律本質上是承載人民意志的國家意志,如何保障黨、國家和人民三者意志的有機統一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核心問題。本質上看“隻有當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覺表現,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產生並由人民意志所創立的時候,才會有確實的把握,正確而毫無成見地確定某種倫理關系的存在已不再符合其本質的那些條件,做到既符合科學所達到的水平,又符合社會上已形成的觀點”﹝14﹞。也就是說,法律本質上是要彰顯人民的意志,但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並非法律要體現每個人的意志,事實上由於社會個體的願望和訴求是有差異的,法律不可能體現每一個人的意志,他隻能是絕大多數的意志和利益的整體體現,在現階段“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這樣一種多數人的整體意見。作為執政黨的共產黨就是要針對不可能自動形成的絕大多數人意志和利益的客觀現實,依靠其工人階級先鋒隊的領導地位,通過憲法規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則集合人民的意志。“以人民為中心”就是要求“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始終把人民利益擺在至高無上的地位,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朝著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不斷邁進”﹝1﹞。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在執政理念中已凝聚了人民的共同願望。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將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明確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並在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黨的奮斗目標中有機統一了人民意志和黨的意志。深化依法治國實踐就是要藉由國家立法將黨反映人民意願的這一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進而使立法中體現的國家意志與人民意志相一致,達到黨、國家和人民三者意志的統一,使社會主義法律將更加符合法律內在規律和本質要求。

三、“以人民為中心”法律思想的實踐展開

“以人民為中心”作為深化依法治國實踐的根本價值遵循,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觀念引領和價值指引,必須貫徹到治國理政的全部活動中和依法治國的全過程。

1.科學立法,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以人民為中心”在深化依法治國實踐中的貫徹首要的是科學立法與民主立法,使立法權回歸到人大及其常委會,做到依法立法。

“以人民為中心”首先要求在立法中要反映人民意志,使法律真正體現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努力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願,得到人民擁護”﹝15﹞,“一切切實可行並有效的法律制度必須以民眾的廣泛接受為基礎,而相當數量的不滿和反對現象的存在所標示的則是法律的一種病態而非常態”﹝6﹞。以往依法治國中立法部門化和地方化傾向便是這樣一種病態,必須予以克服。立法本是屬於設區的市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權,然而立法是一個法律草案的起草、法律草案的審議和通過、法律的公布等一系列過程,過往這一立法過程中的法律草案起草權往往被相應的行政機關行使,進而在各種主客觀因素的主導下形成了行政主導的立法模式﹝16﹞,導致了法律部門化和地方化傾向。部門化、地方化的法律在實踐中往往產生沖突,進而損害人民群眾的根本權益。這一法治困境的克服必須要在“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框架下“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將立法權切實回歸到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立法;“充分發揮享有立法權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主導作用,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17﹞。

“以人民為中心”要求立法要適應“擴大社會主義民主,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新要求”,使立法充分及時回應人民群眾的重大關切和現實期待。“人民群眾對立法的期盼,已經不是有沒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決實際問題”﹝12﹞,這就“要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及時反映黨和國家事業發展要求、人民群眾關切期待,對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動經濟發展、完善社會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抓緊制定,及時修改”﹝17﹞。完善立法體制和程序,強化享有立法權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和提高他們的立法能力,是回應人民群眾對立法新祈盼的有效途徑。

“以人民為中心”要求加強人民當家作主的制度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一憲法規定確定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制度,在立法上必然要求享有立法權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在立法中的作用,“擴大公眾有序參與,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使法律准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更好協調利益關系,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12﹞,隻有完善立法工作機制和程序,充分發揮享有立法權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人民群眾在立法中的參與方能落到實處和發揮實效。

“以人民為中心”要在依法治國全程中有效維護人民權益和增進人民福祉,一定程度上還離不開對法律的解釋和對法律的合憲性審查。法律是抽象的規范,具體執法和司法必須針對案件實際作出具體解釋。過去我國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憑借其在執法和司法活動中的主導作用,行使了主要的、核心的甚至絕大部分法律解釋權,人大釋法作用發揮相當不充分。執法和司法機關解釋法律可能會偏離法律原意,甚至在具體案件中基於執法和司法人員的偏私而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有效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客觀要求強化立法機關的法律解釋職能。為此,《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規定:“加強法律解釋工作,及時明確法律規定含義和適用法律依據”。在合憲性審查方面,我國憲法有抽象規定,立法法具體化了這一抽象規定,但法治實踐中,由於合憲性審查的主體欠明確和程序規則缺乏,合憲性審查並非構成享有立法權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常規工作,致使法治實踐中存在個別損害公民權益、背離憲法規范的法律規范。有鑒於此,黨的十九大就明確提出:“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維護憲法權威”。法律解釋回歸本
真和推進合憲性審查都需要發揮享有立法權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

