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法制文明源遠流長,其中蘊含著豐富的規范制度、精密的立法技術、成熟的思想體系,體現了中華民族特有的治理智慧和精神追求,是我們今天進行法治建設的重要歷史資源。中國法律史學是法學和史學的交叉學科,主要以中國古代法制為研究對象。中國法律史學自成體系,在改革開放后得到長足發展,研究成果百花齊放,學科影響力和吸引力也大為增強。
但應當看到,當前中國法律史學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在研究方向上,有的學者缺乏現實關懷,與當代法學溝通不夠,無意或者無法對現實法治問題作出回應。有的學者片面強調考察歷史原貌,以史料考據為中心,未能在史料考據的基礎上探索揭示中華法制文明的獨特品性、規律和價值。有的學者隻注重厘清歷史問題,與其他部門法學對接不充分,拉遠了法史學科與其他法學分支學科的距離。
法律史研究固然要堅持史料的基礎性地位,對浩如煙海的史料進行整理和編纂,通過考証找尋歷史真相,這是法律史學研究必須下的基本功。但是,法律史學研究又不能止步於史料,否則就會偏離法學學科屬性,難以為法學研究和法治建設提供借鑒。法律史學研究需要運用法學分析方法,堅持論從史出、思古悟今,從史料中揭示出中華民族歷史上關於法的制度選擇與價值思考,揭示出中國傳統法律的特有品質、思維方式、邏輯體系、行為模式及價值內涵,研究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實施背景、規范內容、運行效果以及與其他社會制度之間的互動,力求從法律演變的歷史中尋找文明秩序的一般原則和規律,為回答當前法治建設中的現實問題提供有益借鑒,同時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這是中國法律史學的當代價值和時代使命。
近年來,一些法律史學者採用新史料、新方法進行研究,為學科發展注入了新活力。例如,利用契約、方志、司法檔案等進行研究,綜合運用社會學、人類學等其他學科研究方法。這些新材料和新方法,使得法律史學研究內容從國家、中央擴展至地方和基層,從律例典章擴展至民間法律實踐,拓寬了研究視野。不少研究明清法律史的學者就通過整理統計明清時期的司法檔案,來考察當時官員“依法裁判”的狀況。這樣的研究方法值得鼓勵,不過研究中也應慎重對待新材料和新方法,確保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的科學性。
一些學者用現代或西方的法學概念、制度和框架來認識、評價和解釋中國古代法律制度,這種研究方式尤其需要注重嚴謹性和科學性。如果生硬地拿西方法學理念作為研究標尺,可能無法體察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本意和其中的智慧,甚至可能得出否定中華法制文明的結論。比如,關於中國古代有沒有民法、行政法等部門法,關於“禮”屬於自然法還是實在法的討論,本身就體現出對西方法學概念的機械理解。這些西方法學概念是在西方社會的歷史時空中產生的,以這樣的概念解讀另一種文明、另一個歷史時空中的法律實踐,容易得出偏離實際的看法。准確認識一種法律文明的歷史,應當從其文化傳統的內在邏輯出發。隻有採用中國特有的詞匯、話語體系去描述、解釋中國古代法律現象,用中華民族獨特的思維和觀念去追尋中華法制文明的價值,同時與西方法學話語體系展開對話,與當代法學進行溝通,才能確保中國法律史學的正確研究方向。
習近平同志指出,“文明特別是思想文化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靈魂”“優秀傳統文化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傳承和發展的根本,如果丟掉了,就割斷了精神命脈”。中國傳統社會的很多文化因素在歷史中一脈相承,在今天中國人的精神世界裡仍然可以看到與傳統文化的聯系,比如“仁”“義”“禮”等價值觀念。這些優秀傳統文化也是法律史學和現代法學之間的橋梁,是法律史學服務當代法治建設的重要切入點。中國法律史學研究隻有以史料為基礎,以中國特有的法律話語體系來解釋和評價我國歷史中的法律現象,才能承擔起傳承中華法制文明、回應當代法治建設需要的時代使命,實現學科的獨特價值和繁榮發展。
《 人民日報 》( 2018年11月05日 16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