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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創業發展現狀及對策建議

劉志陽 李斌2018年09月25日08:24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中國社會創業發展現狀及對策建議

【成果發布】

社會創業是指運用商業規則、通過商業方式持續性解決社會問題的創業形式,兼具社會性和商業性,可以有效融合商業創業、公益慈善和政策救濟的優勢,在維持自身持續發展的同時實現社會價值。相應地,承擔此類職能的企業即為社會企業。

近年來,社會創業在我國消除貧困、解決就業以及改善社會環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並有望在新時代為解決社會主要矛盾貢獻更多力量。為深入了解中國社會創業最新動態,促進我國社會創業健康發展,上海財經大學中國社會創業研究中心聯合相關機構,開展了社會創業專項調查,跟蹤中國社會創業的發展現狀和存在問題,並提出對策建議。

中國社會創業發展現狀

中國社會企業正在快速成長,超過50%的社會企業是在過去5年內建立。在包容性和可持續發展趨勢下,社會創業已經成為解決社會難題的新興力量。

特征一:中國社會企業家群體以高學歷中青年為主,商業背景者居多。

調查顯示,我國92.3%的社會企業家都接受過高等教育,其中75%的社會企業家接受過本科及以上教育,21%的社會企業家接受過碩士及以上教育,和商業企業家群體相比,中國社會企業家總體學歷較高,在一定程度上說明社會創業活動極具挑戰性,需要社會企業家具備充足的知識和能力來應對復雜的社會問題,以及平衡經濟和社會目標。

中國社會企業家群體以中青年為主,30歲以下、30~39歲、40~49歲比例分別為25.00%、38.71%和27.82%,50歲及以上的比例為8.47%,這與商業企業家群體年齡分布大致相當。值得注意的是,社會創業者中女性的比重為38.3%,這一比例顯著高於商業創業中的女性比例(據第十次私營企業調查,我國女性商業創業者比例為16.3%),說明女性體現出更強的社會價值取向。

中國社會企業家群體主要來源於兩個渠道,一是由社會事業者或公益事業者轉型而來,二是由商業企業家轉型而來。有17.3%的社會企業家同時具有商業部門和社會部門從業經歷。中國社會企業家商業背景者佔多數,超過60%的社會企業家曾擁有商業部門的從業經歷(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國有企業的背景分別佔比為36.29%、14.11%和10.48%)。而擁有非營利性部門從業經歷的社會企業家有43.55%(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佔比分別為16.94%、16.53%、10.08%)。

由這兩個渠道轉型來的社會企業家在社會創業過程中也存在顯著差異。首先,在注冊形式上,由商業企業家轉型而來的社會企業家注冊為公司的可能性更高。數據顯示,單純具有商業部門經歷的社會企業家選擇注冊公司比例為32.7%,單純具有社會部門經歷的社會企業家選擇注冊公司的比例僅有24.6%。其次,在合作伙伴選擇上,相比具有社會部門經歷的社會企業家,具有商業部門經歷的社會企業家選擇商業公司作為合作伙伴的比例高出了15.9%﹔但二者在社會部門合作伙伴選擇上未見明顯差異,二者選擇非營利組織或社會企業合作伙伴的比例均為77%左右。

特征二:中國社會企業多數處於初創和成長階段,總體規模偏小。

中國大部分社會企業都是2000年以后成立的,總體處於初創和成長階段,發展歷史短暫。調研顯示,社會企業成立年限為3年以下的比例高達46.77%,21.37%的社會企業成立年限為3~6(含)年,18.15%的社會企業成立年限為7~10(含)年,13.71%的社會企業成立年限為10年以上。

中國社會企業在員工規模、服務范圍和收入水平上數值普遍偏低。調研顯示,從員工規模來看,10人以下的社會企業有49.19%,10~30人的有25.40%,31~50人的有6.45%,51~100人的有6.85%,100人以上的有12.10%。從服務范圍來看,22.18%的社會企業服務范圍為本省,26.61%的社會企業服務范圍為本市,5.65%的社會企業服務范圍為本縣,隻有42.34%的社會企業服務范圍超出了本省。從收入水平來看,66.13%的社會企業年收入不到100萬元,23.39%的社會企業年收入在100萬~500萬元,年收入在500萬元以上的社會企業佔比僅有10.48%。