2.嚴格執法,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依法治國方略載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后不久,黨和國家就提出了法治政府建設目標。早在 2004年,時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就在當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將法治政府確立為政府自身建設目標,開啟了法治政府建設的征程。隨著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的發展,“以人民為中心”成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價值遵循,習近平將法治政府建設內涵邏輯地延展為:嚴格執法,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

“以人民為中心”首要的是厘定政府公權力與公民私權利的邊界,明確政府權力的來源和運行邊界。這本質上要求政府權力在法律授予的基礎上依法行使,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各級政府必須依法全面履行職能,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17﹞。政府的職能主要是宏觀調控、公共服務等,要盡量減少對公民和微觀社會事務的管理,“要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對保留的審批事項,要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公開審批流程,提高審批透明度,壓縮自由裁量權”﹝18﹞。彰顯“以人民為中心”的政府職能轉變之成果和實踐,必須及時上升為法律,才能為政府正確履行職能提供准繩。為此習近平總書記要求“政府職能轉變到哪一步,法治建設就要跟進到哪一步。要發揮法治對轉變政府職能的引導和規范作用,既要重視通過制定新法律法規來固定轉變政府職能已經取得的成果,引導和推動轉變政府職能的下一步工作,又要重視通過修改和廢止不合適的現行法律法規為轉變政府職能消除障礙”﹝12﹞。政府職能的正確履行還涉及到政府行為方式的改變———走出命令行政和強制行政,“一些地方和部門還習慣於僅靠行政命令等方式來管理經濟,習慣於用超越法律法規的手段和政策來抓企業、上項目推動發展,習慣於採取陳舊的計劃手段、強制手段完成收入任務,這些辦法必須加以改變”﹝12﹞。

政府的職能尤其是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關聯的職能主要是通過行政執法方式進行,政府是執法主體。“以人民為中心”就要求政府在執法中既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又做到充分考慮人民群眾的切身感受。為此,習近平指出:“對執法領域中存在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甚至以權壓法、權錢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問題,老百姓深惡痛絕,必須下大力氣解決”﹝19﹞。嚴格執法有助於解決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執法不公,而柔性執法則有助於彰顯服務型政府之本質,強化執法可接受性。“涉及群眾的問題,要准確把握社會心態和群眾情緒,充分考慮執法對象的切身感受,規范執法言行,推行人性化執法、柔性執法、陽光執法,不搞粗暴執法、‘委托暴力’那一套”﹝20﹞。推行人性化執法和克服執法領域中老百姓深惡痛絕的突出問題都有待於通過推行執法過程全記錄,規范執法操作流程,推行執法責任制等嚴格的執法制度才可能發揮相應實效,進而推動服務型政府建設。

“以人民為中心”還要求在法治政府建設中將行政權力置於人民的監督之下,這是法治政府是否為人民所滿意的保障。監督需要以人民了解相關政府權力運行信息為基礎,隻有人民群眾對相關信息有比較全面的把握才能行使好監督權。正是為了保障人民有效行使監督權,習近平明確要求:“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讓廣大干部群眾在公開中監督,保証權力正確行使”﹝13﹞,“要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18﹞。公開並接受人民監督的政府才是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3.公正司法,努力讓人們群眾在每個司法個案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司法是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習近平曾引用培根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21﹞。公平是社會對司法的一個基本期盼,“以人民為中心”必然要求司法公正,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司法公正還必須以“看得見”的方式,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個司法個案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有權利必有救濟,“以人民為中心”必然要求當公民權利受到侵害時,公民能夠通過司法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讓老百姓“求告有門”。為此習近平對司法提出明確要求:“要堅持司法為民,改進司法工作作風,通過熱情服務,切實解決好老百姓打官司難題。特別是要加大對困難群眾維護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加快解決有些地方沒有律師和欠發達地區律師資源不足的問題。如果群眾有了司法需求,需要打官司,一沒有錢去打,二沒有律師可以求助,公正司法從何而來呢?”﹝12﹞。“以人民為中心”更要視司法工作為群眾工作,在司法中懂得群眾語言和了解群眾疾苦,“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聯系群眾,如果不懂群眾語言,不了解群眾疾苦,不熟知群眾訴求,就難以掌握正確的工作方法,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正所謂張飛賣豆腐———人強貨不硬。”﹝12﹞

