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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化保障農村垃圾治理持續性

渠瀅2018年09月13日08:49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以法治化保障農村垃圾治理持續性

實現農村垃圾治理的持續性,應將其納入法治化軌道,使具體工作的開展有法可依、有制可循。

應以專項立法的形式對農村垃圾治理中的主要問題予以統一規定。當前,我國的農村垃圾治理主要通過政策推動,在中央立法層面,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央農辦等10部門於2015年出台了部門規章《農村生活垃圾治理驗收辦法》,對各地農村生活垃圾治理驗收工作進行調整外,相關規定僅零星散見於《環境保護法》《農業法》《循環經濟促進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村庄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各部法律法規之中,且多為原則性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垃圾污染是目前全國各地農村所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形勢嚴峻,治理難度大,且這項工作涉及的管理層級多,執法主體廣,社會關系復雜。因此,在中央層面出台農村垃圾治理專項立法,既是推動實踐之需,更是攻堅克難之迫。同時,基於中央立法程序復雜、周期較長等因素,可以率先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對各地區的農村垃圾治理工作予以規范,通過完善立法為農村垃圾治理的推進提供制度支持與保障。

應通過職責法定來確保政府在農村垃圾治理中各項職能的充分落實,形成良好的長效治理機制。農村垃圾治理涉及各級政府以及環保、農業、城建、林業、畜牧、交通、水務、工商等多個部門。由於目前立法對於具體職責分工未有明確規定,農村垃圾治理職能交叉重疊普遍存在,從而直接導致了執法過程中互相推諉以及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的出現,應付式、走過場式執法普遍存在。在村與村交界處、城鄉結合部等區域,監管真空的現象更為突出。因此,應明晰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在農村垃圾治理中的法定地位、法定職能和法律責任,實現職責法定和權責明確,使農村垃圾治理成為一項常態化工作。

應當實現農村垃圾治理手段的法治化。農村垃圾的有效治理需借助多種手段,既需要市場化手段,也需要政府宏觀調控﹔既需要獎勵機制,也要有懲戒措施。但當前對農村垃圾治理的規定大多以指導思想為主,缺乏具體手段的設置。特別是對於普遍存在的農村隨意傾倒垃圾、城市垃圾“下鄉”等亂象,僅依靠說服教育等柔性執法手段無法有效制止,必須以合理的強制懲戒手段對垃圾污染的制造者形成威懾。然而,相關的法律法規或對上述行為缺乏禁止性規定,或雖有原則規定卻無具體罰則。法定執法手段的缺失,一方面導致了相關部門在處置農村垃圾污染現象時“束手無策”,另一方面也出現了部分地區在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私設罰款來實現管理目標的行為。對此,建議應盡快通過制定專項立法或修改現有法律法規的方式,對農村垃圾治理過程中的各項執法手段予以明確,賦予相關政府必要的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等權力。

應當以法定程序壓縮農村垃圾治理中的權力尋租空間。在農村垃圾治理工作中,為確保相關資金專款專用,應當提高專項資金使用的透明度,確立資金審批和運行的公開程序,充分接受公眾和輿論監督。同時,目前各地在農村垃圾治理中開始通過購買服務引入保潔公司等第三方機構,試圖以市場化的方式解決垃圾分類等難題,但政府購買服務程序卻普遍缺乏規范性,為違規、壟斷、暗箱操作、逆向選擇等行為留下了空間。對此,建議通過立法建立規范的政府購買服務程序,通過定期檢查、第三方評估和專業機構審計等程序對服務提供者進行有效監管,從而使真正有實力的市場主體參與到農村垃圾治理工作中,與政府攜手共破“垃圾圍城”,有效提升治理效率,建設美麗宜居村庄。

(作者:渠瀅,系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法治戰略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責編:孫爽、閆妍)