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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社會責任重大立法問題研究的中期檢查報告

2018年11月29日10:24來源: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

一、研究進展情況

一、研究計劃總體執行情況及各子課題進展情況

(一)研究計劃總體執行情況

目前,本項目按計劃推進,整體執行情況良好。第一,在資料收集及應用方面,本課題組成員已對美國、德國、日本、歐盟、南非、印度、毛裡求斯等多國的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立法規范和文獻進行了搜集和整理,並結合上述各國的實際情況,對不同立法模式進行對比和分析,為項目研究的具體展開奠定了夯實的基礎。第二,在會議及學術交流方面,本項目已召開了開題報告會,就項目的思路、內容和計劃進行了充分的介紹。2018年7月,本項目的主要成員參與了以“公司社會責任之內涵與發展”為主題的第八屆兩岸商法論壇,與台灣地區學者共同探討了公司社會責任與股東利益最大化、企業社會責任與永續發展原則、公司捐贈、社會企業等企業社會責任專題問題,並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此外,2017年10月項目組成員及協辦單位還積極關注並參與了上海財經大學主辦的“變化世界中的公司——查閱股東價值?”國際學術研討會,內容涉及公司可持續性、公司與人類生活、公司與腐敗、公司治理的全球趨同、公司利益、敵意收購的融資、監事會制度等內容。第三,在學術成果及應用方面,本項目的主要成員已在企業社會責任研究方面取得了階段性的研究成果,包括但不限於本項目首席專家趙旭東教授等《關於增加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責任的建議》,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肯定性批示,且在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予以採納﹔趙旭東教授於2018年第八屆兩岸商法論壇研討會“公司社會責任之內涵與發展”論文集中發表的《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設計》﹔項目參與人鄭佳寧於《東方法學》發表的《目標公司董事心意義務客觀標准之構建》、於《中國法學(英文版)》發表的《我國非營利組織向社會企業轉型的現實基礎與路徑探索》﹔項目參與人邵興全於《理論與改革》發表的《企業參與社區治理的角色重構與制度安排研究——基於多元合作治理的分析框架》﹔項目參與人華憶昕於《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發表的《印度強制性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的中國啟示》等。

(二)各子課題進展情況

1. 子課題一: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化問題研究

依據項目申報書所定計劃,該子課題成員現進度包括但不限於:(1)完成了對企業社會責任一般理論發展的梳理。該子課題成員梳理了自1953年德國經濟學家萊因哈德首次提出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以來的40余各企業社會責任重要理論和概念,重點包括社會公民理論、利益相關者理論、三重底線理論、可持續公司法理論等﹔(2)初步完成了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性質探討。該子課題成員在借鑒卡羅爾“金字塔模型”、“三域模型”和我國學者將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法律責任和超越法律的責任的綜合性責任的基礎上,將企業社會責任界定為一項既包括法律責任也包括自願責任、既包括經濟責任也包括法律責任、道德責任、任意責任的開放性、層次性、綜合性責任﹔(3)初步探討了企業社會責任與國家治理與公司治理的關系。該子課題成員依托國家治理現代化理論,探索了企業社會責任的社會共治路徑,並初步提出了關於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獎懲制度等社會治理機制的具體構建方法,並就此建議與相關部門進行溝通與座談,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此外,該子課題成員致力於將企業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相結合。通過問卷調查、座談會等方式了解了董事會成員、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期待,並在此基礎上,通過經濟學方法將企業社會責任承擔與企業收益之間的關系進行分析,尋求將企業社會責任和企業經濟利益有機結合的合理路徑,實現企業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目標的統一。

2. 子課題二:特殊主體、特殊領域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研究

依據項目申報書所定計劃,該子課題成員現進度包括但不限於:(1)分析梳理了特殊主體、特殊領域的企業社會責任立法及規范。該子課題成員就目前環境保護、人權、勞動者保護、產品質量等全部領域的法律、法規、強制性及自願性標准進行了梳理,還就國資委關於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規范、深交所和上交所關於上市公司企業社會責任的規范、世界經濟與發展組織關於跨國公司企業社會責任的規范等特殊主體企業社會責任的規范進行了梳理與分析,以期為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立法體系化建設奠定基礎﹔(2)調查分析不同主體、不同領域企業社會責任的實施情況。該子課題成員通過研讀年度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問卷調查、座談會和實地走訪等方式,了解上市公司、跨國企業、國有企業以及中小企業在環境保護、人權保護、勞動者保護、產品質量等企業社會責任各領域的實施情況,分析各主體、各領域企業社會責任承擔良好或承擔不足的原因,並在此基礎上針對性地提出具體解決措施。