司法權本身也是一種公權力,“以人民為中心”必然要將司法權置於陽光下,受到人民的監督。“要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公開的關注和期待”﹝12﹞。涉及到人民群眾權益的案件原則上都要公開,“涉及老百姓利益的案件,有多少需要保密的? 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一般都要公開。要堅持以公開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潔”﹝20﹞。對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更要加大公開力度,“對公眾關注的案件,要提高透明度,讓暗箱操作沒有空間,讓司法腐敗無法藏身”﹝20﹞。

“以人民為中心”還要求司法關注與人民群眾的共同利益關聯的公共利益,司法要維護和保護好公共利益。“在現實生活中,對一些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險的案件,如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由於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使其沒有也無法提起公益訴訟,導致違法行政行為缺乏有效司法監督,不利於促進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加強對公共利益的保護”﹝22﹞。對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侵害或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有助於保障人民公共利益。

4.全民守法,樹立憲法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裡”,“以人民為中心”就必然要求法律刻在人民心中,使遵守法律成為社會大眾的一種生活方式。“全民守法,樹立憲法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是習近平“以人民為中心”的法律思想在守法領域中的邏輯展開。

“每一個法律規則都約束人們,使之在某些環境中按照某種方式而行為”﹝23﹞,領導干部帶頭守法,才能形成有助於將法律刻在人民心中這種使法律規則成為約束人們行為准則的環境。習近平特別強調:“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要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逐利違法、徇私枉法”﹝24﹞。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引領者和“關鍵”少數,要真抓實干,在法治上絕不能葉公好龍,做表面文章。“如果在抓法治建設上喊口號、練虛功、擺花架,只是葉公好龍,並不真抓實干,短時間內可能看不出什麼大的危害,一旦問題到了積重難返的地步,后果就是災難性的”﹝17﹞。

“以人民為中心”還需要人民共同參與法治建設,使體現黨、國家和人民統一意志的法律在現實生活中得以實施。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在於實施。法治教育是保障法律實施的前提性環節,“我們要在全社會加強憲法宣傳教育,提高全體人民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憲法意識和法制觀念,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努力培養社會主義法治文化,讓憲法家喻戶曉,在全社會形成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25﹞。“要在全社會樹立法律權威,使人民認識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權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培育社會成員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的良好環境,自覺抵制違法行為,自覺維護法治權威。”﹝17﹞更為重要的是,法律藉由一個個現實案件與事例為人民所感受,通過行為成本為群眾所領悟,因而習近平特別強調要針對客觀現實引導全體人民遵守法律,“要引導全體人民遵守法律,有問題依靠法律來解決,決不能讓那種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現象蔓延開來,否則還有什麼法治可言呢? 要堅決改變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現象,誰違法就要付出比守法更高的代價,甚至是幾倍、十幾倍、幾十倍的代價”﹝12﹞。

“以人民為中心”還需要發揮形成於人民群眾日常生活中的優良道德之作用。“發揮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須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須轉化為人們內心自覺才能真正為人們所遵行”﹝12﹞。尤其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初期,法律對人們行為的外在約束(“他律”)更容易為理論界和實踐界所重視,甚至過分重視;而基於內心道德理念和價值認同而產生的內在約束(“自律”)不受重視,甚至忽視,法治容易失去道德滋養,難以形成法治合力。甚至,法治力量為不良德行侵蝕,真可謂“不知恥者,無所不為”。“沒有道德滋養,法治文化就缺乏源頭活水,法律實施就缺乏堅實社會基礎。在推進依法治國過程中,必須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培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為依法治國創造良好人文環境”﹝12﹞。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使法律獲得道德的滋養,道德受到法律的維護,進而促成法治、德治、自治有機結合的國家與社會治理新格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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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heoretical logic and Practice of Xi Jinping’s

“People-centered”Legal Thought

XIAO Beigeng,PENG Yanbing

Abstract: As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s theory of New Era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people-centered”legal

thought respond to the logical result of law practice of the contemporary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ocialist rule,and

is the Marxist humanistic legal thought of modern development and sublimation. Its connotation is: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should uphold

the basic guiding ideology of the people’s main position and the ruling for the people,and the people’s yearning for“democracy,rule

of law,fairness and justice”as the goal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and the fundamental purpose of serving the

people the whole heart and soul will run through all aspects and he is the fundamental value of the full rule of law. Its logical development

in practice is: scientific legislation,exerting the leading role of NPC and its Standing Committee in legislation,enforcing strict

law enforcement,building the people-oriented government,and making efforts to make the mass feel fair and just in each judicial

case; we should establish the rule of law which is supreme and equal to everyone before the law.

Key words: people-centered; the dominant role of people; govern for the people; the value to be followed

作者簡介: 肖北庚,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湖南 長沙 410081)

彭雁冰,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湖南 長沙 410081)

(責編:孫爽、閆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