特征三:中國社會企業行業分布較廣,社會民生領域比重較高。

調研顯示,中國社會企業主要分布於教育培訓、助殘、環境保護、能源、農業等多個行業。其中教育培訓行業佔比最高,達19.35%﹔其次是社會企業服務行業,佔比12.50%﹔助殘行業、婦女兒童行業、文化藝術行業、信息技術與互聯網+領域、扶貧開發領域、養老行業、醫療健康行業、就業領域佔比分別為10.48%、7.66%、7.26%、5.24%、5.24%、4.84%、4.03%和2.42%。這些行業及領域大多屬於社會民生領域,也是中國社會問題較為凸顯和復雜的領域。

中國社會創業的發展瓶頸

約束一:合法性約束

中國社會企業作為新型社會組織,在發展過程中普遍面臨難以被社會公眾等利益相關者認同與接納的合法性障礙,體現在兩個方面:

缺乏規制合法性。調研發現,目前我國社會企業注冊形式主要有6類:(1)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法人,這是我國目前社會企業的主要注冊形式,佔調研樣本數的42.34%﹔(2)公司法人,這類形式佔比達31.05%﹔(3)社會團體法人,佔比為9.27%﹔(4)公司法人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法人兩者兼有,佔比為6.85%﹔(5)基金會法人,佔比為1.61%﹔(6)事業單位法人,佔比為1.21%。此外,還有7.26%的社會企業尚未注冊。我國法律目前對社會企業還沒有明確的定位,盡管個別地方出台了相關行政法規,但對於社會企業的規制和引導作用仍然欠缺。

缺乏認知合法性。調研顯示,僅有62%的社會企業表示非常願意被稱為社會企業,有高達22%的社會企業表示不願意被稱為社會企業或對被稱為社會企業存在顧慮。實際上,盡管我國已經存在很多社會企業,但這一特殊組織形式還遠未得到社會的認同。認知合法性的缺失也反映在社會企業的招聘上,76.6%的社會企業表示在招人方面存在困難。究其原因,社會企業作為一種新型事物,被大眾認同還需要一定的時間﹔更重要的是,由於社會企業主要以公益組織和商業公司兩種身份存在,注冊的組織形式無法與社會企業的組織目標完全契合,致使受眾在認知上容易形成偏差。

約束二:融資約束

社會企業融資同傳統商業創業一樣,也會經歷種子期、早期、成長期和規模化等階段的融資。不同的是,社會企業通常會集合公、私各種不同類型的資本,對應商業創業融資不同階段的天使投資、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目前,我國社會企業融資生態尚未建立。社會企業創建階段融資約束更為突出,調研數據顯示,64.52%社會企業的創業資金主要來源於自身儲蓄,27.42%的社會企業創業資金主要來源於親朋好友,僅有14.92%社會企業創業資金來源於外部投資,這說明中國社會企業的發展急需投資支持。

從社會企業融資的典型形式——捐贈和公益創投來看,面臨如下約束:第一,僅有42.3%的社會企業獲得過捐贈,超過一半的社會企業無法獲得捐贈。在捐贈資金來源方面,29.03%來自非營利組織或基金會,22.58%來自企業,17.34%來自個人,15.73%來自政府。在獲得過捐贈的社會企業中,68.6%的社會企業是在2010年之后獲得捐贈的。第二,盡管超過80%的社會企業希望引入公益創投,但事實上僅有25.8%的社會企業獲得過公益創投資金。之所以缺少公益創投參與,一方面是由於我國公益創投數量少、規模偏小,另一方面是由於我國公益創投沒有建立起真正的創業投資機制,也未能有效地利用自身市場化力量幫助社會企業實現規范和專業發展。僅有37.5%社會企業對公益創投的指導服務表示滿意,35.9%明確表示不滿意。

約束三:治理約束

調研顯示,中國社會企業普遍未建立起完善的治理結構。僅有26.61%的社會企業建立了股東會,22.98%的社會企業建立了董事會,45.56%的社會企業建立了監事會,而“三會”都建立的社會企業僅有6.5%。“三會”的不完善直接導致社會企業存在決策方式問題。調研顯示,高達45.5%的社會企業無正式決策機構,重要事務的決策或者是由機構負責人決定,或者是由全體成員協商決定,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社會企業決策的科學性和高效性。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早已納入黨建工作總體布局,但社會企業黨建工作還未得到充分開展,僅有28.23%的社會企業建立了黨組織。調查數據顯示,在建立了黨組織的社會企業中,60%獲得了外部捐贈或投資,75.71%建立了正式決策機構,51.42%年收入超過了100萬元,可持續運營能力更強,充分說明了社會企業建立黨組織的重要性。