3. 子課題三: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模式與立法體例研究

依據項目申報書所定計劃,該子課題成員現進度包括但不限於:(1)了解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定位。通過文獻分析,該子課題成員發現,目前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的定位主要包括促進法、監管法、裁判法、行為法、反身法等多種觀點。在對各觀點進行吸收、分析后,該子課題成員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立法應是包括促進法、監管法、裁判法、行為法、反身法在內的綜合性、層次性立法﹔(2)梳理各國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的結構安排。通過文獻分析和規范分析,該子課題成員發現目前國際上並無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的統一立法,或是以部分法的形式對企業社會責任問題進行分散規制,或是在指導性規范中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原則性規定,或是在公司法中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概括性規定。對企業社會責任系統、全面的規范多由各形式的企業社會責任標准予以規制﹔(3)分析比較各國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的效力層級。目前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的效力,國際上主要形成了兩種流派:一是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應是一種強制性的法律責任。該流派的主要代表為印度和毛裡求斯,其通過立法的方式規定了企業社會責任支出的最低標准,將企業社會責任由道德責任轉變為一種法律責任﹔二是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應是一種自願性的道德責任。該流派的主要代表為歐盟和國際組織,其通過指導性原則、自治性契約等方式引導、鼓勵企業自主承擔社會責任。通過文獻閱讀、實証研究等方式,該子課題成員認為上述兩種流派的單一適用均具有一定的弊端,應促進不同效力企業社會責任的綜合性、體系性立法,實現企業效益、社會效益的雙贏發展。

4. 子課題四:企業社會責任立法重大制度建構研究:信息公示制度與激勵懲戒制度

依據項目申報書所定計劃,該子課題成員現進度包括但不限於:(1)統計、分析企業社會責任信息公示制度的現狀。該子課題成員閱讀了2016年我國企業的1700余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發現盡管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公示的數量良好,但公示質量不佳、公示不全面、報喜不報憂等問題仍大量存在。監管部門對於企業社會責任公示的要求既非全面公示,也不要求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企業社會責任公示具有成為“洗綠劑”的潛在風險。該子課題成員對比了我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的相關方法,初步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公示應以企業規模為依據,針對不同企業進行不同程度的公示規定。針對大眾型企業應以強制性、全面性披露為主,針對中小企業,應以自願性、偏向性披露為主﹔(2)探索企業社會責任激勵懲戒機制。該子課題成員通過文獻閱讀、實証研究、走訪座談等方式,發現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具有功利主義色彩,並在此基礎上探索了監管部門可能採取的企業社會責任激勵懲戒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聲譽獎勵/處罰、政府採購優惠/限制措施、稅收減免/加收措施等。

5. 子課題五:企業社會責任的執法機制和司法路徑研究

依據項目申報書所定計劃,該子課題成員現進度包括但不限於:(1)分析企業社會責任的執法現狀並尋求提升路徑。完善的執法機制是企業社會責任得以順利提升的基礎,這一點在尚未形成企業社會責任原生土壤的發展中國家尤為重要。目前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的執法機制主要集中於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責任層面,且多由各監管部門在各領域內進行執法。該子課題成員認為,應通過實証研究、座談走訪、經濟分析等方法探索聯動執法機制的實現可能,促進企業社會責任執法機制的構建與完善﹔(2)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司法可能和裁判路徑。通過規范分析和調查訪問,該子課題成員發現企業社會責任的現有裁判依據僅包括《公司法》第5條和《民法總則》第86條,而對於上述兩個條文,司法實踐中幾乎未曾做過裁判依據,審判人員對於上述條文的內涵理解也十分模糊。相應地,歐盟國家正在開展“以訴為行(doing by suing )”的運動,認為應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的司法解決方式。由此,該子課題成員認為,應加強對於《公司法》第5條和《民法總則》第86條兩個概括性條款的類型化界定,通過司法解釋、指導案例等方式明確上述條款的裁判路徑和司法適用,充分發揮上述條文行為指引和裁判規范的作用,促進企業社會責任司法裁判路徑的構建。

