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40年來,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日趨完善,人們的法治觀念不斷增強,但仍有少數社會成員法治意識淡薄。比如,有的乘客在公交車上干擾司機駕駛,個別企業制假售假,“醫鬧”時有出現。這些無視法律、違反法律的現象說明,全社會的法治觀念還需要進一步增強。
增強法治觀念,關鍵要使尊法守法成為全體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覺行動,在全社會形成一種崇尚法律的文化氛圍。換言之,就是要在社會成員心中牢固樹立自覺依法辦事、運用法治思維解決矛盾、認可並履行法律義務的觀念,從而依照法律來判斷應不應當作出某種行為,並見之於行動。形成這樣的文化氛圍,要求人們除了正確認識法律權利,還要正確認識法律義務。正確認識法律義務,能夠促進人們形成遵守規則、崇尚法律的觀念和情感,進而在全社會形成法治風尚。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學界深入開展法律權利研究,權利成為法學各個分支學科的關鍵詞,法律以權利為本位的觀念逐漸流行。但與此同時,一些人放鬆了對義務的認真思考和嚴肅探討。有人認為,義務是國家法律規定施加於義務人的負擔和不利。這樣的思想傳播於社會,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人們對義務缺乏好感或不屑一顧。這種對法律義務的負面認知是不准確的。在我國,法律是人民行使立法權形成的明確規范,法律義務就是人民作為國家主人經由自己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立法而形成的自我約束。因此,從法理上說,法律義務理應為每個公民所自覺遵守和履行。
從本源上看,法律義務與倫理道德密切相關。有人認為,法律義務來源於國家強制,因而法律義務與社會倫理道德沒有必然聯系。這也容易使人們對法律義務產生誤解。實際上,法律和道德具有共通性,道德為法律規范提供倫理基礎。習近平同志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規范社會行為、調節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在國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道德是法律的基礎,隻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礎的法律,才能為人們所自覺遵行。可見,應從基本道德層面來理解法律義務,不守法也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而遵守、履行法律義務,就是服從道德規范,應當出於人們的內在自覺,而不是迫於外在強制力。
此外,對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也不能割裂開理解。有觀點認為,一方有權利,意味著另一方承擔相應義務。“權利”是權利人的一種利益,“義務”是為了保護和實現權利人的利益而對義務人施加的負擔和不利。持這種看法的人往往容易得出失之偏頗的結論,即認為“權利”是自己的,“義務”是約束別人的。這種觀點忽視了法律主體自我義務與自我權利的內在關聯性。從法理上看,權利來源要具有正當性,這種正當性在一個社會中就體現為實現自身權利不得損害他人權利。個體的行為符合“不得損他”這一標准,才會被社會認為“正當”,即享有“權利”。換言之,法律賦予權利的同時也就預設了對義務的尊重和履行。任何人都不能離開義務主張自己的權利。無論從理論看還是從實踐看,不尊重和履行義務就會喪失享有權利的資格。在強調實現和維護權利的同時,重視履行作為其前提的義務,這樣的法治觀念才是平衡的。
(作者為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教授)
《 人民日報 》( 2018年12月03日 07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