中國社會企業治理結構不完善主要是因為:一是社會企業家對企業治理機構重視度低。調研數據顯示,絕大部分社會企業家都認為目前沒有必要關注內部治理結構。二是社會企業存在形式不規范。目前我國還缺少對社會企業的統一規范,使得社會企業治理結構的完善缺少外部動力。三是專業管理人才缺乏。調研數據顯示,高達80.7%的社會企業存在專業人才缺乏或從業人員專業知識缺乏的問題。

推動中國社會創業發展的對策建議

完善社會創業生態,構建合法性機制。一方面,要加強制度建設,從領導體制、法律制度、政策規定、市場制度等方面著手,保障社會創業的合法性。在領導體制方面,要堅持黨委政府引導,切實改進社會企業黨建工作,加強黨對社會企業的領導。在法律制度方面,建立健全社會企業相關的法律體系,出台專門的社會企業規范條例和相關法律。在政策規定方面,應逐步建立社會企業登記制度,明確將社會企業作為工商和民政注冊之外的第三種注冊形式,制定社會企業登記管理具體措施、辦法、社會企業章程示范文本。在當前缺乏社會企業專門注冊形式的情況下,工商和民政注冊應做好明確區分,不能以純粹的商業企業或非營利組織注冊標准來評價社會企業,應降低登記注冊門檻,簡化相關程序。在市場制度方面,應在稅收政策上給予適當優惠,以鼓勵社會創業活動開展。另一方面,要健全社會企業孵化機制。中國多數社會企業成立時間短,缺乏社會網絡支持和專業化運作經驗,因而迫切需要給予其全方位幫助,鼓勵各類孵化平台、各方社會力量為社會企業提供孵化服務。在社會企業成立初期,要幫助其解決注冊問題﹔在社會企業發展過程中,要幫助其完善企業治理結構,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在社會企業進入正軌后,要幫助其發展可持續經營和規模化的能力。

構建包容性金融體系,破解融資約束。包容性金融體系涉及社會金融工具、社會金融市場、社會金融中介和社會金融監管體系。社會金融工具包括早期的社會天使、社會眾籌、小額信貸等,成長期的公益創投、社會責任投資基金等,后期的影響力投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社會企業股票、公益信托等,未來可以探索建立社會創業政府引導基金。當下尤其應推動公益創投成為社會企業的主要融資方式,大力完善公益創投市場化運行機制﹔社會金融市場方面,迫切需要成立專門的社會企業交易所,為社會創業的資本運作提供新出路﹔在社會創業金融中介方面,推進社會創業服務的投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咨詢公司、綜合孵化平台等建設,滿足社會企業不同的金融需求﹔積極建設支撐包容性金融發展的審慎監管制度。

提高參與人員素質,推動規范治理。一方面,社會企業要解決商業活動中利益相關者的訴求﹔另一方面,要解決公益活動中受益群體的訴求。為此,一是要加強社會企業黨的建設,建立健全社會企業黨建機制,充分發揮黨組織在社會企業治理中的政治引領和政治核心作用﹔二是要建立社會企業評審認定標准,將治理結構規范性納入其中,作為通過認定和享受政策支持的必要條件,並通過建立社會企業信息公開披露制度加強對社會企業治理規范性的監管﹔三是要發揮社會監督機制作用,推動第三方社會企業聯盟、社會企業服務平台和社會企業評選機構等將社會企業的治理規范性提升到重要地位,促進社會企業自覺規范自身治理結構﹔四是提高社會企業人員素質,可借鑒歐洲社會企業的發展經驗,通過期權、股份等方式吸引公益創投者等更高素質人員加入,形成專業化管理團隊,為規范治理結構提供基礎。

(作者:劉志陽,系上海財經大學商學院副院長、中國社會創業研究中心主任﹔李斌,系上海財經大學中國社會創業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公益創投的契約機制及生態構建研究”﹝15BGL66﹞的階段性成果)

(責編:孫爽、閆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