二、調查研究及學術交流情況(調研數據整理運用、文獻資料收集整理、學術會議、學術交流、國際合作等)

(一)調研數據整理運用

本項目的數據應用包括但不限於:通過對上市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數據的統計,分析上市公司企業社會責任的公示內容、實施情況、側重領域,並在此基礎上提出對上市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全面公示、強制公示、第三方評估的更高要求﹔通過對企業社會責任年度報告、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報告等報告的閱讀,分析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不同企業類型的社會責任公示情況、實施情況和側重領域,並在此基礎上提出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信息公示應以全面、強制披露為主,外資企業的社會責任信息公示應遵循國際標准和准則,民營企業的社會責任信息公示應以引導、鼓勵為主﹔通過對印度、毛裡求斯強制性企業社會責任立法路徑實施后上市公司的業績表現,分析強制性企業社會責任在發展中國家實施的長期可能,得出強制性企業社會責任是一種揠苗助長的行為,其雖然能在短期內提高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水平,卻並不利於企業經濟效益的長期增長﹔通過對《公司法》第5條和《民法總則》第86條在司法裁判中的應用統計,得出上述兩條款更多是一種宣誓性、原則性條款的結論,並在此基礎上結合文獻分析對上述條款進行類型化分析,以期對上述條款的可裁判性進行解讀﹔通過對國有企業、上市公司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深度訪談等,了解了這些特殊主體對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的認識及影響因素。

(二)文獻資料收集整理

本項目的文獻資料收集整理包括但不限於:1. 對企業社會責任內涵和性質的文獻搜集。本項目組成員業已搜集了近百篇國內外學者關於企業社會責任內涵和性質討論的文獻。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學者多認為是滿足利益相關者的期待,包括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慈善責任等﹔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的性質,學者多認為是包括法律責任和超越法律責任的綜合性責任﹔2. 對各主體、各領域企業社會責任的文獻搜集。這一部分的資料最為充實。主體方面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跨國企業、國有企業、中小企業社會責任的專門性論述。其中關於上市公司社會責任的討論主要集中於証券交易所的監管規則,關於跨國企業社會責任的討論主要集中於國際組織的標准或准則,關於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討論主要集中於國資委的規定,關於中小企業社會責任的論述主要集中於對於中小企業社會責任的豁免和例外等。領域方面主要包括環境保護、人權保護、慈善捐贈、勞動者保護等方面的專門性論述。國內學者的探討主要將其作為部門法的一部分進行討論,而北歐學者則認為應通過“外部責任內部化”的方式,將外部性的企業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相結合﹔3. 對企業社會責任立法模式的文獻搜集。從國際立法實踐來看,現已形成了三種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化的路徑類型:一是軟法規制或反身法路徑,即通過信息披露和市場機制實現企業社會責任的自律﹔二是強制性企業社會責任路徑,即通過企業社會責任最低支出標准實現企業社會責任的他律﹔三是可持續公司法路徑,即通過企業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的融合促進“外部責任內部化”,實現企業社會責任的綜合治理﹔4. 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公示和激勵懲戒機制的資料搜集。這一部分的內容相對較少,主要借鑒了企業信用信息、聯動懲戒機制的文獻內容,以探索企業社會責任信息公示和激勵懲戒機制構建的方式方法﹔5. 企業社會責任執法機制和司法路徑的文獻搜集。該部分的文獻主要集中於對企業對《公司法》第5條可裁判性的探討。部分學者認為,《公司法》第5條所說的企業社會責任僅指部門法中規定的法律責任﹔部分學者認為,若《公司法》第5條所說的企業社會責任僅指部門法中規定的法律責任則其與“人人必須守法”的原則無異,並無需立法特殊規定,因此,《公司法》第5條既應包括法律責任也應包括超越法律的責任﹔還有學者對《公司法》第5條進行了類型化分析,明確了該條款的內涵。

(三)學術會議、學術交流、國際合作

截至目前,本項目主要舉辦了兩次學術會議:一是2017年6月4日,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立法重大問題研究”開題報告會在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召開,來自中國政法大學、武漢大學、華東政法大學、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全國人大法工委經濟法室、國家工商總局、最高人民法院、北京東方君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的20余位學者和實務專家參加了本次會議。會議介紹了本項目的主要研究內容,與會的各位專家、學者對課題研究提出了有益的建議,包括:應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性質進行謹慎認定、應考量企業社會責任與股東利益的沖突協調等﹔二是2018年7月,以“公司社會責任之內涵與發展”為主題的第八屆兩岸商法論壇在台北大學召開。會議探討了公司社會責任與股東利益最大化、企業社會責任與永續發展原則、公司捐贈、社會企業等企業社會責任專題問題,課題組首席專家趙旭東教授就《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設計》做了專題發言,課題組成員邵興全、華憶昕、徐深澄等做了與會發言。該會議形成了論文集,為下一步課題研究提供了前沿的學術資料。

本項目的學術交流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同學科的校際交流。在民商法學科范圍內,本項目為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為依托,與本課題的合作單位武漢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以及包括清華大學、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南京大學、中山大學、西南財經政法大學等多個高校的民商法學科進行了本學科內的探討﹔二是不同學科之間的跨學科交流。在民商法范疇外,本項目還與環境法、勞動法等部門法學科探討了企業社會責任在具體領域內的應用,並與經濟學、管理學等學科探討了企業社會責任的社會效果、治理模式等,以求從不同的學科角度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全面理解。

國際合作方面,本課題組成員與丹麥哥本哈根大學的CEVIA中心,挪威奧斯陸大學的SMART項目組保持著密切的聯系,多次參加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研討,隨時跟蹤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最新動向。

三、成果宣傳推介情況(成果發布會、《工作簡報》報送情況、國家社科基金專刊投稿及採用情況等)

在成果應用方面,首席專家趙旭東教授等《關於增加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責任的建議》,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肯定性批示,且在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予以採納﹔張曉等參與制定了中國水泥協會《水泥行業企業社會責任標准》,從水泥行業的實際出發,結合國家企業社會責任標准體系,從水泥企業社會責任的認定、評級、使用、考核等方面,制訂了一個具有操作性的水泥企業社會責任認定體系,該標准已於2018年1月發布實施。在成果推廣方面,本課題於2018年7月,以“公司社會責任之內涵與發展”為主題的第八屆兩岸商法論壇,與台灣地區學者交流、分享了本課題研究的最新成果,取得了良好的學術交流效果。本課題以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模式、企業社會責任的獎懲機制、企業社會責任的司法裁判等內容的《工作簡報》目前已在撰寫階段,並即將完成。此外,本課題組成員目前已經發表及形成了部分學術論文,並將繼續就學術成果和研究成果向國家社科基金專刊投稿。

四、研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措施,研究心得、意見建議

(一)主要問題

本課題研究中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1. 國內學者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滯后性。我國學者曾於2007年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年會中對企業社會責任問題進行了一次集中性討論,但此后十年時間內,該主題似乎在法學領域銷聲匿跡,甚至有學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並非一項法律問題,不應由商法學者進行討論。這一觀點忽略了近年來企業社會責任議題在國際的興起和法律本身形式的多元化發展,由此,國內學者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具有一定滯后性﹔2. 國內學者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集中於對性質、內涵的討論。企業社會責任議題的目的在於形成一套體系化的立法模式,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提升進行全面的規制。因此,盡管企業社會責任的性質、內涵具有一定的意義,但目前國際上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的討論已經轉向了實用主義的視角。故應更加關注對路徑的探討,而非教義學的辨析﹔3. 目前的文獻更關注於發達國家的立法,而缺乏對發展中國家的關注。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水平與企業規模息息相關,事實上,即便西方國家也非常關注發展中國家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模式。印度的強制性企業社會責任更是成為了企業社會責任規制的代表模式。應對發展中國家的企業社會責任立法進行更多關注。

(二)改進措施

針對上述問題的改進措施在於:1. 加強以規則構建為導向的企業社會責任類型化研究。明確本課題的主旨為“立法項目”,加強關於立法模式、規范效力對於企業社會責任影響的研究﹔2. 擴大文獻搜集范圍,科學應用比較法研究方法。在關注發達國家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的同時關注發展中國家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狀況,並結合不同國家的歷史、政治、經濟原因,對企業社會責任立法模式的形成、發展進行綜合比較﹔3. 增加跨學科交流。明確企業社會責任是一項法律議題,卻不僅僅是一項法律議題,應加強與相關學科,尤其是經濟學、管理學、社會學、環境工程學等學科的交流,並專注於法律學科對於企業社會責任全面提升的貢獻﹔4. 加強對於企業、監管部門、社會等各方利益相關者的調查訪問,了解不同利益相關者對於企業社會責任的不同期待及相互間的沖突,從而在企業利益、利益相關者利益、社會利益之間尋求平衡。

(三)研究心得

企業社會責任是實現聯合國17項可持續發展目標的重要途徑,也是實現我國五大發展理念、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重要內容。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探討不應僅停留在原則性的口號上,而是應切實研究如何應用法律這樣一種帶有強制性色彩的工具促進企業社會責任的提升。目前,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的問題研究,我國與國際上具有較大的差距。我國目前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的探討更多集中於關於性質、內涵的教義學探討,似乎仍停留於一種非黑即白的討論中,而忽視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包容性、多樣性、綜合性、層次性。目前,不斷惡化的環境,不斷出現的沖突已經為我們敲響警鐘,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研究迫在眉睫。

(四)意見建議

基於此,就本課題的研究提出如下建議:1. 加強國際合作。了解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制方法﹔2. 加強實用主義研究。跳出教義學性質、內涵探討的拘泥,轉為實用主義下如何促進企業社會責任提升的探討﹔3. 加強實証研究。企業社會責任的成本最終會分攤至利益相關者。探討不同利益相關者利益需求的沖突,以對企業社會責任有一個更加完善的認知。

二、研究成果情況

一、決策咨詢

1.趙旭東、朱曉娟:《關於增加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責任的建議》,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肯定性批示。

基本內容及觀點: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頒行十周年之際,進行了該法的修訂工作,本次修訂方向清晰、幅度適中、回應問題,必將掀起農民專業合作社快速健康發展的新一輪熱潮。但也不無遺憾,立法中缺少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社會責任的一般性、引導性的規定。在現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中,雖然有可以歸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責任制度的內容如社員權益與債權人利益的保障機制,但立法中缺少明確的“承擔社會責任”的規定,沒有形成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責任的制度體系。為此,建議在修訂草案第7條的基礎上增加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社會責任,條文建議如下:“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對農民進行教育、培訓與宣傳,關心農村建設與發展,承擔社會責任。”

學術價值及社會影響: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要領導肯定性批示,且在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予以採納,這充分體現重大課題為國家立法建言獻策的導向。

2.張曉等:參與制定了中國水泥協會《水泥行業企業社會責任標准》,該標准已於2018年1月發布實施。

基本內容及觀點:從水泥行業的實際出發,結合國家企業社會責任標准體系,從水泥企業社會責任的認定、評級、使用、考核等方面,制訂了一個具有操作性的水泥企業社會責任認定體系,該標准已於2018年1月發布實施。

學術價值及社會影響:協助制訂了中國水泥行業第一個行業企業社會責任標准,這體現了本課題促進企業社會責任標准完善的目的。

二、學術論文

1.趙旭東:《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設計》,載《2018年第八屆兩岸商法論壇研討會論文集》。

基本內容及觀點:盡管現行相關立法已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了原則性規定,但總體上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立法中仍有許多問題亟待解決,包括對企業社會責任系統性立法缺乏清晰認識,對特殊主體、重點領域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缺乏針對性和整體性研究等,為此,論文從一般問題、立法模式與立法體例、特殊主體及重點領域、信息公示及激勵獎懲、執法及司法路徑等方面對企業社會責任立法進行了設計。

學術價值及社會影響:2018年7月5日,第八屆兩岸商法論壇研討會在台北大學法律學院舉行,此次研討會有兩岸商法學者約50人參加,本次研討會的主題是“公司社會責任之內涵與發展”。項目首席專家趙旭東教授在此次研討會上做專題發言,並與台灣學者就企業社會責任立法展開深度交流,其立法設計受到兩岸學者一致肯定。

2. 鄭佳寧:《目標公司董事信義義務客觀標准之構建》,載《東方法學》2017年第4期。

基本內容及觀點:目標公司董事履行信義義務的認定一直是公司收購理論和實務上探討的焦點。目標公司董事信義義務的特殊性,恰恰在於對收購決策行為的判斷。構建目標公司董事信義義務的客觀標准十分有必要。具體而言,對目標公司董事的忠實義務,在類型化的基礎上區分對待,採取以不當利益為中心的判斷標准;對目標公司董事的注意義務,採取以職能權責為中心的判斷標准,再適時引進經營判斷規則。通過客觀標准的構建,完善目標公司董事信義義務的判斷體系,實現目標公司董事行為的能動性和控制性的平衡。

學術價值及社會影響:在公司收購過程中,目標公司董事履行信義義務的認定一直存有爭議,本文通過客觀標准的構建,完善目標公司董事信義義務的判斷體系。

3. 邵興全、胡業勛:《企業參與社區治理的角色重構與制度安排研究——基於多元合作治理的分析框架》,載《理論與改革》2018年第3期。

基本內容及觀點:隨著我國城市建設的持續推進,社區治理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原有的管制型社區治理模式,越來越難以適應利益主體多元化的需求。尤其是企業作為社區利益相關之一,向社區政府繳納各種稅金,保護社區環境,吸納社區勞動力,解決社區就業問題,積極參與社區慈善事業。但基於政府及其附屬居委會是社區治理的核心力量的觀點,對於企業參與社區治理的積極作用未得到應有的重視與研究。為此,在檢討既有企業參與社區治理文獻的基礎上,借鑒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研究成果,重塑社區治理的格局,提出多元合作治理框架,闡述企業參與社區治理的實現路徑,以期對企業參與社區治理的理論與實踐有所助益。

學術價值及社會影響:本文彌補了目前企業參與社區治理的研究較少缺陷,將企業視為社區利益相關之一,提出多元合作治理框架,並構建了企業參與社區治理的實現路徑。

4.邵興全:《農民合作社與社會責任:理論、現狀及對策》,載《中國農民合作社》2018年第7期。

基本內容及觀點:農民合作社作為農民自願組合並參與經營的組織,是否應如公司一般,對利益相關者承擔社會責任,一直存在不少的爭論。本文從合作社的自身特點、國際合作社聯盟對合作社基本原則及企業社會責任的全球化趨勢三個方面,對合作社承擔社會責任進行了理論上的論証。同時,提出循序漸進式的立法思路,並結合現階段我國農民合作社發展的實際,提出制訂評價標准、披露履行社會責任信息、實施獎懲等對策。

學術價值及社會影響:本文論証了合作社應該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並結合實踐,提出了一個漸進式的立法思路。

5.華憶昕:《印度強制性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的中國啟示》,載《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3期。

基本內容及觀點:印度設立百分之二為最低企業社會責任支出標准的強制性企業社會責任立法受到全球的關注,並被認為是發展中國家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的奠基石。但從強制性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的產生原因、發展歷程和實施效果來看,該立法模式難以符合企業可持續的發展目標。中國在進行企業社會責任立法選擇時,應借鑒強制性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的部分思路,改變股東優先主義在公司治理中至高無上的地位,在此基礎上通過標准化、個體化、公司法化的立法路徑促進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發展的融合,並通過公司法的路徑將企業社會責任融入公司治理,以培育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的健康土壤。

學術價值及社會影響:探討了印度強制性企業社會責任立法對我國的立法啟示,提出採用標准化、個體化、公司法化的立法路徑促進企業社會責任。

6. 華憶昕:《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化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博士論文,擬出版。

基本內容及觀點:經歷了半個世紀的發酵,理論界逐漸明確了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開放性和性質的綜合性。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的討論業已由傳統的概念界定、性質界定等教義學論証轉向了如今的強制法抑或任意法、自治抑或他治等操作性探討。如何利用法律工具改變“一切照舊(business as usual)”的商業模式、促進企業社會責任的全面提升成為了可持續發展目標下企業社會責任促進領域討論的重中之重。由此,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化的路徑研究便具有了理論和實踐方面的重要價值。從國際立法實踐來看,現已形成了三種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化的路徑類型:一是軟法規制或反身法路徑,即通過信息披露和市場機制實現企業社會責任的自律﹔二是強制性企業社會責任路徑,即通過企業社會責任最低支出標准實現企業社會責任的他律﹔三是可持續公司法路徑,即通過企業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的融合促進“外部責任內部化(Internalizing Externalties)”,實現企業社會責任的綜合治理。

學術價值及社會影響:從總體上看,現代概念下的企業社會責任於我國而言仍是一項“舶來品”。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發展尚處於“初級階段”本文為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化路徑的整體化構建和體系化設計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責編:孫爽、閆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